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 /詹建紅 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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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 檢察職權
  • 人本法律
  • 法律理論
  • 法治建設
  • 檢察製度
  • 職權配置
  • 刑事檢察
  • 法律適用
  • 司法公正
  • 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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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書論圖騰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70070
商品編碼:27985396920
叢書名: 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
齣版時間:2014-10-01

具體描述

基本信息:

 

書號:7511870070  

條碼:9787511870070  

圖書名稱: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  

定價:38

作者:詹建紅  

版彆:法律  

齣版日期:2014-10-01

質量:380g 

 

目錄:

第一章概論
第一節人本法律觀的基本範疇
一、法律觀的曆史演進
二、人本法律觀中“人”的理解
三、人本法律觀的內涵與立論依據
四、人本法律觀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第二節人本法律觀下的刑事司法理念
一、法治理念
二、人權保障理念
三、無罪推定理念
四、程序正義理念
五、權力製衡理念
第三節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活動原則
一、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二、檢察一體化原則
三、客觀公正原則
四、程序法定原則
五、比例原則
第二章我檢察權配置之反思
第一節 我檢察權配置的基本情況
一、我檢察權的基本法律定位
二、我關於檢察權性質的討論
三、我檢察權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我檢察權配置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檢察權配置的立法缺陷
二、我檢察權配置立法缺陷的現實錶現
第三節我檢察權的優化配置
一、我檢察權優化配置需要廓清的思想認識
二、我檢察權優化配置的具體建議
第三章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探析
第一節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概述
一、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含義
二、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要求
第二節比較法視野下的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
一、關於檢察官角色定位的比較
二、關於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比較
第三節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理論基礎
一、權力倫理視角的解析
二、訴訟法史視角的解析
三、訴訟法理視角的解析
四、法社會學視角的解析
第四節我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製度實現
一、我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立法與司法現狀
二、我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的製度實現路徑
第四章公訴裁量權的體係建構
第一節公訴裁量權概述
一、公訴裁量權的內涵
二、公訴裁量權的主要錶現形式
第二節公訴裁量權的基本理論
一、公訴裁量權的理論依據
二、公訴裁量權的司法價值
三、公訴裁量權的運用原則
第三節公訴裁量權的比較法考察
一、英美法係的公訴裁量權

二、大陸法係的公訴裁量權
三、兩大法係公訴裁量權的比較
第四節我公訴裁量權的製度缺陷
一、立法設計上的缺陷
二、製度運作上的缺陷
三、製約機製上的缺陷
第五節我公訴裁量權的擴充與製約
一、擴充我公訴裁量權的現實基礎
二、擴充我公訴裁量權的具體建議
三、完善我公訴裁量權的製約機製
第五章審查逮捕製度的變革
一、審查逮捕製度的內涵
二、我審查逮捕製度的功能
第二節我審查逮捕製度的基本狀況評析
一、我審查逮捕製度中的權力配置
二、我審查逮捕製度運行中的既存問題
三、我審查逮捕製度既存問題的成因
第三節我審查逮捕製度的新發展
一、基本理念的貫徹
二、適用條件的細化
三、運行程序的完善
四、監督機製的創新
第四節當前背景下我審查逮捕製度的完善
一、健全證據排除規則
二、引入逮捕聽證程序
三、探索司法救濟途徑
第六章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本土路徑
第一節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概述
一、羈押的內涵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涵
第二節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域外考察
一、大陸法係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
二、英美法係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
三、兩大法係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之比較
第三節我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製度探索
一、我羈押製度的司法現狀
二、我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實踐嘗試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製度實施阻礙
第四節我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完善
一、我現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閤理性
二、完善我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具體建議
三、完善我羈押必要性審查製度的保障機製
第七章量刑建議的製度走嚮
第一節量刑建議製度概述
一、量刑建議與量刑建議權
二、量刑建議製度的産生與發展
三、量刑建議製度的現實意義
第二節我量刑建議製度的立法與司法現狀
一、我量刑建議製度的立法與司法概況
二、我量刑建議製度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我量刑建議製度的完善
一、規範量刑建議的提齣機製
二、建立量刑建議製度的銜接機製
三、完善量刑建議製度的保障機製
四、健全量刑建議製度的監督製約機製

內容提要:

《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共分為七章。其中第一章分析“人本檢察”的理論來源,第二章至第四章從總體評價、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義務和公訴裁量權這三個方麵研究檢察職權優化配置的實現途徑,第五章至第七章從審查逮捕、羈押必要性審查和量刑建議這三個方麵探討檢察職權優化配置下的製度建構與完善。

作者簡介:

詹建紅,1969年生,湖北紅安人。曾先後就讀於中南政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從事過檢察官、公務員、法官等職業,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兼任中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著有《刑事訴訟契約研究》,主編或參編高校教材6部;在法學類學術刊物上發錶論文40餘篇,有多篇論文被《中社會科學文摘》《中社會科學》(英文版)《中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轉載;主持或參與和省部科研課題10餘項;曾獲湖北省第八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中法學會第三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奬、武漢市第十三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等科研奬勵。

吳峰,1963年生,湖北天門人。1991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曾赴英曼徹斯特大學商學院WTO規則與際法培訓班學習。曾先後在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武漢市武昌區綜閤治理辦公室、武漢市武昌區委辦公室、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工作,現為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注重檢察實務研究,主編《人本青檢》係列叢書等,在各類刊物上發錶論文20餘篇。


法律的溫度:以人為本的視角審視檢察權力的邊界與實踐 在現代法治社會,檢察機關作為國傢法律監督的主體,其職權的配置與行使直接關係到司法公正的實現,進而影響到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國傢權威的樹立。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理念的演進,一股深刻的思潮正在重塑我們對檢察權力的認知——那就是“人本法律觀”。這股思潮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源於對個體價值的尊重、對弱者權益的關注以及對司法過程中人性化考量的呼喚。它挑戰瞭過去可能存在的、過於強調國傢意誌或機械化運作的法律模式,轉而將目光聚焦於法律的“人”的維度。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討在“人本法律觀”的深刻影響下,檢察機關的職權應該如何被科學地配置,以及這些配置的職權又該如何有效地得以實現。我們並非要對某一部具體的著作進行評述,而是希望勾勒齣一幅基於這一核心理念的、關於檢察權力運行的理論圖景與實踐藍圖。 一、人本法律觀:重塑檢察權力的基石 “人本法律觀”強調法律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和實現人的自由、平等與尊嚴,將個體視為法律體係的核心,而非工具或客體。它反對僵化的法律條文主義,主張在法律的適用中注入人文關懷和價值判斷,更加注重法律的社會效果和倫理意義。在此視角下,檢察權力的配置不再僅僅是國傢權力劃分的邏輯結果,而是需要審視其是否符閤保障人權、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實質正義的要求。 具體而言,人本法律觀要求我們在考量檢察權力的範圍、方式和目的時,注入以下幾個關鍵維度: 主體性尊重: 法律的運行應當尊重每一個個體的能動性和主體地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公民。這意味著在檢察權的行使過程中,要保障他們的閤法權益,聽取他們的意見,並盡可能減少對他們不必要的傷害。 過程正義: 法律不僅追求結果的正義,更強調過程的正義。人本法律觀要求檢察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正當的程序,保障被追訴者的辯護權、知情權等基本權利,也保障被害人的參與權和獲得救濟的權利。 關懷與救助: 法律的溫度體現在對弱勢群體的關懷和救助上。對於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遭受傢庭暴力者等特殊群體,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應體現齣更為審慎和人性化的考量,必要時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導。 平衡與謙抑: 檢察權力的擴張必然伴隨著對公民自由的潛在限製。人本法律觀提倡在行使權力時保持剋製與謙抑,在國傢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尋求精妙的平衡,避免過度乾預和不當擴張。 二、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邊界的界定與創新的探索 在人本法律觀的指引下,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需要進行係統性的反思與重塑,其核心在於明確界限,並積極探索更符閤人性化需求的職權拓展。 1. 現有職權的再審視與優化: 偵查監督: 傳統上,偵查監督側重於對偵查活動的閤法性進行審查。人本法律觀則要求監督內容進一步深化,不僅要審查偵查行為是否閤法,更要關注其是否符閤人權保障的要求。例如,審查訊問方式是否文明,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跡象;審查證據收集過程是否符閤比例原則,避免過度搜查;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應更加嚴格,及時釋放不適宜羈押或證據不足的嫌疑人。 審查逮捕與審查起訴: 在審查逮捕階段,除瞭判斷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和需要逮捕的法定情形,更應關注逮捕對嫌疑人及其傢庭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對於可能判處較輕刑罰或有自首、立功錶現的犯罪嫌疑人,應充分考量非羈押強製措施的適用。在審查起訴階段,除瞭審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還應關注起訴本身是否符閤實質正義,例如對於輕微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考慮不起訴或適用替代性程序。 刑事審判監督: 監督法院的審判程序,不僅要關注是否遵守法律規定,更要關注審判過程是否公正,是否充分保障瞭被告人的辯護權、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對於可能存在的“超期羈押”、“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等不公正現象,檢察機關應及時介入糾正。 刑事執行監督: 確保刑罰的執行符閤人道主義原則,關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管理是否規範,保障在押人員的基本生活和醫療條件,防止虐待、體罰等行為的發生。 2. 新型職權的構建與拓展: 公益訴訟職權: 隨著環境汙染、食品安全、個人信息泄露等問題的日益突齣,檢察機關應當更加積極地運用公益訴訟職權,代錶國傢和社會,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這不僅是對國傢法律的維護,更是對全體公民福祉的保障,體現瞭法律的人本關懷。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檢察: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在職權配置上應更側重於教育、矯治和保護,而非單純的懲罰。這包括開展專業的心理評估,提供法律谘詢和心理輔導,以及積極推動“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落實。 被害人權益保障職權: 在傳統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模式下,被害人的權益往往被忽視。人本法律觀要求檢察機關在職權配置上,要更加重視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例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協助其獲得精神和物質賠償,並確保他們在訴訟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涉法涉訴信訪化解職權: 妥善處理公民的涉法涉訴信訪,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檢察機關應在職權範圍內,積極介入,通過法律手段,公平公正地處理信訪案件,迴應群眾關切,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 審查非罪化犯罪化建議權: 在一些社會快速發展、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的領域,檢察機關可以基於對社會現實和人本理念的考量,嚮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提齣關於犯罪界定、非罪化或法律修改的閤理化建議,以促進法律的進步和社會的和諧。 三、檢察職權的實現:製度保障與實踐路徑 再科學的職權配置,若無有效的實現機製,終將流於紙麵。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實現,需要製度設計與實踐路徑的雙重保障。 1. 製度層麵的構建: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應當及時修訂和完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人本法律觀在檢察職權配置中的體現,為檢察機關的創新性職權提供法律依據。例如,在法律中明確關於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公益訴訟的啓動程序、被害人救助機製等。 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製約機製: 確保檢察權力的行使在法治軌道內運行,防止權力濫用。這包括層級監督、內部辦案質量評查、檢察官考核評價製度等,並引入第三方監督,如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社會公眾監督等。 強化信息公開與透明度: 提高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公開檢察權的行使過程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是實現人本法律觀的重要前提。這有助於增強公眾的信任,也促使檢察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更加審慎。 推進檢察官專業化與職業化: 提升檢察官的法律素養、職業道德和人文關懷意識,是實現人本法律觀的關鍵。需要加強檢察官的培訓,建立科學的選拔、培養和晉升機製,鼓勵檢察官不斷學習和進步。 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對接: 積極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溝通協調,構建更加順暢的案件流轉和銜接機製,形成閤力,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公民權益。 2. 實踐層麵的路徑: 堅持以人為本的辦案理念: 每一位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都應將人本法律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這意味著在案件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思考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閤法權益,如何實現實質正義。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溝通與協作: 檢察機關不能孤軍奮戰,需要與律師協會、社會組織、新聞媒體、高校研究機構等建立常態化的溝通與協作機製,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匯聚智慧,共同推動法治進步。 注重證據審查與事實認定: 盡管強調人本理念,但依法、依事實是檢察權實現的基礎。檢察機關必須嚴格審查證據,確保事實認定準確無誤,這是實現正義的根本保障。 創新服務方式,提升司法效率: 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如電子捲宗、遠程視頻辦案等,提高辦案效率,縮短辦案周期,減少對當事人不必要的等待和乾擾,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推動檢察公益,迴應社會關切: 積極開展公益訴訟,關注民生領域,用法律的武器迴應社會關切,以實際行動踐行人本法律觀,展現檢察機關的擔當與作為。 結語 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係統工程。它要求我們不僅要革新製度設計,更要重塑思維方式,將對人的尊重和關懷,滲透到檢察權力的每一個角落。這並非意味著削弱國傢權力,而是要讓國傢權力在行使過程中,更加溫和、更加理性、更加充滿溫度,最終實現法律的真正意義——即守護每一個個體的尊嚴與權利,促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幅理論圖景的描繪,旨在引發更廣泛的思考和探討,為建設一個更具人本精神的法治中國貢獻一份力量。

用戶評價

評分

讀完這本書(此處為虛構,僅為評價的口吻),我深深地被作者們嚴謹的邏輯和深刻的洞察力所摺服。書中對於檢察職權的分析,絕非流於錶麵,而是深入到瞭職權配置的每一個細節。我尤其贊賞書中關於“權力製約與平衡”的論述,作者們通過對不同國傢和地區檢察職權配置模式的比較研究,清晰地指齣瞭我國檢察權配置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並提齣瞭切實可行的改進建議。從早期介入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到齣庭支持公訴,再到刑事申訴、公益訴訟等,書中對每一項職權都進行瞭細緻的解讀,並探討瞭如何在這種配置中融入人本的考量。例如,在偵查階段,如何在保障偵查效率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法取證和不當羈押;在公訴環節,如何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知情權。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僅提齣瞭問題,更重要的是給齣瞭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對於我們思考和完善檢察製度,提供瞭寶貴的藉鑒。

評分

這套書的封麵設計簡潔而厚重,書名“人本法律觀下的檢察職權配置及其實現”立刻吸引瞭我。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對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和運行機製一直有濃厚的興趣。在當今法治建設日益深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將“人本”理念貫穿於檢察權力的配置和行使之中,無疑是一個極具現實意義和理論深度的課題。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從宏觀層麵梳理檢察職權的理論基礎,探討人本法律觀對檢察權配置的指導作用,並就如何有效實現這些職權提齣具有建設性的思考。例如,在偵查階段,如何平衡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在公訴環節,如何體現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又如何確保程序的公正與效率?我相信,作者們一定在這方麵進行瞭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並會給齣令人信服的解答。這本書的麵世,對於理解和完善我國的檢察製度,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我非常期待能從中獲得啓發。

評分

這本書給我的第一印象是其研究的視角非常獨特和前沿。將“人本法律觀”這一哲學理念引入到檢察職權的探討中,這本身就充滿瞭挑戰與創新。我設想,作者們可能會從法學理論的源頭追溯,解析人本主義思想在法治領域的核心內涵,並以此為基石,審視現有的檢察職權劃分是否真正體現瞭對人的尊重與關懷。在具體的操作層麵,我好奇作者們會如何分析不同職權配置可能帶來的潛在問題,例如,過度強調效率是否會犧牲個體的權利,或者過於注重程序正義是否會阻礙打擊犯罪的進程。書中或許會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展示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如何運用人本的思維去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最終實現法律的公正與社會的和諧。對於我們這些在基層工作的法律人來說,這樣一本能夠提供理論指導和實踐參考的書籍,簡直是雪中送炭,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踐行“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提升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評分

這是一本具有前瞻性和創新性的法律著作。作者們大膽地將“人本法律觀”這一理念引入到檢察職權的探討中,為我國檢察製度的改革提供瞭新的視角和方嚮。我非常欣賞書中對“權力邊界”的界定和對“權力監督”的強調。在探討檢察職權配置時,作者們不僅關注職權的“做什麼”,更關注職權的“怎麼做”,以及“做得好不好”。書中可能深入分析瞭當前檢察職權配置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職權交叉、責任不明、效率不高等等,並從人本法律觀的角度,提齣瞭優化職權配置的路徑。例如,如何通過明確職權邊界,避免權力濫用;如何通過加強內部和外部監督,確保職權行使的公正性。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僅為學者提供瞭研究的理論框架,也為立法者和實踐者提供瞭改革的思路和方嚮。它讓我看到瞭我國檢察製度未來發展的光明前景。

評分

這本書的理論深度和實踐指導性都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在閱讀過程中,我仿佛置身於一個思想的盛宴,作者們將晦澀的法律理論,通過生動的語言和清晰的邏輯,展現在我麵前。我尤其喜歡書中關於“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辯證關係”的探討。在檢察職權配置的實踐中,這兩者往往存在張力,如何尋求最佳的平衡點,是所有法律人麵臨的共同挑戰。書中運用大量詳實的資料和案例,生動地闡釋瞭人本法律觀如何在具體的檢察職權行使中得到體現,例如,如何通過人性的關懷和審慎的考量,去處理未成年人犯罪、輕罪犯罪以及特殊群體犯罪等案件,這對於提升司法的人文關懷,具有重要的啓示意義。這本書不僅僅是學術研究的成果,更是一份對司法公正的深度思考,它讓我對檢察工作有瞭更全麵、更深刻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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