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探讨审查起诉的规律与技巧,展现公诉工作的“术”、“道”之美。既没有空洞地谈原理,这使得它不同于一些理论著作;也没有就事论事地谈纯粹的“工匠”之法,这使得它不同于很多就事论事的实务书籍。
坚持走“第三条道路”,实现原理与方法、技能与智能的恰当融合,实现知其然又知所以然,让读者既能学会技巧与方法,又能启发读者思考背后的原理及发展方向。
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切入。一方面,以传授、讲解实践方法为依归,真实的案例贯穿始终;另一方面,所有的方法总结都建立在原理之上,以确保其符合刑事诉讼的科学原理。
作者简介
李勇,1979年出生,刑法学硕士,检察官,现任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江苏省检察业务专门人才、江苏省检察官学院兼职教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教育基地见习导师、正义网十大影响力博主(2011年度)。先后主办“瘦肉精”系列案等重大案件。在《法律科学》、《河北法学》、《人民检察》、《刑法论丛》《刑事法判解》《法制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80余篇。专著《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7月)获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研究成果提名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
目录
第一章审查起诉概论
第一节审查起诉的性质与功能
第二节审查起诉的理念与原则
第三节审查起诉的步骤与内容
第二章公诉引导侦查
第一节公诉引导侦查概述
第二节公诉引导侦查的现状与问题
第三节公诉引导侦查的原则及方式
第四节常见类型案件引导侦查要点
第三章公诉讯问
第一节公诉讯问的意义与目的
第二节公诉讯问存在的常见问题
第三节公诉讯问的策略与技巧
第四节经验法则在公诉讯问中的运用
第四章刑事证明标准
第一节刑事证明责任
第二节刑事证明标准
第三节刑事证明模式
第五章刑事证据审查方法
第一节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概述
第二节分解验证
第三节双向对比
第四节综合分析
第六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第一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第二节实物证据的排除与补正
第三节言词证据的排除与补正
第四节笔录证据的排除与补正
第五节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排除与补正
第七章经验法则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第一节经验法则的概念
第二节经验法则在证据审查中的运用
第三节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第八章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第一节审查起诉在错案预防中的作用与功能
第二节错案的成因分析
第三节审查起诉中预防错案的对策
第九章公诉审查报告的制作
第一节公诉审查报告的意义与功能
第二节当前公诉审查报告制作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公诉审查报告制作的规范与技巧
第十章起诉书的制作
第一节起诉书的功能
第二节起诉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起诉书制作的技巧
主要参考文献
案例索引
后记
前言/序言
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代序)
实现真实与正义是公诉检察官的天职,这不仅仅需要高尚的节操,还需要高超的技艺。“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越是能够驾驭这项技艺,就越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越能成为一位受尊敬的法官、有影响力的政府官员,以及越能够成为一个受到大家认同肯定的法学写作者”。[德]英格博格·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原著前言”第1页。可以这么说,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一个论证的过程。如何娴熟地掌握这种技能?除了需要长年累月的经验积累、日久天长的法学素养培育,也存在一定的规律和技巧可循。这本书正是基于这种初衷,探求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规律和技巧。
这是一本审查起诉方法的实践性用书,所以,每一章的引言都采用了实践性提问的表达方式,一方面让读者从一开始就抓住本章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带着问题去阅读,寻找并思考答案;另一方面也使本书作者的写作行为能够始终围绕实战性问题展开,实现读者与作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样的设计,可谓用心良苦。但是,真正科学、实用的方法绝非纯粹的经验之谈,而必须是在科学原理的指导下提炼出来的。没有原理指导的方法是盲目的,不以方法为依归的原理是空洞的。缺乏原理指引的学习方法终究不得要领。所以,“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同等重要,何止如此?“知其然”,还必须以“知其所以然”为基础。
“只知埋头干活,不知抬头看路”是只求方法,不求原理,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的典型表现。这种表现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我们有太多习以为常的“方法”在偏离诉讼原理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比如,公诉意见书中的法庭教育,我们已经习惯了在第一轮的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书时大谈特谈“法庭教育”。既然在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被告人无罪,那么公诉人是否有权在法庭辩论阶段将其作为一个“罪犯”来进行教育?法庭辩论才刚刚开始,公诉人的指控远未完成,就急于剖析犯罪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把被告人作为一个“罪犯”来进行教育,甚至将其作为一个反面教材来警示旁听人员、告诫世人。这是有罪推定思想的“遗产”,与公诉意见书的属性和功能相悖,与控辩平等、无罪推定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不符。
参见李勇:“公诉意见书宜去除‘法庭教育’”,载《检察日报》2013年12月15日第3版。陈瑞华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公诉词根本就不应该有这一部分内容,控方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都还没有尽到,在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指控还没有被法院认定的情况下,就急于总结犯罪的原因,进行所谓犯罪学意义上的讨论,这是违背诉讼规律的。”
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1页。很多地方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行“远程网络提审”、“远程网络开庭”,殊不知已经陷入“信息化陷阱”之中,这与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背道而驰。这对检察事业的发展、法治建设是不利的。
参见李勇:“警惕检察改革的不良倾向育”,载《法制日报》2014年4月23日第10版。
我们对此类情况忧心忡忡。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在撰写本书时兼顾了“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做到这一点似乎并不容易,但值得努力去追求。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技能,不仅仅是一种“术”,也是一种“道”,做到“术”、“道”结合,融“道”于“术”,以“术”显“道”,实现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术”、“道”之美,才是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最高境界。这种境界,可能不容易实现,但是我们有勇气承诺将其作为一种目标,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去接近这个目标,无论是在撰写人员的选择上,还是写作大纲的拟定及章节体系的安排上,抑或是具体内容写作及统稿修改上,我们都在努力地去接近这个目标。比如,审查报告的制作是最具实践性,甚至是没有什么理论品质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准确把握审查报告的功能就难以把握证据分组、有条理摘录证据的意义与技巧;如果不能深刻理解证明标准这一诉讼原理,就不可能真正把审查报告中的“证据分析”写得出彩,甚至是写得合格。同样,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也绝非是经验之谈就能解决的,如果不以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模式这些基本的诉讼原理为指导,就不可能提出真正实用科学的方法。
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五章。再如,起诉书的制作看起来也是纯技术性问题,但是对起诉书的性质和功能深入探究之后,才会发现诸如所谓的起诉书说理等改革已经走进了误区。
参见本书第十章。
我们在撰写这本书的时候,既没有空洞地去谈理论或原理,这使得它不同于已经出版的一些理论著作;也没有就事论事地去谈纯粹的诸如“迂回包抄法”、“旁敲侧击法”、“四两拨千斤法”等所谓的诀窍,这使得它不同于已出版的很多就事论事的公诉实战书籍。我们坚持走“第三条道路”,一方面,以传授、讲解实践方法为依归,真实的案例贯穿始终。本书的所有撰写人员均是来自检察机关一线的检察官,每天都在审查案件,从这个意义上,这本书是在案山卷海中炼成的。另一方面,所有的方法总结都是建立在基本原理之上的,以确保其符合刑事诉讼的科学原理。实战的技艺必须建立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上,论证的基础是深厚的法学理论,脱离了理论基础的技艺,可能成为迷失方向甚至是误入歧途的“花拳绣腿”。
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主要是刑法的适用,程序方面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本书仅涉及程序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是一本刑事诉讼法著作。换言之,本书是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探讨审查起诉的规律与技巧,研究审查起诉的技艺。本书的内容涵盖了从公诉引导侦查到提起公诉这一诉讼阶段的审查工作,不包括出庭公诉和诉讼监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比较“纯粹”的审查起诉著作。全书共计十章,内容涉及公诉引导侦查、提审讯问、公诉证明标准及证明模式、证据审查方法、非法证据排除及瑕疵证据的补正、事实认定、错案的成因及预防对策、审查报告及起诉书的制作等。除第一章概论的个别节外,其他章节内容均以案例为切入点进行阐述和论证。案例的来源大多是各撰写人员亲自主办或参与办理的真实案件。主编拟定撰写大纲和风格定位,各撰写人员按照各自分工独立撰写,然后由主编进行统稿,再与各撰写人员反复沟通修改后定稿。在撰写中,我们力求语言风格的统一,尽管如此,由于“主编”、“独著”的天然差异,不可能实现风格的绝对、完全统一。在观点上,为了对读者负责,不宜出现明显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观点,但是这样似乎又有不尊重作者之嫌;为了对作者尊重,我们需要保留作者个人的观点,但是这样似乎又有给读者添堵之嫌。为此,可谓煞费苦心,我也深深体会到,编书比著书更难。最终我们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对于撰写人员有自己保留观点的,以注释的方式进行阐明,这种处理方式既避免了观点之间的相互冲突,也体现了对作者的尊重,还考虑到了对读者的负责,可谓一箭三雕。
各撰写人员分工如下:
李勇(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南京市十佳公诉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序、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节、第九章、第十章;
王勇(全国十佳公诉人、江苏省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第三章第四节、第七章;
陈晨(江苏省优秀公诉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第八章;
黄勇(江苏省十佳公诉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第二章;
董砺欧(江苏省十佳侦查监督能手、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第三章第一、二、三节;
胡莹(江苏省南京市十佳公诉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第六章第二、三、四、五节。
日本刑法学大师团藤重光曾担任过最高裁判所法官,他说:“法学原本就具有实践的性质”,“实践比实务有更深的意义,可以通过实务探究实践的真谛”。[日]团藤重光:“刑法与主体性理论”,载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8页。实践者比实务者更加高明,因为前者是个思考者,后者是个工匠。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应该努力去做一个理性思考的司法实践者,而不仅仅做个司法“工匠”。靠十年前的一本教科书来办案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作为公诉人必须不断地思考和学习。这本书,是我们思考、学习的一个尝试,可以肯定的是,这其中很多思考尚不成熟,还请读者诸君批评指正。
李勇2014年3月6日改定于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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