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第二篇)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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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约翰·洛克 著,顾肃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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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59120
版次:1
商品编码:11865743
品牌:译林(YILIN)
包装:平装
丛书名: 译林人文精选
外文名称: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1-01
用纸:纯质纸
页数:153
字数:234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的名篇,西方政治思想重要的经典之一。
  ·知名政法学者,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顾肃翻译并作导读。

内容简介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本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目的等,系统地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也较全面地阐述了个人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强调政治分权的思想,以防止权力的无限制膨胀和滥用。同时指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高于政府,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应该被解散。这些思想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一起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也在社会契约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他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并且保障人民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时,其统治才有正当性,否则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洛克的思想对于后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被广泛视为启蒙时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义者。

  顾肃(1955— ),美国杜克大学哲学硕士,南京大学哲学博士。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员、教授。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人文学者,澳洲墨尔本大学、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等校高级访问学者。

精彩书评

  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目录

译者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第五章 论财产权
第六章 论家长权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之起源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 论共同体的形式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第十二章 论共同体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 论共同体诸权力的归属
第十四章 论特权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 论征服
第十七章 论篡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精彩书摘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之起源
  §95. 如上所述,人按照本性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将任何人置于这种社会地位之外并受另一人政治权力的限制。同意的情况是通过与其他人协商,联合并组成一个社群,为的是他们相互之间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有保障地享受其财产,并且拥有防御社群之外任何人侵害的更大安全保障。任何数量的人们都可以做到这一点,因为这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这些人仍像从前一样拥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任何数量的人们如此同意建立起一个社群或政府时,他们就立刻联合起来并组成一个政治体,在那里,多数人拥有为其余的人采取行动和做出决定的权利。
  §96. 因为当任何数量的人通过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社群时,他们就使这个社群成为一个整体,拥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只能经由多数人的意愿和决定才能做到。任何社群由于只能根据它的每个个人的同意才能行动,作为一个整体,它必须步调一致地行动,这就需要这个整体应当以这样的方式来行动,即由较强的力量来做决定,这就是多数人的同意,否则,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社群而行动或继续存在,而使它联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每个人的同意,要求它应该这样来行动;因而每个人都受这种有待多数人决定的同意所约束。所以,我们看到,在一些由实在法授权的议会,这些对其授权的实在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数,多数人的行为作为全体人的行为得以通过,并且根据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当然也决定其拥有全体人的权力。
  §97. 因此,当每个人经由与其他人的同意而建立一个政府统治下的政治体时,就使他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个成员承担起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并由多数人来议决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联合组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原初契约就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他若仍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自由,并且除了受在此状态下的束缚以外没有其他的束缚,那就不成其为契约了。因为,若是如此,那任何契约会是什么样子的呢?假如除了他自己认为合适的并且曾真实表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他不受该社会任何法令的束缚,那还有什么新的契约呢?这样他拥有的自由就会仍然像他自己在契约之前或自然状态中的任何其他人享有的自由一样大,因为他可以在他觉得合适时服从并同意社会的任何行为。
  §98. 如果多数人的同意并未在理性上被接纳为全体人的行为并为每个人做决定,那么,唯有每个人的同意才能构成全体的行为;而考虑到相当数量(尽管要比全体人数少得多)的人身体有恙和耽于事务必然使许多人不能出席公共会议,以及意见的多样性和利益冲突在所有人群中都难免会发生,这就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如果以这样的条件来进入社会,那就只能如同加图走进剧院一样,刚入场就退场。这样的体制会使得强大的利维坦的持续时间比最弱小的生物还要短,在诞生的当天就夭折;这是不可想象的,除非我们能设想理性的动物需要并组成社会只是为了让其解体。因为当多数人不能为其余的人做决定时,他们就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所以将立刻再度解体。
  §99. 因此,所有脱离了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一个社群的人,都必须被理解为将他们联合组成社会的目的所必需的所有权力都交给这个社群的多数人,除非他们公开商定了任何一个比这种多数更多的人数。这是通过公开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来实现的,而这是进入或组成一个社群的个人之间的契约所是或需要成为的样子。因此,开始创建并实际地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就是任何数量能够组成多数、联合并组建成为这样一个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而正是这样并且只有这样,才曾经或能够创建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100. 对于这一点,我发现有两点反对意见:第一,历史上未找到这样的例子,即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一群人相聚在一起,以这种方法开始并组建一个政府。第二,人们这样做在正当性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人生来就在政府之下,就必须服从该政府,不能自由地创建一个新政府。
  §101. 对第一个反对意见的回答是:历史只给我们有关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一起生活的极少叙述,这完全不足为奇。由于那种状态下的各种不便,对社会的热爱和欲求,一旦任何数量的人们结合在一起,只要他们愿意继续一起生活,就会立即联合起来并组成社会。如果我们因为不大听到人们处在自然状态,就不推测他们曾经处于这种状态之中,那我们也可以推测萨尔曼那塞尔或薛西斯的军队从来没有经历过孩童时期,因为很少听到他们在成年和编入军队之前的情况。在任何地方,政府都是在记载之前就存在了,而在一个族群中长时间延续的公民社会通过其他更必要的技巧为他们提供安全、合适和丰饶的生活之前,文字很少出现。直到那时,他们才开始搜寻其创立者的历史,当超出他们的历史记忆之外时,才追溯其本源。因为国家就像特定的个人一样,通常都不知道自己出生和婴儿期的情况;如果他们知道关于这方面的任何情况,那也是靠参照他人保存的偶然记录而得知的。而且我们知道世界上任何政体的起源情况的,除了上帝亲自干预的犹太民族(该民族完全不赞同父权统治)以外,都要么是我所提到的如此起源的例子,要么至少显示出它的迹象。
  §102. 谁要是不承认下述情况,那他肯定表现出古怪的倾向,在事实与他的假设不一致时否认明显的事实,即不承认罗马和威尼斯的创立是由一些相互自由和独立的人(在他们之间不存在自然的优越性或臣服关系)联合在一起的结果。如果我们可以引用阿科斯塔的话,那他告诉我们,以前在美洲的许多地方全然没有政府。他说:“有许多强烈而明显的猜测,这些人[指的是秘鲁的原住民]在长时间内没有国王,也没有国家,而是过着军队般的生活,像今日在佛罗里达,切里夸纳人,巴西那些人和许多其他民族那样,都没有国王,但在和平或战争的机会来临时,他们才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定他们的领导者。”(第1 卷,第25 章)如果说,那里的每个人生来就受制于他的父亲或家长,那么,孩子对父亲应有的服从,并没有剥夺他联合成为一个他认为恰当的政治社会的自由,这在前面已经证明了;但无论如何,这些人显然实际上是自由的。不论一些政治人物现在会将他们中间的任何人置于怎样的优越地位,但他们自己却并不提出这种要求;而是根据同意,他们都是平等的,直到他们根据同样的同意设立了他们上面的统治者。这样,他们的政治社会都源于自愿的联合,以及人们在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时自由行动的相互协议。
  §103. 我希望,查士丁所提到的与巴兰杜斯一起离开斯巴达的那些人将被承认是相互独立的自由人,并根据他们自己的同意而建立了一个他们之上的政府。因此,我已从自由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民的历史中列举了一些例子,他们相聚在一起,联合起来并开创了一个国家。如果说,缺少这样的例子就是用来证明政府不是或不能如此开创的证据,那么我觉得,主张父权帝国的人最好还是别管此论,而不是以此来反对自然的自由;因为,假如他们能从历史中列举如此多关于政府起源于父权的例子,那我认为(尽管从曾经是的事实论证应当是正当的东西,这种推论至少是没有多大力量的),在这件事上对他们让步大概不会有多大危险。然而,我也许可以在此问题上给他们提出建议,他们如不过多地深入他们在事实上已经着手进行的对政府起源的寻求,那会更好,以免他们发现在大部分政府的基础上,有些东西对他们所力促的方案和所争取的这样一个权力很不利。
  §104. 但结论是:我们论证的理由是朴实清楚的,即人是天然地自由的;历史的例子表明,世界上凡在和平中开创的政府,都是从上述基础开始的,是经过人民的同意而创建的;因此,关于最初树立的政府,其权利在何处,或者人类的意见或实践是什么,对此能够怀疑的余地是极小的。
  §105. 我将不否认,如果我们遵循历史的指点回顾共同体的起源,一般会发觉这些共同体是在一人统治和管理之下。我也倾向于认为,当一个家族成员多到足够养活自身,并在不与其他家族混居的条件下延续整个家族的共处时(像许多地广人稀的地方经常发生的那样),政府一般起始于父亲。因为按照自然法,父亲与其他每个人一样拥有在他认为恰当时处罚任何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因而也可以处罚他犯过错的子女,即便他们已是成人,不再处于受监护状态;他们一般也很情愿接受他的处罚,并且反过来都会同他一起对付违法者,从而赋予他执行对任何违法行为惩罚的权力,这样就在事实上使他成为所有仍与他的家族联合在一起的人之上的立法者和统治者。他是最适合得到信任的;父亲的情感使得他们的财产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获得保障;在孩提时代服从他的习惯使他们更容易服从他,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因此,如果生活在一起的人们中间不可避免地要有政府,他们必须有一个人来统治他们,那么,还有谁能像他们共同的父亲那样适合成为这个人(除非疏忽、残忍或任何其他心理或身体的缺陷使他不适合担当此任)呢?然而,当父亲去世时,如果留下的继承人在年龄、智慧、勇气或任何其他品质上都不足以胜任统治,或者几个家族聚集在一起,同意继续共同生活,这时毋庸置疑的是,他们行使其自然的自由权,拥立他们判定为最能干和最可能统治好他们的人担此重任。与此情况相合,我们发现,还没有受到秘鲁和墨西哥两大帝国的武力征服和扩张领土影响的美洲人,依然享有他们自然的自由,尽管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他们一般拥戴已故君王的继承人;但他们若发现他软弱无力或不能胜任,就会弃之不用,拥立最坚强和勇敢的人担当他们的统治者。
  ……

前言/序言

  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的《政府论》是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的名篇,是西方政治思想最重要的经典之一。该书分为两篇,其中最具影响和政治历史意义的是第二篇,这里将其重新翻译成中文本,供读者参阅。
  一、.生平与思想发展
  洛克生活于从查理一世统治的第十七年到安妮女王统治的第三年,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而其主要活动则是在革命后期。他出生于一个中产阶级的清教徒家庭,当过律师的父亲在参加内战时站在国会一边。1652 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毕业后继续留校任教。1660 年王朝复辟时已担任该校讲师。现实政治斗争使他开始对社会问题发生兴趣,写了《论自然法》等文章。当时牛津大学的主持人是些独立派人物,洛克与这所大学的关系一直维持到1684 年,这一年他由于政治原因而未获续聘。他的学术兴趣先是哲学,然后是物理学、化学和医学,在英国皇家科学院成立后不久便成为其院士。1667 年,他因为结识了英国医学界的头面人物托马斯·希顿汉而在医学临床诊断和研究上获得进一步深造,这也为他提出并论证经验是知识来源这一坚定哲学信念打下了实验的基础。
  洛克的医学知识也使他于1666 年有机会结识艾希利勋爵,即后来的沙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这位勋爵是辉格党的领袖和公共生活中的核心人物。洛克高超的手术挽救了这位政治家的性命,因而在此后15 年里与他结下了不解之缘。洛克不仅成了这位政治家的医学顾问,而且还作为其政治和商业活动中的助手,帮助他起草了《卡罗莱纳基本宪法》(1669 年)。沙夫茨伯里伯爵在复辟时期支持君主制,主张公民自由、宗教宽容和经济上的对外扩张,这些主张都对洛克的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675 年,这位伯爵在政治上失势,洛克受其牵连而侨居法国,大部分时间住在巴黎和蒙彼利埃。当他1679 年返回英国时,发现政治动乱正在加剧,而沙夫茨伯里伯爵也成了针对朝廷的反对派首领,并最终被迫逃往荷兰,于1683 年死于该国。洛克本人也在1683 年末逃往荷兰,一直到1689 年初与女王玛丽二世同船返回英国。
  洛克在荷兰期间深受他亲眼所见的荷兰人的自由精神和英雄气概所感染,他羡慕这个国家成了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政治和宗教避难所。虽然洛克在到荷兰之前已经形成了基本的自由主义信念,但他在荷兰亲眼看到了宗教和政治上的自由主义的实际运作和好处,因而更坚定了他帮助自己祖国赶走查理二世(以及后来的詹姆斯二世)压制自由的专制政府的决心。洛克的四封《论宗教宽容》的通信,第一封便是在荷兰撰写和出版的;作为近代经验主义奠基石的主要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的纲要,也首先在荷兰发表。
  洛克回到英国后,政府曾邀请他出任驻维也纳或柏林的大使,但他选择了留在英国,因而受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1696 年任贸易垦殖部专员。此后由于健康原因而辞去了公职,并于1704 年10 月28 日病逝。
  洛克《论宗教宽容》的书信在西方思想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对思想和信仰自由的最早的系统阐述。他批判了英国封建教会和长老派的宗教偏见和迫害政策,要求实行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而他最著名的政治哲学著作则是《政府论》两篇,其写作始于1679 年,完成于1681 年。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洛克于1689 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 年,但它在1689 年10 月已经上市销售。此时的《政府论》看起来是为在1688—1689 年革命中胜利的辉格党表示歉意。他在1689 年回国后写的序言中希望该书“足以确立我们伟大的秩序恢复者、现在的威廉国王的王位”,但他也强调希望该书“向世界论证英国人民对公正的自然权利的热爱,他们捍卫这些权利,以及当国家处于奴役和毁灭边缘时拯救国家的决心”。他没有说自己写作此书是为革命作论证。但事实上,这本书成了英国革命最系统、最深刻的理论表述。没有洛克那样的实际政治经验和兴趣,没有他那种对理性的哲学信念和执着的经验主义立场,以及他那样在精神上的自由和解放,是写不出这部近代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的。在《政府论》第一篇,他运用明确的逻辑分析,揭露了菲尔麦(Sir Robert Filmer,1589—1653,英国政治思想家,王权神授说的主要代表)学说中的矛盾,批评其父权说的谬误,指出亚当的父权并不是一种政治上的统辖权;即使亚当对其子嗣享有政治上的统辖权,人们也无法断定谁是亚当的长房后裔和合法继承人。这些议论批驳了君权神授的专制主义理论基础。而代表洛克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贡献、最广为流传、被人们反复阅读引证的,则是他的《政府论》第二篇。
  二、.英国革命的思想总结
  英国革命是近代西方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是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如果说霍布斯是英国革命氛围造就的最早的大政治思想家的话,那么,洛克则是这场革命的集大成者,也是17 世纪英国最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比霍布斯更具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色彩,这表现在他提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契约论、政治分权、宗教宽容等观点中。而这些观点的提出和阐述,都与英国革命的实际运作、发展过程和洛克本人的经历有直接的关系。
  革命的清教徒统治英国一直到1660 年,此后却不能使革命继续按照他们的方式进行下去。克伦威尔死于1658 年,不到两年时间,被处死的查理一世的儿子查理二世便带着一群流亡的保王党人回国,开始了英国历史上的复辟时期。查理二世无子嗣,其弟詹姆士是天主教徒,一旦继承王位,他自然会恢复天主教。为了杜绝天主教恢复的可能性,1679 年5 月,国会里的资产阶级新贵族代表提出了所谓“排斥法案”,要求取消詹姆士的王位继承权,永远禁止他回国,否则以叛国罪论处。在国会内拥护该法案的被称为辉格党,而反对者称托利党。为了预防辉格党人被逮捕,辉格党人促使国会通过了“人身保护法”。该法规定:如果没有法院发出的拘票,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被逮捕的人在受审之前的拘留期不得超过一定的时日,也就是说,对于依法逮捕的人,必须及时提交法院审讯。这个法律对于保护人身自由具有重大的意义。此后,虽有1685 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后取消人身保护法等倒行逆施,但在1688 年,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辉格党人和代表国教僧侣及封建贵族的托利党人联合了起来,发动了废黜詹姆士二世的革命。次年2 月,英国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规定此后的英国国王必须是新教徒,国王必须按照国会的意志行事,而且只有经下院同意,才能征收新税和招募常备军,等等。
  这场“光荣革命”取得了进一步的成果。比如,法官的表现只要正当,就无权撤消其职位;国王更无权随意罢黜他们,只有在上下两院通过时方可罢免。书报检查制度的废除实现了宗教和政治事务上的表达自由,并在法律上保证了对不同政见的清教徒的宽容,因而为宗教信仰与政治忠心的普遍分离原则开辟了道路。“光荣革命”的基本成果一直保留到1832 年不流血的改革,而如果没有1688 年的“光荣革命”,这场将政治权力从贵族绅士转向中产阶级的改革是不可能实现的。“光荣革命”从法律上为英国政府确立了自由主义的基础,从而为英国直到20 世纪的一系列独特的妥协和不流血的政治改革打下了基础。
  这种理性自由主义的精神在洛克身上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尤其是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
  洛克是虔诚的基督教徒,在他的著作中可以看到宗教信仰所起的作用。但他的侧重点是将抽象的人性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一种经验主义立场来高扬理性,反对君权神授的理论,并把人性当作社会政治问题的最根本因素。这些都代表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性和理性,为他的政治社会理论奠定了哲学基础。
  洛克政治社会理论的特点便是总结了宗教改革末期和国王与国会分裂这段时间的政治思想。他集前人思想之大成,把过去经验产生的政治伦理思想集中起来,纳入属于他那个革命时代的开明思想之中。他用带个人风格的朴实而有说服力的语言论述了天赋财产权利的神圣性、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以及在政治思想史打下了他独特烙印的政治分权学说,如此等等。这些思想传给了整个18 世纪,在欧洲大陆特别是革命的法国,并在谋求独立的美国开花结果。洛克也没有完全割断历史,人们通过胡克(Hooker)发掘出来的中世纪传统而可以将这些思想一直追溯到阿奎那。当然,这种继承决不是全盘接受,而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其表现形式、阶级和社会基础已完全不同。这一切都奠定了洛克作为一位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的地位。

《自由的基石:论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的界限》 这本书是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的深刻探讨,它聚焦于一个核心问题:合法政府的起源、目的及其运作的根本原则。作者以一种严谨且富有逻辑的推理,构建了一个关于政治权威的理论框架,旨在为理解和评价政府的权力提供清晰的视角。全书洋溢着对人类自由和理性能力的信心,并力图揭示社会契约的本质,以及为何个人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以便在更有序、更安全的社会中生活。 第一章:自然状态与自由的根源 本书的开篇,作者便将我们引入一个引人入胜的概念——“自然状态”。这并非一种历史上的具体时期,而是一种思想实验,用以揭示人类在不受任何政治权威约束时的基本处境。在自然状态下,个体是完全自由的,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并拥有支配自己财产和人身的权力,但这种自由并非无边无际的放纵。作者明确指出,它受制于“自然法”的约束。自然法,在作者看来,是理性的声音,它教导所有人类,既然人人平等且独立,就不应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因为,人人都是至高无上造物主的创造,都是他的财产,被派来执行他的意志,当他们被派遣完成其任务时,他们的生命就有属于造物主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剥夺或损害造物主的生命,或其任何被造物的生命。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被赋予了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即惩罚那些侵犯自然法的人。这是一种普遍的审判权,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执行者。然而,作者也敏锐地指出了自然状态的固有缺陷。由于缺乏一个共同的、公认的法律,缺乏一个有权力的法官来公正地解决纠纷,自然状态下的惩罚往往会变得不公正和过度。人们的激情和偏见会扭曲他们的判断,导致报复螺旋的产生,使得和平与安全难以维系。因此,尽管自然状态拥有自由,但它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危险”。 第二章:政治社会的形成:自愿的结合 正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个体才自愿地选择结合起来,建立政治社会。作者强调,“自愿”是这里的关键。政治社会的建立不是强迫的结果,而是个体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生命、自由和财产,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当个体同意加入一个社会时,他们就同意将一部分权力,即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给社会集体。这种集体权力,通过多数人的同意而运作,构成了政府的基础。 这种同意并非总是明确的(如通过公开宣誓),它也可以是默会的。一旦一个人享受了某个政府所提供的保护和好处,例如居住在某个领土内,使用其道路,或受到其法律的保护,他就默示地同意了该政府的管辖。通过这种自愿的结合,个体放弃了部分个人自由,换取了社会带来的安全和秩序。这种放弃并非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个体之所以同意接受政府的统治,是因为他们相信政府能够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根本权利,而不是侵蚀它们。 第三章:政治权力的性质与目的 本书的核心论证之一在于界定政治权力的真正性质和目的。作者明确反对将政治权力视为一种绝对的、不受约束的专制统治。相反,他认为政治权力是一种“公权”,它是由社会成员为了共同的福祉而委托给政府的。这种权力不是为了统治者的个人利益而存在,而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因此,政治权力具有以下几个关键特征: 公共性: 它属于整个社会,而非某个个人或团体。 目的性: 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即安全和福祉。 限制性: 它受到自然法和成文法的双重约束。政府的权力不能超出社会委托的范围,也不能违反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特别强调,政治权力与父权和主权(奴役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父权是基于亲子关系,其目的在于教育和抚养子女,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主权则是基于征服或欺骗,是一种非法且不正当的权力。而政治权力,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其目的是为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并且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四章:政治权力的限制:法律与统治者的义务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作者详细阐述了政治权力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的至高无上: 合法政府必须按照颁布的、稳定的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依据临时的、任意的命令。这些法律必须是为了社会成员的福祉而制定的,并且必须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 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压迫和剥削,而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财产。 私有财产的神圣性: 作者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给予了极大的重视。他认为,财产是劳动和努力的成果,受到自然法的保护。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财产,而不是任意剥夺。 禁止权力转移: 政府的权力是社会成员委托的,不能被非法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机构。 财政权力: 税收的征收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同意,通常是通过其代表。未经同意的税收,是对人民财产的侵犯。 同时,作者也指出了统治者对人民的义务。统治者是受托者,他们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对社会负责。他们必须依法统治,保护人民的权利,并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共同福祉。 第五章:财产的起源与保护 作者在书中对财产的起源和保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土地是公共的。然而,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注入到自然界的物品中时,他便将其与自然界的公共性分开,并将其变为自己的财产。例如,采集野果,狩猎野生动物,或是耕种土地,这些劳动都赋予了物品个人所有权。 这种劳动赋予财产权的原则,即使在货币出现之后也依然适用。货币本身并没有内在价值,它的价值来自于人们的同意,以及它能够帮助人们积累超过自己 immediate 需要的物品,从而促进更大范围的交换和储存。 作者认为,政府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没有对财产的保障,自由就失去了根基,人们也没有动力去创造和生产。因此,任何试图非法剥夺或侵犯人民财产的政府,都是背叛了其建立的根本目的。 第六章:父亲的统治与政治统治的区别 为了更清晰地界定政治权力的性质,作者特意将政治统治与父权进行了区分。父权是一种暂时的、有目的的权力,其目的在于抚养和教育子女,直到他们能够独立自主。这种权力是基于自然关系,并且其范围是有限的。 而政治权力,如前所述,是一种公权,是社会成员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委托的。它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的整体福祉。政治统治是基于同意,而不是基于血缘。父权可以在政治统治之下存在,但两者不能混淆。这种区分对于理解政府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它表明政府的权力并非源于天然的等级关系,而是源于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和共同协议。 第七章:论专制与僭越 在书中,作者也对“专制”和“僭越”进行了批判。专制是指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以个人的绝对权力来统治他人的权力,无论其法律和管理如何。这种权力与自然法是完全对立的。而僭越则是指一个人,在知道自己没有权利的情况下,却试图行使他人的权力。 作者认为,无论是专制还是僭越,都是对社会契约的违背,是对人民权利的侵害。一个真正的、合法的政府,必须是受法律约束的,并且其权力必须是有限的。专制统治下的统治者,即使以“法律”的名义行事,如果这些行为是随意和不公正的,那么它们仍然是对人民自由的压迫。 第八章:政治统治的终止 本书的最后,作者探讨了政治统治的终止,即人民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反抗政府。他指出,当政府违背其建立的宗旨,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这种侵犯是系统性的、持续性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反抗。 这种反抗权并非是无限制的起义,而是最后的手段。在采取反抗行动之前,人民应尽可能尝试通过和平的、合法的途径来寻求改变。但是,当所有和平的途径都已被堵塞,政府已经成为人民的敌人,而不是保护者时,人民就有权利,甚至有义务,运用自己的自然权力来推翻这样的政府,并建立一个新的、能够保障他们权利的政府。 作者强调,这种反抗权不是针对个人的,而是针对整个政府的,或者说,是针对政府中的那些违背了其受托职责的成员。这种反抗的目的,是为了恢复社会应有的秩序和安全,而不是为了制造混乱。 总结 《自由的基石》这本书,以其清晰的逻辑、深刻的洞察和对个体权利的坚定辩护,为我们理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提供了宝贵的财富。它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体的自然权利,并且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这本书不仅是对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政治思想的回顾,更是一部跨越时空的、关于自由与统治之间永恒对话的深刻论述,至今仍能激发我们对理想政治秩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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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带来的思考是如此深远,它迫使我跳出日常琐碎,去审视政治的本质和目的。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阐述,给我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理解国家存在的理由。他并非把国家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而是看作是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而自愿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的概念,让我感到一种亲切感,好像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参与了这个游戏,并且有权利去质疑它的规则。他对于人民推翻暴政的权利的论述,更是让我看到了民主思想的萌芽,也让我明白了,为什么历史上的很多革命都将“人民主权”作为旗帜。这种“人民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思想,在今天依然具有振聋发聩的力量。阅读过程中,我时常会想到一些历史事件,以及发生在当下的各种社会运动,洛克的思想就像是一把钥匙,帮助我更深刻地理解这些事件背后的逻辑和驱动力。他提醒了我,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并非是无限的,公民的抵抗权也并非虚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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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想象,一本诞生在如此遥远的年代的书,其思想的锋芒至今依然闪耀。洛克在《政府论(第二篇)》中提出的关于个人财产的论述,简直是为早期资本主义的兴起奠定了理论基石,也让我对“所有权”有了全新的理解。他通过“劳动”来论证财产权的合法性,这一思路既朴素又极具说服力,让人不禁思考,我们今天所拥有的很多东西,其原始的合法性是否真的源于我们自身的付出。而且,他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将其置于与生命和自由同等重要的地位,这让我明白,为什么在现代社会,经济自由和个人财产的保障如此受到重视。更让我感到惊叹的是,他并没有停留在对财产的辩护,而是进一步探讨了政府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职责,以及政府权力存在的局限性。这是一种非常精妙的平衡,既承认了政府的必要性,又为个人自由划定了清晰的界限。读这本书,就像是窥见了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源头,也让我对当下很多社会现象有了更深层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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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政府论(第二篇)》对我来说,简直是一次思想的洗礼。洛克以一种冷静而理性的笔触,为我们描绘了一个关于自由、权利和政府的理想图景,但这种理想并非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对人性深刻洞察的基础之上。他对“自然法”的界定,以及由此推导出的个体权利,让我开始真正理解“权利”的内涵,它不是恩赐,而是与生俱来的。而当他讨论到政府的起源时,我被他关于“同意”的论证深深吸引。这种“同意”的观念,打破了我过去对政府权力的盲目崇拜,让我意识到,政府的合法性,终究是建立在被统治者的认可之上的。尤其当他探讨到政府解体的原因以及人民的反抗权时,我感受到了思想的震撼。这种对政府权力边界的清晰界定,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坚定捍卫,让我对“民主”和“自由”这两个词有了更深刻、更具象的理解。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看待世界的方式都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对政治的理解也更加立体和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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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读起来就像是跟一位睿智的长者在进行一场深入的对话,他用一种非常沉稳、有条理的方式,一步一步地剖析着政府存在的根本逻辑。我尤其着迷于他对“同意”这一概念的反复强调,这是构建合法政府的基石,也是我之前从未如此深刻理解过的。他提出的“同意”并非是沉默的默认,而是必须是积极的、明确的,并且可以随时撤回的。这让我对“自由”有了更深的认识,自由不仅仅是摆脱束缚,更是一种积极参与和塑造自身生活环境的权力。当我读到关于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时,我脑海中立即浮现出现代政治制度的影子,原来这些看似理所当然的制度设计,在洛克这里早已有了清晰的雏形。他对于权力制衡的深刻洞察,以及对潜在的暴政保持的高度警惕,都让我对政府的运行机制有了更理性、更批判性的认识。我发现,这本书不只是关于“政府应该是什么样”,更是关于“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政府”。它鼓励我去审视现有的政治体制,思考其合法性的来源,以及公民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这种思考方式,让我在阅读过程中感到一种责任感,仿佛自己也成为了这场思想盛宴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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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这本《政府论(第二篇)》简直让人爱不释手,我之前对政治哲学一直提不起太大兴趣,总觉得理论艰深晦涩,但读了这本之后,我才真正体会到思考政治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它如此重要。作者的语言虽然严谨,但逻辑清晰得就像是在跟我娓娓道来,每一个论点都像是在铺设一块坚实的基石,让我一步一步地理解他所构建的理性王国。尤其是在关于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的探讨,让我开始重新审视人类的本质,以及个体在没有国家权力约束下的行为准则。他提出的“自然权利”这一概念,简直就像是一束曙光,照亮了我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理解。我时常在想,如果真有那么一个“自然状态”,人们是否真的能如此理性地相处?但即便如此,洛克所描绘的这种理想化的起点,依然为我们理解后来的社会契约和政府的必要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在于,它并不是高高在上地讲述道理,而是引导读者去思考,去质疑,去构建自己的理解。我发现自己会时不时停下来,合上书本,在脑海中反复咀嚼他提出的观点,想象着这些理论如何在现实世界中运作。这种阅读体验,让我感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启迪,好像打开了一扇通往全新认知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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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好好读读,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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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非常的好,速度快,内容好。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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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很好,下次还来京东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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