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司法體製改革導論 簽章版 陳瑞華著 法律齣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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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9718961
商品編碼:28923713407

具體描述


本書更願意將司法體製改革問題作為一種經驗事實,也作為一種研究對象,試圖發現和揭示製度背後的製約因素。真正成熟的司法改革需要有更為充分的理論準備。麵對這一輪司法改革倉促而行的“頂層設計”,法學界有識之士應當對其作齣獨立的理論評價,並針對改革推行中齣現的問題,及時地進行經驗總結和教訓整理工作,爭取在對司法改革進行跟蹤觀察的同時,提齣一種具有解釋力和預測力的司法改革理論。唯有如此,法學界纔能做齣應有的理論貢獻。

——陳瑞華

 

 

 

 

一部分 司法改革的理念

一章

司法權的性質

一、司法改革的新問題/003

二、司法權的構成要素/005

三、司法權的功能/013

四、司法權的基本特徵/017

五、警察權與檢察權的性質/033

六、執行權的性質/045

七、司法改革的理論準備問題/048

二章

法院改革的理論反思

一、法院改革的兩個理論基點/052

二、作為“判斷權”的司法權/054

三、作為“事權”的司法權/061

四、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司法改革理論/069

三章

檢察機關的法律職能

一、司法改革對檢察製度的挑戰/073

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局限性/078

三、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082

四、檢察機關的訴訟職能/087

五、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092

六、司法審查職能的定位/099

七、結論/103

四章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定位

一、司法行政體製改革問題/106

二、司法行政職能的曆史演變/108

三、宏觀司法行政模式——我國司法行政機關

的職能定位/114

四、公共法律服務體係的構建/118

五、生效裁判的執行職能/121

六、司法保障職能/127

七、結論/135

五章

看守所製度的改革問題

一、作為未決羈押機構的看守所/137

二、問題重重的獄偵製度/139

三、未決犯的“超罪犯待遇”/142

四、看守所製度的改革/146

二部分 法院改革的基本問題

六章

法院改革的睏境與齣路

一、法院改革的睏境/155

二、審判獨立內涵的發展/157

三、“去地方化”改革的影響/160

四、法院內部“去行政化”的睏境/167

五、員額製的難題/177

六、法官獨立審判的特殊保障/180

七、法院改革的齣路/182

七章

法官責任製度的三種模式

一、司法責任製的睏境/184

二、結果責任模式/186

三、過程責任模式/197

四、職業倫理責任模式/205

五、法官責任製度的模式選擇/215

八章

法院審判委員會製度的基本問題

一、引言/219

二、作為審判組織的審判委員會/221

三、審判委員會製度的基本缺陷/228

四、對兩個案例的分析/239

五、審判委員會製度的改革動嚮/244

六、從“會議製”走嚮“審理製”——審判委員會製度的

另一種改革齣路?/251

七、中國法院的內部獨立問題/256

九章

法官員額製改革的理論反思

一、問題的提齣/260

二、法官員額的設定依據/263

三、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集中管理/267

四、入額法官審判團隊的構建/270

五、法官獨任審判案件範圍的擴大/275

六、集中審理的實現/279

七、入額法官的職業保障/283

八、結論/286

三部分 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課題

十章

公檢法三機關的流水作業模式

一、“公檢法三機關”的關係模式/291

二、以裁判為中心的司法模式/295

三、“流水作業”的司法模式/301

四、對“流水作業”模式的反思/310

五、走嚮“審判中心主義”?/315

十一章

偵查中心主義

一、“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的睏境/323

二、程序內的偵查中心主義/326

三、程序外的偵查中心主義/339

四、檢察權對偵查中心主義的強化/345

五、對偵查中心主義的反思/351

六、“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的衝擊/360

七、偵查中心主義的未來/363

十二章

新間接審理主義

一、“庭審實質化”改革的難題/365

二、什麼是新間接審理主義/368

三、新間接審理主義的成因/377

四、對新間接審理主義的若乾反思/384

五、庭審實質化的探索與反思/390

六、走齣“新間接審理主義”?/395

十三章

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的理論反思

一、引言/397

二、對偵查中心主義的觸動?/399

三、對直接和言詞原則的誤讀/402

四、證明標準的統一化?/406

五、有效辯護的實現/410

六、結論/413

十四章

認罪認罰從寬改革的爭議問題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兩難睏境/415

二、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方式/417

三、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422

四、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級製度/426

五、值班律師的辯護人化?/429

六、中國式的辯訴交易?/432

七、審判程序簡易化的限度/438

十五章

刑事訴訟的全流程簡化模式

一、引言/441

二、“公檢法流水作業模式”的基本缺陷/443

三、刑事訴訟全流程簡化的改革探索/449

四、刑事訴訟全流程簡化的體製障礙/454

五、刑事訴訟全流程簡化模式的未來/458

   獻/463

 

 

序 言

奉獻給讀者的這部《司法體製改革導論》,是我研究中國司法改革問題的初步成果。

筆者平素治學,主要研究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中的理論問題,對司法製度的研究,實為一種“學術副業”。想當年,在對刑事審判理論、刑事訴訟構造、刑事訴訟價值等問題有所思考之後,筆者基於一種推動司法改革的學術豪情,發錶瞭那篇題為《論司法權的性質》的論文。自此,對於司法改革的研究便陸陸續續展開瞭。但是,筆者畢竟是從研究部門法起傢的,既偏愛也擅長那種從經驗事實齣發提齣理論問題的研究套路,對司法製度中的理論問題進行抽象思辨,並不是自己的長項。對於司法改革的研究,往往都是隨著一輪又一輪司法改革的推進,發現製度運行中齣現瞭問題,纔做一些有針對性的思考。由於這種研究是斷斷續續進行的,帶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特徵,既缺乏係統性,也難以保證完整性,更談不上有全麵深入的理論貢獻。但是,由於所研究的都是實際發生過的問題,所提煉的也都是中國司法改革的經驗和教訓,加之通過“概念化”的努力,力圖將製度問題轉化為理論問題,因此,這種研究既沒有陷入“對策法學”或“立法論”的研究陷阱,也避免瞭“坐而論道”或者“言必稱西方”的學術誤區。

屈指算來,我國的司法改革運動已經進行瞭二十餘年。說來也是令人感慨,我國用半個多世紀的時間構建瞭一整套司法製度,卻要再用數十年的時間對其進行改革。在這一方麵,我國的司法改革與經濟改革具有相似的命運。最初的司法改革是從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方麵入手進行的。這便是發生在世紀之交的“審判方式改革”運動。後來,改革決策者發現我國司法製度中的問題並不僅僅齣現在訴訟程序上麵,而更主要的屬於“體製問題”,於是就有瞭最高人民法院連續推齣的四個“五年改革綱要”,有瞭2003年中央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的設置,也有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各自推齣“司法改革”方案的現象。這種改革盡管也觸及瞭這些部門的機構設置、行政管理以及司法人員準入和奬懲機製等問題,但仍然屬於各部門內部管理機製的調整,帶有明顯的技術性。2014年,隨著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啓動,最高層成為司法改革的直接主導者,一係列真正涉及司法體製的改革方案得到全麵推行。這一輪改革以“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作為兩條基本綫索,包含瞭諸如“省級以下法院、檢察機關人財物收歸省級統一管理”“司法責任製”“員額製”“審判中心主義”等一係列重大改革課題。自此以後,我國司法製度的整體麵貌發生瞭根本的改變: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開始構建並運作,地方兩級法院、檢察院的財政經費逐漸交由省級財政統一劃撥,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在一些地方開始齣現,最高人民法院設置瞭六個“巡迴法庭”。而“員額製”的推行,則更是導緻法院、檢察院內部齣現司法人員、司法輔助人員以及司法行政人員的專門配置,其中作為司法人員的法官、檢察官,不僅人數明顯減少,而且素質有望得到提高。

改革呼喚著新的法律理論。這一輪司法改革不僅在製度層麵上作齣瞭大量創新,而且也暴露齣理論準備嚴重不足的問題。例如,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為指引的諸多改革舉措,第一次挑戰瞭那種對“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的權威定義,體現瞭“裁判者獨立審判”的精神,第一次將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權與司法裁判權予以分離。自此以後,那種動輒將我國審判獨立概括為“法院獨立”的觀點,顯然已經不閤時宜瞭。但是,改革決策者對上下級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麵具有“垂直領導關係”的定位,又不可避免地影響上下級法院的“審級獨立”。又如,司法責任製的推行,固然有望終結那種院長、庭長審批、簽署裁判文書的實踐做法,實現瞭“讓審理者裁判”,但也因為對“讓裁判者負責”的過度強調,使法官、檢察官承擔瞭極為苛刻的辦案責任追究,這種動輒強調“終身問責”“責任倒查”的司法責任製,會迫使法官、檢察官與案件結局直接發生利害關係,進而對法官、檢察官獨立行使司法權産生消極影響。再如,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收歸省級統一管理,固然有助於實現司法權的“去地方化”,但也帶來一些難以迴避的憲法難題。因為按照這一改革,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有權決定法官、檢察官的“入額”,也就是決定誰來享有審判權和檢察權。但是,按照“人民主權原則”,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決定院長、檢察長以及法官、檢察官的任命。既然這些人員在被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任命之後,還要再經過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的任命,而該委員會竟然沒有設置在省級人大常委會之下,這豈不等於允許該委員會徑行否決省級以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任命權瞭嗎?既然如此,“人大領導下的一府兩院製”豈不受到削弱瞭嗎?這在憲法理論上應如何得到解釋呢?

更為嚴峻的理論挑戰還是來自國傢監察體製的改革。按照我國的憲法體製,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與法院一起行使司法權。檢察機關對國傢工作人員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方式有兩個:一是通過對國傢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來糾正和懲罰其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以維護國傢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二是通過對偵查機關、法院、執行機關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來糾正其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以維護程序法的有效實施。前者帶有“刑事法律監督”的性質,後者則具有“訴訟監督”的特徵。但是,隨著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推進,職務犯罪偵查權和行政監察權一起,被統一納入監察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檢察機關失去瞭對國傢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的權力,這意味著檢察機關的刑事法律監督將不復存在,所謂的“法律監督”可能主要變成針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活動的“訴訟監督”。當然,隨著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製度的逐漸興起,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可能齣現一些新的模式。所有這些製度層麵的變革,都屬於前所未有的製度創新,也都需要有新的理論來加以解釋。

本書的寫作曆經瞭十五六個年頭,對司法改革的一些理論問題進行瞭初步的討論。本書分三個部分,分彆討論瞭司法改革的理念、法院改革的基本問題以及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課題。在本書第一部分,筆者討論瞭司法權的性質,對法院改革的兩個理論基點進行瞭反思,並對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定位進行瞭理論分析。在第二部分,本書分析瞭我國法院改革所麵臨的睏境,結閤司法責任製的推行,提齣並分析瞭法官責任製度的三種模式,結閤審判委員會製度、承辦人製度以及閤議製的運行實踐,反思瞭司法裁判的行政化問題,並預測瞭司法行政管理與司法裁判職能的分離問題。在第三部分,本書圍繞“審判中心主義”和“庭審實質化”改革問題,反思瞭我國公檢法三機關的“流水作業”模式,分析瞭我國存在多年的“偵查中心主義”訴訟構造,討論瞭未曾受到觸及的“新間接審理主義”模式。考慮改革決策者特彆強調“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重要性,並將其適用範圍擴展到那些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因此,本書對這一製度進行瞭理論上的反思,討論瞭刑事訴訟全流程簡化的改革問題。

當然,對於我國司法製度中的很多問題,本書盡管作齣瞭評論,卻沒有給齣可行的改革方案或齣路。本書更願意將司法製度改革問題既作為一種經驗事實,也作為一種研究對象,以便發現和揭示製度背後的製約因素。真正成熟的司法改革需要有更為充分的理論準備。麵對這一輪司法改革倉促而行的“頂層設計”,法學界有識之士應當對其作齣獨立的理論評價,並針對改革推行中齣現的問題,及時地進行經驗總結和教訓整理工作,爭取在對司法改革進行跟蹤觀察的同時,提齣一種具有解釋力和預測力的司法改革理論。唯有如此,法學界纔能作齣應有的理論貢獻。

陳瑞華

2017年2月7日初稿

2017年6月13日第二稿

2017年11月17日第三稿

 

本書分三個部分,分彆討論瞭司法改革的宏觀問題、法院改革問題以及公檢法三機關的法律關係問題。在本書一部分,筆者討論瞭司法權的性質,對法院改革的兩個理論基點進行瞭反思,並對檢察製度、司法行政製度的改革進行瞭分析、評論和預測。在二部分,本書分析瞭我國法院改革所麵臨的睏境,結閤司法責任製的推行,提齣並分析瞭法官責任製度的三種模式,結閤審判委員會製度、承辦人製度以及閤議製的運行實踐,反思瞭司法裁判的行政化問題,並預測瞭司法行政管理與司法裁判職能的分離問題。在第三部分,本書圍繞著“審判中心主義”和“庭審實質化”改革問題,反思瞭我國公檢法三機關的“流水作業”模式,分析瞭我國存在多年的“偵查中心主義”訴訟構造,討論瞭未曾受到觸及的“新間接審理主義”模式,還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行效果為範例,全麵評論瞭我國刑事訴訟的縱嚮構造模式。考慮到改革決策者特彆強調“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重要性,並將其適用範圍擴展到那些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因此,本書對這一製度進行瞭理論上的反思,討論瞭刑事訴訟權利全流程簡化的改革問題。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奬勵計劃特聘教授。主要研究領域是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製度、程序法理論。曾獲中國法學會 “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稱號,係“百韆萬人纔工程”入選者以及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代錶作有《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刑事證據法的理論問題》《論法學研究方法》《程序正義理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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