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技术是为了控制新政时期立法所授予的宽泛自由裁量权而发展起来的,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应在详尽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保持前后一致。行政机关可能被要求为其在特定情形中做出某种选择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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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第三,法院开始要求立法目的之明确表述,以此作为当个人的基本自由遭遇危险时的一种限制行政机关选择范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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