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法哲學沉思錄》是一本真正的思想力作!全書篇幅雖然不長,但卻嚴謹、雄辯地展現瞭法哲學思想的體係和精華。《法哲學沉思錄》是關於法哲學重大命題的思辨,行文頗有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的風格,但更適閤中國讀者的閱讀習慣和旨趣。
法哲學是有誘惑性的,不是因為它的平實樸素,而是因為其所討論主題的嚴肅性與深刻性。本書在思想性、可讀性等方麵均有較高的價值,必將給讀者帶來閱讀和思考的樂趣。
內容簡介
《法哲學沉思錄》共8章、64個命題,每章由8個命題以及命題展開的內容構成:命題1-8討論世界、理論與邏輯,宣示一種邏輯進路的哲學立場;命題9-16論述法學、法哲學與法教義學的關係,提齣“法教義學確定法學的基質和問學方式”的觀點;命題17-24談法、存在、行為與規範,提齣“在邏輯結構上,法律規則乃行為規則與裁判規則的結閤”和“若無裁判規則,法就失去其所應有的本性”的思想;命題25-32探討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關係,力圖證明法律規則是“行為規範”,法律原則是“證成規範”;命題33-40討論法律體係、結構與效力,將法律體係的效力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並提齣“效力賦予”和“程序性確認”的概念及兩者的關係;命題41-48談規範承受者對法律的服從、抵抗與憲法權勢,重點討論“來自形式的單嚮性理由”與來自規範承受者之主觀理由之間的關係以及“閤法律性危機”問題;命題49-56討論價值多元、普遍共識與論證,強調“不通過理性論辯,無以證成對法或法律體係的反駁或質疑”;命題57-64的主題是時間、曆史、人與法治,其研究不同時代的法律對不同類型的人類形象的塑造,提齣“法治不是完美社會的完美原則,但無法治則無完美的社會”的結論。
作者簡介
舒國瀅,湖北省隨州市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理學研究所所長。
著作:《在法律的邊緣》(2000年)、《思如浮萍》(2007年)。
譯著:《法律智慧警句集》(2001年)、《法律論證理論》(2002年)、《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傳》(2003年)、《法社會學原理》(2009年)。
內頁插圖
目錄
一、世界、理論與邏輯
命題1 這個世界是由理論錶述的
命題2 所有錶述這個世界的理論都是不完全的
命題3 錶述世界的理論之間是相互競爭的
命題4 相互競爭的理論並非不存在基本的約定
命題5 這些理論約定的基礎就是人類思想所共有的邏輯
命題6 承認這些邏輯的認識論根據在於人類的理性
命題7 人類的理性是不證自明的
命題8 理性的毀滅是一切理論的最終毀滅
二、法學、法哲學與法教義學
命題9 法學是充滿理論爭議的學問,但也有自己的理論約定
命題10 法教義學確定法學的基質和問學方式
命題11 法教義學沉默之處,便有法哲學
命題12 法哲學的目的在於使法學思想在邏輯上得以清晰
命題13 法哲學的使命不是改造世界,而是認識世界
命題14 法哲學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反思、解釋和批判
命題15 法哲學是多元的,但不必然是混亂的
命題16 法哲學的命運不是死亡,而是再生
三、法、存在、行為與規範
命題17 法作為非物理存在,是由人類創設或約定的
命題18 人類創設或約定法,在於規製人的行為
命題19 法對人類行為的規製具有規範性
命題20 行為規製的規範性可以通過人類行為的邏輯加以辨識
命題21 人類行為與其應歸結的後果之關係不能看作是因果關係
命題22 在邏輯結構上,法律規則乃行為規則與裁判規則的結閤
命題23 若無裁判規則,法就會失去其所應有的本性
命題24 無論行為規則,還是裁判規則,都是通過語言建構的
四、概念、規則和原則
命題25 從語言上看,法是由法律概念構成的體係
命題26 法律概念是對經驗生活素材的提煉和抽象
命題27 法律概念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使用
命題28 沒有法律概念,法律規則無以構成,但法律概念本身不能說明法律規則的性質
……
五、體係、結構與效力
六、服從、抵抗與憲法權威
七、價值多元、普遍共識與論證
八、時間、曆史、人與法治
後記
精彩書摘
19.04 法對行為人的已行行為的規製似乎是從行為觀察者角度著眼的:法裁判行為人的已行行為,實際上是將“規範性行為功能意嚮預設”投射於行為人的已行行為,確立行為人的已行行為是否呼應法律規範的判斷標準。然而,法對行為人已行行為之功能意嚮預設的投射,又不同於實際裁判人在“適用”法時對已行行為之功能意嚮預設的投射,後者在把法律規範中的“規範性行為功能意嚮預設”投射於行為人的已行行為時,有可能“重構”規範性行為功能意嚮預設,從而實際地增添或刪減“規範性行為功能意嚮預設”的意義或標準。此時,法律規範(規則)既以行為人的已行行為作為功能意嚮的投射對象,又以裁判人的裁判行為作為調整或指引的對象。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規範(規則)中所包含的“裁判規則”既是對裁判人的裁判行為的指引,又是對行為人已行行為的功能意嚮預設的投射。顯然,法此時針對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已行行為,而針對裁判人的行為卻不是已行行為,而是現行行為或將行行為。
19.05 現行行為是人類正在進行的,處於進行時態之中的,從空間的角度看是部分固化的、部分尚未完成的行為,這種行為對行為觀察者而言是現實存在的一種事實,它的存在本身不以行為觀察者的意誌為轉移,但對行為人而言,現行行為是行為人的意誌可以乾預的行為,是體現其個人意嚮性且應當體現人類集體意嚮性的行為。從意嚮性角度看,現行行為需要一個從開始到完成的時間過程,這個過程保證整個行為的完整性。一個完整的現行行為是具有完整的意嚮性的行為,一個體現行為人之完整意圖和目的的行為。理解一個人的行為的完整性可以從“事態”、“意嚮性”、“機會”、“結果”四個方麵進行。一個人實施某個行為,實際上是先有造成或者阻止世界中的事態變化的意嚮性,在他意圖造成或者阻止世界中的事態變化的過程中,可能遭遇造成或者阻止事態變化的機會(或時機),我們可以稱之為“行為機會”,這些行為機會與行為者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係,錶現為:(1)行為機會存在,行為者不在場;(2)行為者在場,而客觀上不存在行為機會;(3)行為機會存在,行為者在場,但行為者主動放棄瞭行為機會,采取“不作為”;(4)行為機會存在,行為者在場,並且按照其欲造成或者阻止世界中的事態變化的意嚮性來行為,並且實際造成或者阻止世界中的事態變化的結果。我們可以把(4)看作一個完整的行為。
19.06 但現行行為會隨著行為人的意嚮性的改變或者由於客觀原因(如發生行為人不可預料的意外事件)的阻礙而中斷或終止,這個時候現行行為就是不完整的行為。所謂不完整,是指中止或終止的行為沒有體現行為人的完整的意嚮性,不體現其完整的意圖和目的。
19.07 應當區分現行行為的中斷和終止的不同意義。現行行為的終止可能已經造成部分的後果或效果(不一定符閤行為人之意嚮性的後果或效果),終止的現行行為成為一種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因此,可以視為已行行為。現行行為的中斷本身是一個客觀事實,但中斷的現行行為處在未定狀態:它有可能終止,也有可能在中止期結束或因中止事由的排除而繼續進行。若中斷的現行行為最後終止,就可以視為已行行為;若中斷的現行行為繼續進行,就仍然構成一個完整的現行行為。不過,在中斷期內,有待繼續完成的剩餘部分行為也可以看作一個非獨立的將行行為。這裏的所謂非獨立,是指有待繼續完成的剩餘部分行為不是一個獨立於中斷的現行行為的將行行為。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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