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3辑 总第97辑)》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突出“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从一个侧面记载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轨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喜爱,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成为法研所乃至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目录
一、指导性案例
民事案例
指导案例53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的质押及实现河题
指导案例5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金钱质权的设立问题
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的责任承担问题
指导案例24号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造成影响的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二、公报案例
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李彦东诉上海汉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三、审判指导与参考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下合同纠纷上诉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
上诉人方明通与上诉人福州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案——非因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除的,出资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
再审申请人乔连生与被申请人蚌埠日报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合同义务不能成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无须鉴定
上诉人北京中亿创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北大青岛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正元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解除与债权合意抵消
大连恒达机械厂与普兰店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成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学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限缩适用问题
四、典型案例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
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
邯郸市金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磁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案
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与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中邦机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三机床厂、上海三机液压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海门市海永农机经营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五、案例精析
刑事
李寿斌、项人达等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案——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以侵犯著作权定罪量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金学强
于沛文、曾小宝、蒋继勇、刘子超抢劫案——户口登记有误,依充分证据可认定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于杨宁 陈飞燕
朱建军受贿、挪用公款案——国有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佳鑫投资有限公司、刘光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临时双反措施保证金是否应当计入走私犯罪数额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赵侃
刘天赐故意杀人案——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者死亡的行为定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慧卿 蔺思源
宋友生、李伯庆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犯罪故意、过失及环境评估报告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司法认定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张国强 史修金 李丹媚
邢平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互联网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认定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马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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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商事
知识产权
行政及国家赔偿
六、案香浮动
七、域外撷英
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3辑 总第97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楚丰章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受害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受害人年事已高,但其身体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楚丰章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受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没有相关法律根据,因此,不应当把参与度作为计算赔偿数额依据。
(案例注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较为常见的侵权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事故责任就可以确定赔偿责任,然而在复杂的“多因一果”情形下,赔偿责任不仅仅只涉及事故责任,赔偿义务人常以损伤参与度作抗辩,因此如何权衡事故责任与损伤责任,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难点。
一、交强险责任不应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
损伤参与度一般是指在有外伤、疾病、衰老、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人身损害中,各因素所起的比例关系。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损伤参与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交强险责任缺乏法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在交强险赔偿金额之内,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受害者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同时,在交强险适用中并不考虑双方的事故责任及过错程度,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当在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可以看出,交强险不考虑各方事故责任,其不考虑损伤参与度亦是应有之义。此外,从交强险的立法精神以及保护受害人利益看,交强险是基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数量大,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而受害人索赔成本高、难度大,社会保障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制定的,其立法目的和基本功能是保障受害者能获得迅速有效的补偿,因此交强险制度设计更加强调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如果在交强险范围内考虑损伤参与度的影响,那无疑会减少受害方的获赔数额,同时有悖于交强险立法目的,因此不应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交强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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