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正貞,北京師範大學曆史學碩士,香港中文大學哲學博士,浙江大學曆史係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專業方嚮為中國社會史,法律史,研究興趣為基層社會組織、鄉村生活和民間信仰等。曾在《曆史研究》、《曆史人類學學刊》、《近代史研究》、《文史》等發錶論文多篇。齣版有專著《村社傳統與明清士紳:山西澤州鄉土社會的製度變遷》、《浙商與晉商的比較研究》,參與選編《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一輯、第二輯)。
龍泉司法檔案不僅完整記錄瞭近代法律製度的基層實踐,也記錄瞭法律與社會經濟生活、民眾觀念之間的互動機製和變遷過程,包括人們怎樣用法律的語言來陳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為自己的行動辯護和創製意義。在異姓承嗣、祭田糾紛和族譜編纂等問題上,地方宗族主動應對繼承法律改變帶來的挑戰。在抱告製度廢除、男女平等原則確立和訴訟規則改變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製於宗法倫理,同時又積極地利用這套規則和話語;她們更多地現身於包括法庭在內的公共空間中,但同時又受睏於製度中更為隱蔽化的性彆不公。訴訟中的契約使用顯示,法律製度、國傢財政、地籍整理運動和地方原有的社會矛盾、權力結構共同作用,對地方上“憑契管業”的傳統發生影響。在民國時期的基層社會中,“禮”、“俗”仍然與“法”一起是建構社會秩序的基本規範。但是,隨著法律的改變,“禮”和“俗”也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瞭。民國時期的民眾和基層法律官員的決策、行動和錶達,是在這樣一個規範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的過程和環境中進行的,同時他們也都參與塑造瞭這個過程。
##本書利用龍泉司法檔案,從習慣、契約和産權三個方麵對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會的語境中得以實踐以及地方社會的因應進行瞭探究。“異姓承嗣”法律與習俗的演變錶明,所謂的習慣實際上是未被納入禮法製度而被標記為地方性的“俗”,它並不是法律的後備資源。是近代習慣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禮法對立麵的習慣轉變為新法律的法源,禮和俗也被重新定義與分類。通過對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契約與産權問題的討論,揭示瞭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之中,本質上是熟人社會的産物,一旦離開瞭這個環境,便難以正常發揮作用。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約纔是地方官處理相關糾紛的主要依據。這就決定瞭西方的“權利”概念在傳統中國難以産生。民國時期官方的地籍資料和産權憑證製度的建立不僅重塑瞭地方産權秩序,也為鄉村內部權利鬥爭提供瞭新的武器
評分 評分##確實非常社會史,很連續的視角,都是小問題,但是很深入,應該是一種研究的典範瞭,從官府到民間,從古代到現代,其中的轉變很細膩,結論非常新穎
評分##補標
評分 評分 評分接續寺田浩明的研究理路,對中國近代的契約做瞭顛覆性解釋,即契約之有效性並不在契約文書本身,而在訂立者共同生活的熟人社會之外在保障。這點與西方契約有本質性區彆。
評分##剛齣版的時候讀的,補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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