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賄賂犯罪的司法認定

貪汙賄賂犯罪的司法認定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劉方 著
圖書標籤:
  • 貪汙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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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腐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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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82721
版次:1
商品編碼:11882667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50
字數:793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貪汙賄賂犯罪中新的犯罪現象和新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斷齣現,罪刑法定和打擊懲治貪汙賄賂犯罪之間所錶現齣來的矛盾比較尖銳,本書為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刑法適用提供瞭一個全新的應用模式,並在這二者之間確定瞭一個清晰的界限並提供瞭恰當的處理方法,便於辦案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

作者簡介

劉方,男,土傢族,1961年齣生,湖北人,1995年畢業於武漢大學,刑法碩士,教授,現就職於檢察理論研究所。曾長期在基層司法機關工作,具有較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牢固的專業知識。先後在《法學評論》、《法學》、《法學雜誌》、《中國法學》等學術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80餘篇,個人法學類專著9部,主編、閤著、參著各類法學著作、書籍20餘部。

目錄

第一章貪汙罪
第一節貪汙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徵
第二節貪汙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理解貪汙罪的處罰標準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三節貪汙罪主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貪汙罪主體的立法變化
二、現行刑法對貪汙犯罪主體的規定
三、“國傢工作人員”法定範圍的變化
四、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認定的範圍
五、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六、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人員的認定
七、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八、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九、受國傢機關和其他國有單位“委派”人員的認定
十、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十一、對“從事公務”的釋義
十二、對“二次委派”行為的認定
十三、“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人員的認定
十四、因承包關係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行為的認定
十五、因租賃關係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行為的認定
十六、因臨時聘用而經營、管理國有財産行為的認定
十七、村民委員會成員協助政府工作行為的認定
十八、村委會成員協助政府工作與村內自治事務工作的界限
第四節貪汙罪主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采取放任的態度占有公款是否構成貪汙罪
二、對“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主觀故意的理解
三、企業負責人截留單位收入不入賬而用於其他開支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五節貪汙罪客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貪汙罪犯罪對象的範圍
二、“國有公司”的定義
三、公共財産與共有財産的區分
四、違禁物品能否成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五、非法財物能否成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六、不動産作為貪汙罪犯罪對象的認定
七、無形財産能否成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八、國有企業債券能否作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
第六節貪汙罪客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含義和範圍
二、對利用過去職務上的便利行為的認定
三、利用身份或者地位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汙罪
四、“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內容和範圍
五、如何理解“非法占有”與“非法據為己有”的聯係
六、民警抓賭嫖把所得款非法占為己有行為的認定
第七節貪汙罪數額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構成貪汙罪的數額起點
二、多次貪汙數額如何纍計計算
三、如何計算貪汙實物的數額
四、如何認定貪汙股票的數額
五、貪汙禮品數額的認定
六、如何認定貪汙國有參股的閤資、閤作企業財産的數額
七、企業改製過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的認定
八、如何計算貪汙承包、租賃的國有資産的數額
第八節共同貪汙犯罪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共同貪汙犯罪與單獨犯罪的區分
二、正確理解貪汙罪身份的意義和作用
三、共同貪汙犯罪在主觀方麵的認定
四、非國傢工作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竊取公共財物行為的認定
(一)國傢工作人員為主犯的定罪
(二)非國傢工作人員是主犯,國傢工作人員為實行犯的定罪
(三)非國傢工作人員是主犯,國傢工作人員是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定罪
五、非國傢工作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相勾結,共同貪汙非國有單位財産的行為是否
構成貪汙罪
六、共同貪汙犯罪數額的認定
第九節貪汙罪既遂、未遂和中止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貪汙罪既遂行為的認定
二、貪汙罪未遂行為的認定
三、貪汙罪中止行為的認定
四、如何判斷外界因素對貪汙犯罪中止的影響
五、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後又將財物返還行為的認定
六、貪汙中止行為與不能犯未遂行為的區分
七、對貪汙犯罪未遂的處罰
八、對貪汙犯罪中止的處罰
第十節貪汙罪自首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構成貪汙罪自首行為的認定
二、如何認定貪汙罪自動投案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動機
三、共同貪汙犯罪中不同犯罪人自首範圍的認定
四、如何區分貪汙罪自首情節與坦白情節的界限
第十一節貪汙犯罪與其他犯罪行為的區分
一、倒賣進齣口批文行為的認定
二、個人將單位應得收入不入賬用於公務開支行為的認定
三、貪汙行為與內部職工盜竊行為的區分
四、共同貪汙犯罪與私分國有資産罪的區分
五、貪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六、貪汙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七、貪汙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八、貪汙罪與徇私舞弊低價摺股、齣售國有資産罪的界限
九、貪汙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的界限
十、貪汙罪與違規運用資金罪的界限
十一、貪汙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十二、貪汙罪與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界限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
第一節挪用公款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背景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徵
第二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關於立案和處罰標準的說明
第三節挪用公款罪主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主體範圍的認定
二、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三、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人員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四、國有企業承包者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五、國有單位聘用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六、銀行工作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七、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的人員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第四節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主觀方麵的構成
二、行為人誤將公款挪給他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三、挪用人不明知公款使用者是單位還是個人的情形如何認定
四、單位領導自認為將公款藉給他人使用是正當行使職權時如何認定
第五節挪用公款罪客體和對象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性質和範圍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對象的範圍及認定
三、非國有公司、企業資金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四、改製過程中的國有企業資金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五、單位截流的資金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六、單位債權、債務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七、特定物品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第六節挪用公款罪客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行為的認定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三、挪用公款給公司、企業使用行為的認定
四、挪用公款罪進行非法活動的認定
五、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行為的認定
六、挪用公款用於清償債務應認定為哪種形式的挪用行為
七、挪用公款“不予歸還”行為的認定
八、挪用公款行為轉化為貪汙行為的認定
九、挪用公款與藉用公款的區分
十、挪用臨時扣押的被執行款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十一、“挪而未用”行為的認定
十二、行為人采用濛蔽手段藉用單位公款行為的認定
十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冒名貸款行為的認定
十四、利用職務之便同時編造虛假事由藉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十五、集體挪用公款行為的認定
十六、單位負責人自行以單位名義將公款藉給他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十七、單位決策人將單位資金藉給本單位職工購房如何認定
十八、將公款放貸後從中收取利息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九、銀行工作人員將賬外公款藉給個人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用公款為債務擔保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一、挪用土地抵押貸款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二、挪用失業保險金、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三、挪用非特定公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四、挪用國庫券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五、挪用公款用於注冊公司、企業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六、利用職務之便藉用下級單位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七、多次挪用公款數額的認定
第七節挪用公款罪認定和處罰中的其他難點問題
一、共同挪用公款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和處罰
三、挪用公款罪一罪與數罪的認定
四、挪用公款罪追訴期限的認定
第八節挪用公款罪與其他罪之間的區分
一、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區分
二、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分
三、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分
四、挪用公款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分
五、挪用公款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的區分
六、挪用公款罪與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區分
七、挪用公款罪與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區分
八、挪用公款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分
第三章受賄罪
第一節受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徵
第二節受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受賄罪主體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受賄罪主體的立法演變
二、受賄罪主體的構成特徵
三、村支部書記收受賄賂行為的認定
四、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五、國有單位科技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六、新聞齣版機構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七、記者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八、醫療機構中的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九、教育科研機構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黑哨”和足球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一、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二、人大代錶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四、評審委員會成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五、質量檢驗機構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十六、以非法途徑取得國傢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能否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第四節受賄罪主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受賄罪故意內容的本質特徵
二、受賄罪的主觀故意中是否包括行為人明知是在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
三、是否要求行為人在權錢交易方麵具有明知
四、是否要求行為人對收受的財物(數額)具有明知
五、是否要求行為人對請托事項必須明知
六、是否要求行為人對危害後果具有明知
第五節受賄罪客體和對象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受賄罪客體與受賄罪對象的區分
二、對“國傢公務活動廉潔性”的認定
三、受賄罪犯罪對象的界定
四、未改變權屬的財産成為受賄對象的認定
五、“財産利益”的認定
六、非財産利益能否成為犯罪對象
七、未經登記的房産作為受賄對象的認定
八、有價證券的認定和計算
九、“迴扣、手續費”的認定
十、“乾股”的認定
第六節受賄罪客觀方麵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
二、“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行為的認定
三、利用過去職務上的便利,卸職後收受他人財物行為的認定
四、利用將任職務上的便利行為的認定
五、“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區彆
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立法變化
七、“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基本特徵
八、“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屬於受賄罪的必要構成條件
九、“為他人謀取利益” 在刑法上的認定
十、“為他人謀取利益”與受賄罪完成形態的關係
十一、為他人謀取正當利益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二、“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認定
十三、收受請托人財物但拒絕為其謀取利益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四、“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五、“通過其他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的含義是什麼
十六、“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七、行為人索取財物沒有得手的行為如何認定
十八、“經濟往來”行為的認定
十九、受賄後又退迴贓款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對“及時”退還行為的認定
二十一、國傢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後收受酬謝費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二、事後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三、國傢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物品後付少量現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四、受賄財物用於公務的行為如何認定
二十五、以藉款為名義收受賄賂行為的認定
二十六、節日收受下屬“紅包”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七節受賄罪認定中的其他難點問題
一、共同受賄行為的認定和理解
(一)共同受賄犯罪的立法變化
(二)共同受賄犯罪的構成形式
(三)共同受賄罪中的犯罪形態
二、受賄罪中“片麵共犯”的問題
三、國傢工作人員與其傢屬共同受賄行為的認定
四、幫助受賄行為與介紹賄賂行為的區分
五、受賄罪既遂與未遂行為的區分
六、受賄罪自首行為的認定
七、受賄罪一罪與數罪的區分
(一)與他罪行為發生競閤的認定
(二)與他罪行為發生牽連的認定
(三)罪名與他罪發生競閤的認定
(四)兩罪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認定
第八節受賄罪與其他罪之間的區分
一、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區分
二、受賄罪與貪汙罪的區分
三、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
第四章新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第一節交易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交易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交易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嚮請托人齣售物品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嚮請托人購買物品
(三)以明顯不對等的價值與請托人進行物物交換
三、交易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交易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優惠價格問題
(二)對“明顯”的把握尺度
(三)增設中介環節的受賄問題
(四)計算受賄財物的時間基準問題
(五)對行為人主觀態度的認定
第二節乾股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乾股的概念和特徵
二、乾股受賄的主要類型
三、乾股受賄數額的計算
(一)已登記轉讓或者實際轉讓情況下受賄乾股數額的認定
(二)分紅型受賄乾股數額的認定
四、認定乾股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準確判斷收受乾股構成受賄罪的前提條件
(二)股份價值的認定應當注意分彆不同類型的乾股進行
(三)收受不實乾股和收受擴張性乾股的數額認定問題
(四)行為人先收取紅利後登記股份的行為如何認定受賄數額
(五)乾股受賄行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第三節閤作投資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閤作投資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閤作投資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由請托人投資,國傢工作人員進行閤作開辦公司
(二)由請托人墊付資金,國傢工作人員參與投資但不參與管理
(三)由請托人墊付資金,國傢工作人員以其他方式投資或參與管理
三、閤作投資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閤作投資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對“齣資”和“墊資”的理解
(二)關於參與管理、經營的認定
(三)代為“齣資”型與獲取“利潤”型的區彆
(四)閤作投資受賄行為與其他犯罪行為的競閤問題
第四節委托理財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委托理財型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委托理財型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不齣資的理財受賄型
(二)齣資的理財受賄型
(三)委托的理財受賄型
(四)代理的理財受賄型
三、委托理財型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委托理財型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委托理財受賄罪與非罪的認定
(二)“應得收益”的認定
(三)對“明顯高於”的理解
(四)委托理財中的“保底條款”與受賄行為的關聯
(五)接受請托人提供沒有風險的盈利機會是否構成受賄
第五節以賭博形式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以賭博形式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以賭博形式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索取賭資型
(二)收受賭資型
(三)賭博贏資型
(四)代付賭債型
(五)混閤受賄型
三、以賭博形式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以賭博形式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對《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第5條第2款
內容的理解
(二)賭博受賄行為中的數罪形態
(三)賭博受賄行為與一般受賄行為的區分
第六節“掛名”取酬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掛名取酬型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掛名取酬型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掛名人不工作,薪酬由國傢工作人員領取
(二)掛名人不工作,薪酬由掛名人自己領取
(三)“掛名人”參加工作,但領取的薪酬大大超過應得報酬
(四)特定關係人實際參加工作,也按規定領取薪酬
三、掛名取酬型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掛名取酬型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特定關係人的範圍
(二)對“特定關係人”與“關係密切的人”的理解
(三)閤法薪酬與受賄“薪酬”的區分
(四)對“掛名”的理解
第七節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的主要類型
(一)特定關係人作為犯罪工具的類型
(二)特定關係人單獨實施犯罪的類型
(三)特定關係人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受賄的類型
三、認定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情婦(夫)的界定
(二)特定關係人之外的其他人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犯本罪的認定
(三)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區分
第八節財産權屬未變型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二、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的主要類型
(一)實際占有型
(二)藉用他人名義型
(三)長期藉用型
(四)正在辦理型
三、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數額的計算
四、認定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二)未變更財産權屬型受賄行為與藉用之間的區分
第九節離職國傢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行為的認定
一、離職國傢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的概念和特徵
二、離職國傢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行為的主要類型
(一)明示約定型
(二)暗示約定型
(三)約定兌現型
(四)約定索取型
三、認定離職國傢工作人員“事前約定”受賄行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離職國傢工作人員的範圍
(二)“事先約定”的認定
(三)“事先約定”受賄行為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區分
第五章單位受賄罪
第一節單位受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徵
第二節單位受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關於國傢機關作為單位受賄罪主體的爭議問題
二、單位與自然人共同受賄行為的認定
三、單位內設機構能否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四、單位受賄罪與幾種非罪行為的界限
五、“賬外暗中”收受行為的認定
六、單位違規收取“業務費”並暗中截留的行為如何認定
七、原受賄單位被閤並、解散、撤銷應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節單位受賄罪與相關罪的區分
一、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分
二、單位受賄罪與貪汙罪的區分
第六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一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及構成要件
第二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範圍
(一)國傢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二)其他與國傢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三)離職國傢工作人員
二、國傢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
三、對“影響力”的解讀
四、“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共犯問題
(一)實行型的共犯形態
(二)幫助型的共犯形態
(三)片麵型的共犯形態
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間接正犯的認定
七、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同其他罪的牽連與競閤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牽連及競閤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牽連及競閤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詐騙罪的牽連及競閤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瀆職罪的牽連及競閤
八、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罪與非罪的區分
第七章行賄罪
第一節行賄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變化
二、犯罪概念和構成特徵
第二節行賄罪的立案和處罰標準
一、立案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三、量刑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三節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一、“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認定
二、行賄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三、怎樣界定行賄罪的共犯
四、行賄對象錯誤是否構成行賄罪
五、如何準確認定行賄人的立功錶現

精彩書摘

  《貪汙賄賂犯罪的司法認定》:
  通過上述對共同貪汙犯罪人主觀方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齣如下推論:(1)不存在意思聯絡的同時或同地貪汙行為不是共同貪汙犯罪。如甲和乙均為單位齣納,在同一個上午,甲在自己所做賬簿內僞造單據貪汙公款l萬元;而乙也在自己所做的部分賬簿中僞造單據貪汙公款1萬元。甲和乙的貪汙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2)雖有一定的意思聯絡,但各自的主觀故意內容不同,也不構成共同貪汙故意。如甲和乙同是財務人員,二人商量各自從公款中取齣5萬元來過年開支。甲是采用的報銷假支齣將公款全部占為已有;而乙則是采取暫時支取的辦法將公款挪用。甲和乙雖然具有共同犯罪的聯絡,但故意的內容不同,不構成共同貪汙犯罪。(3)超齣共同故意內容的貪汙行為,不構成共同貪汙罪。例如,甲和乙同是財務人員,二人商量各自通過虛報開支非法占用公款2萬元。但結果,由於乙是齣納,自己瞞著甲多虛報瞭1萬元。乙所多虛報的1萬元,就不屬於甲與乙共同貪汙犯罪的數額。
  四、非國傢工作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竊取公共財物行為的認定
  非國傢工作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竊取公共財物的犯罪問題,實際上就是無身份者教唆、幫助有身份者實施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的問題。對於無身份者教唆、幫助有身份者實施或與之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如何確定罪名,刑法學界存在不同意見,有的人主張根據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徵定性。
  ……

前言/序言

前言



從古代的“墨”、“受賕”發展到當代的貪汙賄賂犯罪,這種既不光彩而又充滿銅臭味的犯罪類型,卻始終伴隨著人類社會的前行步伐,一刻也沒有停止下來。為瞭掙到那份不該享有的錢,不知有多少人不惜掉腦袋、遭囚禁,為瞭虛僞的榮華富貴,最終卻弄得傢破人亡、身敗名裂。既然總有人不以史為鑒,不以人為鏡,敢於以身試法,那麼懲治這些忘乎所以人的刑罰就會一直存續下來,並且得到不斷的完善和發展。新中國對貪汙賄賂犯罪的立法也是朝著科學與完善的方嚮發展。為瞭將曆史上貪婪犯罪行為中不同類型的行為分立齣來給予階梯式的不同刑罰。在傳統貪汙罪的基礎上,又增添瞭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産罪和私分罰沒財物罪。在侵犯公共財産所有權方麵,這些增添的罪名與貪汙罪在本質上是一緻的。在賄賂犯罪方麵,1979年刑法中尚且隻有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三個罪名,而到瞭1997年的刑法中,便擴展到瞭六個罪名,即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和單位行賄罪。2009年齣颱的《刑法修正案(七)》又增加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一罪名的重要意義在於拓展瞭受賄罪的主體,由原來的國傢工作人員延伸到瞭與國傢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2015年頒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針對刑法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又增加瞭“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我們姑且稱其為這個罪名。到現在為止,刑法第八章中的貪汙賄賂犯罪罪名已經達到14個。如此一來,我們需要在這方麵說的話也就越來越多瞭。

本書雖然注重實用性,但也不乏對許多理論問題進行深入探討。特彆是涉及各罪的共犯問題、犯罪既未遂區分問題以及罪與非罪的問題等,都是本書討論的重要話題。全書共分為15章,基本上是一個罪名一章。但14個罪名卻編齣瞭15章來,原因是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近幾年齣現的一些不斷變換手段的新型受賄方式設專章來解讀。從立法上看,這些“新型受賄方式”並沒有脫離受賄罪的窠臼而獨立存在。例如,行為人通過賭博方式受賄,但刑法上並沒有單獨設置賭博受賄罪這一罪名,這些行為在本質上仍然屬於受賄罪。由於《刑法》第385條的簡明內容已經無法有效概括這些新型受賄方式,纔不得不通過司法解釋予以補充。我們之所以將其單列一章,是因為這些新型受賄方式很難與傳統的受賄方式彌閤。混閤在一起論述,不僅內容龐雜無暇顧及,還可能造成對犯罪構成認識上的一些誤解。所以增設瞭一章來專門研究新型受賄行為。

本書主要圍繞司法實踐的需要來撰寫,所以,在基本犯罪構成理論和罪名概述方麵所花筆墨很少,主要內容都集中在與司法辦案業務密切相關的具體問題研究和解答方麵。全書集中瞭司法實踐中大大小小約500個不同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刑法界長期進行爭論,尚沒有明確界定的問題;也有的是司法解釋或有關規定已經作齣規定,但實踐中沒有很好運用的問題;還有的是從刑法理論上能夠給予相對正確的解答,而司法實踐中卻是十分棘手的問題。在論述或者解答這些問題時,作者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根據的,以有關規定為準,作者很少發錶與此相反的觀點。沒有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以刑法理論上通說的觀點或者司法實踐中公認的觀點來解決。對疑難問題的論述力戒在各種觀點之間舉棋不定,盡量少地列舉爭論不休的觀點。而是用簡明扼要的詞句將問題闡述清楚,並在此基礎上提齣應當采納的解決辦法。總之,本書的研究和解答主要是圍繞刑法中的定罪量刑所展開,目的在於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由於時間緊,作者認識水平有限,書中還存在很多不當的或錯誤的觀點,望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作者

2015年1月8日於北京
懸疑推理小說:《迷霧之城》 作者:陳墨 齣版社:天穹文化 頁數:480頁 定價:68.00元 ISBN:978-7-5678-9012-3 --- 故事梗概: 《迷霧之城》是一部扣人心弦的都市懸疑推理小說,故事發生在一座被永恒濕霧籠罩的沿海城市——“塞壬灣”。這座城市光鮮亮麗的背後,隱藏著錯綜復雜的權力網絡和深不見底的秘密。 主人公林風,一名被警隊開除的資深刑警,因一次任務中的“失誤”而身敗名裂,如今淪為一傢小型私傢偵探社的經營者。他沉默寡言,心思縝密,被過去的陰影所睏擾,唯一的慰藉是那副幾乎從不離身的黑框眼鏡。 故事伊始,一個看似簡單的失蹤案打破瞭林風平靜的生活。著名海洋生物學傢、同時也是塞壬灣首富之女的蘇雅,在一次前往城市標誌性建築“燈塔”的途中神秘失蹤。警方將其定性為“意外溺亡”,但蘇雅的未婚夫——一位在政商界擁有巨大影響力的年輕精英顧霆琛——堅信其中另有隱情,不惜代價聘請林風介入調查。 林風接手案件後,立刻察覺到這座城市彌漫的並非僅僅是自然霧氣,更有謊言和權力的迷霧。他發現蘇雅的失蹤與多年前發生在該市的一樁懸而未決的連環謀殺案有著韆絲萬縷的聯係。那樁舊案的受害者,似乎都與塞壬灣一個隱秘的“藝術品收藏俱樂部”有關。 隨著調查深入,林風被迫與他過去在警隊時的老對手、現任刑偵隊長趙毅再度閤作。趙毅性格張揚,信奉程序正義,他對林風的迴歸抱持著復雜的態度——既需要他的直覺和經驗,又對他過去的“汙點”耿耿於懷。兩人的閤作充滿瞭火藥味,但麵對案件背後越來越龐大的阻力,他們不得不暫時擱置個人恩怨。 核心謎團與層層剝繭: 小說構建瞭三條相互交織的敘事綫索: 1. 迷失的記憶與黑暗的過去: 林風在調查過程中,不斷被閃迴的碎片記憶所睏擾。他開始懷疑,自己當初被開除的事件,是否也與他正在追查的這個“俱樂部”有關?他必須麵對自己記憶中的空白和被刻意掩蓋的真相。 2. “塞壬之歌”的秘密: 蘇雅失蹤前,正在研究一種極其罕見的深海生物,這種生物的樣本被秘密保存在燈塔下的一個老舊科研基地內。林風發現,這個基地不僅是研究場所,更像是某種秘密交易的接頭點。燈塔象徵著指引,但在這裏,它卻成瞭吞噬生命的陷阱。 3. 權力棋局與幕後黑手: 顧霆琛的傢族勢力,以及城市中那些看似正派的社會名流,無一例外地與蘇雅的失蹤案有微妙的關聯。林風發現,這場失蹤案並非孤立事件,而是一場精心策劃的“清理行動”,目的是為瞭掩蓋一項涉及城市基建的巨額利益輸送,以及一場跨越數十年的道德腐敗。 小說的高潮部分,霧氣終於在暴風雨的洗禮下暫時散去。林風和趙毅追蹤綫索,潛入瞭燈塔深處的一個地下密室。在這裏,他們不僅找到瞭蘇雅留下的關鍵物證——一份被特殊油墨記錄的日記——更直麵瞭最終的幕後主使:一個僞裝成慈善傢的城市元老。這位元老利用其對藝術品收藏的愛好,構建瞭一個洗錢和信息交換的地下網絡,而蘇雅的海洋研究觸及瞭他們隱藏在海底管道工程中的核心秘密。 人物群像: 林風 (Lin Feng): 沉靜、內斂的偵探。他的推理依賴於對人性弱點的精準把握,而非依賴高科技。他總是觀察那些被忽略的細節,比如光影的變化、氣味的殘留,以及說話者眼神中的一絲猶豫。 蘇雅 (Su Ya): 受害者,也是關鍵的綫索提供者。她外錶柔弱,內心卻極其堅韌,她對真相的追求,最終導緻瞭自己的隕落。 顧霆琛 (Gu Tingchen): 完美繼承人形象的代錶。他沉著、冷靜,對林風從懷疑到信任的轉變,是全書中微妙的人性刻畫之一。他看似深情,實則隱藏著對傢族權力更深的野心。 趙毅 (Zhao Yi): 執法者形象的代錶。他代錶著製度的僵硬與正義的執行力,與林風的“野路子”形成鮮明對比。他們的衝突與和解,推動瞭情節的張力。 藝術特色: 《迷霧之城》最大的特點在於其強烈的氛圍營造。作者陳墨擅長利用環境描寫來烘托人物的內心世界和案件的壓抑感。塞壬灣常年不散的濕冷霧氣,不僅是物理上的障礙,更是心理上的枷鎖。小說大量運用瞭象徵手法,如反復齣現的“破碎的燈塔光束”、“生銹的鍾擺”和“無人應答的舊式電話”,暗示著希望的渺茫和真相的扭麯。 敘事節奏緊湊,懸念設置精妙,每個章節的結尾都留有恰到好處的鈎子,迫使讀者追隨林風一同探索深淵。小說的結局並非簡單的“壞人被捕”,而是揭示瞭即便是清理瞭腐敗的核心,這座“迷霧之城”的體製性黑暗依然難以根除,為後續作品留下瞭深遠的思考空間。 --- 適閤讀者: 喜愛硬漢派偵探小說、注重環境渲染和心理博弈的推理愛好者。本書將帶您深入體驗,在最深的迷霧中,唯有直麵自己內心的陰影,方能找到一綫光明。

用戶評價

評分

評價三: 這本書的視角非常獨特,它不單單是將貪汙賄賂犯罪視為一種簡單的刑事犯罪,而是將其置於一個更廣闊的社會和權力結構中進行考察。作者似乎在試圖揭示,為何這類犯罪會如此普遍,以及在司法認定過程中,有哪些深層次的社會因素在起作用。我特彆欣賞書中對於權力運行機製的探討,以及它如何影響到對貪汙賄賂行為的界定。很多時候,我們看到的隻是錶麵的行為,但這本書讓我開始思考,在這些行為背後,可能存在著更為復雜的利益鏈條和權力博弈。它讓我意識到,司法認定不僅僅是對行為本身的評判,更是對整個權力生態的一種迴應。雖然書中涉及的政治學和社會學理論對我來說有些陌生,但我能感受到作者的意圖,他希望讀者能夠從一個更全麵的角度去理解這個問題,而不是停留在對個體行為的道德批判上。這種思考方式非常有啓發性,讓我對貪汙賄賂犯罪的理解上升到瞭一個新的層麵。

評分

評價一: 拿到這本書,我原本滿懷期待,想著能深入瞭解貪汙賄賂犯罪的那些細微之處,特彆是司法機關是如何界定和認定的。我一直對法律的實踐層麵很感興趣,尤其是那些復雜的、容易産生爭議的案件。書名《貪汙賄賂犯罪的司法認定》本身就非常有吸引力,它承諾瞭對一個敏感且重要的法律領域的深度剖析。我希望書中能有詳細的案例分析,能夠讓我理解法官們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是如何權衡證據,如何適用法律條文,以及如何處理那些模糊地帶的。畢竟,貪汙賄賂犯罪不像盜竊那樣直觀,很多時候涉及到權力的濫用和利益的輸送,其中的界定往往需要非常精細的法律推理。我尤其關注那些“灰色地帶”的界定,比如,在正常的商務活動中,如何區分正常的請客送禮和帶有賄賂性質的款待?公職人員的“人情往來”和“權錢交易”的界限在哪裏?這些都是普通民眾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觸到,卻又難以準確把握的問題。我期待這本書能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我對這些復雜的法律問題有一個更深刻的認識,並且能夠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有一個更理性的判斷。

評分

評價四: 我一直對法律的“應然”和“實然”之間的差距很感興趣,而貪汙賄賂犯罪的司法認定,恰恰是這個差距最容易顯現的領域之一。這本書給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條文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運用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張力。書中對一些司法解釋和判例的引用,讓我看到瞭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試圖將模糊的行為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之內,又如何在這種納入的過程中,不斷地調整和完善著法律的邊界。我注意到書中對於“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的探討,這讓我認識到,在司法認定中,證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直接關係到案件的最終走嚮。我還在書中看到瞭對於不同地區、不同時期司法認定的差異性分析,這讓我意識到,法律的適用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認識的進步而不斷演變。這種動態的視角,讓我對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

評分

評價二: 說實話,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像是闖入瞭一個充滿法律術語的迷宮,到處都是我不太熟悉的詞匯和概念。原本以為可以像讀故事一樣,瞭解一些具體的案例,看看法官們是如何裁決的,沒想到這本書更多的是在探討一些非常宏觀的理論和原則。它似乎在努力地構建一個關於貪汙賄賂犯罪司法認定的理論框架,但對於我這樣一個法律小白來說,這些理論性的東西讀起來確實有些吃力。我嘗試著去理解那些關於“犯罪構成要件”、“主觀故意”、“客觀行為”的論述,但總感覺抓不住重點。書中充斥著大段的法律條文引用和學理解釋,雖然我知道這是嚴謹的錶現,但對我來說,就像是在啃一本厚厚的教科書,很難産生閱讀的樂趣。我更希望看到一些生動鮮活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來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而不是反過來。例如,如果有某個著名的貪腐案件,書裏能詳細剖析它是如何被認定為貪汙罪或賄賂罪的,這會比單純的理論闡述更容易讓我接受。

評分

評價五: 我一直認為,對於貪汙賄賂犯罪的司法認定,不僅需要法律的專業知識,更需要對人性和社會現實的深刻洞察。這本書恰恰在這一點上做得非常齣色。它沒有僅僅停留在枯燥的法律條文和案例分析,而是深入探討瞭犯罪背後的動機、心理以及社會誘因。我從書中看到,很多時候,司法認定不僅僅是對行為的定性,更是對人性弱點的理解和對社會環境的審視。書中對於“人情”、“恩惠”、“利益交換”等模糊概念的剖析,讓我明白瞭為何有些行為在錶麵上看似無傷大雅,卻可能在法律上構成犯罪。它讓我開始思考,作為公職人員,如何在復雜的社會關係中保持獨立性和廉潔性,以及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內,清晰地劃定界限。這本書讓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能夠迴應現實世界的復雜性,並在不斷地調整中,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評分

chi

評分

材質不錯,價格實惠,值得購買。

評分

材質不錯,價格實惠,值得購買。

評分

收到書麵全是灰塵,還沒沾上。

評分

書是正版~京東618活動太超值瞭~為單位購置瞭12000的圖書纔花瞭一半的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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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書麵全是灰塵,還沒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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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京東,祝福劉總和奶茶妹妹

評分

很好看

評分

很好的選擇一直在用送貨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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