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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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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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憲法篇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年3月14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1-)
(二)選舉、代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法
(2010年3月14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法
(2010年10月28日)(1-)
(三)國傢機構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年10月27日)(1-)
(四)特彆行政區、民族區域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1-)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
彆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
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1-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1-)
(五)基層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0年10月28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89年12月26日)(1-)
(六)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1-)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閤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齣的行政行為。[08/2/4408/4/六05/2/8505/2/98
05/2/99]
【相關法條:行訴解釋第1至5條】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乾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齣庭應訴。不能齣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齣庭。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閤法進行審查。[12/2/9808/2/100]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閤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製度。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産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産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齣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齣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産權等閤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製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産權等閤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11/2/8008/2/440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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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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