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在一篇關於公司治理的經典論述中提齣:公司治理是保證融資供給方(投資者)保證自身投資收益的方式。由於代理問題,外部投資者擔心自己的利益在不完美的世界中會由於經理的敗德行為而受到侵占。經理如何能夠采用一種機製得到外部投資者的融資?或者說,如何能夠保證給予外部投資者應有的投資收益?這就需要給予外部投資者一些權利:一種是給予外部投資者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另一種是所有權集中,也就是形成大投資者(大股東)。這就是公司治理的兩種主要治理模式。
評分2.林毅夫的觀點
評分△李維安和張維迎都認為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結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李維安(2000)認為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製衡機製。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或外部的製度或機製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供應者、雇員、政府、社區)之間的利益關係。張維迎(1999)的觀點是,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與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麵的製度安排;廣義地講,指有關公司控製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製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製,如何控製,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這樣一些問題,並認為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
評分(1994)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各自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關係。
評分公司治理的層次
評分2.林毅夫的觀點
評分內容比較難,對搞實證研究的同誌們比較有用。
評分在最寬廣的層麵,公司治理包含瞭規則、關係、製度和程序,都在這個框架之內由信托當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製。恰當的規則包括瞭當地可適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內部規則。而關係包括瞭所有相關人士之間的關係,最重要是那些擁有者、經理、董事會董事、管理當局、雇員和整個小區。製度和程序則要應付一些事態譬如當局、工作指標、保證機製、報告要求和責任的代錶團。
評分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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