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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宪政?我早的认识结晶为《宪政初论》,名之曰“初论”,实为“初识”,不过是将我博士期间读过的有关知识融会在一起而已,考虑到建国以后还没有系统地、正面地介绍宪政概念的文章,所以整理发表出来。多年以后在《法制日报》写了六期专栏(因为懒散,没有继续下去),在课堂上和会议上谈过宪政,见识略长,但一直没有系统地形成论文。我对宪政的基本认识是:一、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结构理论,是对政治体的结构性认识,其理念可以简单地归结为“结构决定功能”;第二,宪政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就是对绝对主权的对抗,因此本质上是“国家
内容简介
人注定要死亡,而且确知自己要死亡,所以人愿望永恒言说。除了语言,没有什么发明比文字的创造更伟大,它把语言和思想凝结为可以收藏和无限复制的符号,使有限的现实性向无限的未来开放,是超过死亡的艺术。有了文字,自然也就有了以文字为生的人,有了传播知识的职业;有了文字,同样也就有了承载文字的物质和这些物质的组装形式——书。从此.希望超过死亡的人便要著书以立言。
我的今生大概只能以出卖言语为生了。因此,除了在人的耳力所及的范围内留下一些即鸣即逝的声波以换取养家糊口的资财外,毕竟还需要留下点文字,权当自己生命的印痕。
在一个对文盲有定量化标准但却无法区分(官定的)非文盲和文人的社会.在一个文字严重失血而又不断地被暴虐的时代,我无法乐观地期待读者不会先人为主地把我当作“又一个(本)”。不管是碰巧还是有意识地打开了这本书的读者,在您决定是否揭开“真面目”之前,请耐心地听我说几句。
奉献给读者的这个由一堆印满文字的纸张装订在一起的东西,它除了在物理性上符合“书”的词义之外,能否在精神的意义上配当“书”的称谓呢?这取决于每一个读者的评价,也是作为署名作者的我担心的问题。我必须首先说服自己,同时也希望告诉读者:按照我的意思集合在这些纸张上的文字表达了一个公共的问题,而且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在意的根本的公共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有没有一种政治权力的结构方式既能使
人民感到国家确实提供了有效的公共保护又不至于使国家成为永恒的诅咒,使官员腐化、异化为权力咒语的巫师?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域,里面包含许多问题,具体的问题是什么,或者哪些问题重要,完全取决于观察
的角度和方法。同时,我还要告诉读者,面对这个公共问题(问题域),我是秉着一个公民的公共精神和一个学者的知识责任来思索和言说的,不敢敷衍和苟且。
下面简要说明一下,反映在这本集子中的几个主题和主要论点。当一个人回顾自己的思考“历程”时,总免不了美化、甚或神话某一个(某些)阶段,或给各个阶段之间赋予一种本来并没有设定的意义,似乎一切从开端就已经完整设计出来。事实上,一般人很少如自我描述的那样。但是。为了证明这些文章之所以能集装在一起,成一本“书”,我必须发现某种一致的意义,这样也就必然会把自己前后的思考装扮成“历史”,一种围绕着某个问题、某个理念,或朝着某个目标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当我对各篇文章进行整体反思的时候,我确实多少有这样的一种感觉(甚至为之窃喜),而且增强了明确规划未来研究的念头。
何为宪政?我早的认识结晶为《宪政初论》,名之日“初论”,实为“初识”,不过是将我博士期间读过的有关知识融会在一起而已,考虑到建国以后还没有系统地、正面地介绍宪政概念的文章,所以整理发表出来。多年以后在《法制日报》写了六期专栏(因为懒散,没有继续下去),在课堂上和会议上谈过宪政,见识略长,但一直没有系统地形成论文。我对宪政的基本认识是:一,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结构理论,是对政治体的结构性认识,其理念可以简单地归结为“结构决定功能”;第二,宪政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就是对绝对主权的对抗,因此本质上是“国家一社会”二元论,虽然未必可以归入自由主义,但无论如何必须承认个人和社会的独立空间;第三,宪政主义是法治主义,就是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言说、商讨国家政治。
为了深化对宪政的认识,特别是为,探求中国宪政的司能性,我们必须观察、评判中国的实际权力运作。“国家权力篇”收录的文章分别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包括法律程序)、政治腐败。这些论文事先并没有体系规划,终的结果却基本覆盖了几个基本的权力问题。我有意地设想过写一篇<中国行政权观念批评》和一篇《中国司法正义观批评》,但偏偏没有落实。
在中国,宪政如何发端?《对峙》一文揭示了行政诉讼制度反传统的精神图式,文章的标题已经暗示了文章的中心观点:行政诉讼把政府和公民的对峙公开化、正当化、仪式化,从而颠覆了压制型秩序的精神结构,开启了宪政的“侧门”。原计划写作“对峙、互动与平衡”的三部曲,后来不了了之。
继《行政诉讼法》之后,具有宪政意义的一部行政立法是《行政许可法》,但它注定会遭受意义挫折,而只能具有纲领性价值。《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一文在资源配置效益之外另辟一径,从个人自由的角度论证了行政许可的本质。作者应用分析法学的方法,解析了许可、行政许可的法律意义,认为行政许可就是通过行政程序创设个人自由或财产性权利的构成性事实。在这个基础上,论文进一步将行政许可权推归本原——个人自由,提出行政许可权的合理性与正当限度在于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我在一次去外地开许可法讲座的飞行途中构思了一个寓言,名之为。牧羊人与羊群”。该寓言反映了我深切的整体关怀,远远超出了对许可法自身的诠释,特此收录作为序言二。
目录
Catalog
序一
牧羊人与羊群(序二)
第一部分 宪法与宪政的概念
宪政初论
兴盛时期话宪政
革命、进步与宪法
第二部分 主权理论我们时代的国家理论需求
博丹的立法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重读卢梭《社会契约论》
主权者——政府——臣民:政治法的平衡结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的实践原理
论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式化修辞
主权政治与政治主权:香港基本法对主权理论的应用与突破
主权国家是可超越的吗?
第三部分 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作为财产——政治腐败分析
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
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
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
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
法律程序价值观
第四部分 公民权利《财产权与宪政》译序
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
农民工的新“公共”渴求
在衙门与广场之间——立法的公众参与
附:(译文一篇)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霍菲尔德著)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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