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研究》分别从中国和发达国家的比较、中国及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各县域3个层面,设置了3套评价指标体系来评价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得出研究结论是: 总体来看,中国和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差距确实较大,2010年中国农业现代化综合发展水平指数还不到美国的30%。但是,通过指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有一些指标是高于发达国家的,如土地生产率、农业生产指数等,有一些是和发达国家水平相当的,如粮食单产,中国和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差距主要在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方面。而且通过预测,经过70年,中国基本可以达到美国现阶段的农业现代化水平。
作者简介
辛岭,女,汉族,1971年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现在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农业现代化研究。先后主持并完成国家公益型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6项,先后参与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北京自然科学基金、北京社会科学基金等6项重点科研项目。在《农业经济问题》、《农业技术经济》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著作3部。
目录
第一章 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和特征
一、农业现代化内涵
二、农业现代化特征
第二章 农业现代化的规律和阶段划分
一、农业现代化的规律
二、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的划分
第三章 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历程
与建设农业现代化的紧迫性
一、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历程
二、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紧迫性
第四章 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评价概述
一、国外关于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研究
二、国内关于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及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三、农业现代化评价方法的研究
第五章 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概况
二、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支撑体系
三、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评价的国际比较
四、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建议
第六章 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评价
一、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评价方法及模型
三、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准及阶段划分
四、对中国现阶段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评价和分析
五、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对策
第七章 中国县域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评价
一、研究背景
二、农业现代化建设在发展县域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三、概念界定
四、县域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五、县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评价方法及模型
六、中国县域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评价和分析
七、推进中国县域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措施
第八章 中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评价
一、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二、评价方法
三、评价及分析
四、结论与思考
参考文献
附表
精彩书摘
由于日本国土狭长、耕地稀缺等固有的问题,以中小机械为主是日本农业机械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以农用拖拉机为例,在同等耕作面积上,日本大型拖拉机拥有量只分别相当于英国的86%、法国的76%和西德的30%,而小型拖拉机拥有量则分别相当于英国的80倍、法国的35倍和西德的5倍。与此同时,随着农户经营土地规模的逐步扩大,农用机械开始向多功能、大中型方向发展。
(二)土地规模化
以法国为例,第一,法国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使农地便于集中整治,在此基础上由政府指导农业生产,使高科技融入农业生产过程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农业发展提上政府紧急日程安排,为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法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改革为现代化打下较好的基础。扩大农场规模,实现“土地集中经营有利于政府对农业耕种的集中管理,也有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因此,1958-1970年,法国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土地改组,以大农场兼并和小农户破产为主要途径,实现土地的集中化经营。上述措施取得良好的效果,1954-1962年短短8年时间约150万农民退出农业生产领域,使全国农用土地总量1/4实现集中化经营。而中小型农场数量也有所缩减,规模在5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比重则不断上升,形成规模小于美国但远大于日本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局面。同时,法国政府对中等规模以上农场实行补贴促进土地的集中。在此基础上,法国直接插手介入农业的生产和销售环节,通过补贴和低息贷款等手段加速法国农业和现代科技的融合,使机械化、电气化和科学化等技术手段融人到农业的现代化生产过程中。
为了提高市场化条件下农业的竞争力,日本政府采取了三方面的对策:一是通过农地法规变革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通过农地改革,以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取代了半封建的寄生土地所有制,并在1952年颁布了保障自耕农土地私有制的《农地法》。为了解决土地规模过小的问题,日本政府1962年修订《农地法》,放宽了农户经营土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限制,1970年和1982年又对《农地法》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大修改,放宽了对农地租赁的限制,1975年修改《农振法》,赋予市町村自主调整农地关系的权利,以促进农地的流动。198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用地利用增进法》,通过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耕种权的分离来扩大经营规模,有效利用土地。1993年,政府又修订了《农地法》和《农地利用增进法》,提出了“认定农业生产者制度”,对被认定的农业生产者,在土地集中、贷款及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由政府给予支持。1999年7月发布的日本《新农业基本法》,继续鼓励农地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农业经营稳定政策”。新制定的“农业骨干经营稳定补助金法律”规定:从现行价格补贴政策向以骨干农户为对象的经营稳定政策转变,以促使农地向骨干农户集中,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认定农业者的经营规模,北海道必须达到10公顷以上,其他都府县达到4公顷以上;村落经营团体必须达到20公顷以上。
1961年开始,韩国实行15年开发计划,经过3个五年计划,完成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工业的发展使农产数量减少,大量农户离开农田务工经商,以此为背景,韩国对其农地占有和转让的法令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并制定了一些新法令,其基本精神是解除对土地买卖和占有的限制性规定,鼓励务工经商的农民交出土地,使农户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保持农民与工人的收入均衡。1994年韩国制定了新的《农地基本法》。新法进一步放宽土地买卖和租赁限制,在农业振兴区内鼓励农产拥有更大规模的土地面积(10~20公顷),允许建立拥有土地上限为100公顷的农业法人。1997年通过《农地强制条例》确保农业振兴区的土地不被移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营规模大于3公顷的农户比重有了比较大的提高,1999年耕种农户的平均土地经营规模达到了1.396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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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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