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新版附配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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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製齣版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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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63409
版次:1
商品編碼:11702188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5-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12
字數:48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最新版附配套規定”黃皮係列,選取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配套收錄實務當中與主法條適用密不可分的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文件。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乾問題的解釋》;201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是國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齣版機構,於1989年6月10日經新聞齣版署批準成立。本社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務院及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務;為法製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學研究工作者服務;為依法治國,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服務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乾問題的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乾問題的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乾問題的
規定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受案範圍
  第三章管轄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五章證據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四節第二審程序
  第五節審判監督程序
  第八章執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訴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閤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行政機關負責人齣庭應訴】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乾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齣庭應訴。不能齣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齣庭。
  第四條【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閤法性審查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閤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製度。
  第八條【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辯論原則】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法律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産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産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齣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齣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産權等閤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製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産權等閤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受案範圍的排除】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傢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製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奬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三章管轄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一般地域管轄和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齣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乾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限製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轄】對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不動産行政案件的管轄】因不動産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選擇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嚮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移送管轄】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管轄權轉移】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原告資格】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被告資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齣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齣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齣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齣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齣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七條【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閤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代錶人訴訟】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錶人進行訴訟。代錶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錶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錶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錶的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訴訟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三十條【法定代理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

前言/序言




《當代中國法治發展脈絡與司法改革前沿探索》 本書簡介 本書旨在深入剖析中國法治建設的宏大進程,聚焦於當代中國司法體係在現代化、專業化和國際化進程中所麵臨的機遇與挑戰。全書摒棄瞭對單一法律條文的機械性解讀,轉而以宏觀的、體係化的視角,探討瞭中國法治理念的演變、司法體製改革的深層邏輯及其對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影響。 第一部分:法治中國理念的時代意涵與理論基礎 本部分首先梳理瞭“法治中國”理念自提齣以來的理論深化過程。我們考察瞭其在不同曆史階段的內涵側重,從早期的強調“依法治國”到如今強調“全麵依法治國”的實踐深化,分析瞭這一理念如何融入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整體戰略。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生成與發展: 深入探討瞭馬剋思主義法學理論與中國具體國情相結閤的實踐成果,分析瞭新時代背景下,如何平衡效率與公正、權威與民主之間的關係。重點剖析瞭法治思維在黨和國傢治理中的核心地位的確立過程。 法治現代化與國傢治理體係: 詳細闡述瞭法治在構建高效、透明、可問責的政府管理體係中的作用。這包括行政權力運行的規範化、公共政策製定的法治化路徑,以及如何通過法治手段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提升社會治理的精細化水平。 法學教育與法律人纔培養的範式轉型: 探討瞭麵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結構和新興法律領域(如數據法、生態環境法),中國法學教育如何進行適應性改革,培養具備全球視野、深厚人文素養和解決復雜實務問題能力的法律人纔。 第二部分:司法體製改革的深水區與結構性優化 本書將司法體製改革視為推動法治中國建設的關鍵環節,重點關注瞭近年來司法機構在組織結構、人員管理和審判運行機製方麵的重大變革。 法院組織體係的優化與能動性: 分析瞭中國法院組織體係在適應訴訟需求增長方麵的調整,例如設立專業化法庭、推進跨行政區劃法院的試點工作。重點討論瞭如何平衡審判的獨立性與人民法院的組織體係要求,確保司法權在法治框架內的有效行使。 法官職業化與精英化建設: 詳細研究瞭法官選拔、晉升和考核機製的改革。探討瞭“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法官”與“從律師等法律人纔中選拔法官”兩種路徑的融閤與平衡,以及如何通過嚴格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標準,鍛造一支高素質的職業法官隊伍。 審判運行機製的革新: 深入剖析瞭“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的實踐效果,特彆是對庭審實質化、證據裁判規則的落地情況進行瞭案例追蹤和效果評估。同時,考察瞭裁判文書的公開化、說理化趨勢對司法透明度的提升作用。 第三部分:法律適用與裁判規則的前沿衝突與融閤 本部分聚焦於法律實踐中,尤其是在新興領域和疑難復雜案件中,裁判規則的形成與演變,探討瞭法律適用中的理論前沿問題。 證據規則的精細化與證明標準的確立: 針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對證據采納和事實認定的爭議,本書係統梳理瞭最新的證據規則司法解釋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分析瞭高度蓋然性、優勢證據等證明標準在不同案件類型中的適用差異。 法律衝突與規則銜接的挑戰: 探討瞭在多層次法律規範體係(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並存的情況下,如何處理規範之間的效力衝突和規則銜接問題。特彆關注瞭最高司法解釋對法律適用統一性的維護作用。 新興法律領域中的司法能動性: 分析瞭麵對信息技術、金融創新、環境保護等快速發展領域,法院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通過類比推理、衡平原則和價值引導,形成具有前瞻性的裁判指引,以規製新的社會風險。 第四部分:司法公信力構建與公眾參與 本書最後將目光投嚮司法權的外部約束與社會評價機製,強調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生命綫。 司法公開化與透明度建設: 考察瞭裁判文書公開網、庭審直播等平颱的運行效果,分析瞭司法信息公開如何重塑公眾對司法的認知,以及如何平衡公開與個人隱私、國傢安全之間的關係。 人民陪審員製度與司法民主: 評估瞭新時代人民陪審員製度的改革,探討瞭如何更有效地吸納社會多元主體參與司法決策過程,增強司法裁判的民間基礎和認同感。 法律監督體係的完善與製約: 分析瞭檢察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多種監督渠道的協同作用,研究如何構建有效的權力製約機製,確保司法權的依法行使不偏不倚。 本書適閤法學理論研究者、法律實務工作者,以及所有關注中國國傢治理現代化和法治進程的政策製定者與社會精英階層深入研讀。它提供的是一幅關於當代中國法治動態圖景的詳盡地圖,而非對某一特定法律條文的固定注釋。

用戶評價

評分

我是一名在基層法院工作的行政庭法官助理,每天都會接觸到大量的行政訴訟案件。坦白說,法律條文的更新和司法解釋的不斷齣颱,讓我時常感到力不從心,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去查閱最新的文件。這本書的齣現,簡直是給我帶來瞭福音。它非常及時地更新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最新版本,並且將與之相關的各種重要配套規定,如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部門規章等,都整閤在瞭同一本書中。這種“一站式”的服務,極大地提高瞭我的工作效率。每次遇到疑難案件,我都會翻開這本書,它總能提供給我最權威、最全麵的參考。書中的條文注釋非常詳盡,對於一些法條的理解和適用,都有清晰的指引。而且,它還收錄瞭一些重要的立法背景和政策解讀,這讓我能夠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時代要求。這本書已經成為瞭我工作中最得力的助手。

評分

說實話,當我準備開始研究行政訴訟法的時候,腦袋裏全是各種零散的信息,感覺無從下手。朋友推薦瞭這本書,我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買瞭下來。結果,這本書徹底改變瞭我對學習法律條文的印象。它不是那種乾巴巴的法條堆砌,而是通過一種循序漸進的方式,將復雜的法律體係一點點地呈現在我麵前。書中的案例分析部分尤其精彩,每一個案例都選取瞭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典型案例,然後結閤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深入剖析。這讓我能夠更直觀地理解法律的實際應用,而不是僅僅停留在文字層麵。作者的解讀深入淺齣,既有理論高度,又不乏實踐指導意義。我尤其喜歡它在一些關鍵條款後麵附帶的“相關案例鏈接”,這讓我能夠快速找到相似的案例,進一步鞏固理解。對於我這樣的初學者來說,這本書無疑是一盞指路明燈,讓我能夠係統、全麵地掌握行政訴訟法的知識體係。

評分

作為一名曾經參與過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我深知法律的嚴謹性和專業性。當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很多法律程序和規定我都是一知半解,走瞭不少彎路。如果當時有這本書,也許情況會大不相同。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僅僅是一部法律文本,更是一本麵嚮普通讀者,幫助理解法律的“橋梁”。它用相對易懂的語言解釋瞭行政訴訟法的核心內容,並且非常清晰地梳理瞭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需要遵循的程序。書中的“常見問題解答”闆塊,更是直接解答瞭像我這樣非法律專業人士在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各種睏惑。它讓我明白瞭,原來行政訴訟並沒有想象中那麼遙不可及,隻要掌握瞭正確的方法和依據,普通人也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這本書的齣版,對於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評分

這本書絕對是法學學生和法律從業者的案頭必備!我剛拿到手就迫不及待地翻閱起來。首先,它的編排方式就非常人性化。法律正文條理清晰,每一條都配有詳細的釋義,這對於理解晦澀的法律條文至關重要。更讓我驚喜的是,它不僅僅羅列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本身,還附帶瞭大量的配套規定,這就像是為法律條文穿上瞭一件“全副武裝”。比如,在法條的解釋和適用過程中,你會發現那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相關的部門規章,甚至一些重要的司法批復,都得到瞭妥善的收錄。這大大節省瞭我查閱和比對不同法律文件的時間,讓我能夠更高效地掌握行政訴訟的整體框架和具體操作。另外,這本書的字體大小和排版設計也相當舒適,長時間閱讀也不會感到疲勞。封麵的設計也很簡潔大氣,一看就知道是專業書籍。總而言之,這是一本內容紮實、實用性極強的法律工具書,強烈推薦給所有需要深入瞭解中國行政訴訟法的同仁們。

評分

我一直對中國的法治建設非常關注,尤其是行政訴訟法在保障公民權利、製約公權力方麵所扮演的角色。這次偶然的機會接觸到這本書,讓我對這部法律有瞭更深刻的認識。這本書最讓我贊賞的是其內容的深度和廣度。它不僅提供瞭最新的法律條文,還精選瞭大量具有代錶性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作者在對這些內容進行解讀時,不僅注重法律條文本身,更結閤瞭中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特彆是對於一些容易引起爭議或者理解睏難的條款,書中的分析都顯得尤為透徹。我瞭解到,這本書的編纂團隊具有深厚的學術背景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這使得書中的內容既有理論的嚴謹性,又不失現實的指導性。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行政訴訟法的理解上升到瞭一個新的層次,也對中國法治的進步有瞭更直觀的感受。

評分

不錯

評分

對於法律行外人簡單瞭解足夠瞭

評分

很好

評分

法條工具書

評分

對於法律行外人簡單瞭解足夠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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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正版!以後有需要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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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看,值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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