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人們通常認為政府執法機構的存在是理所當然的。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由政府(公共)部門來執行。在《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的比較經濟研究》中,作者憑藉其深厚的經濟學背景,運用經濟學中的博弈論、契約論及穩健比較靜態理論在20世紀八幾十年代的一些研究成果,對法律的公共執行和私人執行進行瞭有創見性的比較研究。在是否引入私人執法、對私人告發者奬勵強度的掌握,以及公共機構對私人執法的審查是否有助於提高社會福利等領域,作者觀察到一些此前未見諸文獻的現象,得齣瞭一些頗具創新性的結論。此外,作者在運用經濟學理論和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方麵所做的努力對國內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有著相當的理論藉鑒意義。
作者簡介
李波,1989年進入中國人民大學學習。1992年赴美國留學,先後獲得波士頓大學經濟學碩士(M.A.in Economics)、斯坦福大學經濟學博士(Ph.D.in Economics)和哈佛大學職業法律博士(J.D.)學位。1999年至2004年任美國達維律師事務所(Davis Polk & Wardwell)專職律師。現就職於中國人民銀行。
精彩書評
《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的比較經濟研究》介紹瞭私人執法模式與我們所熟悉的政府(公共)執法模式在經濟學上有什麼區彆?應該如何評價不同執法模式的成本和效果?在執法製度的設計上,立法者應該如何權衡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之間的利弊?在總結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的比較經濟研究》試圖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上述問題作齣進一步的探索,以期引起對此類問題更多的關注和研究。
這本研究著作的特點和貢獻在於,作者不但在充分汲取前人成果的基礎上,對公共執法和私人執法二者的利弊得失作瞭細緻分析,而且進一步對私人執法和公共執法的互動關係作瞭深入考察,由此得齣瞭一係列有價值的政策建議。特彆是其中運用當代政治經濟學的政治支持理論和中間選民理論等對私人執法和公共執法各自的社會的經濟成本收益和政府的政治成本收益作瞭對比分析。他所得齣的結論,即應當允許各個行業、各種社會群體廣泛地、有組織地參與到政治過程和公共政策的討論過程中來,也是極富啓發性的。
——吳敬璉
目錄
第一章 文獻迴顧及概述
一、文獻迴顧
二、一個實例:奎太法則
三、方法論和術語
四、概述
(一)政治經濟學視角
(二)多項任務委托代理視角
(三)監督與激勵視角
(四)本書的啓示
第二章 法律執行的經濟分析
一、引言
二、一個簡單的執法模型
三、法律經濟學的意義
第三章 政治經濟學視角
一、引言
二、分析思路和主要結論
(一)單個行業
(二)多個行業
三、單個行業
(一)模型
(二)社會最優
(三)法律的公共執行
(四)法律的私人執行
(五)真實納什均衡
(六)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的比較
四、多個行業
(一)模型
(二)社會最優
(三)法律的公共執行:政治均衡
(四)公共執法的條件
五、結論和未來研究方嚮
第四章 多項任務委托代理視角
一、導論
二、分析思路和主要結論
(一)精力分配
(二)兩維執法
三、模型1:精力分配
四、模型2:兩維執法模型
(一)社會最優
(二)私人執法
(三)最優閤同和公共執法
(四)效率工資結構下的公共執法
五、結論和未來研究計劃
第五章 奎太製度
一、文獻迴顧和研究動機
二、分析思路和主要結論
三、公共執法模型
四、私人執法模型
(一)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的比較
(二)一個更現實的私人執法模型
五、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的結閤
六、私人執法的公共監督
七、結論
八、結論的證明
附錄A 穩健比較靜態理論
附錄B 中英文詞匯對照及索引
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第一章 文獻迴顧及概述
三、方法論和術語
本書所包括的研究是比較性的。我們的目標是從實證和規範兩個角度比較公共執法機製和私人執法機製。為此,將兩種執法機製與社會最優安排進行比較是非常有用的。在本書中,社會目標通常是指:通過選擇執法強度和其他執法手段使經濟和執法活動所産生的社會淨福利最大化。
本書第二章將對法律執行的經濟分析方法作一個簡單的介紹。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一個執法體係的評價取決於該執法體係是否給潛在的違法分子以“社會最優的”威懾。在本書中,威懾通常包括兩個方麵:第一,違法者被繩之以法的概率(也叫執法強度);第二,被繩之以法的違法者受到的處罰水平(在本書中指罰款額)。如果潛在的違法者屬於風險中性型,那麼執法強度(概率)與罰款額的乘積就是違法的預期成本,即潛在違法者麵臨的“威懾”。如果潛在的違法者屬於風險規避型,那麼執法強度(概率)與罰款額的乘積(即預期罰款額),再加上風險承擔成本(風險貼水),就是違法的預期成本,即潛在違法者麵臨的“威懾”。在本書中,我們通常將罰款水平固定在製度因素決定的最高水平上。因此,當我們說一個執法體係比另一個執法體係更“有效”時,我們是指前者所産生的威懾水平更接近於“社會最優”威懾水平(即帶來更高的社會淨福利)。
為與現有的文獻保持一緻,我們將頻繁使用一些術語,比如“執法不力”和“執法過度”。使用這些術語時,參照點通常是社會最優威懾水平。比如,在第三章中,“執法不力”這個術語指的是在其他條件(包括罰款額)
……
前言/序言
法律的邊界與效率:一項多維度的經濟學考察 本書深入探討瞭法律實施體係的結構性差異及其對社會經濟後果的深遠影響。我們摒棄瞭傳統法律體係分析中常見的二元對立視角,轉而聚焦於一係列復雜的機製選擇、激勵結構的設計以及由此産生的行為反應。全書的核心論點在於,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的選擇並非簡單的製度替換,而是在特定社會背景、信息不對稱程度以及産權清晰度下,對資源配置效率的精細權衡。 第一部分:理論基礎與模型構建 本部分奠定瞭分析的理論基石,主要圍繞信息經濟學和激勵理論在法律實施領域的應用展開。 第一章:法律實施的經濟學要素分解 本章首先界定瞭“執法”在經濟學語境下的內涵,將其視為一種旨在減少外部性、維護契約執行的社會成本投入。我們區分瞭三類核心要素:發現成本(Detection Costs)、懲罰成本(Sanctioning Costs),以及閤規收益(Compliance Benefits)。通過引入隨機性(Stochasticity)和不完全信息(Incomplete Information)的概念,我們展示瞭即使在看似相同的法律框架下,執行的實際效果也會因監控技術和信息獲取能力的差異而劇烈波動。我們構建瞭一個基礎模型,用於衡量邊際執法投入下社會福利的潛在增益與損失。 第二章:私人執法激勵的內生性問題 本章專注於私人主體(如債權人、受害方)主動進行執法的經濟驅動力。不同於公共執法中基於稅收或預算的外部激勵,私人執法行為直接內化瞭追償的收益與訴訟的成本。我們詳細分析瞭訴訟的代理成本(Agency Costs in Litigation),特彆是當原告與律師之間的利益不完全一緻時,可能齣現的“過度訴訟”或“訴訟不足”現象。更關鍵的是,我們引入瞭“搭便車”(Free-Riding)問題在私人執行網絡中的變體:當多方從同一侵權行為中受損時,單個主體進行高成本執法的意願如何被其他受益者的不作為所侵蝕。這揭示瞭私人執法效率的固有局限性。 第三章:公共執法的效率邊界與“尋租”風險 本章考察瞭國傢機器作為執法主體的優勢與劣勢。公共執法的優勢在於其強製力與普遍性,能夠處理涉及公眾利益(如環境汙染、係統性金融風險)的案件。然而,我們重點分析瞭公共執法中的關鍵效率障礙。首先是信息傳遞的扭麯:執法機構可能無法完全掌握其監管對象的信息,導緻監管“一刀切”或目標選擇錯誤。其次是尋租與腐敗的成本計量。我們利用博弈論模型來模擬官員的理性選擇,當執法的成本和收益被外部化或扭麯分配時,尋租行為如何成為一種最優的個體策略,從而極大地抬高瞭社會整體的交易成本。 第二部分:特定領域的製度比較分析 本部分將理論框架應用於具體的法律執行場景,對比不同製度設計在該場景下的相對績效。 第四章:閤同違約與信用體係的構建 在商業閤同的背景下,閤同的價值不僅在於其文本,更在於違約後的可執行性。本章對比瞭在高度依賴法院係統的傳統公共執法環境與在依賴信用評級機構、行業仲裁機製的半私人執行環境中的差異。我們發現,在信息高度集中、重復博弈(Repeated Interactions)頻繁的行業中,聲譽機製(Reputation Mechanism)作為一種低成本的私人威懾,其效率可能超越高成本的司法判決。反之,在缺乏透明度和重復交易的領域,公共強製力介入的必要性顯著增加。 第五章:知識産權保護中的執行悖論 知識産權(IP)的執行是一個典型的“公共品”與“私人産權”交織的領域。侵權者獲利(私人收益),而損害的往往是整個創新生態(外部性)。本章考察瞭專利訴訟與行政執法(如海關查扣)的效能。私人原告在行使訴權時,往往受製於地域管轄權和高昂的專傢證人費用,導緻對微小侵權的“選擇性執法”。相比之下,政府主導的集中式執法雖然可能反應遲緩,卻能提供更一緻的法律解釋,避免因大量零散訴訟導緻的法律衝突。 第六章:環境閤規與跨界外部性 環境執法涉及跨區域的負外部性問題,這使得任何單一的公共執法機構都難以有效治理。本章分析瞭國際條約中的“共同但有區彆的責任”原則如何轉化為國內的執行機製。我們考察瞭“舉報奬勵機製”(Whistleblower Incentives)作為一種鼓勵私人參與公共環境監控的有效性。在此類場景中,私人執法不是替代公共執法,而是作為其信息偵察兵和激勵代理人,彌補瞭政府監測能力的天花闆。 第三部分:製度融閤與優化路徑 本部分探討瞭在實踐中,公共與私人執行如何相互補充,並提齣瞭衡量製度績效的指標。 第七章:混閤執法體係的效率分析 現代法律體係很少是純粹的公共或私人執行。本章關注的是如何設計最優的執行組閤(Optimal Enforcement Mix)。我們提齣瞭一個衡量“執行冗餘度”(Enforcement Redundancy)的指標,該指標評估瞭不同執法主體之間是否存在不必要的重復投入。例如,在某些欺詐案件中,私營偵探的調查成果與警方調查的重疊度過高,這構成瞭社會資源的浪費。最優混閤應聚焦於讓私人主體處理信息獲取和初期篩選,而將最終的強製裁決權保留給公共機構。 第八章:信息技術對執法成本的重塑 信息技術(如區塊鏈、大數據分析)的進步,對傳統的執法成本結構産生瞭顛覆性影響。大數據分析能夠顯著降低公共機構的發現成本,使其能夠更精準地鎖定高風險行為者。同時,智能閤約的普及預示著某些閤同條款的自動執行(Self-Enforcement)成為可能,這實質上是將執法行為嵌入到交易結構本身,降低瞭對外部強製力的依賴。本章對未來十年內,執法成本麯綫的可能變化趨勢進行瞭預測性分析。 第九章:績效評估與製度的動態調整 最後,本章提齣瞭一套超越簡單“定罪率”的績效評估框架。一個有效的執法體係不僅要懲罰違法者,更重要的是要最小化社會不確定性。我們引入瞭“執行的預期清晰度”(Expected Clarity of Enforcement)作為核心指標,評估不同製度下,市場主體對未來法律後果的預測能力。結論強調,不存在普適的最優解;製度設計必須根據特定法律領域內,産權的清晰度、信息的可獲取性以及社會對風險的偏好進行動態校準。成功的製度創新在於找到最經濟地實現社會秩序目標的執行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