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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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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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2721
版次:1
商品编码:1188266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50
字数:793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作者简介

刘方,男,土家族,1961年出生,湖北人,199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刑法硕士,教授,现就职于检察理论研究所。曾长期在基层司法机关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牢固的专业知识。先后在《法学评论》、《法学》、《法学杂志》、《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个人法学类专著9部,主编、合著、参著各类法学著作、书籍20余部。

目录

第一章贪污罪
第一节贪污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贪污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三、理解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贪污罪主体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变化
二、现行刑法对贪污犯罪主体的规定
三、“国家工作人员”法定范围的变化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的范围
五、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六、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人员的认定
七、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八、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九、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的认定
十、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十一、对“从事公务”的释义
十二、对“二次委派”行为的认定
十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十四、因承包关系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行为的认定
十五、因租赁关系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行为的认定
十六、因临时聘用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行为的认定
十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协助政府工作行为的认定
十八、村委会成员协助政府工作与村内自治事务工作的界限
第四节贪污罪主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采取放任的态度占有公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二、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故意的理解
三、企业负责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而用于其他开支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五节贪污罪客体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二、“国有公司”的定义
三、公共财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
四、违禁物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五、非法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六、不动产作为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七、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八、国有企业债券能否作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第六节贪污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和范围
二、对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行为的认定
三、利用身份或者地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四、“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内容和范围
五、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与“非法据为己有”的联系
六、民警抓赌嫖把所得款非法占为己有行为的认定
第七节贪污罪数额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
二、多次贪污数额如何累计计算
三、如何计算贪污实物的数额
四、如何认定贪污股票的数额
五、贪污礼品数额的认定
六、如何认定贪污国有参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财产的数额
七、企业改制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的认定
八、如何计算贪污承包、租赁的国有资产的数额
第八节共同贪污犯罪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共同贪污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分
二、正确理解贪污罪身份的意义和作用
三、共同贪污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认定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窃取公共财物行为的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为主犯的定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国家工作人员为实行犯的定罪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国家工作人员是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定罪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贪污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
构成贪污罪
六、共同贪污犯罪数额的认定
第九节贪污罪既遂、未遂和中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贪污罪既遂行为的认定
二、贪污罪未遂行为的认定
三、贪污罪中止行为的认定
四、如何判断外界因素对贪污犯罪中止的影响
五、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又将财物返还行为的认定
六、贪污中止行为与不能犯未遂行为的区分
七、对贪污犯罪未遂的处罚
八、对贪污犯罪中止的处罚
第十节贪污罪自首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构成贪污罪自首行为的认定
二、如何认定贪污罪自动投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动机
三、共同贪污犯罪中不同犯罪人自首范围的认定
四、如何区分贪污罪自首情节与坦白情节的界限
第十一节贪污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区分
一、倒卖进出口批文行为的认定
二、个人将单位应得收入不入账用于公务开支行为的认定
三、贪污行为与内部职工盗窃行为的区分
四、共同贪污犯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
五、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六、贪污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七、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八、贪污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界限
九、贪污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界限
十、贪污罪与违规运用资金罪的界限
十一、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十二、贪污罪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界限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
第一节挪用公款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背景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三、关于立案和处罚标准的说明
第三节挪用公款罪主体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二、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四、国有企业承包者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五、国有单位聘用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六、银行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七、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第四节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构成
二、行为人误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三、挪用人不明知公款使用者是单位还是个人的情形如何认定
四、单位领导自认为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是正当行使职权时如何认定
第五节挪用公款罪客体和对象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性质和范围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及认定
三、非国有公司、企业资金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四、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资金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五、单位截流的资金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六、单位债权、债务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七、特定物品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第六节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行为的认定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三、挪用公款给公司、企业使用行为的认定
四、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的认定
五、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行为的认定
六、挪用公款用于清偿债务应认定为哪种形式的挪用行为
七、挪用公款“不予归还”行为的认定
八、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行为的认定
九、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区分
十、挪用临时扣押的被执行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十一、“挪而未用”行为的认定
十二、行为人采用蒙蔽手段借用单位公款行为的认定
十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贷款行为的认定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编造虚假事由借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十五、集体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十六、单位负责人自行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十七、单位决策人将单位资金借给本单位职工购房如何认定
十八、将公款放贷后从中收取利息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九、银行工作人员将账外公款借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用公款为债务担保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一、挪用土地抵押贷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二、挪用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三、挪用非特定公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四、挪用国库券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五、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六、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下级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七、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第七节挪用公款罪认定和处罚中的其他难点问题
一、共同挪用公款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四、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的认定
第八节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之间的区分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分
四、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五、挪用公款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分
六、挪用公款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区分
七、挪用公款罪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区分
八、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第三章受贿罪
第一节受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受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受贿罪主体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
二、受贿罪主体的构成特征
三、村支部书记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
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五、国有单位科技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六、新闻出版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七、记者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八、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九、教育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黑哨”和足球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一、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二、人大代表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四、评审委员会成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五、质量检验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六、以非法途径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第四节受贿罪主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受贿罪故意内容的本质特征
二、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中是否包括行为人明知是在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
三、是否要求行为人在权钱交易方面具有明知
四、是否要求行为人对收受的财物(数额)具有明知
五、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请托事项必须明知
六、是否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具有明知
第五节受贿罪客体和对象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受贿罪客体与受贿罪对象的区分
二、对“国家公务活动廉洁性”的认定
三、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四、未改变权属的财产成为受贿对象的认定
五、“财产利益”的认定
六、非财产利益能否成为犯罪对象
七、未经登记的房产作为受贿对象的认定
八、有价证券的认定和计算
九、“回扣、手续费”的认定
十、“干股”的认定
第六节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
三、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卸职后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
四、利用将任职务上的便利行为的认定
五、“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
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立法变化
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特征
八、“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受贿罪的必要构成条件
九、“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刑法上的认定
十、“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完成形态的关系
十一、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认定
十三、收受请托人财物但拒绝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四、“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五、“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十六、“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七、行为人索取财物没有得手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八、“经济往来”行为的认定
十九、受贿后又退回赃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对“及时”退还行为的认定
二十一、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酬谢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二、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三、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物品后付少量现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四、受贿财物用于公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五、以借款为名义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
二十六、节日收受下属“红包”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七节受贿罪认定中的其他难点问题
一、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和理解
(一)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变化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形式
(三)共同受贿罪中的犯罪形态
二、受贿罪中“片面共犯”的问题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
四、帮助受贿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区分
五、受贿罪既遂与未遂行为的区分
六、受贿罪自首行为的认定
七、受贿罪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一)与他罪行为发生竞合的认定
(二)与他罪行为发生牵连的认定
(三)罪名与他罪发生竞合的认定
(四)两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八节受贿罪与其他罪之间的区分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二、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三、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第四章新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第一节交易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交易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交易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物品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物品
(三)以明显不对等的价值与请托人进行物物交换
三、交易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交易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优惠价格问题
(二)对“明显”的把握尺度
(三)增设中介环节的受贿问题
(四)计算受贿财物的时间基准问题
(五)对行为人主观态度的认定
第二节干股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干股的概念和特征
二、干股受贿的主要类型
三、干股受贿数额的计算
(一)已登记转让或者实际转让情况下受贿干股数额的认定
(二)分红型受贿干股数额的认定
四、认定干股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准确判断收受干股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
(二)股份价值的认定应当注意分别不同类型的干股进行
(三)收受不实干股和收受扩张性干股的数额认定问题
(四)行为人先收取红利后登记股份的行为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五)干股受贿行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第三节合作投资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合作投资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作投资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由请托人投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合作开办公司
(二)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投资但不参与管理
(三)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投资或参与管理
三、合作投资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合作投资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出资”和“垫资”的理解
(二)关于参与管理、经营的认定
(三)代为“出资”型与获取“利润”型的区别
(四)合作投资受贿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竞合问题
第四节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委托理财型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委托理财型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不出资的理财受贿型
(二)出资的理财受贿型
(三)委托的理财受贿型
(四)代理的理财受贿型
三、委托理财型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委托理财受贿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应得收益”的认定
(三)对“明显高于”的理解
(四)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与受贿行为的关联
(五)接受请托人提供没有风险的盈利机会是否构成受贿
第五节以赌博形式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以赌博形式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以赌博形式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索取赌资型
(二)收受赌资型
(三)赌博赢资型
(四)代付赌债型
(五)混合受贿型
三、以赌博形式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以赌博形式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
内容的理解
(二)赌博受贿行为中的数罪形态
(三)赌博受贿行为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区分
第六节“挂名”取酬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挂名取酬型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挂名取酬型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挂名人不工作,薪酬由国家工作人员领取
(二)挂名人不工作,薪酬由挂名人自己领取
(三)“挂名人”参加工作,但领取的薪酬大大超过应得报酬
(四)特定关系人实际参加工作,也按规定领取薪酬
三、挂名取酬型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挂名取酬型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二)对“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
(三)合法薪酬与受贿“薪酬”的区分
(四)对“挂名”的理解
第七节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特定关系人作为犯罪工具的类型
(二)特定关系人单独实施犯罪的类型
(三)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类型
三、认定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情妇(夫)的界定
(二)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本罪的认定
(三)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分
第八节财产权属未变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实际占有型
(二)借用他人名义型
(三)长期借用型
(四)正在办理型
三、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二)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与借用之间的区分
第九节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约定”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约定”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约定”受贿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明示约定型
(二)暗示约定型
(三)约定兑现型
(四)约定索取型
三、认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约定”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二)“事先约定”的认定
(三)“事先约定”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分
第五章单位受贿罪
第一节单位受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单位受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关于国家机关作为单位受贿罪主体的争议问题
二、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
三、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四、单位受贿罪与几种非罪行为的界限
五、“账外暗中”收受行为的认定
六、单位违规收取“业务费”并暗中截留的行为如何认定
七、原受贿单位被合并、解散、撤销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单位受贿罪与相关罪的区分
一、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二、单位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第六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一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二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三)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三、对“影响力”的解读
四、“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问题
(一)实行型的共犯形态
(二)帮助型的共犯形态
(三)片面型的共犯形态
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间接正犯的认定
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其他罪的牵连与竞合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牵连及竞合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牵连及竞合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牵连及竞合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牵连及竞合
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七章行贿罪
第一节行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行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三、量刑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认定
二、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三、怎样界定行贿罪的共犯
四、行贿对象错误是否构成行贿罪
五、如何准确认定行贿人的立功表现

精彩书摘

  《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通过上述对共同贪污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1)不存在意思联络的同时或同地贪污行为不是共同贪污犯罪。如甲和乙均为单位出纳,在同一个上午,甲在自己所做账簿内伪造单据贪污公款l万元;而乙也在自己所做的部分账簿中伪造单据贪污公款1万元。甲和乙的贪污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2)虽有一定的意思联络,但各自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同贪污故意。如甲和乙同是财务人员,二人商量各自从公款中取出5万元来过年开支。甲是采用的报销假支出将公款全部占为已有;而乙则是采取暂时支取的办法将公款挪用。甲和乙虽然具有共同犯罪的联络,但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贪污犯罪。(3)超出共同故意内容的贪污行为,不构成共同贪污罪。例如,甲和乙同是财务人员,二人商量各自通过虚报开支非法占用公款2万元。但结果,由于乙是出纳,自己瞒着甲多虚报了1万元。乙所多虚报的1万元,就不属于甲与乙共同贪污犯罪的数额。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窃取公共财物行为的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窃取公共财物的犯罪问题,实际上就是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与之共同实施犯罪的问题。对于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与之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确定罪名,刑法学界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人主张根据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定性。
  ……

前言/序言

前言



从古代的“墨”、“受赇”发展到当代的贪污贿赂犯罪,这种既不光彩而又充满铜臭味的犯罪类型,却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行步伐,一刻也没有停止下来。为了挣到那份不该享有的钱,不知有多少人不惜掉脑袋、遭囚禁,为了虚伪的荣华富贵,最终却弄得家破人亡、身败名裂。既然总有人不以史为鉴,不以人为镜,敢于以身试法,那么惩治这些忘乎所以人的刑罚就会一直存续下来,并且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新中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也是朝着科学与完善的方向发展。为了将历史上贪婪犯罪行为中不同类型的行为分立出来给予阶梯式的不同刑罚。在传统贪污罪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方面,这些增添的罪名与贪污罪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贿赂犯罪方面,1979年刑法中尚且只有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三个罪名,而到了1997年的刑法中,便扩展到了六个罪名,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又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展了受贿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延伸到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015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刑法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又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我们姑且称其为这个罪名。到现在为止,刑法第八章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罪名已经达到14个。如此一来,我们需要在这方面说的话也就越来越多了。

本书虽然注重实用性,但也不乏对许多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特别是涉及各罪的共犯问题、犯罪既未遂区分问题以及罪与非罪的问题等,都是本书讨论的重要话题。全书共分为15章,基本上是一个罪名一章。但14个罪名却编出了15章来,原因是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近几年出现的一些不断变换手段的新型受贿方式设专章来解读。从立法上看,这些“新型受贿方式”并没有脱离受贿罪的窠臼而独立存在。例如,行为人通过赌博方式受贿,但刑法上并没有单独设置赌博受贿罪这一罪名,这些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受贿罪。由于《刑法》第385条的简明内容已经无法有效概括这些新型受贿方式,才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充。我们之所以将其单列一章,是因为这些新型受贿方式很难与传统的受贿方式弥合。混合在一起论述,不仅内容庞杂无暇顾及,还可能造成对犯罪构成认识上的一些误解。所以增设了一章来专门研究新型受贿行为。

本书主要围绕司法实践的需要来撰写,所以,在基本犯罪构成理论和罪名概述方面所花笔墨很少,主要内容都集中在与司法办案业务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研究和解答方面。全书集中了司法实践中大大小小约500个不同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刑法界长期进行争论,尚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也有的是司法解释或有关规定已经作出规定,但实践中没有很好运用的问题;还有的是从刑法理论上能够给予相对正确的解答,而司法实践中却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在论述或者解答这些问题时,作者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根据的,以有关规定为准,作者很少发表与此相反的观点。没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以刑法理论上通说的观点或者司法实践中公认的观点来解决。对疑难问题的论述力戒在各种观点之间举棋不定,尽量少地列举争论不休的观点。而是用简明扼要的词句将问题阐述清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采纳的解决办法。总之,本书的研究和解答主要是围绕刑法中的定罪量刑所展开,目的在于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由于时间紧,作者认识水平有限,书中还存在很多不当的或错误的观点,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2015年1月8日于北京
悬疑推理小说:《迷雾之城》 作者:陈墨 出版社:天穹文化 页数:480页 定价:68.00元 ISBN:978-7-5678-9012-3 --- 故事梗概: 《迷雾之城》是一部扣人心弦的都市悬疑推理小说,故事发生在一座被永恒湿雾笼罩的沿海城市——“塞壬湾”。这座城市光鲜亮丽的背后,隐藏着错综复杂的权力网络和深不见底的秘密。 主人公林风,一名被警队开除的资深刑警,因一次任务中的“失误”而身败名裂,如今沦为一家小型私家侦探社的经营者。他沉默寡言,心思缜密,被过去的阴影所困扰,唯一的慰藉是那副几乎从不离身的黑框眼镜。 故事伊始,一个看似简单的失踪案打破了林风平静的生活。著名海洋生物学家、同时也是塞壬湾首富之女的苏雅,在一次前往城市标志性建筑“灯塔”的途中神秘失踪。警方将其定性为“意外溺亡”,但苏雅的未婚夫——一位在政商界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年轻精英顾霆琛——坚信其中另有隐情,不惜代价聘请林风介入调查。 林风接手案件后,立刻察觉到这座城市弥漫的并非仅仅是自然雾气,更有谎言和权力的迷雾。他发现苏雅的失踪与多年前发生在该市的一桩悬而未决的连环谋杀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桩旧案的受害者,似乎都与塞壬湾一个隐秘的“艺术品收藏俱乐部”有关。 随着调查深入,林风被迫与他过去在警队时的老对手、现任刑侦队长赵毅再度合作。赵毅性格张扬,信奉程序正义,他对林风的回归抱持着复杂的态度——既需要他的直觉和经验,又对他过去的“污点”耿耿于怀。两人的合作充满了火药味,但面对案件背后越来越庞大的阻力,他们不得不暂时搁置个人恩怨。 核心谜团与层层剥茧: 小说构建了三条相互交织的叙事线索: 1. 迷失的记忆与黑暗的过去: 林风在调查过程中,不断被闪回的碎片记忆所困扰。他开始怀疑,自己当初被开除的事件,是否也与他正在追查的这个“俱乐部”有关?他必须面对自己记忆中的空白和被刻意掩盖的真相。 2. “塞壬之歌”的秘密: 苏雅失踪前,正在研究一种极其罕见的深海生物,这种生物的样本被秘密保存在灯塔下的一个老旧科研基地内。林风发现,这个基地不仅是研究场所,更像是某种秘密交易的接头点。灯塔象征着指引,但在这里,它却成了吞噬生命的陷阱。 3. 权力棋局与幕后黑手: 顾霆琛的家族势力,以及城市中那些看似正派的社会名流,无一例外地与苏雅的失踪案有微妙的关联。林风发现,这场失踪案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清理行动”,目的是为了掩盖一项涉及城市基建的巨额利益输送,以及一场跨越数十年的道德腐败。 小说的高潮部分,雾气终于在暴风雨的洗礼下暂时散去。林风和赵毅追踪线索,潜入了灯塔深处的一个地下密室。在这里,他们不仅找到了苏雅留下的关键物证——一份被特殊油墨记录的日记——更直面了最终的幕后主使:一个伪装成慈善家的城市元老。这位元老利用其对艺术品收藏的爱好,构建了一个洗钱和信息交换的地下网络,而苏雅的海洋研究触及了他们隐藏在海底管道工程中的核心秘密。 人物群像: 林风 (Lin Feng): 沉静、内敛的侦探。他的推理依赖于对人性弱点的精准把握,而非依赖高科技。他总是观察那些被忽略的细节,比如光影的变化、气味的残留,以及说话者眼神中的一丝犹豫。 苏雅 (Su Ya): 受害者,也是关键的线索提供者。她外表柔弱,内心却极其坚韧,她对真相的追求,最终导致了自己的陨落。 顾霆琛 (Gu Tingchen): 完美继承人形象的代表。他沉着、冷静,对林风从怀疑到信任的转变,是全书中微妙的人性刻画之一。他看似深情,实则隐藏着对家族权力更深的野心。 赵毅 (Zhao Yi): 执法者形象的代表。他代表着制度的僵硬与正义的执行力,与林风的“野路子”形成鲜明对比。他们的冲突与和解,推动了情节的张力。 艺术特色: 《迷雾之城》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强烈的氛围营造。作者陈墨擅长利用环境描写来烘托人物的内心世界和案件的压抑感。塞壬湾常年不散的湿冷雾气,不仅是物理上的障碍,更是心理上的枷锁。小说大量运用了象征手法,如反复出现的“破碎的灯塔光束”、“生锈的钟摆”和“无人应答的旧式电话”,暗示着希望的渺茫和真相的扭曲。 叙事节奏紧凑,悬念设置精妙,每个章节的结尾都留有恰到好处的钩子,迫使读者追随林风一同探索深渊。小说的结局并非简单的“坏人被捕”,而是揭示了即便是清理了腐败的核心,这座“迷雾之城”的体制性黑暗依然难以根除,为后续作品留下了深远的思考空间。 --- 适合读者: 喜爱硬汉派侦探小说、注重环境渲染和心理博弈的推理爱好者。本书将带您深入体验,在最深的迷雾中,唯有直面自己内心的阴影,方能找到一线光明。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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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四: 我一直对法律的“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差距很感兴趣,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恰恰是这个差距最容易显现的领域之一。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运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书中对一些司法解释和判例的引用,让我看到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试图将模糊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内,又如何在这种纳入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着法律的边界。我注意到书中对于“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探讨,这让我认识到,在司法认定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走向。我还在书中看到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司法认定的差异性分析,这让我意识到,法律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而不断演变。这种动态的视角,让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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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一: 拿到这本书,我原本满怀期待,想着能深入了解贪污贿赂犯罪的那些细微之处,特别是司法机关是如何界定和认定的。我一直对法律的实践层面很感兴趣,尤其是那些复杂的、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书名《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本身就非常有吸引力,它承诺了对一个敏感且重要的法律领域的深度剖析。我希望书中能有详细的案例分析,能够让我理解法官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是如何权衡证据,如何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如何处理那些模糊地带的。毕竟,贪污贿赂犯罪不像盗窃那样直观,很多时候涉及到权力的滥用和利益的输送,其中的界定往往需要非常精细的法律推理。我尤其关注那些“灰色地带”的界定,比如,在正常的商务活动中,如何区分正常的请客送礼和带有贿赂性质的款待?公职人员的“人情往来”和“权钱交易”的界限在哪里?这些都是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却又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我期待这本书能提供清晰的指引,让我对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并且能够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有一个更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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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二: 说实话,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像是闯入了一个充满法律术语的迷宫,到处都是我不太熟悉的词汇和概念。原本以为可以像读故事一样,了解一些具体的案例,看看法官们是如何裁决的,没想到这本书更多的是在探讨一些非常宏观的理论和原则。它似乎在努力地构建一个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认定的理论框架,但对于我这样一个法律小白来说,这些理论性的东西读起来确实有些吃力。我尝试着去理解那些关于“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的论述,但总感觉抓不住重点。书中充斥着大段的法律条文引用和学理解释,虽然我知道这是严谨的表现,但对我来说,就像是在啃一本厚厚的教科书,很难产生阅读的乐趣。我更希望看到一些生动鲜活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来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而不是反过来。例如,如果有某个著名的贪腐案件,书里能详细剖析它是如何被认定为贪污罪或贿赂罪的,这会比单纯的理论阐述更容易让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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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三: 这本书的视角非常独特,它不单单是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一种简单的刑事犯罪,而是将其置于一个更广阔的社会和权力结构中进行考察。作者似乎在试图揭示,为何这类犯罪会如此普遍,以及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有哪些深层次的社会因素在起作用。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权力运行机制的探讨,以及它如何影响到对贪污贿赂行为的界定。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的只是表面的行为,但这本书让我开始思考,在这些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利益链条和权力博弈。它让我意识到,司法认定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评判,更是对整个权力生态的一种回应。虽然书中涉及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对我来说有些陌生,但我能感受到作者的意图,他希望读者能够从一个更全面的角度去理解这个问题,而不是停留在对个体行为的道德批判上。这种思考方式非常有启发性,让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理解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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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五: 我一直认为,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不仅需要法律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对人性和社会现实的深刻洞察。这本书恰恰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出色。它没有仅仅停留在枯燥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而是深入探讨了犯罪背后的动机、心理以及社会诱因。我从书中看到,很多时候,司法认定不仅仅是对行为的定性,更是对人性弱点的理解和对社会环境的审视。书中对于“人情”、“恩惠”、“利益交换”等模糊概念的剖析,让我明白了为何有些行为在表面上看似无伤大雅,却可能在法律上构成犯罪。它让我开始思考,作为公职人员,如何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保持独立性和廉洁性,以及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清晰地划定界限。这本书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能够回应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并在不断地调整中,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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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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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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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选择一直在用送货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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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值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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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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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道很好,京东活动价格也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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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书,适合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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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面都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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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学习了,一直想买,京东打折还是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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