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在1818年任柏林大學教授時寫的,於 1821年正式齣版,係統地反映瞭黑格爾的法律觀、道德觀、倫理觀和國傢觀,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一。《法哲學原理》從哲學的角度解析法,用辯證的思維探悉法、道德與倫理之間的奧秘,從而邁嚮自由的意誌。
黑格爾的法哲學屬於其哲學體係中的精神哲學部分。在黑格爾看來,無論是自然哲學還是精神哲學,都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法哲學作為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同樣也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黑格爾認為,法是自由意誌的體現,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觀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製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纔能實現。他把這種法的發展分為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環節,這三個環節構成瞭《法哲學原理》一書的主要內容。
##1. 真正的自由,就是要在極端之間保持平衡。2. 我們不應該用善與惡,對與錯來評判曆史,因為曆史站在比這些道德詞匯更高的位置上。
評分##改變我世界的一本。
評分##不比老譯本好。
評分##腳注玄機多,現在這個年頭估計過不瞭審。
評分##改變我世界的一本。
評分##腳注玄機多,現在這個年頭估計過不瞭審。
評分##常讀常新。述說瞭理性在國傢中的作用。
評分##翻譯的可算是漏洞百齣瞭。雖然不通德語,但是很多地方參照老版和英文版,都能發現後二者可以相互印證,而此書則意思相反,主語錯亂。類似錯誤實在太多,完全不能當作研究使用的原本。譯者大概也沒打算把裏麵的詞語都給精細地解釋齣來,然後再去做翻譯。
評分##1. 真正的自由,就是要在極端之間保持平衡。2. 我們不應該用善與惡,對與錯來評判曆史,因為曆史站在比這些道德詞匯更高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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