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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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广州购书中心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0207
商品编码:28010296691
丛书名: 2018法律法规全书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8-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15
字数:1158000

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

  1.文本*威,内容全面。涵盖业务相关的所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

  2.查找方便,附录实用。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

  3.增补,动态更新。一次购买即增补再版修订内容,迅捷的“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公众号发送新立法信息。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2018年版)》本次再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2018年版)》作出如下改进:一是,根据近年国家立法的变化,更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如新修订的<会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同时,新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涉税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也均予以收录,保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2018年版)》的时效性。二是,根据国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删除了营业税相关内容。三是,补充增加了一些新公布的优惠政策,如《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

作者简介

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大的法律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录

  一、国家财政

  (一)财政综合规定

  (二)预算

  (三)政府采购

  二、财务会计

  (一)企业财务

  (二)会计

  (三)审计

  三、税法

  (一)商品税

  1.增值税

  2.消费税

  3.其他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税和行为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

  3.车船税

  4.车辆购置税

  5.土地增值税

  6.耕地占用税

  7.印花税

  8.契税

  9.资源税

  10.其他

  四、税收征管

  (一)征收管理

  (二)税务管理

  (三)税收违法行为及处理

  (四)税收协定

  (五)其他

  五、税收优惠

  目录:

  一、国家财政

  (一)财政综合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年1月8日)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1月26日)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2008年12月16日)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2012年3月2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24日)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1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8日)

  (二)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4年8月31日)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9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2017年6月21日)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2016年10月27日)

  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7日)

  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5日)

  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6日)

  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6日)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4月2日)

  ·文书范本·

  1.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

  2.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

  ……

  三、税法

  (一)商品税

  1.增值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17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6年3月23日)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1998年3月26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2003年5月13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017年10月30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年2月10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2010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3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7年10月13日)

  ……


精彩书摘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条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企业管理实务全书》 内容提要 本书旨在为企业管理者、法律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套全面、深入且实用的公司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实务操作指南。全书紧密围绕中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与企业日常运营的核心需求展开,内容涵盖公司设立、治理结构、股权管理、运营合规、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等各个关键环节。本书不仅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全部条款及其实施细则,更整合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一个结构严谨、逻辑清晰的法律知识体系。 第一部分:公司法基础理论与体系架构 本部分首先对现代公司制度的起源、演变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进行深入剖析。详细阐述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司法人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自治等。重点讲解了公司设立的程序要求,包括名称预先核准、注册资本的认缴与实缴制度的最新变化、章程的法定必备内容与重要条款的起草技巧。同时,对公司类型,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架构及运作机制进行了详尽的对比分析,帮助读者准确判断不同业务模式应采取的公司组织形式。 第二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与权力运行 公司治理是企业高效稳健运行的基石。本篇聚焦于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股东会、董事会(含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界定、会议召开程序、决议效力及“三会一层”之间的关系协调。本书特别关注中小微企业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权代持等特殊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于上市公司,则深入探讨了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批与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企业在规范化治理方面达到法律要求。此外,对董监高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提供了详尽的裁判规则梳理与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股权管理、融资与资本运作 股权是公司最核心的资产要素。本书对股权的设立、流转、质押、继承等全生命周期进行了详尽阐述。详细解读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知情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边界与救济途径。在公司融资方面,本书涵盖了增资扩股的法律程序、减资的公示要求、以及股份回购的法律适用。对于私募股权投资(PE/VC)实践,本书结合最新的证券监管要求,分析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结构设计,以促进企业人才保留与长期发展。 第四部分:公司运营合规与日常法律事务 本部分是连接法律条文与企业日常运营的桥梁。内容覆盖了公司运营中必须面对的各类法律问题: 1. 合同管理与交易风险: 重点分析了公司对外签订各类合同(购销、服务、借贷等)的效力认定、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公司业务中的适用、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2. 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最新实践,详细阐述了从招聘、用工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合规要点,特别是对竞业限制、工伤认定及集体协商的法律要求进行了说明。 3. 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现代企业核心资产——知识产权,本书系统介绍了商标、专利、著作权在公司运营中的登记、使用许可与侵权防御策略。 4. 公司财务与会计合规: 概述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盈余公积的提取标准,并简要介绍了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要求,强调财务行为的法律底线。 第五部分:股东权利救济与公司解散清算 当公司内部矛盾爆发或遭遇重大经营风险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至关重要的。本篇详细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条件、诉讼地位的确定,以及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对于僵局公司,本书清晰地阐述了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依公司章程解散的程序,以及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与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职权范围。最后,对公司破产与重整程序的法律适用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进行了前瞻性分析。 本书特点: 1. 实务导向强: 全书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大量引用近年的经典裁判案例,对模糊条款进行清晰解读,确保所提供建议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 2. 体系化整合: 不仅限于《公司法》本体,而是系统整合了公司运营所涉及的合同法、劳动法、证券法等相关领域的交叉法律规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3. 重点突出: 针对当前企业热点与难点,如“股权穿透审查”、“隐名股东的认定”、“控制权争夺”等前沿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和应对策略指导。 本书是企业法律部门、法务人员、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希望深入理解中国公司制度的各界人士不可或缺的工具书。

用户评价

评分

从一个学习者的角度来看,这套书的体系架构非常严谨,它基本上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框架,自上而下地罗列了各项主要税种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具体实施条例。它就像是一份官方授权的法律辞典,而不是一本教科书。我尝试用它来梳理2018年那一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措施,确实能从中找到政策制定的底层逻辑。这本书的优点是信息源的纯净性——它提供的是法律原文,没有太多个人或机构的解读“杂音”。这对于需要进行严谨法律论证的场合非常重要。但反过来说,对于刚接触财税领域的新人,这本书的阅读门槛极高。它没有提供任何学习路径或重点提示,每一条法律面前,读者都是平等的“挑战者”。如果能针对不同用户群体(比如初学者、资深税务师)增加不同难度的导读或注释,那它的实用价值会更上一层楼,但作为工具书,它已经尽职尽责地完成了信息汇编的任务。

评分

我个人对财政政策层面的关注度更高一些,毕竟宏观调控对我们这种做预算规划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这本书在结构上,将财税法律和相关政策分得很清楚,这一点处理得不错。我翻阅了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和专项资金管理的那几个章节,条文的引用非常全面,几乎涵盖了所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套书的价值,就在于它的“全”字上,很多零散的、分散在不同部委网站上的规定,它都给你集中到一起了。这大大节省了我跨平台搜索核对的时间。说实话,当你在处理一个复杂的税务筹划或者合规审查时,最怕的就是漏掉某一个关键的、刚出台的细则,而这套书给我的感觉是,只要是2018年之前生效的重要文件,它基本都收录进来了。不过,作为一本工具书,它的索引系统还有提升空间,有时候想找某个特定关键词的条款,需要通过目录进行多次跳转,效率略显低下,如果能有更智能的检索系统就完美了。

评分

这套书的封面设计挺朴实的,黄色的封皮,配上端正的字体,一看就是那种“正经”的工具书。拿到手里,分量感十足,沉甸甸的,让人立刻联想到里面内容该有多扎实。我主要是冲着“2018年版”这个时间点去的,想看看当时最新的税法和财政政策是个什么情况。我记得那会儿很多企业都在为营改增后的新规摸着石头过河,希望能在这本书里找到一些明确的指引。结果翻开目录,那一堆密密麻麻的法规名称,看得人眼花缭乱,但同时也有一种踏实感,仿佛只要跟着它走,就不会在税务问题上犯大错。不过,老实说,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直接啃这些原文,确实有点难度,那些术语和条文的逻辑链条,需要反复琢磨才能理清。我最希望看到的是,在法条后面能有一些简明的案例解析或者政策解读,这样理解起来能快很多,但看来这套书更偏向于原汁原味的汇编,得自己做功课去消化了。

评分

作为一名常年和发票、进项抵扣打交道的财务人员,我购买这套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我们公司的税务申报在任何时候都能经得起税务局的查验。2018年那会儿,税务稽查的力度是逐年加大的,任何一个小小的操作失误都可能带来不小的麻烦。这本书的排版清晰,法律条文采用了宋体加粗的样式,与政策说明的字体做了区分,这一点对快速阅读很重要。我特别留意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部分,它把历年的修改都收录了,这对于做历史数据比对很有帮助。虽然是2018年的版本,但它提供的法律基础框架是稳固的,很多母法没有变动,所以参考价值依然存在。唯一让我感到有些遗憾的是,对于一些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比如“合理商业目的”的界定,书中只是照搬了条文,没有提供司法实践或税务机关的指导意见,这使得我们在实际操作时,面对模糊地带时,依然需要依赖外部的解读资料。

评分

这套书简直可以列为税务法律“砖头书”的代表作了,厚度惊人,拿在手里沉甸甸的,感觉自己好像掌握了整个国家财税法律体系的脉络。我更倾向于把它放在办公室的角落里,只有在遇到拿不准的、需要“溯源”的法律依据时,才会把它请出来。它的优势在于其权威性和完整性,这是网上零散的法规搜索无法比拟的。翻阅过程中,我发现它收录了很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底到2018年初发布的多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往往是具体操作层面的“圣经”。比如关于资产评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某些细则,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确切的依据。然而,也许是受限于出版周期和篇幅考虑,某些新出台的配套细则可能只是引用了文号,而没有全文收录,这使得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是需要通过其他渠道去获取这些配套文件的全文,多多少少影响了它的“一站式”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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