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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作者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餘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強大的規模
今年推齣21本,新增執行案例分冊,含傳統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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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係列》(全21冊)的一個分冊。內容包含執行管轄、執行和解、執行擔保、執行通知、案外人異議等典型案例。所選案例均是國傢法官學院從各地2016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齣來的精品案例,全麵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最大限度地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作者簡介
國傢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持續20年編輯瞭享譽海內外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叢書,自2012年起推齣《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
目錄
一、涉不動産的執行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適用範圍
——案外人瀋廣然與申請執行人萬新、被執行人北京和祥恒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
2 異議人的主張是否足以排除涉案房屋的執行
——案外人廣州市南亮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申請執行人王殿偉、被執行人廣州電磁綫廠等執行異議案
3 涉房産執行案件中執行異議成立的條件
——宋劍鋒訴吳麗珠、戴小瑜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案
4 執行標的物附帶的長期租約的效力認定
——許國東訴廈門市舫陽車站管理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賃閤同案
5 實現抵押權時對案外人阻礙執行的強製執行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浦支行申請執行上海商蔣獲貿易有限公司等金融藉款閤同案
6 案外人可否以所有權保留條款要求確權並停止執行
——濰坊市路通機械電子有限公司訴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7 賣方失聯緻買方未支付全部房款並完成房屋過戶買方就該房産是否享有排除強製執行的權利
——馮軍訴許多、姚振泉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8 房屋未過戶情形下買受人是否享有阻卻執行的民事權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訴呂長根等執行異議案
9 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執行
——被執行人尹石林執行異議案
10 劃撥土地的房地産買賣未辦理過戶登記能否對抗法院執行
——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支行訴祝勇執行異議案
11 以物抵債執行適用中“不損害其他債權人閤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衡量標準
——申請執行人李晟曦訴宮穎執行案
二、涉特殊標的物的執行
12 執行異議中車輛所有權的認定標準
——高雨訴魏林波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13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認定規則
——中國旅遊商貿服務總公司訴北京金喜鬆貿易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潤澤商貿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14 與船舶無關的普通債權不能當然執行掛靠被執行人名下的船舶股份
——舟山市鑫博燃料供應有限公司訴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寜波分行等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15 享有債權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屬於《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對抗實際所有權人
——香港宏成實業有限公司訴遊剋雲、北海華洋海運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十七條能否適用於被查封的係爭股權
——廖曉蘋訴周剛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17 刑事審判證據指嚮民事執行標的物時民事執行應當閤理等待
——重慶市酉陽渝鑫糧油(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重慶光和生物化工開發有限公司藉款閤同案
三、查封問題
18 首封債權法院與優先受償債權執行法院存在執行衝突時原則上可由已經進入終局執行且享有在先優先受償債權的執行法院負責查封財産的處分
——北京信邦典當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浙江華人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公證債權文書案
19 案外人就輪候查封的房産無權嚮執行法院提案外人異議
——案外人九江廣盛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復議案
20 超標查封的認定
——陳壽鋒申請執行王晨明等執行異議案
21 申請保全錯誤的判斷標準及計算方式
——李某某訴趙某某申請訴中財産保全損害責任案
四、執行中追加、變更當事人
22 執行審查中可以追加閤夥組織閤夥人為被執行人
——北京誠田恒業煤礦設備有限公司申請追加趙誌強、鄭誌強、周海常、周小明、張海麗為被執行人案
23 本案被追加人在另案中已被追加為被執行人且強製執行的部分是否應予扣除
——北京大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追加錢滿為被執行人案
24 執行案件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程序性規定
——浦項長興(大連)闆材加工有限公司申請追加大連弘邦偉業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為被執行人案
25 執行程序中可否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韓誌士與被執行人柯建平、楊巧藝民間藉貸糾紛執行案
五、涉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執行
26 夫妻債權債務抵銷權行使之抗辯事由
——劉亞敏要求以丈夫債權抵銷其債務的執行異議案
27 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原告劉英翠與被告李玖選、第三人李桂忠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28 被執行人無清償能力可否強製執行其配偶名下財産
——陳少山與張亞清、莊映龍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29 對於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執行依據未明確夫妻共同債務、也未明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執行案件,可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産與被執行人配偶財産
——淄博市淄川區農村信用閤作聯社申請執行吳洪國、翟健、王乃波、馬永勝金融藉款閤同案
六、執行依據的範圍
30 執行依據無明確執行內容的執行案件應裁定駁迴執行申請
——北京東管頭投資管理公司申請執行北京城鄉一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所有權確認案
31 如何使相鄰權糾紛案件判決具有可執行操作性
——梁長根訴周菊生、周輝相鄰關係案
七、執行異議與復議之訴
32 執行異議之訴可與基礎法律關係一並處理
——江蘇甌龍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訴何東亮等執行異議案
33 互負履行義務當事人在未為對待給付情況下可否申請法院對對方當事人進行強製執行
——四川首創遠大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復議案
34 《股東轉讓協議》未經公示不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
——鄭竹林訴林少青、韓孝錦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35 應嚮協助義務人作齣協助執行通知書還是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西寜惠東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林荔敏、江蘇中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
36 委托執行情形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管轄法院的正確確定
——北京海得隆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劉城案外人執行異議案
37 查封前已進行的商品房買賣閤同備案登記能否阻止或者排除執行
——舒煥文訴陝西泉鑫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陳森林執行異議案
38 被執行人配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何進行審理
——汪文麗訴付娟、陶輝執行異議案
39 執行行為異議與債務人異議之區分
——北京福源祥泰醫藥貿易有限公司與靳衛國債務人執行異議案
40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受理範圍的認定
——大連金字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大連美一佳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案
41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不是執行行為異議的訴訟形態
——周輯成等訴嚴俊華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案
42 被執行人自行給付他權款項是否應認定為案件強製執行款
——張樓波等對李華申請執行民間藉貸糾紛異議案
43 房産拍賣中對案外人主張房屋租賃權的審查與處理
——案外人於某對法院所執行房産提齣異議案
八、執行和解
44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執行執行和解中擔保的財産
——黃鵬偉訴康延國承攬閤同案
45 執行和解中約定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後能否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王某某訴王少華撫養費案
九、執行中的訴訟問題
46 起訴要求申請人撤迴執行申請是否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硃寶江訴王喜纔閤同案
47 公證機構對於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不予簽發執行證書的,當事人不能就公證書上所載債權債務關係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彥臣訴陳繼生民間藉貸案
48 被告未按生效裁判文書指定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原告應當通過執行程序主張遲延履行金,而非通過訴訟程序主張遲延履行金
——楊蓓菁訴廣州市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閤同案
49 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無償、低價轉讓財産規避執行的閤同無效
——郭秭杏訴王良英、陳月榮確認閤同效力案
50 對正在執行中的債務提供擔保是否具有可訴性
——李華香訴馮紹民保證閤同案
51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如何適用
——常海峰訴硃光輝、呂月娥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十、執行金額的認定
52 不明確地實現債權的費用不應納入執行範圍
——熊娟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
53 執行中到期債權能否認定為收入
——邢颱雙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訴王誌傑等執行異議案
54 申請執行金額暫不確定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陳嶽梅申請執行汪興房屋買賣閤同案
十一、仲裁裁決的執行
55 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主動作社會公益損害審查
——申請執行人張誌邦與被執行人熊常雲房屋買賣閤同案
56 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範圍以及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作齣後能否再行執行監督重新審查
——廈門勛利達運輸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十二、國傢賠償
57 執行拍賣中交付錯誤的國傢賠償責任
——大連海復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申請大連海事法院執行錯誤國傢賠償案
58 民事案件改判、執行迴轉能否成為國傢賠償的理由
——李凱山申請國傢賠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産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6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7年1月20日)
精彩書摘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
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適用範圍——案外人瀋廣然與申請執行人萬新、被執行人
北京和祥恒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輩門惺樽趾臷n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5)朝執異字第00130號執行裁定書
2�卑贛桑喊竿餿酥蔥幸煲櫓�訴
3�鋇筆氯薥n
異議人(案外人):瀋廣然
申請執行人:萬新
被執行人:北京和祥恒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祥恒公司)
【基本案情】
萬新與和祥恒公司商品買賣預售閤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8月27日作齣(2008)朝民初字第17954號民事調解書,當中雙方達成協議:1�焙拖楹愎�司於2008年12月31日前將辦理桂冠名園(康斯丹郡)×號樓×單元×號(以下簡稱桂冠名園)房屋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産權登記機關備案,並協助萬新到産權登記機關辦理上述房屋的房地産權屬登記證書。2�焙拖楹愎�司嚮萬新支付自2006年7月9日起至萬新取得桂冠名園房屋房地産權屬證書之日止的違約金,以全部購房款1530000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三計算。萬新據此嚮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法院於200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執行中法院於2012年7月9日查封該房。
在本案審查過程中,案外人瀋廣然主張桂冠名園雖登記在和祥恒公司名下,但其已經在查封之前簽訂閤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閤同,也依照閤同約定支付瞭全部購房款,並始終占有使用該房,因此應當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提齣異議,要求中止對該房的執行。就此,瀋廣然嚮法院提交《商品房買賣閤同》、入住手續對其主張予以佐證,其中閤同顯示簽訂日期為2009年11月25日,房屋總價款1753933元;入住交接手續顯示房屋交接手續辦理日期為2009年11月25日。被執行人和祥恒公司對上述證據材料均予以認可,並提交房款收據(日期2009年11月25日,金額1753933元)及相應的華夏銀行進賬單(日期2009年11月26日)、燃氣費、有綫電視初裝費收據、水電費收據。申請執行人萬新就上述證據材料中銀行進賬單之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但不同意案外人的異議請求,理由:一、無真實、閤法、有效的買賣閤同關係,沒有網簽,沒有預售登記備案;二、無證據證明涉案購房款實際交付,沒有銀行憑據;三、無證據證明案外人實際居住該房屋,以及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案件焦點】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適用範圍,即案外人買受被執行房地産開發公司名下的商品房的,如符閤針對一般被執行人的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是否可以對其異議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産提齣異議,符閤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閤法有效的書麵買賣閤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閤法占有該不動産;(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閤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本案中,案外人已經就其在法院查封之前簽訂購房閤同、支付價款並實際占有房屋的事實提供瞭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且未能辦理過戶非其本身的原因所緻。申請執行人萬新就其辯稱主張未能提交相應證據材料予以佐證,故法院不予采信。案外人瀋廣然之異議,閤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後語】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適用範圍。
《規定》第二十八條係針對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産提齣的異議,即符閤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閤法有效的書麵買賣閤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閤法占有該不動産;(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閤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規定》第二十九條係針對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齣的異議,即符閤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閤法有效的書麵買賣閤同;(二)所購商品房係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閤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由此可見,上述兩條規定對於案外人異議能夠支持的情形並非完全一緻。本案中,案外人已經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閤法有效的書麵買賣閤同、已支付全部價款、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閤法占有該不動産、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四點事實提交相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但未能證明案外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居住房屋。申請執行人也以“案外人未能證明其名下無其他可供居住房屋”的理由進行抗辯。此種情形下,就主體而言,被執行人確係《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主體,即“被執行人係房地産開發企業”,但案外人能夠證明的事實確僅滿足《規定》第二十八條對於買受一般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産的情形。因此,適用《規定》第二十八條與適用《規定》第二十九條會得齣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
因此,就被執行人係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案外人提齣異議,如其無法證明滿足《規定》第二十九條之情形,但滿足瞭《規定》第二十八條對於買受一般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産的情形的,是否能夠適用《規定》第二十八條予以支持,在本案審查中産生瞭一定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規定》第二十八條係一般規定,第二十九條係特彆規定。既然規定第二十九條將“被執行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作為一種特殊主體予以特彆規定,在此類案件中,就應該嚴格適用特彆規定,如案外人無法滿足該條規定中的情形,其異議就不能予以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即使被執行人係房地産開發企業,隻要案外人能夠證明其滿足《規定》第二十八條之情形的,也應適用第二十八條對其異議予以支持。本案采納瞭此種觀點。理由有以下幾方麵:
1�貝恿⒎ㄒ饌祭純矗�《規定》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都是對“執行中依據不動産登記簿確定不動産權屬”的例外規定,屬於對善意買受人期待權的保護。尤其第二十九條,就條文內容不難推測,該條本意是針對買受房地産開發企業之商品房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其本意應當是相較於第二十八條,對於此類買受人的相應證明責任一定程度上予以減輕,如對於全款支付、實際占有、對於未辦理過戶無過錯等條件在此條中均未予以要求。因此,《規定》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之間的關係,不能僅僅機械地解釋為一般規定和特彆規定之間的關係,也不能僅依據“特彆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在被執行人係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案件中,如果買受人能夠證明其符閤《規定》第二十八條中對買受一般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産的情形的,其異議也應當予以支持。
2�貝恿⒎ㄑ馗錮純矗�《規定》的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當中的內容可以追溯到200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産齣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産,但尚未辦理産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條實際並未就被執行人是否是房地産開發企業予以區分。在《規定》實施以前,對於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司法實踐中也一直遵循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進行審查。甚至,早在《規定》實施以前,實踐中對於查封、扣押、凍結規定中的某些內容,已經進行瞭擴大解釋,《規定》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實際是司法實踐倒推立法的過程。因此,按照立法沿革的精神,也應當認為在買受人提齣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中,即使被執行人是房地産開發企業,也不影響適用《規定》第二十八條支持案外人的異議。
3�貝印豆娑ā返詼�十九條條文本身的可操作性來看,其中第(二)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在實踐中確實可操作性欠缺。一方麵,並未明確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的範圍,如是在受訴法院轄區、同一行政區域還是全國範圍內?另一方麵,該條也未明確相應證明標準以及舉證責任。是由案外人提交名下無可供居住房屋之證明,還是由申請執行人反證案外人名下已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上述適用問題,均製約著《規定》第二十九條直接作為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的裁判依據,導緻對於此類案件,實踐中隻能適用更具操作性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基於以上幾方麵原因,本案中雖案外人買受的是被執行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但因其能夠證明符閤買受一般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産的相應情形,法院適用《規定》第二十八條支持其異議,中止對涉案標的物的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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