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喜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书的内容直得一读,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美国(2011年重塑版)条解对美2011年重塑的联邦证据规则进行了条解。美国(2011年重塑版)条解既有对规则背后基本原理的讨论,也有对某些立法技术问题的分析既有宏观的理论点评,也有微观的术语翻译技术探讨既有法理层面的阐释,也有说明重要技术点的实际判例。本书除了中英文条文的对照外,还附有英文新旧条文的对照。本书是美国证据法研究和学习的入门书,是证据法初学者了解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路线图,是证据法学者开展研究的基础性资料,是法律英语(证据法方向)的重要参考文献,也是一般法律英语爱好者的基础读物。,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但是这种做法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如果证人知道很多案件事实,则在其首次出庭时只能就部分事实作证,在其再次出庭时才能就其他事实作证。这种做法一方面给证人造成了很多麻烦,另一方面也不符合通常情况下的叙述方式。此外,就交叉询问的内容是否处于直接询问的范围内的问题上,也很难把握标准,常常造成法庭上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因此,联邦证据规则611()第二句规定法院可以允许像在直接询问中那样对额外事项进行查问。这实际上意味着,证人已经变成交叉询问者的证人。因此,根据联邦证据规则611(),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使用诱导性问题,除非为展开证言所必需。这样,在交叉询问时,法庭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允许如同直接询问那样调查其他事项。这实际上大大改善了美国规则在范围上的严格限制。因此,当法官允许交叉询问者提出直接询问之外的问题时,这种询问应按照直接询问的规则进行,不得使用诱导性提问,除非为展开证人证言所必需。【6】译为诱导性问题。又被译为导致答复的问题或者引导性问话。①这一术语虽然在英美法系经常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诱导性问题在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最常被引用的定义是英国证据法学家斯迪芬(..)在其著作证据法摘要()中所下的定义。该定义认为,所谓诱导性问题,就是暗示了提问者希望得到的回答或者暗示了证人尚未作证证明的争议事实之存在的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764条将诱导性问题界定为暗示了提问者希望得到的回答的问题。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规定,诱导性问题是指向证人提出的下列问题()直接或者间接暗示了特定答案的问题()假设某事实的存在,而
评分3.电子数据的鉴定和检验。在法庭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通过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询问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审查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进行庭外调查。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技术性较强,一般的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难以通过审判人员的观察作出认定,因此,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款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这里的检验或者鉴定,主要针对的是计算机程序功能(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功能)和数据同一性、相似性(如侵权案件需要认定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同一性、相似性)的问题。
评分省得看原文了,不知道翻译的水平怎么样
评分现有的三个主要争论如下: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差异?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称之为法律?若能解决此类争议,便可拨开迷雾,如大河入江、马如平川,一泻千里奔腾不息。当然此乃后话,按下不表。
评分写论文需要参考书目,还挺有帮助的
评分王进喜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书的内容直得一读,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美国(2011年重塑版)条解对美2011年重塑的联邦证据规则进行了条解。美国(2011年重塑版)条解既有对规则背后基本原理的讨论,也有对某些立法技术问题的分析既有宏观的理论点评,也有微观的术语翻译技术探讨既有法理层面的阐释,也有说明重要技术点的实际判例。本书除了中英文条文的对照外,还附有英文新旧条文的对照。本书是美国证据法研究和学习的入门书,是证据法初学者了解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路线图,是证据法学者开展研究的基础性资料,是法律英语(证据法方向)的重要参考文献,也是一般法律英语爱好者的基础读物。,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但是这种做法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如果证人知道很多案件事实,则在其首次出庭时只能就部分事实作证,在其再次出庭时才能就其他事实作证。这种做法一方面给证人造成了很多麻烦,另一方面也不符合通常情况下的叙述方式。此外,就交叉询问的内容是否处于直接询问的范围内的问题上,也很难把握标准,常常造成法庭上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因此,联邦证据规则611()第二句规定法院可以允许像在直接询问中那样对额外事项进行查问。这实际上意味着,证人已经变成交叉询问者的证人。因此,根据联邦证据规则611(),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使用诱导性问题,除非为展开证言所必需。这样,在交叉询问时,法庭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允许如同直接询问那样调查其他事项。这实际上大大改善了美国规则在范围上的严格限制。因此,当法官允许交叉询问者提出直接询问之外的问题时,这种询问应按照直接询问的规则进行,不得使用诱导性提问,除非为展开证人证言所必需。【6】译为诱导性问题。又被译为导致答复的问题或者引导性问话。①这一术语虽然在英美法系经常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诱导性问题在理论上并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最常被引用的定义是英国证据法学家斯迪芬(..)在其著作证据法摘要()中所下的定义。该定义认为,所谓诱导性问题,就是暗示了提问者希望得到的回答或者暗示了证人尚未作证证明的争议事实之存在的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764条将诱导性问题界定为暗示了提问者希望得到的回答的问题。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规定,诱导性问题是指向证人提出的下列问题()直接或者间接暗示了特定答案的问题()假设某事实的存在,而
评分现有的三个主要争论如下: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差异?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称之为法律?若能解决此类争议,便可拨开迷雾,如大河入江、马如平川,一泻千里奔腾不息。当然此乃后话,按下不表。
评分其实看此类大家的书,重要的不是纠结于文本分析或者结构解析,也不是作者解决问题阐述答案的思路和方法,而是面对困境的自信,在此想到一位高人以严歌苓与余华对待写作技巧的评价来评判作者的境界。在新浪的访谈中严歌苓提到,技巧是什么,有的地方没技巧的绕不过去,有技巧的很轻易就绕过去了。而余华对于类似问题的看法则是——功力是什么,有的作家在该用力的时候绕过去了,有的作家知道该在什么地方用力,就用最大的力气去正面强攻。此话一出,高下立判。
评分挺好的,不错,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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