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放在法律上面来说,却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因为牵扯太多,无论用怎样的方式来阐释总会遗漏某些方面,而下的定义基本上都会漏洞百出,很容易招致怀疑论者的诘难和反论式的否定。那么可否有一种方式避开这些困扰因素呢?哈特在这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当我们下定义的时候到底是什么在困惑着我们,那我们就可以从解决这些困惑入手,逐一解决,当横亘在眼前的几座大山移除后,也许可以豁然开朗,一探究竟。
评分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解释,可以作为资料。
评分给一个命题下定义无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扩散性解释,将该命题放入其种属,用宽泛性的词语描述其种属的特征,从而描绘出该命题的外部特征。另一种是紧缩性解释,也便是横向定义,收集该命题的平衡类属,分析其差异性,以差异性为特征描绘该命题的本质。当然形而上的话可以用种属加差的方式来做概括性研究,以得出一个较牢固的阐释。
评分质量不错,就是英文字母有点小,看起来费眼。
评分值得参考
评分可以参考可以学专业外语,不错
评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法律是什么或者说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对每一个法律人或者有志成为法律人来说都是一个回避不了的终极命题。刚入手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无可辩驳的一本好书,轻翻几页,震撼良多。
评分能买书的肯定是用的上,,正品就好
评分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与传统证据种类不同,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只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概念。由于电子数据的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其可以完全同原始存储介质分离开来。例如,存储于计算机中电子文档,可以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来开来,存储于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之中。而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可以确保与原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异。与此不同,物证、书证等证据无法同原始存储介质完全区分开来,更无法采取确保与原物、原件完全一致的方式予以复制。例如,一封作为书证使用的书信,书信的原始内容无法同原始载体完全分离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即使采取彩色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也无法确保复制后的书信同原件的完全一致性。不仅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如此,视听资料这一随着技术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证据亦是如此。基于上述考虑,使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概念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概念。但是,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之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扣押,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运用移动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如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为了确保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针对此种情形,审判人员要审查电子数据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是否采取了技术措施保证原始存储介质数据的完整性,如通过加只读锁确保数据不被修改;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电子数据采取记录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等方式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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