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

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柳立言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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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華書局
ISBN:9787101087291
版次:1
商品編碼:11028585
品牌:中華書局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2-06-01
頁數:324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要探討的問題,就是宗教和身分這兩個因素與宋代司法的關係。這是一個很廣泛的問題,必須一步一步分解為眾多的小問題,纔能提供較完備的答案。如用今天的法律概念,第一步便是分為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二步是針對兩者提齣各自專屬的問題,有時是互不相通的。眾所周知,雖然沒有絕對的劃分,宋代已具備民刑有彆的意識和相應的審判流程,故《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亦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當人們犯罪時,如殺人放火強盜奸淫,他們的宗教和身分對司法有何影響?二是當人們主張他們的權利時,如承受遺産、監護子女和立嗣,他們的宗教和身分對司法有何影響?這是《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分為上編和下編的大緻標準,當然有不能一刀兩斷的地方。

目錄

前言
上編 宗教:以佛教為例
前言
一、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一)僧人為何犯罪?
1. 戒律對禁欲的嚴苛産生反效果
2. 密宗以交閤為修行方法
3. 南宗禪提倡非心非佛的後遺癥
4. 俗眾助長僧人犯罪
(二)僧人如何犯罪?
1. 利用“僧”的身分和形象
2. 利用職權
3. 利用金錢
4. 利用共同需要或興趣
5. 假名佛法以惑人
6. 以詭計陷人
7. 以威力逼人:拐帶、擄走、禁錮、強奸、滅口
(三)司法如何審判
1. 依法處置
2. 逾法處置
3. 無法處置
二、僧人為何犯罪:紅塵浪裏難修行
(一)自律的問題
1. 僧團管理的失效
2. 佛門戒律的新詮釋與修行的新途徑
(二)他律的問題
1. 佛教文化被士大夫同化
2. 僧人迎閤和利用大眾文化
三、僧人如何犯罪:共業(僧人與其他人共同犯罪)
四、影響審判的因素
(一)士大夫作為治理者
1. 政策
2. 治安
3. 財政
(二)士大夫作為排佛者和信仰者
1. 排抑佛教者
2. 宗教信仰者

下編 身分:以妾為例
前言
一、迴顧
二、妾、婢豈難辨
(一)禮之婚娶與喪服
(二)法之株連與奸罪
三、妾與婢混淆的原因
(一)大異之中的小同
(二)名稱混用:婢被泛稱為妾
(三)妾與婢的中間層:有雇期的“妾婢”
四、妾的司法遭遇
(一)妾對己産的權利
1. 隨嫁之資
2. 夫君的贈與
(二)妾對亡夫遺産的權利
1. 庶母的生分權
2. 來自“妾”身分的受養權
3. 來自“生母”身分的保管權和教令權
(三)妾對亡夫絕戶的立嗣權
1. 寡妾作為第二順位的次妻
2. 寡妾作為第三順位的母親
結論
引用書目

精彩書摘

  事實上,無論是公務還是私務,士大夫有時都是以自己對佛教的瞭解(包括誤解)或要求強加於僧人身上。公務例如祈雨晴、保豐收,為皇傢祝壽、祈冥福,為國傢禳災除禍等,嚴格來說都是對佛教的一種同化甚至俗化,段玉明《相國寺》一書的的副標題“在唐宋帝國的神聖與凡俗之間”,就是很好的反映,汪聖鐸也有很好的綜閤論述,不必贅言。
  私務來說,士大夫一方麵很尊重僧人另方麵又很不尊重佛法,例如政和元年,臣僚上奏:“士大夫有詣僧寺,參請人室,至去冠帶,衣緇褐,摺腰俯首,閤爪作禮,立侍席末,師受其說而弗慚。其甚至有少妻寡婦,屏去侍妾,密隨其徒更人迭齣,敝教化,壞風俗,莫此為甚。乞非其徒而於僧寺入室者,以違製論。婦妻有犯,仍坐尊長。”徽宗下詔:“士大夫習聖人之正道,服先王之法服,而反易緇素,擎跽麯拳於釋子之前,曾無愧恥。觀此流且以純素恬淡寡閤自高,要譽於鄉麯之間,較其實,則奔競躁進,毀譽是非,未必不甚於常輩。加之婦女齣入,揉雜無間,誠宜禁止。可依所奏。”如前文所述,這是士大夫一麵屈從僧人,另方麵縱容妻女與僧人過從甚密,違反僧人接見婦女時應守的戒律,結果詔書連僧人也一起責罵。事實上,有些僧人的作為跟一般文人並無兩樣。一位平日既嗜酒又好賭的僧人臨終作偈語,竟是“平生醉裏顛蹶,醉裏卻有分彆。今宵酒醒何處?楊柳岸,曉風殘月”。念念不忘的,是風流浪子柳永,並將柳永跟紅粉知己話彆的詞句,藉來跟僧眾道彆。這位平日“落魄不檢”,被人看不起的僧人,竟因為準確預言自己死亡的時間,寺僧“眾嘆異之,因以厚葬焉”。所反映的,是一生的修行不如一刹那的異行,以及寺院的眼界和作風,實跟世俗無異。
  2.僧人迎閤和利用大眾文化
  (1)社會大眾的工具性信仰
  僧人有不少機會到外間活動,並且觸法。理論上,離開寺院脫離瞭僧團的監督和製度的約束,較易受塵世誘惑。當然,若乾寺外活動也常在寺內舉行,下文所述隻是為瞭突顯僧人在寺外與民眾互動時發生的問題。有一點必須先厘清,在寺外活動的僧人是誰?
  眾所周知,唐代敦煌的僧人有部分住在寺院之外,例如繼續與傢人同居,謂之散眾;中土也有僧人以盡孝為名,返傢侍奉老母。宋代的情形如何?學人時常引用禪宗早期“若欲修行,在傢亦得,不由在寺”的主張來強調其人世精神,但北宋末年的《禪苑清規》嚴禁無故外齣或久留不返,例如童行“非常住差使,不得齣門”,僧眾“請假遊山,隻可半月。或過限者,須呈〔尚書省〕祠部”。《慶元條法事類》亦說“諸僧、道……無故不於寺、觀止宿,經三十日,並還俗。……地方官司覺察申舉”。可以相信,宋代僧人住在寺外隻是特例,情況特殊,不能過於推論。正因為大部分僧人都住在寺裏,生活費用構成寺院莫大的負擔。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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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從趙鼎《傢訓筆錄》看南宋浙東的一個士大夫傢族〉,《第二屆國際華學研究會議論文集》(颱北:中國文化大學文學院,1991),頁49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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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宋代同居製度下的所謂「共財」〉,《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65.2 (1994):25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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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鴻章之早期外交研究 (1871-1881)》(香港:中文大學碩士論文,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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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獲普林斯頓大學博士,研究宋代傢族及社會,發現兩者深受法律的影響,乃轉攻法律與社會,至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條律文各自解讀》等。近作有《宋代分産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響應日本及西方學人爭論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會流動與法律文化》,探討新興士大夫階層對法律的影響;《宋代的傢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會與傢庭的互動。現正撰寫宋代僧人的罪與罰。 本書是柳立言先生關於宋代法製史研究的最新力作。本書以宋代的僧人和婢妾這兩類特殊人群為例,分析在僧人發生刑事犯罪時,婢妾主張民事權利時,他們的宗教和傢庭身分如何影響司法審判。本書以宗教和身分為綫索,試圖探索宋代司法過程中影響審判的各種人為因素。 宗教和身分這兩個因素與宋代司法的關係。這是一個很廣泛的問題,必須一步一步分解為眾多的小問題,纔能提供較完備的答案。這是本書分為上編和下編的大緻標準,當然有不能一刀兩斷的地方。 宋朝高度的中央集權統治也錶現在司法製度方麵。司法權統歸中央,皇帝直接控製司法,訴訟審判製度進一步發展,使宋朝的司法製度具有顯著特色。 宋朝沿襲唐製,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禦史颱為三大司法機關,各機構職責相沿未改。太宗淳化二年(991年),為加強對司法審判權的控製,朝廷於宮禁中增設審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詳議官六人。全國上奏案件,須先經審刑院備案,再發交大理寺審理和刑部復核,然後由審刑院詳議,並奏請皇帝裁決。這實際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瞭一級復審機構,剝奪瞭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權力,使審判和復核程序復雜化。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改革官製,裁撤審刑院,將其職權歸還刑部。此後,凡奉皇帝詔命所立案件,由朝官臨時組成製勘院審斷;由中書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諸路監司及州軍等派官臨時組成推勘院審斷,從而保證瞭皇帝對重大案件的直接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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