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版附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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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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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3409
版次:1
商品编码:11702188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5-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12
字数:48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最新版附配套规定”黄皮系列,选取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配套收录实务当中与主法条适用密不可分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于1989年6月10日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本社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工作者服务;为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
规定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

前言/序言




《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脉络与司法改革前沿探索》 本书简介 本书旨在深入剖析中国法治建设的宏大进程,聚焦于当代中国司法体系在现代化、专业化和国际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全书摒弃了对单一法律条文的机械性解读,转而以宏观的、体系化的视角,探讨了中国法治理念的演变、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层逻辑及其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影响。 第一部分:法治中国理念的时代意涵与理论基础 本部分首先梳理了“法治中国”理念自提出以来的理论深化过程。我们考察了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内涵侧重,从早期的强调“依法治国”到如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深化,分析了这一理念如何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战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生成与发展: 深入探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实践成果,分析了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平衡效率与公正、权威与民主之间的关系。重点剖析了法治思维在党和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的确立过程。 法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 详细阐述了法治在构建高效、透明、可问责的政府管理体系中的作用。这包括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共政策制定的法治化路径,以及如何通过法治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的范式转型: 探讨了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和新兴法律领域(如数据法、生态环境法),中国法学教育如何进行适应性改革,培养具备全球视野、深厚人文素养和解决复杂实务问题能力的法律人才。 第二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的深水区与结构性优化 本书将司法体制改革视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重点关注了近年来司法机构在组织结构、人员管理和审判运行机制方面的重大变革。 法院组织体系的优化与能动性: 分析了中国法院组织体系在适应诉讼需求增长方面的调整,例如设立专业化法庭、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工作。重点讨论了如何平衡审判的独立性与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要求,确保司法权在法治框架内的有效行使。 法官职业化与精英化建设: 详细研究了法官选拔、晋升和考核机制的改革。探讨了“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法官”与“从律师等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两种路径的融合与平衡,以及如何通过严格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标准,锻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审判运行机制的革新: 深入剖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践效果,特别是对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规则的落地情况进行了案例追踪和效果评估。同时,考察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化、说理化趋势对司法透明度的提升作用。 第三部分: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前沿冲突与融合 本部分聚焦于法律实践中,尤其是在新兴领域和疑难复杂案件中,裁判规则的形成与演变,探讨了法律适用中的理论前沿问题。 证据规则的精细化与证明标准的确立: 针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对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争议,本书系统梳理了最新的证据规则司法解释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分析了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等证明标准在不同案件类型中的适用差异。 法律冲突与规则衔接的挑战: 探讨了在多层次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和规则衔接问题。特别关注了最高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统一性的维护作用。 新兴法律领域中的司法能动性: 分析了面对信息技术、金融创新、环境保护等快速发展领域,法院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类比推理、衡平原则和价值引导,形成具有前瞻性的裁判指引,以规制新的社会风险。 第四部分:司法公信力构建与公众参与 本书最后将目光投向司法权的外部约束与社会评价机制,强调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开化与透明度建设: 考察了裁判文书公开网、庭审直播等平台的运行效果,分析了司法信息公开如何重塑公众对司法的认知,以及如何平衡公开与个人隐私、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民主: 评估了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探讨了如何更有效地吸纳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司法决策过程,增强司法裁判的民间基础和认同感。 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与制约: 分析了检察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渠道的协同作用,研究如何构建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确保司法权的依法行使不偏不倚。 本书适合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所有关注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进程的政策制定者与社会精英阶层深入研读。它提供的是一幅关于当代中国法治动态图景的详尽地图,而非对某一特定法律条文的固定注释。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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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绝对是法学学生和法律从业者的案头必备!我刚拿到手就迫不及待地翻阅起来。首先,它的编排方式就非常人性化。法律正文条理清晰,每一条都配有详细的释义,这对于理解晦涩的法律条文至关重要。更让我惊喜的是,它不仅仅罗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本身,还附带了大量的配套规定,这就像是为法律条文穿上了一件“全副武装”。比如,在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你会发现那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一些重要的司法批复,都得到了妥善的收录。这大大节省了我查阅和比对不同法律文件的时间,让我能够更高效地掌握行政诉讼的整体框架和具体操作。另外,这本书的字体大小和排版设计也相当舒适,长时间阅读也不会感到疲劳。封面的设计也很简洁大气,一看就知道是专业书籍。总而言之,这是一本内容扎实、实用性极强的法律工具书,强烈推荐给所有需要深入了解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同仁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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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基层法院工作的行政庭法官助理,每天都会接触到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坦白说,法律条文的更新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让我时常感到力不从心,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查阅最新的文件。这本书的出现,简直是给我带来了福音。它非常及时地更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最新版本,并且将与之相关的各种重要配套规定,如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部门规章等,都整合在了同一本书中。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极大地提高了我的工作效率。每次遇到疑难案件,我都会翻开这本书,它总能提供给我最权威、最全面的参考。书中的条文注释非常详尽,对于一些法条的理解和适用,都有清晰的指引。而且,它还收录了一些重要的立法背景和政策解读,这让我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这本书已经成为了我工作中最得力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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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曾经参与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我深知法律的严谨性和专业性。当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很多法律程序和规定我都是一知半解,走了不少弯路。如果当时有这本书,也许情况会大不相同。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文本,更是一本面向普通读者,帮助理解法律的“桥梁”。它用相对易懂的语言解释了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内容,并且非常清晰地梳理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遵循的程序。书中的“常见问题解答”板块,更是直接解答了像我这样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惑。它让我明白了,原来行政诉讼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遥不可及,只要掌握了正确的方法和依据,普通人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书的出版,对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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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当我准备开始研究行政诉讼法的时候,脑袋里全是各种零散的信息,感觉无从下手。朋友推荐了这本书,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买了下来。结果,这本书彻底改变了我对学习法律条文的印象。它不是那种干巴巴的法条堆砌,而是通过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将复杂的法律体系一点点地呈现在我面前。书中的案例分析部分尤其精彩,每一个案例都选取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然后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剖析。这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文字层面。作者的解读深入浅出,既有理论高度,又不乏实践指导意义。我尤其喜欢它在一些关键条款后面附带的“相关案例链接”,这让我能够快速找到相似的案例,进一步巩固理解。对于我这样的初学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盏指路明灯,让我能够系统、全面地掌握行政诉讼法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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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非常关注,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公权力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这次偶然的机会接触到这本书,让我对这部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本书最让我赞赏的是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它不仅提供了最新的法律条文,还精选了大量具有代表性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作者在对这些内容进行解读时,不仅注重法律条文本身,更结合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特别是对于一些容易引起争议或者理解困难的条款,书中的分析都显得尤为透彻。我了解到,这本书的编纂团队具有深厚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使得书中的内容既有理论的严谨性,又不失现实的指导性。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也对中国法治的进步有了更直观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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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用于学习新的诉讼法,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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