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国检察院组织法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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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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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18347
版次:1
商品编码:1226006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55
字数:4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选录了韩国、日本、德国、俄罗斯、美国等14个国家有关检察机关组织运行的规范性文件,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到相关国家检察机关的组成体系和运作机制。

目录

韩国检察厅法
日本检察厅法
日本检察厅事务章程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察院法
南非共和国国家检察机关法
爱尔兰1974年犯罪起诉法
奥地利检察院法
德国法院组织法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
拉脱维亚检察院法
立陶宛共和国检察院法
阿根廷检察院组织法
加拿大检察官法
美国检察官手册(节译)
智利检察院法

精彩书摘

  第一编 司法管辖权
  第1条法院只服从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
  第2条至第9条(废止)
  第10条在法官监督下,试用法官可以请求司法协助,除刑事事件外,可以审理诉讼参与人、调查取证和进行开庭审理。试用法官无权命令或主持宣誓。
  第11条(废止)
  第12条普通管辖权必须由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地区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即普通管辖地区的最高联邦法院)行使。
  第13条普通法院对民事纠纷、家庭事务和非诉讼事务(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管理权、行政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联邦法律也没有设定或允许专门法院有管辖权)有管辖权。
  第13a条州法可以规定所有争议均可由辖区内若干法院的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并规定法院可以设立外部裁决机构。
  第14条应当允许内陆水运法院作为处理国际条约指定事项的专门法院。
  第15条(废止)
  第16条禁止特别法院。任何人都不得免于合法法官的管辖权。
  第17条(1)一旦在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情况变化都不得影响追索权的可采性。判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争议在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追索权的法院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对争议做出裁决。《基本法》第14条第(3)款第四句和第34条第三句应不受影响。
  第17a条(1)如果法院以最终和有约束力的结果宣告追索权可以接受,该裁决应当对其他法院具有约束力。
  (2)如果追索权不可接受,法院应当在自行审理宣布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法院。如果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案件应当移交至原告或申请人选择的法院,如果原告或申请人没有选择,案件则移交给移交法院指定的法院。该裁决对接收案件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3)如果追索权可以接受,法院可以做出初步决定。如果一方对追索权的可采性表示异议,法院就必须做出初步决定。
  (4)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决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说明理由。可以根据相关诉讼法典的规定对该决定提起即时起诉。如果地区高等法院做出接受决定,参与者只能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如果相关法律问题至关重要或者法院的决定不同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或联邦最高法院联合判决委员会的决定,起诉必须受理。该起诉受理对联邦最高法院具有约束力。
  (5)就法院决定进行上诉补救办法裁定的法院不得审查追索权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
  (6)第(1)款至第(5)款应该比照适用于对民事纠纷、家庭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有管辖权的裁决机构。
  第17b条(1)关于移交案件的决定成为最终和绝对的决定后,对于接收案件的法院来说,该案件仍然属于悬而未决。其待决情况仍将继续存在。
  (2)如果争议移交另一个法院,在第一个法院缴纳的诉讼费应视为接收案件的法院发生费用的一部分。原告即使在主要争议上占有优势也要承担已发生的额外费用。
  (3)第(2)款第二句,不适用于家庭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18条根据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联邦法律公报第二部分第957页起),在本法适用领域内成立的外交使团成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私人随员豁免于德国司法管辖权。即使派出国不是公约缔约国,这项规定也应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比照适用1964年8月6日颁布的关于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联邦法律公报第二部分第957页)的法律第2条。
  第19条(1)根据1963年4月24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联邦法律公报第二部分第1585页起),在本法适用领域内成立的领事馆成员(包括名誉领事官员)豁免于德国司法管辖权。即使派出国不是公约缔约国,这项规定也应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比照适用1969年8月26日颁布的关于1963年4月24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9年联邦法律公报第二部分第1585页)的法律第2条。
  (2)关于第(1)款指定的人员豁免于德国司法管辖权的特别国际协定仍应不受影响。
  第20条(1)德国司法管辖权不适用于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正式邀请在本法适用领域内居留的其他国家的代表及其陪同人员。
  ……

前言/序言

  2013年10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且被列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第一类立法项目。为了做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研究工作,也为了给立法、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以及专家、学者、政法院校的师生了解、研究世界各国检察制度提供参考,我们多方收集各国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检察机关规范文件,并组织人员进行翻译,形成了《最新外国检察院组织法文献选编》。
  这项工作自2015年初开始启动,由于外国检察院组织法资料收集难度较大,翻译过程较为漫长,本书中有些国家的检察立法文件在本书出版时已经进行了修改,请各位读者在阅读时留意。
  本书内容繁杂,翻译难度大,翻译人员水平有限,难免有疏误不当之处。欢迎广大读者和专家们批评指正,以便在修订时改正。
  本书的编译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好的,这是一本名为《法律史中的权力制衡:从古至今的司法独立探析》的图书简介,旨在探讨法律体系中权力制衡的演变及其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与您提到的《最新外国检察院组织法文献选编》主题不同,侧重于宏观的历史视角和理论思辨。 《法律史中的权力制衡:从古至今的司法独立探析》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深入剖析法律制度核心——权力制衡与司法独立之间复杂关系的学术专著。它跨越了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从古代文明的萌芽到现代法治国家的构建,系统梳理了司法权如何在政治权力结构中被塑造、限制与解放的过程。本书的核心在于揭示,一个稳定、公正的法律体系,其基石并非单一的法律条文,而是权力间精妙而动态的平衡机制。 第一部分:古代的权力起源与司法萌芽 本书伊始,我们将追溯司法的起源。在早期的社会结构中,权力往往集中于君主或部落首领,法律的实施带有强烈的神权或王权色彩。本部分详细考察了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希腊城邦的陪审团制度(如雅典的“公民大会”和“五百人议事会”)以及罗马共和国晚期至帝国的法律实践。重点分析了这些早期制度如何尝试在王权、贵族权与平民权之间建立初始的张力,尽管这种“制衡”远未达到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但它们为后世司法独立提供了最初的范例和教训。特别地,书中对罗马法中“法官”角色的演变进行了细致的考察,探究了其如何在帝国的高压下艰难地维持其法律解释的权威性。 第二部分:中世纪的教会与世俗权力的角力 中世纪欧洲是权力结构重塑的关键时期。本书将聚焦于教会法与世俗君主权力的长期博弈。教会不仅是精神权威,更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并在教育、诉讼管辖权等方面对世俗君权构成了实质性的制约。我们详细分析了《大宪章》(Magna Carta)的签署,探讨了这一里程碑事件如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对国王的任意司法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为后来的“正当法律程序”奠定了基础。此外,书中还比较了英国普通法体系的形成与欧洲大陆法系的差异,特别是普通法中“衡平法院”的出现如何作为对僵化普通法的一种内部制衡机制。 第三部分:启蒙运动与现代三权分立的构建 启蒙思想是现代司法独立理念的理论基石。本部分将重点剖析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的理论贡献,特别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权力分立学说如何被付诸实践。书中将详尽分析美国制宪会议的过程,考察美国宪法如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之间设计了复杂的“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系统,旨在防止任何单一部门的权力过度扩张,从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书中不仅描述了“司法审查权”(Judicial Review)的诞生及其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确立,还对比了法国大革命后,大陆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对司法独立的不同侧重与实践中的偏差。 第四部分:20世纪的挑战与司法的现代化 进入20世纪,国家职能的极大扩张、行政权力的膨胀,以及社会福利国家的兴起,对传统的权力制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本书探讨了行政法领域的快速发展如何模糊了行政与司法的界限,以及新兴的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s)在维护宪法至上性方面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书中详细比较了德国、意大利等战后重建国家如何通过强化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和审查权,来确立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此外,本书还关注了国际法和区域性司法机构(如欧洲人权法院)的兴起,探讨它们如何作为超越国家主权的外部制衡力量,影响着成员国内部的司法实践。 第五部分:当代语境下的司法危机与未来展望 在信息时代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司法独立面临着新的考验,包括政治化倾向的加剧、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以及技术变革对传统司法程序的冲击。本部分以批判性的眼光审视了当代世界范围内,围绕司法改革、法官任命程序透明度、以及司法机构对行政命令的服从性等议题的激烈争论。本书最后提出了一个核心论点:有效的权力制衡并非静态的结构,而是一种持续不断的、需要公民社会和专业法律群体共同维护的动态过程。唯有理解权力制衡的历史脉络与内在逻辑,我们才能更有效地捍卫法治的价值。 目标读者: 法律史研究者、政治学学者、宪法学专业学生、以及所有关注法治建设和权力运作机制的公众人士。本书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宏大的历史视野,为读者提供了一幅关于司法独立如何在权力博弈中艰难成长的全景图。

用户评价

评分

《最新外国检察院组织法文献选编》这本书,以其广阔的视野和深入的分析,为我打开了一扇认识世界法律体系的新窗口。它不仅仅是一份文献的汇编,更是一部关于不同国家如何理解和实践“检察”职能的百科全书。 我一直好奇,在一些国家,检察官是否也如同侦探一般,拥有广泛的调查权?书中的一些文献,例如关于某个国家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权限和程序规定的内容,就详细解答了我的疑问。我看到了他们如何与其他侦查机关协同工作,如何运用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以及这些权力背后所伴随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同时,我也对检察官在程序中的角色感到好奇。他们是如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他们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本书中关于起诉条件、证据规则以及不起诉制度的论述,为我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这让我明白,检察官的决策过程并非随意,而是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和职业伦理的约束。 此外,书中一些关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之外的职责,例如在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在行政领域监督政府行为的内容,更是让我耳目一新。这展现了检察职能的多元化和前瞻性,也让我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有了更深的理解。 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横向比较的平台,让我能够看到不同国家在构建检察制度时所面临的挑战和采取的对策。我从中学习到,法律制度的设计需要与一个国家的社会背景、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紧密结合。这本书为我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学习资源,让我得以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世界各国的法治进程。

评分

《最新外国检察院组织法文献选编》这本书,对我而言,是一场意想不到的“思想旅行”。我原本抱着一种学习专业知识的态度去翻阅,但逐渐被书中展现出的不同国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的智慧和挑战所吸引。 举个例子,在阅读关于某些拉美国家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文献时,我发现其在反腐败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赋予了检察官相当大的调查权限,甚至包括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这让我联想到,这种设计是否与其国内长期面临的社会治安问题和腐败根源有关? 而当我转向一些北欧国家的文献时,我看到的更多是强调程序透明度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检察官的角色似乎更像是一个公正的“把关人”,而非强力执行者。这种差异让我不禁思考,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和价值取向,是如何塑造了法律制度的最终形态。 书中一些文献对检察官在民事和行政领域的介入也进行了阐述,这拓宽了我原先对检察院仅仅是“刑事案件代言人”的狭隘认知。我开始意识到,检察官的职责可以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不提供单一的“最佳答案”,而是呈现了一系列不同的探索和实践。它鼓励我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去思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我仍在消化这些信息,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本书已经在我心中播下了对多元法治理解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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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最新外国检察院组织法文献选编》,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并非是孤立存在的概念,而是深深植根于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土壤之中。这本书让我看到了不同国家在构建和运行其检察机关时所展现出的多元化路径。 比如说,在阅读关于某个欧洲国家检察院组织法的条文时,我注意到其对检察官独立性的强调,以及在刑事侦查和提起公诉过程中对证据标准的严苛要求。这与我之前对一些亚洲国家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可能拥有更广泛调查权力的印象形成了鲜明对比。 更让我着迷的是,书中一些文献不仅仅是罗列法规,还包含了学者们的深入解读和实践者的经验分享。这些评论和分析,如同点亮了那些冰冷条文背后的思想火花,让我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某些制度设计的逻辑和潜在影响。 我特别想知道,当一个国家的检察官在面对复杂案件时,他们是如何平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当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检察官的裁量空间有多大?这本书提供的一些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似乎正试图解答这些困扰已久的问题。 这本书就像是一个引路人,它指引我去关注那些隐藏在冰山之下的法律体系运作机制。它让我意识到,要真正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深入其文化和历史背景。我仍然有很多疑问,但这本书无疑为我的进一步探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让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立体和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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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拿到《最新外国检察院组织法文献选编》,我的心中涌起的是一份沉甸甸的期待。一直以来,我对不同国家在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尤其是与公权力运行息息相关的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都抱有浓厚的兴趣。我曾涉猎过一些关于各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著作,但总感觉缺少一个更聚焦、更深入的切入点来理解“检察”这一核心职能是如何在不同土壤中生根发芽、枝繁叶茂的。 这本书的出现,恰好填补了我的这一空白。它不仅仅是一堆法律条文的堆砌,更像是打开了一扇通往世界各地法治实践的窗口。我渴望通过阅读这些精心挑选的文献,去探究那些遥远国度里,检察官的职责边界在哪里?他们的权力来源是什么?在司法公正的链条中,他们扮演着怎样的核心角色? 我尤其期待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检察院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具体措施和理念。例如,在一些强调个人自由的国家,检察官是否会更加侧重于程序的正当性?而在一些集体主义色彩较浓的国家,检察官的介入又会有何不同?这些都是我想要在书中寻找答案的问题。 更进一步,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些比较性的视角,让我能够将不同国家的经验进行对比,找出共性与差异,从而反思我们自身的法律体系。我们能否从他国的成功经验中汲取养分,又能否警惕那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总而言之,这本书对我而言,不仅仅是一次学术上的探索,更是一次对不同法治文明的深度对话。我满怀热情地准备在这字里行间,开启我的认知之旅。

评分

收到《最新外国检察院组织法文献选编》,我仿佛置身于一个巨大的法律知识宝库。这本书就像一个精密的翻译器,将不同国家晦涩的法律文本,转化为我能够理解和吸收的信息。 我一直对司法独立性这个概念非常感兴趣,而这本书正好提供了多个国家关于检察官独立性的规定和实践。例如,在某些国家,检察官的任命和任期制度的设计,似乎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政治干预。这一点让我深思,在构建一个真正公正的司法体系时,权力制约和平衡是如何体现在检察官这一关键角色上的。 书中的一些文献还详细描述了检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具体职责,包括侦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在一些国家,甚至包括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我尤其关注那些关于检察官如何审查证据、如何判断是否提起公诉的论述,这关系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我还注意到,一些国家的检察院在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这让我看到了检察官职能的现代化和拓展,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刑事领域,而是更多地承担起维护社会整体福祉的责任。 这本书让我对“检察官”这个职业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它不只是一部工具书,更是一面镜子,让我能够审视和比较不同法治文明下的“检察”实践。我迫不及待地想深入研究其中的每一个篇章,去发现更多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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