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专家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为了配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调解组织、劳动仲裁机构和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立法的原意和各项规定,保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参与本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学习参考。
作者简介
信春鹰,1956年10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1973年到农村插队,1975年10月被推荐到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1978年应届毕业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师从吴大英教授,研究法理学,是当年研究生院最年轻的学员。1981年在研究生院学报《学习与思考》上发表第一篇论文《现代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人权问题》。1981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为文革后我国恢复研究生学位制度后第一位女法学硕士。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举证责任】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九条 【劳动监察】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 【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第十二条 【调解申请】
第十三条 【调解方式】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
第十八条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公开】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
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法。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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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书里的解释常用的法规工具都查得到,还买一本的原因无非就是为了翻着方便。官方出品,内容当然没的说,纸质差的可怕,不过京东还是给力的,送货快包装好,买书多次暂未遇到破损脏污之类的问题,感谢偏爱,希望继续保持!至于那500字才给奖励,你读个法条然后给我写个读后感我看看??!!奖励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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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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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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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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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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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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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很给力,东西也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