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实用全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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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可悌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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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7252
版次:1
商品编码:1188732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714
字数:850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收录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刑法规范和修正案
★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逐条、逐罪辑录相关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等

内容简介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全面性:本书辑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颁布至2015年12月,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刑法规范和《修正案》法条,立法、司法解释条文,以及部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从纵向、横向上均体现全面性。
完整性:本书辑录的文件内容,既保留经修订的刑法典全部原有条文,也包括此后颁布的《决定》、《修正案》条文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条文。
系统性 本书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为序,逐条、逐罪辑录《决定》、《修正案》、“解释”和“参考”条文,保留刑法典完整的结构系统。
科学性 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时间,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释,参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层次分明,也便于对刑法条文的逻辑理解。
实用性: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条文及正式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入刑法及现行的正式解释条文,为防止文字冗长,未加任何法理、学理解释和案例。
新颖性: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借鉴古今中外对法律编纂既有的科学方法,先将全部文件逐一进行分解,再将全部与该法条、该罪,而且是仅仅与该条、该罪相关的文件条文逐条、逐罪集中辑录其后。

作者简介

郑可悌,男,山东省青岛市人。 1945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68年毕业于海军指挥学校(现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航海系,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自1979年军队复员至1993年,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任助理检察员、处长、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1993年至2003年任青岛市司法局局长;2005年起做专职执业律师。1996年起分别受聘担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及青岛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于凯,男,山东省威海市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1994年至2003年就职于公安机关,2004年起做专职执业律师。2013年受聘担任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本书分则目录按罪名编排,对不独具罪名的条款未列入目录,而将条文内容分别列在正文相应位置。
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款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第2、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1、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3、4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4款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4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1、3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2、3款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1、2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3款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1、3、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2、3、4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
第3款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1、3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3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2、3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1、3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3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1、2、3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3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3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第2款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2款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
第2款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
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单行刑法骗购外汇罪本罪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款逃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1、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款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3款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1、2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3款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款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
第2款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1款抢夺罪
第2款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第2款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
第2款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1、2款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3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4款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1、4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4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
第3、4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3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4款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1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1、4、5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4、5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3、4、5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第1、3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1款赌博罪
第2款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1、3款妨害作证罪
第2、3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1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2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4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1款脱逃罪
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
第2款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1、3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2、3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实用全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4.27
  (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关于假币犯罪。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

前言/序言

再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实用全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以其新面目出版上架后,继续受到各界人士的认可和欢迎。故应法律出版社之约,予以修订再版。

  在《全书》新版后的两年余,又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4个立法和19个司法解释文件,及4个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又通过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典做了涉及60多个法条的空前幅度的修订。至此,《全书》共辑入自“97刑法典”修订之后,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颁布的刑法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文件共计237件,及81件相关的参考性法律文件。其间,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废止(或失效)33件司法解释文件和13件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本次再版,除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颁布的新增文件及废止(失效)文件而对原版所涉内容作相应修订外,对原版中因不慎出现的个别错误,也一并进行了修改、补正或加注。

  在此,谨再次向厚爱此书的广大读者深表谢意,并敬请在惠读的同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使其可能再版时更臻于科学和完善,更益于应用。





编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序言





我国在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既认真总结继承发扬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又积极学习借鉴吸收西方法制的先进经验.目前在立法上已逐步形成了既具时代性,又具科学性;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日臻完善且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我国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刑法典,经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修订,已使之成为一部极具中国特色的刑法典。然而,“世易时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次重大修订与立法脉络深度解析 本书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正式施行以来的历次重要修正案及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影响,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法学研究者以及关注刑法前沿动态的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解析框架。 本书并非对现行《刑法》条文的逐条注释或案例汇编,而是将目光投向刑法这部“社会生活基本法”在时代变迁中的自我革新与完善历程。我们将重点剖析历次修法,尤其是那些对我国刑法体系产生结构性影响的修正案,探讨其产生的社会背景、立法目的以及对现有法律条文和司法操作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第一部分:刑法修正的时代背景与内在逻辑 本部分将追溯1997年刑法颁布后,社会矛盾、经济结构、科技发展和国际趋势如何驱动刑法进行必要的调适与更新。 一、刑法修正的动因分析: 经济生活新形态的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型经济犯罪(如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新型洗钱行为等)不断涌现,对原有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的界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将详细梳理针对这些新现象,刑法是如何通过增加新罪名、修改罪状或提高法定刑门槛来回应的。 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的升级需求: 针对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领域,刑法如何快速有效地介入,通过专章或专条进行规制。 人权保障意识的深化: 随着法治理念的成熟,刑法在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努力。例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进行更严格的规范,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更加审慎,体现出谦抑原则的考量。 国际条约的履行与接轨: 中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特别是关于预防和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的公约,对我国刑法在贪污贿赂犯罪、引渡、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的修改所起到的推动作用。 二、历次重大修正案的立法脉络梳理: 本书将分章节梳理历次重要修正案的关键调整点,但重点在于解析“为什么改”和“怎么改”,而非简单罗列修改后的条文。 聚焦特定修正案的结构性变化: 例如,某一修正案针对特定领域的集中修改(如金融、知识产权或公共安全领域),我们将深入分析其立法技术(如罪名合并、分则增设、总则概念的调整等)。 罪与非罪界限的动态调整: 分析某些行为的“刑法化”或“非刑法化”过程,探讨立法者在治理效率与刑罚谦抑之间的权衡。例如,对某些轻微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发生的变化。 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倾向分析: 考察刑法在某些新罪名设立中,是否更倾向于惩罚特定高危行为本身,以期达到更强的预防效果。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的结构性调整与罪名演进分析 本部分将侧重于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变迁和罪刑要素的演化,这是反映社会治理需求最直接的体现。 一、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的演变: 重点分析如何应对高科技背景下的新型财产侵害手段,如网络电信诈骗的法律定性演变,以及在破产、企业重组等复杂经济活动中,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构成犯罪的经济违法行为。我们将探讨刑法对“非法集资”等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如何被细化和完善的。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拓宽与深化: 本书将深入分析刑法如何将新兴技术风险纳入危害公共安全领域。例如,对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威胁如何被纳入现有框架或催生新的规范。对于安全生产领域,分析从抽象危险犯向更具体、更可操作的犯罪构成要素的转变。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的精细化: 关注立法如何在特定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的保护方面作出专门性、强化性的规定,以及对性侵犯、侮辱诽谤等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的提升。 四、职务犯罪与反腐败立法的衔接: 探讨刑法在应对复杂利益输送和新型腐败手段时的调整,特别关注如何与《监察法》等其他反腐败法律体系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 第三部分:刑法总则的关键概念与司法解释的互动 刑法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分则的调整,更在于总则基本原则和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动态理解: 分析“主观方面”、“犯罪既遂”、“未遂”、“中止”等基本概念,在历次修法和最高司法解释中是如何被不断细化和明确的。重点探讨刑法理论中关于“故意”、“过失”界限的争议及其在修法中的体现。 二、刑罚体系的结构性优化: 考察附加刑(如财产刑、资格刑)的运用频率和方式的变化,分析立法如何尝试通过更灵活的刑罚种类配置,以期达到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平衡。对“管制”、“拘役”等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范围及定位进行分析。 三、特别法与刑法分则的适用关系: 分析随着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走私、逃私罪的决定》的后续发展)和专门法规的增多,刑法分则的适用边界是如何被界定和维护的,特别是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现。 本书致力于提供一个宏观的视角,去审视《刑法》这部法律体系在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时所展现出的内在韧性、持续的修正能力,以及立法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体自由之间所做的艰难平衡。它不是一本“教你如何判案”的操作手册,而是“理解刑法是如何成为今天的样子”的深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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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本书的期待,主要集中在它的“实用性”上。我是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正在攻读刑法方向的研究生,对于深入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着强烈的需求。很多时候,教材上的条文和理论讲解,在实际应用中会显得有些抽象和遥远。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打破这种理论与实践的鸿沟,通过对每一个刑法条文的细致分解,帮助我们理解这些条文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体现。例如,对于一些构成要件复杂的犯罪,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详细的解析,明确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和主体等方面的构成要素,并且能够给出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来印证理论。同时,我注意到这本书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的,这对我来说尤其重要。新修订的法律条文往往会带来新的理解和适用难点,如果这本书能够对这些新变化进行深入的解读,并阐明其对以往法律理解可能产生的影响,那将极大地帮助我跟上最新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步伐。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我学习和研究刑法的有力助手,为我未来的学术研究和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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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对法律充满好奇心的普通读者,虽然不是法律从业者,但一直对中国的刑法制度很感兴趣。平时看新闻,看到一些社会事件,总会联想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但往往很难找到一本能够清晰解释这些条文的书。这本书的“分解实用”四个字,让我觉得它可能就是我一直在寻找的那种书籍。我希望这本书能够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把复杂的刑法条文讲清楚,让我明白每个条文到底规定了什么,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最好还能举一些生活中的例子,比如偷东西、打架、诈骗等等,让这些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化。我尤其关心这本书是否能够解释清楚一些常见的犯罪,比如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它们之间的界限是什么,构成要件有什么区别。另外,它提到了“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我希望这本书能够让我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而不是过时的信息。如果这本书能让我对刑法有更清晰的认识,理解法律是如何维护社会秩序的,那对我来说就已经非常有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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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装帧设计相当朴实,封面用了比较沉稳的蓝色调,配上醒目的书名,一眼就能看出是法条类书籍。我一直觉得,法律书籍的实用性才是最重要的,好看的外观是锦上添花。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主要关注的是它到底能不能帮我解决实际问题。我是一名基层民警,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案情,需要快速准确地引用和理解刑法条文。这本书的“分解实用”几个字,确实吸引了我。我期待它不仅仅是条文的堆砌,而是能够提供一些解读和应用上的指导。例如,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我希望它能有详细的解释,说明不同情况下的适用界限,甚至可以举例说明。另外,考虑到刑法修正案九的更新,我更看重的是它对最新条款的收录和解读是否到位。很多时候,旧的案例和理解不一定适用于新修订的法律,所以准确性至关重要。在翻阅的时候,我注意到它似乎在每个条文后面都附带了一些解释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点让我感到比较满意。希望在实际工作中,它能够成为我手中的利器,帮助我更高效、更准确地处理案件,避免因为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而造成的失误。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一本能够真正落地的参考书,价值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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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我接触到很多客户,他们往往对法律概念一知半解,需要我将复杂的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给他们听。这本书的书名,尤其是“分解实用”四个字,让我眼前一亮。我一直认为,法律的学习和应用,离不开清晰的逻辑和详尽的分析。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对刑法条文的深度剖析,不仅仅是文字上的解释,更重要的是它能够阐述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产生背景以及在不同情境下的应用逻辑。比如,对于一些抽象的犯罪构成要件,我希望这本书能够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让读者能够真正理解这些要件的含义,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判断。另外,我特别关注它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吸收情况。法律的不断更新,意味着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如果这本书能够清晰地指出哪些条文被修改、修改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修改后对原有条文的应用会产生什么影响,那将是非常有价值的。我期待它能够成为我向客户普法、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时的重要参考,帮助我更精准地把握法律尺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一本好的法律书籍,应该是能够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而不是束之高阁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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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接触过一本类似的刑法参考书,但因为年代久远,很多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已经跟不上最新的司法实践了。所以,当我看到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实用全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时,我首先关注的是它的时效性。在我看来,法律书籍的生命力在于其与时俱进的能力。一本好的刑法参考书,不应该仅仅是条文的罗列,更重要的是能够反映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对刑法修正案九所带来的变化进行深度解读,例如,它是否能够清晰地阐释新增加的犯罪类型、修改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这些变化对原有案件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更进一步,我期待它能够提供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分析,探讨这些新规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点和解决思路。对于我这样的法律工作者而言,一本能够帮助我们及时更新知识体系、规避法律风险的工具书,其价值不言而喻。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我案头常备的法典,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提供最及时、最准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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