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冷戰後國際關係中的衝突預防》對冷戰後興起的預防性外交進行係統考察,把預防性外交限定為在國際局勢總體緩和的條件下,通過大國多邊安全閤作對地區衝突進行的國際乾預和提前預防。預防性外交與國際法中的和平解決爭端思想既有區彆,又有聯係,是對這一思想的發展。二戰以後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衝突解決理論為預防性外交的開展提供瞭基本的學理論證。聯閤國是預防性外交的發祥地,書中介紹瞭冷戰後聯閤國的衝突預防與和平行動;研究瞭歐安組織開展預防性外交的主要做法。
《冷戰後國際關係中的衝突預防》還選取聯閤國馬其頓維和行動預防性部署和盧旺達種族屠殺作為案例,初步總結瞭預防性外交的經驗與教訓。
《冷戰後國際關係中的衝突預防》最後分析瞭預防性外交的可行性,並就中國開展預防性外交的前景進行瞭展望。
作者簡介
扈大威,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科研處處長、副研究員。2004年,進入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工作,先後擔任歐盟研究部副主任、動態信息與突發事件研究部主任、科研處處長。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外交、歐盟貨幣一體化、歐洲主要國傢政治經濟等。曾撰寫內部調研報告作品數十篇,主持或參與多項國傢及省部級課題。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預防性外交興起的時代背景與理論淵源
第一節 預防性外交興起的時代背景
第二節 預防性外交的理論淵源
第二章 預防性外交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模式
第一節 預防性外交的概念與定義
第二節 預防性外交的基本模式
第三章 聯閤國的預防性外交
第一節 聯閤國預防性外交的主要行為者與主要方法
第二節 冷戰後聯閤國預防能力的改進與發展
第三節 聯閤國的長期預防戰略
第四章 歐安組織的預防性外交
第一節 歐安組織的早期預警與衝突預防機製
第二節 少數民族高級專員
第三節 俄羅斯與西方關係視角下的歐安組織及其預防性外交
第四節 歐安組織預防性外交的評價
第五章 預防性外交的效果——兩個案例分析
第一節 國際社會在馬其頓的預防性外交
第二節 國際社會在盧旺達種族屠殺事件中的教訓
第六章 對預防性外交可行性的思考
第一節 開展預防性外交的基本前提及其內在矛盾
第二節 對中國開展預防性外交的初步思考
結束語
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冷戰後國際關係中的衝突預防》:
一、聯閤國的安全保障機製
聯閤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為瞭實現這一宗旨,憲章中對聯閤國實現和平的方法進行瞭詳細規定。依據憲章的規定,聯閤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有兩種基本的方法:其一,“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製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這實際上即是指聯閤國集體安全的強製機製,主要載於憲章第七章的條文之中。其二,“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這種辦法即是指和平解決爭端的辦法,載於憲章第六章。
集體安全的強製機製與和平解決爭端的調解性機製,在目標、性質、手段及適用對象方麵都有著質的區彆。
集體安全原則的基本特點是通過安理會內的大國閤作,提供普遍的安全保障,威懾及製止侵略行為,確保世界和平。這種辦法以安理會所采取的強製措施、包括必要時使用武力手段,來達到懾止侵略的目的。安理會對於衝突雙方的是非麯直必須做齣明確判斷,並且基於自己的判斷決定采取何種行動。安理會在依據憲章第七章采取行動時,不是中立的,而應站在被侵略的國傢一麵,反對及製裁、懲罰侵略者。
聯閤國在從事和平解決爭端的活動時,則針對的是可能或足以破壞和平的國際爭端,從中立、公正、公平的第三方的立場齣發進行調解和斡鏇努力,呼籲爭端雙方采取和平方法解決彼此的分歧,並不判定雙方的是非麯直及責任。在這種場閤下,聯閤國包括安理會主要是提供服務,而不是施加強製。立場中立,手段平和,決議無約束力,即是安理會在憲章第六章下采取行動的基本特點。
可見,憲章第六章與第七章所規定的方法存在著根本性的區彆。通常人們對於聯閤國安全機製的研究每每更重視第七章,認為聯閤國發揮集體安全作用的關鍵是是否能夠采取有效的集體強製行動,對於第六章所規定的和平解決爭端的辦法則不夠重視,往往將其作為第七章的附庸和補充,而並不視為獨立的辦法。
除上述憲章載明的兩種機製以外,聯閤國於冷戰期間,還在實踐當中,發展齣一種實現和平的特殊辦法:維持和平行動。這種辦法介乎和平解決爭端與強製行動之間,填補瞭調解性機製與強製性機製之間的空白。
維和行動既不是純粹的外交努力,也不屬於武力強製的範疇。它兼具和平解決爭端與強製實行和平的某些特點,是一種摺中的辦法。作為建立在自願和非強製基礎上的行動,它的實施需要得到衝突各方的贊同與配閤。就這一點而言,它與和平解決爭端相似。另一方麵,維和行動涉及軍隊的部署和調動,在這一點上它又與強製實行和平的辦法有相似之處。哈馬捨爾德秘書長曾經將維和機製稱為《聯閤國憲章》的第六點五章,這個說法是比較準確的。
在實際運作中,維和行動的主要任務有兩項:一是製止或遏製戰爭行動,為和平解決爭端創造條件;二是監督落實已達成的協議。實踐證明,維和是一種使戰爭逐步降級和控製衝突的十分有益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緩解瞭二戰以來的一些地區衝突和國傢內部衝突。
從聯閤國現有的三種和平行動的機製來看,預防性行動和預防性外交應該在和平解決爭端的範疇內開展。
預防性行動,是在政治爭端齣現之後、暴力衝突發生之前,為防止暴力衝突的發生而進行的努力。此時,尚未發生大規模的暴力衝突,爭端雙方沒有進入戰爭狀態,更沒有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發生。因此,尚談不到運用憲章第七章所規定的強製手段加以處理。當然,憲章第七章所規定的那些強製辦法對於防止侵略戰爭的發生具有潛在的威懾作用。但是,當聯閤國安理會對潛在的衝突做齣反應時,往往並不是以憲章第七章作為自己采取行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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