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當代語言學叢書:法律語言學》主要內容包括:緒論、研究方法、法律語言理論探討、法律語言本體研究、法律語言的使用研究、法律語言學研究成果的應用、法律語言研究示例、結論等。
作者簡介
杜金榜,河南省南召縣人。1953年生。1978年9月以前在河南南陽農村務農。1978年9月考入河南師範大學外語係英語專業。1982年7月畢業,留校任英語教師。1988年9月至1989年7月在華東師範大學做國內訪問學者,師從著名心理學傢硃曼殊、繆小春先生,研究心理語言學。1991年考入廣州外國語學院(現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博士點攻讀博士學位,師從著名語言學傢桂詩春教授,後獲博士學位。現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國際商務英語學院教師、法律語言學研究所研究人員,主要研究方嚮為法律語言學和法律翻譯。
內頁插圖
目錄
第1章 緒論
1.1 法律語言概述
1.1.1 引言:法律語言的性質
1.1.2 立法語言
1.1.3 司法語言
1.1.4 執法語言
1.1.5 其他法律語言
1.2 法律語言研究的曆史與現狀
1.2.1 曆史
1.2.2 法律語言學研究
1.2.3 法律語言學研究的焦點
1.2.4 法律語言學研究的現狀
1.3 法律語言學及相關學科
1.3.1 法律語言學的定位及分支
1.3.2 語言學
1.3.3 法學
1.3.4 社會學
1.3.5 心理學
1.3.6 倫理學
1.4 法律語言學研究的意義
1.4.1 理論意義
1.4.2 實踐意義
1.5 小結
第2章 研究方法
2.1 概述
2.2 重要的理論和概念
2.3 主要研究方法
2.3.1 研究方法分類
2.3.2 語篇分析法
2.3.3 實驗法
2.3.4 統計分析法
2.3.5 物理檢驗法
2.3.6 調查分析法
2.3.7 個案分析法
2,3.8 定性研究法
2.3.9 推理論證法
2.3.1 0對比分析法
2.4 小結
第3章 法律語言理論探討
3.1 概述
3.2 語言的社會功能
3.2.1 個人與社會
3.2.2 語言與社會
3.2.3 意義與符號
3.2.4 語言與法律
3.3 法律語言的本質特點
3.3.1 法律和法律語言的包容性
3.3.2 法律語言的實質
3.3.3 法律語言的矛盾統一性
3.3.4 法律語言的意義核心
3.3.5 法律語言的動態性
3.4 小結
第4章 法律語言本體研究
第5章 法律語言的使用研究
第6章 法律語言學研究成果的應用
第7章 法律語言研究示例
第8章 結論
附錄1 部分法律語言學網站地址
附錄2 法律語言學課程介紹
附錄3 法律語言學當前部分選題列錶
作者索引
主題索引
Contents
AbStraCt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乾涉、盜用、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再如: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例中“禁止”、“應當”的直接使用,明確錶述瞭立法者的意願、態度、命令,傳達瞭該法律規範的指嚮性。在立法文本中,有時情態動詞被省略,但錶達的意義並不減弱,如:
單位和個人所得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按照國傢規定
納稅。這可以看做是省去瞭“應當”或“必須”等情態動詞。
功能詞在法律語言中除瞭連接作用以外,對於詞語或語句意義的錶達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這些詞語本身的意義也較為明顯,如:“除瞭……以外”,“所有”,“凡”,“對……的”等。“凡”常用於立法文本中,較多齣現在規範總則部分,如: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彆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凡”錶達瞭包括一切的詞語意義,對於法律規範的概括性起瞭保證作用。“所有”從語氣上看次之。“除瞭……以外”、“但”則引齣例外的情況。法律漢語中,經常在立法文本中使用“……的”錶示對事物、情況等的羅列,往往形成排比結構,多齣現於詳細的條款中。這些詞語與“凡”等詞語相反,具有具體化的意義和功能,與前一種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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