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第二篇)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政府論(第二篇)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英] 約翰·洛剋 著,顧肅 譯
圖書標籤:
  • 政治哲學
  • 自由主義
  • 自然權利
  • 社會契約論
  • 政治思想史
  • 洛剋
  • 啓濛運動
  • 憲政主義
  • 西方政治思想
  • 古典政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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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譯林齣版社
ISBN:9787544759120
版次:1
商品編碼:11865743
品牌:譯林(YILIN)
包裝:平裝
叢書名: 譯林人文精選
外文名稱: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1-01
用紙:純質紙
頁數:153
字數:234000###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政治哲學和政治學的名篇,西方政治思想重要的經典之一。
  ·知名政法學者,南京大學哲學與法學教授顧肅翻譯並作導讀。

內容簡介

  《政府論》匯集瞭洛剋的主要政治哲學思想,本篇係統地闡述瞭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範圍、目的等,係統地論證瞭“天賦人權”的基本原則,也較全麵地闡述瞭個人自由與法律的關係,並強調政治分權的思想,以防止權力的無限製膨脹和濫用。同時指齣通過社會契約建立的社會高於政府,當立定的法律被違反或是代理人濫用權力時,一個政府便是背叛瞭其人民,應該被解散。這些思想對於後世的現實政治産生瞭深遠的影響。

作者簡介

  約翰·洛剋(John Locke,1632—1704),英國哲學傢。與喬治?貝剋萊、大衛?休謨一起被列為英國經驗主義的代錶人物,也在社會契約理論上做齣重要貢獻。他主張政府隻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産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纔有正當性,否則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洛剋的思想對於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産生巨大影響,被廣泛視為啓濛時具影響力的思想傢和自由主義者。

  顧肅(1955— ),美國杜剋大學哲學碩士,南京大學哲學博士。南京大學哲學與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專職研究員、教授。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人文學者,澳洲墨爾本大學、英國倫敦經濟學院等校高級訪問學者。

精彩書評

  法國革命時的自由思想正是從英國輸入的,洛剋是這種自由思想的始祖。
  ——弗裏德裏希·恩格斯

目錄

譯者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論自然狀態
第三章 論戰爭狀態
第四章 論奴役
第五章 論財産權
第六章 論傢長權
第七章 論政治的或公民的社會
第八章 論政治社會之起源
第九章 論政治社會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 論共同體的形式
第十一章 論立法權的範圍
第十二章 論共同體的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
第十三章 論共同體諸權力的歸屬
第十四章 論特權
第十五章 綜論父權、政治權力和專製權力
第十六章 論徵服
第十七章 論篡奪
第十八章 論暴政
第十九章 論政府的解體

精彩書摘

  第八章 論政治社會之起源
  §95. 如上所述,人按照本性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將任何人置於這種社會地位之外並受另一人政治權力的限製。同意的情況是通過與其他人協商,聯閤並組成一個社群,為的是他們相互之間舒適、安全與和平的生活,有保障地享受其財産,並且擁有防禦社群之外任何人侵害的更大安全保障。任何數量的人們都可以做到這一點,因為這樣並不損害其他人的自由,這些人仍像從前一樣擁有自然狀態中的自由。當任何數量的人們如此同意建立起一個社群或政府時,他們就立刻聯閤起來並組成一個政治體,在那裏,多數人擁有為其餘的人采取行動和做齣決定的權利。
  §96. 因為當任何數量的人通過每個人的同意組成一個社群時,他們就使這個社群成為一個整體,擁有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的權力,而這隻能經由多數人的意願和決定纔能做到。任何社群由於隻能根據它的每個個人的同意纔能行動,作為一個整體,它必須步調一緻地行動,這就需要這個整體應當以這樣的方式來行動,即由較強的力量來做決定,這就是多數人的同意,否則,它就不可能作為一個整體、一個社群而行動或繼續存在,而使它聯閤成為一個整體的每個人的同意,要求它應該這樣來行動;因而每個人都受這種有待多數人決定的同意所約束。所以,我們看到,在一些由實在法授權的議會,這些對其授權的實在法並未明確規定人數,多數人的行為作為全體人的行為得以通過,並且根據自然和理性的法則,當然也決定其擁有全體人的權力。
  §97. 因此,當每個人經由與其他人的同意而建立一個政府統治下的政治體時,就使他自己對這個社會的每個成員承擔起服從多數人的決定並由多數人來議決的義務;否則,他和其他人為聯閤組成一個社會而訂立的原初契約就沒有任何意義,而且,他若仍像以前在自然狀態中那樣自由,並且除瞭受在此狀態下的束縛以外沒有其他的束縛,那就不成其為契約瞭。因為,若是如此,那任何契約會是什麼樣子的呢?假如除瞭他自己認為閤適的並且曾真實錶示同意的法令之外,他不受該社會任何法令的束縛,那還有什麼新的契約呢?這樣他擁有的自由就會仍然像他自己在契約之前或自然狀態中的任何其他人享有的自由一樣大,因為他可以在他覺得閤適時服從並同意社會的任何行為。
  §98. 如果多數人的同意並未在理性上被接納為全體人的行為並為每個人做決定,那麼,唯有每個人的同意纔能構成全體的行為;而考慮到相當數量(盡管要比全體人數少得多)的人身體有恙和耽於事務必然使許多人不能齣席公共會議,以及意見的多樣性和利益衝突在所有人群中都難免會發生,這就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情況。因此,如果以這樣的條件來進入社會,那就隻能如同加圖走進劇院一樣,剛入場就退場。這樣的體製會使得強大的利維坦的持續時間比最弱小的生物還要短,在誕生的當天就夭摺;這是不可想象的,除非我們能設想理性的動物需要並組成社會隻是為瞭讓其解體。因為當多數人不能為其餘的人做決定時,他們就不能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所以將立刻再度解體。
  §99. 因此,所有脫離瞭自然狀態而聯閤成一個社群的人,都必須被理解為將他們聯閤組成社會的目的所必需的所有權力都交給這個社群的多數人,除非他們公開商定瞭任何一個比這種多數更多的人數。這是通過公開同意聯閤成為一個政治社會來實現的,而這是進入或組成一個社群的個人之間的契約所是或需要成為的樣子。因此,開始創建並實際地組成任何政治社會的,不過就是任何數量能夠組成多數、聯閤並組建成為這樣一個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而正是這樣並且隻有這樣,纔曾經或能夠創建世界上任何閤法的政府。
  §100. 對於這一點,我發現有兩點反對意見:第一,曆史上未找到這樣的例子,即彼此獨立和平等的一群人相聚在一起,以這種方法開始並組建一個政府。第二,人們這樣做在正當性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所有人生來就在政府之下,就必須服從該政府,不能自由地創建一個新政府。
  §101. 對第一個反對意見的迴答是:曆史隻給我們有關人們在自然狀態中一起生活的極少敘述,這完全不足為奇。由於那種狀態下的各種不便,對社會的熱愛和欲求,一旦任何數量的人們結閤在一起,隻要他們願意繼續一起生活,就會立即聯閤起來並組成社會。如果我們因為不大聽到人們處在自然狀態,就不推測他們曾經處於這種狀態之中,那我們也可以推測薩爾曼那塞爾或薛西斯的軍隊從來沒有經曆過孩童時期,因為很少聽到他們在成年和編入軍隊之前的情況。在任何地方,政府都是在記載之前就存在瞭,而在一個族群中長時間延續的公民社會通過其他更必要的技巧為他們提供安全、閤適和豐饒的生活之前,文字很少齣現。直到那時,他們纔開始搜尋其創立者的曆史,當超齣他們的曆史記憶之外時,纔追溯其本源。因為國傢就像特定的個人一樣,通常都不知道自己齣生和嬰兒期的情況;如果他們知道關於這方麵的任何情況,那也是靠參照他人保存的偶然記錄而得知的。而且我們知道世界上任何政體的起源情況的,除瞭上帝親自乾預的猶太民族(該民族完全不贊同父權統治)以外,都要麼是我所提到的如此起源的例子,要麼至少顯示齣它的跡象。
  §102. 誰要是不承認下述情況,那他肯定錶現齣古怪的傾嚮,在事實與他的假設不一緻時否認明顯的事實,即不承認羅馬和威尼斯的創立是由一些相互自由和獨立的人(在他們之間不存在自然的優越性或臣服關係)聯閤在一起的結果。如果我們可以引用阿科斯塔的話,那他告訴我們,以前在美洲的許多地方全然沒有政府。他說:“有許多強烈而明顯的猜測,這些人[指的是秘魯的原住民]在長時間內沒有國王,也沒有國傢,而是過著軍隊般的生活,像今日在佛羅裏達,切裏誇納人,巴西那些人和許多其他民族那樣,都沒有國王,但在和平或戰爭的機會來臨時,他們纔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定他們的領導者。”(第1 捲,第25 章)如果說,那裏的每個人生來就受製於他的父親或傢長,那麼,孩子對父親應有的服從,並沒有剝奪他聯閤成為一個他認為恰當的政治社會的自由,這在前麵已經證明瞭;但無論如何,這些人顯然實際上是自由的。不論一些政治人物現在會將他們中間的任何人置於怎樣的優越地位,但他們自己卻並不提齣這種要求;而是根據同意,他們都是平等的,直到他們根據同樣的同意設立瞭他們上麵的統治者。這樣,他們的政治社會都源於自願的聯閤,以及人們在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時自由行動的相互協議。
  §103. 我希望,查士丁所提到的與巴蘭杜斯一起離開斯巴達的那些人將被承認是相互獨立的自由人,並根據他們自己的同意而建立瞭一個他們之上的政府。因此,我已從自由的、處於自然狀態的人民的曆史中列舉瞭一些例子,他們相聚在一起,聯閤起來並開創瞭一個國傢。如果說,缺少這樣的例子就是用來證明政府不是或不能如此開創的證據,那麼我覺得,主張父權帝國的人最好還是彆管此論,而不是以此來反對自然的自由;因為,假如他們能從曆史中列舉如此多關於政府起源於父權的例子,那我認為(盡管從曾經是的事實論證應當是正當的東西,這種推論至少是沒有多大力量的),在這件事上對他們讓步大概不會有多大危險。然而,我也許可以在此問題上給他們提齣建議,他們如不過多地深入他們在事實上已經著手進行的對政府起源的尋求,那會更好,以免他們發現在大部分政府的基礎上,有些東西對他們所力促的方案和所爭取的這樣一個權力很不利。
  §104. 但結論是:我們論證的理由是樸實清楚的,即人是天然地自由的;曆史的例子錶明,世界上凡在和平中開創的政府,都是從上述基礎開始的,是經過人民的同意而創建的;因此,關於最初樹立的政府,其權利在何處,或者人類的意見或實踐是什麼,對此能夠懷疑的餘地是極小的。
  §105. 我將不否認,如果我們遵循曆史的指點迴顧共同體的起源,一般會發覺這些共同體是在一人統治和管理之下。我也傾嚮於認為,當一個傢族成員多到足夠養活自身,並在不與其他傢族混居的條件下延續整個傢族的共處時(像許多地廣人稀的地方經常發生的那樣),政府一般起始於父親。因為按照自然法,父親與其他每個人一樣擁有在他認為恰當時處罰任何違反自然法的行為的權力,因而也可以處罰他犯過錯的子女,即便他們已是成人,不再處於受監護狀態;他們一般也很情願接受他的處罰,並且反過來都會同他一起對付違法者,從而賦予他執行對任何違法行為懲罰的權力,這樣就在事實上使他成為所有仍與他的傢族聯閤在一起的人之上的立法者和統治者。他是最適閤得到信任的;父親的情感使得他們的財産和利益在他的照料下獲得保障;在孩提時代服從他的習慣使他們更容易服從他,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因此,如果生活在一起的人們中間不可避免地要有政府,他們必須有一個人來統治他們,那麼,還有誰能像他們共同的父親那樣適閤成為這個人(除非疏忽、殘忍或任何其他心理或身體的缺陷使他不適閤擔當此任)呢?然而,當父親去世時,如果留下的繼承人在年齡、智慧、勇氣或任何其他品質上都不足以勝任統治,或者幾個傢族聚集在一起,同意繼續共同生活,這時毋庸置疑的是,他們行使其自然的自由權,擁立他們判定為最能乾和最可能統治好他們的人擔此重任。與此情況相閤,我們發現,還沒有受到秘魯和墨西哥兩大帝國的武力徵服和擴張領土影響的美洲人,依然享有他們自然的自由,盡管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他們一般擁戴已故君王的繼承人;但他們若發現他軟弱無力或不能勝任,就會棄之不用,擁立最堅強和勇敢的人擔當他們的統治者。
  ……

前言/序言

  英國哲學傢洛剋(John Locke,1632—1704 )的《政府論》是政治哲學和政治學的名篇,是西方政治思想最重要的經典之一。該書分為兩篇,其中最具影響和政治曆史意義的是第二篇,這裏將其重新翻譯成中文本,供讀者參閱。
  一、.生平與思想發展
  洛剋生活於從查理一世統治的第十七年到安妮女王統治的第三年,經曆瞭英國革命的全過程,而其主要活動則是在革命後期。他齣生於一個中産階級的清教徒傢庭,當過律師的父親在參加內戰時站在國會一邊。1652 年,洛剋進入牛津大學的基督教會學院,畢業後繼續留校任教。1660 年王朝復闢時已擔任該校講師。現實政治鬥爭使他開始對社會問題發生興趣,寫瞭《論自然法》等文章。當時牛津大學的主持人是些獨立派人物,洛剋與這所大學的關係一直維持到1684 年,這一年他由於政治原因而未獲續聘。他的學術興趣先是哲學,然後是物理學、化學和醫學,在英國皇傢科學院成立後不久便成為其院士。1667 年,他因為結識瞭英國醫學界的頭麵人物托馬斯·希頓漢而在醫學臨床診斷和研究上獲得進一步深造,這也為他提齣並論證經驗是知識來源這一堅定哲學信念打下瞭實驗的基礎。
  洛剋的醫學知識也使他於1666 年有機會結識艾希利勛爵,即後來的沙夫茨伯裏伯爵。當時這位勛爵是輝格黨的領袖和公共生活中的核心人物。洛剋高超的手術挽救瞭這位政治傢的性命,因而在此後15 年裏與他結下瞭不解之緣。洛剋不僅成瞭這位政治傢的醫學顧問,而且還作為其政治和商業活動中的助手,幫助他起草瞭《卡羅萊納基本憲法》(1669 年)。沙夫茨伯裏伯爵在復闢時期支持君主製,主張公民自由、宗教寬容和經濟上的對外擴張,這些主張都對洛剋的思想發展産生瞭重要的影響。1675 年,這位伯爵在政治上失勢,洛剋受其牽連而僑居法國,大部分時間住在巴黎和濛彼利埃。當他1679 年返迴英國時,發現政治動亂正在加劇,而沙夫茨伯裏伯爵也成瞭針對朝廷的反對派首領,並最終被迫逃往荷蘭,於1683 年死於該國。洛剋本人也在1683 年末逃往荷蘭,一直到1689 年初與女王瑪麗二世同船返迴英國。
  洛剋在荷蘭期間深受他親眼所見的荷蘭人的自由精神和英雄氣概所感染,他羨慕這個國傢成瞭包括英國在內的所有歐洲國傢的政治和宗教避難所。雖然洛剋在到荷蘭之前已經形成瞭基本的自由主義信念,但他在荷蘭親眼看到瞭宗教和政治上的自由主義的實際運作和好處,因而更堅定瞭他幫助自己祖國趕走查理二世(以及後來的詹姆斯二世)壓製自由的專製政府的決心。洛剋的四封《論宗教寬容》的通信,第一封便是在荷蘭撰寫和齣版的;作為近代經驗主義奠基石的主要哲學著作《人類理解論》的綱要,也首先在荷蘭發錶。
  洛剋迴到英國後,政府曾邀請他齣任駐維也納或柏林的大使,但他選擇瞭留在英國,因而受命擔任高等法院法官,1696 年任貿易墾殖部專員。此後由於健康原因而辭去瞭公職,並於1704 年10 月28 日病逝。
  洛剋《論宗教寬容》的書信在西方思想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被認為是對思想和信仰自由的最早的係統闡述。他批判瞭英國封建教會和長老派的宗教偏見和迫害政策,要求實行政教分離和信仰自由。而他最著名的政治哲學著作則是《政府論》兩篇,其寫作始於1679 年,完成於1681 年。該書的目的是為沙夫茨伯裏伯爵及其輝格黨的朋友們企圖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論和智慧的武器。洛剋於1689 年迴到英國以後,由於革命已經發生,他便根據新形勢修改瞭《政府論》。盡管該書第一版上印齣的年代是1690 年,但它在1689 年10 月已經上市銷售。此時的《政府論》看起來是為在1688—1689 年革命中勝利的輝格黨錶示歉意。他在1689 年迴國後寫的序言中希望該書“足以確立我們偉大的秩序恢復者、現在的威廉國王的王位”,但他也強調希望該書“嚮世界論證英國人民對公正的自然權利的熱愛,他們捍衛這些權利,以及當國傢處於奴役和毀滅邊緣時拯救國傢的決心”。他沒有說自己寫作此書是為革命作論證。但事實上,這本書成瞭英國革命最係統、最深刻的理論錶述。沒有洛剋那樣的實際政治經驗和興趣,沒有他那種對理性的哲學信念和執著的經驗主義立場,以及他那樣在精神上的自由和解放,是寫不齣這部近代自由主義的經典著作的。在《政府論》第一篇,他運用明確的邏輯分析,揭露瞭菲爾麥(Sir Robert Filmer,1589—1653,英國政治思想傢,王權神授說的主要代錶)學說中的矛盾,批評其父權說的謬誤,指齣亞當的父權並不是一種政治上的統轄權;即使亞當對其子嗣享有政治上的統轄權,人們也無法斷定誰是亞當的長房後裔和閤法繼承人。這些議論批駁瞭君權神授的專製主義理論基礎。而代錶洛剋最重要的政治理論貢獻、最廣為流傳、被人們反復閱讀引證的,則是他的《政府論》第二篇。
  二、.英國革命的思想總結
  英國革命是近代西方一個重大的曆史事件,是民主政治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摺點。如果說霍布斯是英國革命氛圍造就的最早的大政治思想傢的話,那麼,洛剋則是這場革命的集大成者,也是17 世紀英國最著名的哲學傢和政治思想傢。他比霍布斯更具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色彩,這錶現在他提齣的私有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社會契約論、政治分權、宗教寬容等觀點中。而這些觀點的提齣和闡述,都與英國革命的實際運作、發展過程和洛剋本人的經曆有直接的關係。
  革命的清教徒統治英國一直到1660 年,此後卻不能使革命繼續按照他們的方式進行下去。剋倫威爾死於1658 年,不到兩年時間,被處死的查理一世的兒子查理二世便帶著一群流亡的保王黨人迴國,開始瞭英國曆史上的復闢時期。查理二世無子嗣,其弟詹姆士是天主教徒,一旦繼承王位,他自然會恢復天主教。為瞭杜絕天主教恢復的可能性,1679 年5 月,國會裏的資産階級新貴族代錶提齣瞭所謂“排斥法案”,要求取消詹姆士的王位繼承權,永遠禁止他迴國,否則以叛國罪論處。在國會內擁護該法案的被稱為輝格黨,而反對者稱托利黨。為瞭預防輝格黨人被逮捕,輝格黨人促使國會通過瞭“人身保護法”。該法規定:如果沒有法院發齣的拘票,任何人都不能被逮捕;被逮捕的人在受審之前的拘留期不得超過一定的時日,也就是說,對於依法逮捕的人,必須及時提交法院審訊。這個法律對於保護人身自由具有重大的意義。此後,雖有1685 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後取消人身保護法等倒行逆施,但在1688 年,代錶資産階級和新貴族的輝格黨人和代錶國教僧侶及封建貴族的托利黨人聯閤瞭起來,發動瞭廢黜詹姆士二世的革命。次年2 月,英國國會通過瞭《權利法案》,規定此後的英國國王必須是新教徒,國王必須按照國會的意誌行事,而且隻有經下院同意,纔能徵收新稅和招募常備軍,等等。
  這場“光榮革命”取得瞭進一步的成果。比如,法官的錶現隻要正當,就無權撤消其職位;國王更無權隨意罷黜他們,隻有在上下兩院通過時方可罷免。書報檢查製度的廢除實現瞭宗教和政治事務上的錶達自由,並在法律上保證瞭對不同政見的清教徒的寬容,因而為宗教信仰與政治忠心的普遍分離原則開闢瞭道路。“光榮革命”的基本成果一直保留到1832 年不流血的改革,而如果沒有1688 年的“光榮革命”,這場將政治權力從貴族紳士轉嚮中産階級的改革是不可能實現的。“光榮革命”從法律上為英國政府確立瞭自由主義的基礎,從而為英國直到20 世紀的一係列獨特的妥協和不流血的政治改革打下瞭基礎。
  這種理性自由主義的精神在洛剋身上得到瞭充分的反映,尤其是在他的名著《政府論》中。
  洛剋是虔誠的基督教徒,在他的著作中可以看到宗教信仰所起的作用。但他的側重點是將抽象的人性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通過一種經驗主義立場來高揚理性,反對君權神授的理論,並把人性當作社會政治問題的最根本因素。這些都代錶瞭真正現代意義上的人性和理性,為他的政治社會理論奠定瞭哲學基礎。
  洛剋政治社會理論的特點便是總結瞭宗教改革末期和國王與國會分裂這段時間的政治思想。他集前人思想之大成,把過去經驗産生的政治倫理思想集中起來,納入屬於他那個革命時代的開明思想之中。他用帶個人風格的樸實而有說服力的語言論述瞭天賦財産權利的神聖性、自然法理論、社會契約論,以及在政治思想史打下瞭他獨特烙印的政治分權學說,如此等等。這些思想傳給瞭整個18 世紀,在歐洲大陸特彆是革命的法國,並在謀求獨立的美國開花結果。洛剋也沒有完全割斷曆史,人們通過鬍剋(Hooker)發掘齣來的中世紀傳統而可以將這些思想一直追溯到阿奎那。當然,這種繼承決不是全盤接受,而是具有高度選擇性的,其錶現形式、階級和社會基礎已完全不同。這一切都奠定瞭洛剋作為一位最偉大的政治思想傢的地位。

《自由的基石:論公共權力與個體權利的界限》 這本書是一部關於政治哲學的深刻探討,它聚焦於一個核心問題:閤法政府的起源、目的及其運作的根本原則。作者以一種嚴謹且富有邏輯的推理,構建瞭一個關於政治權威的理論框架,旨在為理解和評價政府的權力提供清晰的視角。全書洋溢著對人類自由和理性能力的信心,並力圖揭示社會契約的本質,以及為何個人必須放棄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以便在更有序、更安全的社會中生活。 第一章:自然狀態與自由的根源 本書的開篇,作者便將我們引入一個引人入勝的概念——“自然狀態”。這並非一種曆史上的具體時期,而是一種思想實驗,用以揭示人類在不受任何政治權威約束時的基本處境。在自然狀態下,個體是完全自由的,能夠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事,並擁有支配自己財産和人身的權力,但這種自由並非無邊無際的放縱。作者明確指齣,它受製於“自然法”的約束。自然法,在作者看來,是理性的聲音,它教導所有人類,既然人人平等且獨立,就不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産。因為,人人都是至高無上造物主的創造,都是他的財産,被派來執行他的意誌,當他們被派遣完成其任務時,他們的生命就有屬於造物主的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剝奪或損害造物主的生命,或其任何被造物的生命。 在這種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被賦予瞭執行自然法的權力,即懲罰那些侵犯自然法的人。這是一種普遍的審判權,每個人都可以成為自然法的執行者。然而,作者也敏銳地指齣瞭自然狀態的固有缺陷。由於缺乏一個共同的、公認的法律,缺乏一個有權力的法官來公正地解決糾紛,自然狀態下的懲罰往往會變得不公正和過度。人們的激情和偏見會扭麯他們的判斷,導緻報復螺鏇的産生,使得和平與安全難以維係。因此,盡管自然狀態擁有自由,但它充滿瞭“不確定性和危險”。 第二章:政治社會的形成:自願的結閤 正是為瞭剋服自然狀態的種種不便,個體纔自願地選擇結閤起來,建立政治社會。作者強調,“自願”是這裏的關鍵。政治社會的建立不是強迫的結果,而是個體為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尤其是生命、自由和財産,而做齣的理性選擇。當個體同意加入一個社會時,他們就同意將一部分權力,即執行自然法的權力,交給社會集體。這種集體權力,通過多數人的同意而運作,構成瞭政府的基礎。 這種同意並非總是明確的(如通過公開宣誓),它也可以是默會的。一旦一個人享受瞭某個政府所提供的保護和好處,例如居住在某個領土內,使用其道路,或受到其法律的保護,他就默示地同意瞭該政府的管轄。通過這種自願的結閤,個體放棄瞭部分個人自由,換取瞭社會帶來的安全和秩序。這種放棄並非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個體之所以同意接受政府的統治,是因為他們相信政府能夠更好地保障他們的根本權利,而不是侵蝕它們。 第三章:政治權力的性質與目的 本書的核心論證之一在於界定政治權力的真正性質和目的。作者明確反對將政治權力視為一種絕對的、不受約束的專製統治。相反,他認為政治權力是一種“公權”,它是由社會成員為瞭共同的福祉而委托給政府的。這種權力不是為瞭統治者的個人利益而存在,而是為瞭“保障社會成員的生命、自由和財産”。 因此,政治權力具有以下幾個關鍵特徵: 公共性: 它屬於整個社會,而非某個個人或團體。 目的性: 它的存在是為瞭實現社會成員的共同目標,即安全和福祉。 限製性: 它受到自然法和成文法的雙重約束。政府的權力不能超齣社會委托的範圍,也不能違反自然法的基本原則。 作者特彆強調,政治權力與父權和主權(奴役權)有著本質的區彆。父權是基於親子關係,其目的在於教育和撫養子女,直到他們能夠自立。主權則是基於徵服或欺騙,是一種非法且不正當的權力。而政治權力,建立在社會契約之上,其目的是為瞭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並且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 第四章:政治權力的限製:法律與統治者的義務 為瞭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作者詳細闡述瞭政治權力的限製。這些限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法律的至高無上: 閤法政府必須按照頒布的、穩定的法律來統治,而不是依據臨時的、任意的命令。這些法律必須是為瞭社會成員的福祉而製定的,並且必須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人。 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不是為瞭壓迫和剝削,而是為瞭保障個體的自由和財産。 私有財産的神聖性: 作者對私有財産的保護給予瞭極大的重視。他認為,財産是勞動和努力的成果,受到自然法的保護。政府的職責是保護財産,而不是任意剝奪。 禁止權力轉移: 政府的權力是社會成員委托的,不能被非法轉讓給任何他人或機構。 財政權力: 稅收的徵收必須得到社會成員的同意,通常是通過其代錶。未經同意的稅收,是對人民財産的侵犯。 同時,作者也指齣瞭統治者對人民的義務。統治者是受托者,他們的權力是有限的,必須對社會負責。他們必須依法統治,保護人民的權利,並緻力於實現社會的共同福祉。 第五章:財産的起源與保護 作者在書中對財産的起源和保護進行瞭深入的探討。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土地是公共的。然而,當一個人將自己的勞動注入到自然界的物品中時,他便將其與自然界的公共性分開,並將其變為自己的財産。例如,采集野果,狩獵野生動物,或是耕種土地,這些勞動都賦予瞭物品個人所有權。 這種勞動賦予財産權的原則,即使在貨幣齣現之後也依然適用。貨幣本身並沒有內在價值,它的價值來自於人們的同意,以及它能夠幫助人們積纍超過自己 immediate 需要的物品,從而促進更大範圍的交換和儲存。 作者認為,政府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護私有財産。沒有對財産的保障,自由就失去瞭根基,人們也沒有動力去創造和生産。因此,任何試圖非法剝奪或侵犯人民財産的政府,都是背叛瞭其建立的根本目的。 第六章:父親的統治與政治統治的區彆 為瞭更清晰地界定政治權力的性質,作者特意將政治統治與父權進行瞭區分。父權是一種暫時的、有目的的權力,其目的在於撫養和教育子女,直到他們能夠獨立自主。這種權力是基於自然關係,並且其範圍是有限的。 而政治權力,如前所述,是一種公權,是社會成員為瞭實現共同目標而委托的。它的目的不是為瞭個人的利益,而是為瞭社會的整體福祉。政治統治是基於同意,而不是基於血緣。父權可以在政治統治之下存在,但兩者不能混淆。這種區分對於理解政府的閤法性至關重要,它錶明政府的權力並非源於天然的等級關係,而是源於社會成員的自由選擇和共同協議。 第七章:論專製與僭越 在書中,作者也對“專製”和“僭越”進行瞭批判。專製是指一種不受法律約束的、以個人的絕對權力來統治他人的權力,無論其法律和管理如何。這種權力與自然法是完全對立的。而僭越則是指一個人,在知道自己沒有權利的情況下,卻試圖行使他人的權力。 作者認為,無論是專製還是僭越,都是對社會契約的違背,是對人民權利的侵害。一個真正的、閤法的政府,必須是受法律約束的,並且其權力必須是有限的。專製統治下的統治者,即使以“法律”的名義行事,如果這些行為是隨意和不公正的,那麼它們仍然是對人民自由的壓迫。 第八章:政治統治的終止 本書的最後,作者探討瞭政治統治的終止,即人民在何種情況下有權反抗政府。他指齣,當政府違背其建立的宗旨,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産,並且這種侵犯是係統性的、持續性的,那麼人民就有權反抗。 這種反抗權並非是無限製的起義,而是最後的手段。在采取反抗行動之前,人民應盡可能嘗試通過和平的、閤法的途徑來尋求改變。但是,當所有和平的途徑都已被堵塞,政府已經成為人民的敵人,而不是保護者時,人民就有權利,甚至有義務,運用自己的自然權力來推翻這樣的政府,並建立一個新的、能夠保障他們權利的政府。 作者強調,這種反抗權不是針對個人的,而是針對整個政府的,或者說,是針對政府中的那些違背瞭其受托職責的成員。這種反抗的目的,是為瞭恢復社會應有的秩序和安全,而不是為瞭製造混亂。 總結 《自由的基石》這本書,以其清晰的邏輯、深刻的洞察和對個體權利的堅定辯護,為我們理解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提供瞭寶貴的財富。它強調瞭政府的閤法性來源於人民的同意,其目的在於保障個體的自然權利,並且其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這本書不僅是對一個特定曆史時期政治思想的迴顧,更是一部跨越時空的、關於自由與統治之間永恒對話的深刻論述,至今仍能激發我們對理想政治秩序的思考。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政府論(第二篇)》對我來說,簡直是一次思想的洗禮。洛剋以一種冷靜而理性的筆觸,為我們描繪瞭一個關於自由、權利和政府的理想圖景,但這種理想並非空中樓閣,而是建立在對人性深刻洞察的基礎之上。他對“自然法”的界定,以及由此推導齣的個體權利,讓我開始真正理解“權利”的內涵,它不是恩賜,而是與生俱來的。而當他討論到政府的起源時,我被他關於“同意”的論證深深吸引。這種“同意”的觀念,打破瞭我過去對政府權力的盲目崇拜,讓我意識到,政府的閤法性,終究是建立在被統治者的認可之上的。尤其當他探討到政府解體的原因以及人民的反抗權時,我感受到瞭思想的震撼。這種對政府權力邊界的清晰界定,以及對公民權利的堅定捍衛,讓我對“民主”和“自由”這兩個詞有瞭更深刻、更具象的理解。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看待世界的方式都發生瞭一些微妙的變化,對政治的理解也更加立體和深刻瞭。

評分

約翰·洛剋這本《政府論(第二篇)》簡直讓人愛不釋手,我之前對政治哲學一直提不起太大興趣,總覺得理論艱深晦澀,但讀瞭這本之後,我纔真正體會到思考政治是什麼,以及為什麼它如此重要。作者的語言雖然嚴謹,但邏輯清晰得就像是在跟我娓娓道來,每一個論點都像是在鋪設一塊堅實的基石,讓我一步一步地理解他所構建的理性王國。尤其是在關於自然狀態和自然法的探討,讓我開始重新審視人類的本質,以及個體在沒有國傢權力約束下的行為準則。他提齣的“自然權利”這一概念,簡直就像是一束曙光,照亮瞭我對個人自由和尊嚴的理解。我時常在想,如果真有那麼一個“自然狀態”,人們是否真的能如此理性地相處?但即便如此,洛剋所描繪的這種理想化的起點,依然為我們理解後來的社會契約和政府的必要性提供瞭堅實的基礎。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並不是高高在上地講述道理,而是引導讀者去思考,去質疑,去構建自己的理解。我發現自己會時不時停下來,閤上書本,在腦海中反復咀嚼他提齣的觀點,想象著這些理論如何在現實世界中運作。這種閱讀體驗,讓我感到一種前所未有的啓迪,好像打開瞭一扇通往全新認知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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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帶來的思考是如此深遠,它迫使我跳齣日常瑣碎,去審視政治的本質和目的。洛剋對於“社會契約”的闡述,給我瞭一種全新的視角來理解國傢存在的理由。他並非把國傢看作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存在,而是看作是人們為瞭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而自願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的概念,讓我感到一種親切感,好像我們每個人都或多或少地參與瞭這個遊戲,並且有權利去質疑它的規則。他對於人民推翻暴政的權利的論述,更是讓我看到瞭民主思想的萌芽,也讓我明白瞭,為什麼曆史上的很多革命都將“人民主權”作為旗幟。這種“人民擁有最終決定權”的思想,在今天依然具有振聾發聵的力量。閱讀過程中,我時常會想到一些曆史事件,以及發生在當下的各種社會運動,洛剋的思想就像是一把鑰匙,幫助我更深刻地理解這些事件背後的邏輯和驅動力。他提醒瞭我,任何政府的權力都並非是無限的,公民的抵抗權也並非虛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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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讀起來就像是跟一位睿智的長者在進行一場深入的對話,他用一種非常沉穩、有條理的方式,一步一步地剖析著政府存在的根本邏輯。我尤其著迷於他對“同意”這一概念的反復強調,這是構建閤法政府的基石,也是我之前從未如此深刻理解過的。他提齣的“同意”並非是沉默的默認,而是必須是積極的、明確的,並且可以隨時撤迴的。這讓我對“自由”有瞭更深的認識,自由不僅僅是擺脫束縛,更是一種積極參與和塑造自身生活環境的權力。當我讀到關於立法權和執行權的分離時,我腦海中立即浮現齣現代政治製度的影子,原來這些看似理所當然的製度設計,在洛剋這裏早已有瞭清晰的雛形。他對於權力製衡的深刻洞察,以及對潛在的暴政保持的高度警惕,都讓我對政府的運行機製有瞭更理性、更批判性的認識。我發現,這本書不隻是關於“政府應該是什麼樣”,更是關於“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政府”。它鼓勵我去審視現有的政治體製,思考其閤法性的來源,以及公民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這種思考方式,讓我在閱讀過程中感到一種責任感,仿佛自己也成為瞭這場思想盛宴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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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想象,一本誕生在如此遙遠的年代的書,其思想的鋒芒至今依然閃耀。洛剋在《政府論(第二篇)》中提齣的關於個人財産的論述,簡直是為早期資本主義的興起奠定瞭理論基石,也讓我對“所有權”有瞭全新的理解。他通過“勞動”來論證財産權的閤法性,這一思路既樸素又極具說服力,讓人不禁思考,我們今天所擁有的很多東西,其原始的閤法性是否真的源於我們自身的付齣。而且,他對於財産權的保護,將其置於與生命和自由同等重要的地位,這讓我明白,為什麼在現代社會,經濟自由和個人財産的保障如此受到重視。更讓我感到驚嘆的是,他並沒有停留在對財産的辯護,而是進一步探討瞭政府在保護私有財産方麵的職責,以及政府權力存在的局限性。這是一種非常精妙的平衡,既承認瞭政府的必要性,又為個人自由劃定瞭清晰的界限。讀這本書,就像是窺見瞭西方政治思想發展的一個重要源頭,也讓我對當下很多社會現象有瞭更深層次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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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很好,下次還來京東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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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不錯不錯不錯不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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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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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書是正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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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送貨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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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每一個公民去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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