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中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與采信標準》的導論由何傢弘執筆;第1篇由劉曉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執筆;第二篇由黃星(雲南警官學院教授)執筆;第三篇由李學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執筆;第四篇由劉品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筆。何傢弘和張晶負責本書體例的確定和初稿的審讀修改。在本課題通過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組織的專傢評審之後,何傢弘和張晶又根據專傢提齣的意見對全部書稿進行瞭修改潤色。
作者簡介
何傢弘,男,滿族,1953年5月齣生於北京市。1969年去“北大荒”,務農8年;1977年返迴北京後當過兩年建築工人。1986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獲法學碩士學位,1993年在美國西北大學獲法學博士(SJD)學位,1996年評為教授,1998年獲得博士生導師資格,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證據學研究所所長,曾經在法國艾剋斯-馬賽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在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任客座教授;1999年入選北京市“優秀中青年法學傢”,2003年被國傢授予“留學迴國人員成就奬”,2004年獲得“寶鋼優秀教師奬”,2005年被評為“中國人民大學十大教學標兵”。何傢弘在業餘時間還為“普法”而撰寫法學小說和推理小說,是中國作傢協會會員。他創作的四部“犯罪懸疑小說”已經被翻譯成法文在法國齣版,並有一部被譯成意大利文在意大利齣版,頗受好評;英文譯本也將由企鵝齣版公司於近期齣版。
內頁插圖
目錄
導論:科學證據的審查與采信
一、科學證據的審查認定
二、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
三、科學證據的采信標準
第一篇 DNA證據的審查規則與采信標準
第一章 DNA證據概述
第二章 DNA證據的審查規則
第三章 DNA證據的采信標準
第二篇 指紋證據的審查規則與采信標準
第一章 指紋證據概述
第二章 指紋證據的審查規則
第三章 指紋證據的采信標準
第三篇 筆跡證據的審查規則與采信標準
第一章 筆跡證據概述
第二章 筆跡證據的審查規則
第三章 筆跡證據的采信標準
第四篇 電子證據的審查規則與采信標準
第一章 電子證據概述
第二章 電子證據的審查規則
第三章 電子證據的采信標準
後記
精彩書摘
二、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
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即司法人員在審查科學證據時應該遵守的規範和準則。從廣義上來講,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既包括司法人員應該如何審查科學證據的規則,也包括司法人員應該如何認定科學證據的規則;既包括司法人員決定是否采納科學證據的規則,也包括司法人員決定是否采信科學證據的規則。由於在訴訟活動中審查科學證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這些證據能否在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以及如何使用,也因為科學證據的采信主要依賴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和帶有寬容度的標準,所以此處所說的審查規則主要是指確定科學證據能否在訴訟中采納的規則。科學證據的種類很多,而且會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繼續增多。不同種類的科學證據所依據的科學原理和技術方法都有差異,因此我們既要研究在訴訟中的采納各種科學證據的共同性規則,也要研究采納每一種科學證據的專門性規則,而且後者對於司法人員更有實用價值。在本書中,我們將分彆闡釋在刑事訴訟中較為常見的DNA證據、指紋證據、筆跡證據和電子證據的審查規則。
如前所述,司法人員在決定證據是否可以采納時主要審查證據的閤法性和關聯性,而證據的真實性一般是證據釆信的問題。因此,閤法性規則(包括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關聯性規則是證據的一般采納規則。但是,科學證據的采納規則既包括閤法性規則和關聯性規則,也包括真實性規則,因為對科學證據來說,真實性首先是采納的問題。對於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一般證據來說,司法人員在采納時主要審查其閤法性與關聯性,而把真實性問題留待采信時審查。當然,某些證據采納規則也包含有真實性的考量,譬如上文談到的傳聞證據規則。由於科學證據必須以一定的科學原理和方法為基礎,所以某類“科學”證據所依據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學可靠,就成為瞭這類證據能否采納的前置性問題。例如,筆跡鑒定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學可靠,測謊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學可靠,就決定瞭這類“科學”證據能否獲準進入訴訟大門的前提。這是科學證據審查規則的一個特點,需要進行專門的討論和說明。
(一)科學證據的一般采納規則
科學證據的采納規則應該具有明確性,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剛性。這就是說,采納規則應該明確告訴司法人員,哪些種類的科學證據是可以采納的,哪些種類的科學證據是不可采納的。司法人員在這個問題上不應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那麼,如何製定這些采納規則?立法者、司法解釋者或判例創製者應該遵循法律與科學相結閤的原則考察每一類科學證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技術是否科學可靠。
倘若科學證據都是非黑即白的,倘若科學與僞科學之間的界限總是涇渭分明的,那麼科學證據的采納規則就很容易製定。然而,科學技術是不斷發展的,人們對一些新興的科學技術的認知往往存在差異,即使是同一領域內的專傢也會眾說紛紜。於是,本來貌似簡單的科學證據采納問題就變得相當復雜。美國法院在1923年的弗賴伊訴閤眾國案中確立的弗賴伊標準和在1993年的多伯特訴梅裏爾.道藥品公司案中確立的多伯特標準,都是為針對某類科學證據製定采納規則所作齣的努力。①
華爾茲教授在《刑事證據大全》中把科學證據分成瞭三類:第一類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科學證據,如指紋鑒定意見和DNA鑒定意見;第二類是被普遍觀點明確否認的科學證據,如利用催眠術獲得的言詞證據和催眠專傢的意見;第三類是處於中間狀態的科學證據,即有可能得到普遍承認的科學證據,如通過測謊技術獲得的言詞證據和測謊專傢的意見②筆者贊成華爾茲教授的這種“三分法”,但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確認和使用這三種科學證據?
……
前言/序言
《刑事訴訟中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和采信標準》一書,是我們承擔的2010年度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刑事訴訟中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和采信標準研究”(項目批準號:lOBFK048)的最終成果。
2010年10月,項目課題組在北京市昌平區召開瞭“刑事訴訟中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和采信標準”專題研討會。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民航管理乾部學院的專傢學者和本課題組成員,就這一課題的基本概念、重點難點、研究方法等問題進行瞭討論(參見研討會綜述《科學證據的采信規則和標準一一我們的聲音》,載何傢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16捲,法律齣版社2011年6月版)。
科學證據的種類繁多,僅痕跡類就包括指紋證據、掌紋證據、足跡證據、唇紋證據、耳紋證據、工具痕跡證據、車輛痕跡證據、槍彈痕跡證據等。我們不可能對所有科學證據進行全麵研究,隻能選擇幾類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我們決定主要對DNA證據、指紋證據、筆跡證據和電子證據這四類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和采信標準進行研究。其中,DNA證據是最具代錶性的生物物證;指紋證據是最具代錶性的痕跡物證;筆跡證據是最具代錶性的經驗型科學證據;電子證據則是最新也最具開發潛力的科學證據。
在本課題的研究過程中,我們針對20lo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聯閤頒發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中一些相關規定撰寫並發錶瞭階段性成果,如何傢弘撰寫的論文《證據的采納和采信——從兩個“證據規定”的語言問題說起》(載《法學研究》2011年第3期),劉品新撰寫的論文《電子證據的收集與運用——以兩個“證據規定”為解讀》(載《證據學論壇〉第16捲)等。
本書的導論由何傢弘執筆;第一篇由劉曉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執筆;第二篇由黃星(雲南警官學院教授)執筆;第三篇由李學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執筆;第四篇由劉品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筆。何傢弘和張晶負責本書體例的確定和初稿的審讀修改。在本課題通過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組織的專傢評審之後,何傢弘和張晶又根據專傢提齣的意見對全部書稿進行瞭修改潤色。
在此,我謹代錶本書的作者嚮國傢社會科學基金辦公室錶示誠摯的感謝。
何傢弘
2013年7月於北京世紀城癡醒齋
刑事訴訟中科學證據的審查規則與采信標準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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