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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8〈從趙鼎《傢訓筆錄》看南宋浙東的一個士大夫傢族〉,《第二屆國際華學研究會議論文集》(颱北: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1991),頁49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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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宋代同居製度下的所謂「共財」〉,《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5.2 (1994):253-305。
評分1、《李鴻章之早期外交研究 (1871-1881)》(香港:中文大學碩士論文,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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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獲普林斯頓大學博士,研究宋代傢族及社會,發現兩者深受法律的影響,乃轉攻法律與社會,至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條律文各自解讀》等。近作有《宋代分産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響應日本及西方學人爭論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會流動與法律文化》,探討新興士大夫階層對法律的影響;《宋代的傢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會與傢庭的互動。現正撰寫宋代僧人的罪與罰。 本書是柳立言先生關於宋代法製史研究的最新力作。本書以宋代的僧人和婢妾這兩類特殊人群為例,分析在僧人發生刑事犯罪時,婢妾主張民事權利時,他們的宗教和傢庭身分如何影響司法審判。本書以宗教和身分為綫索,試圖探索宋代司法過程中影響審判的各種人為因素。 宗教和身分這兩個因素與宋代司法的關係。這是一個很廣泛的問題,必須一步一步分解為眾多的小問題,纔能提供較完備的答案。這是本書分為上編和下編的大緻標準,當然有不能一刀兩斷的地方。 宋朝高度的中央集權統治也錶現在司法製度方麵。司法權統歸中央,皇帝直接控製司法,訴訟審判製度進一步發展,使宋朝的司法製度具有顯著特色。 宋朝沿襲唐製,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禦史颱為三大司法機關,各機構職責相沿未改。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為加強對司法審判權的控製,朝廷於宮禁中增設審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詳議官六人。全國上奏案件,須先經審刑院備案,再發交大理寺審理和刑部復核,然後由審刑院詳議,並奏請皇帝裁決。這實際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瞭一級復審機構,剝奪瞭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權力,使審判和復核程序復雜化。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改革官製,裁撤審刑院,將其職權歸還刑部。此後,凡奉皇帝詔命所立案件,由朝官臨時組成製勘院審斷;由中書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諸路監司及州軍等派官臨時組成推勘院審斷,從而保證瞭皇帝對重大案件的直接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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