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以下簡稱《行政強製法》),該法已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強製法》從醞釀、起草、徵詢意見到最終通過並頒布實施曆時十年有餘。《行政強製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法治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對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閤法權利、約束和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強製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重要成員之一,掌握大量的公安行政強製措施和公安行政強製執行權力。《行政強製法》齣颱之前,對公安機關此類權力的規範和約束大都散見於法律效力較低的規範性文件中,不僅普通行政相對人對公安機關掌握哪些公安行政強製措施,可以實施哪些公安行政強製執行行為不瞭解,就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此也是頗感疑惑。在公安工作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的行政強製行為頗有微詞,甚至是不理解和抵觸,這源於公安機關權力實施不夠規範。當前,公安機關正大力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行政強製法》的齣颱無疑是一個良好的契機,可以更好地規範和指引公安機關的公安行政強製措施和公安行政強製執行行為。《中國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叢書:公安行政強製的適用與規範》以我國的《行政強製法》為基礎,結閤公安工作的實際,係統地梳理瞭各類常見的公安行政強製措施和公安行政強製執行方式,並將其適用進行規範化研究,力爭對公安工作起到指導和指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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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公安行政強製概述
第一節 公安行政強製的法律淵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五、《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節 公安行政強製的概念及特點
一、行政強製
二、公安行政強製的概念及特點
第三節 公安行政強製與相關概念的區彆
一、公安行政強製措施與公安行政強製執行的區彆
二、公安行政強製措施與公安即時強製措施的區彆
三、公安行政強製措施與公安刑事強製措施的區彆
四、公安行政強製措施與公安行政處罰的區彆
五、公安行政強製執行與公安行政處罰的區彆
第二章 公安行政強製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行政強製法定原則
第二節 行政強製適當原則
第三節 教育與強製相結閤原則
第四節 禁止謀利原則
第五節 權利救濟原則
第三章 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種類及設定
第一節 公安行政強製措施概述
第二節 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種類
一、涉及人身權的公安行政強製措施
二、涉及財産權的公安行政強製措施
三、其他公安行政強製措施
第三節 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設定
一、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法律設定
二、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行政法規設定
三、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地方性法規設定
四、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公安行政強製措施
五、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規定權
第四章 公安機關行政強製執行的方式及設定
第一節 公安機關行政強製執行概述
第二節 公安機關行政強製執行的方式
一、公安機關間接強製執行方式
二、公安機關直接強製執行方式
三、其他強製執行方式
第三節 公安機關行政強製執行的設定
第五章 涉及人身權的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適用及規範
第一節 公安行政強製措施實施概述
一、公安行政強製措施實施的主體
二、實施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一般規定
……
第六章 涉及財産權的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適用及規範
第七章 其他公安行政強製措施的適用及規範
第八章 公安機關行政強製執行的適用及規範
第九章 公安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適用及規範
第十章 公安行政強製的法律救濟
第十一章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適用行政強製中的法律責任
附錄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6.不得所外執行的條件。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除嚴重病患者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外,不得批準所外執行:
(1)因實施危害國傢安全行為被決定勞動教養的;
(2)屬於多次作案、流竄作案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的;
(3)曾被勞動教養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
(4)染有毒癮未戒除的;
(5)為逃避勞動教養或者決定勞動教養後自傷、自殘、逃跑的;
(6)不投送勞動教養場所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
(7)被決定勞動教養人員的傢庭、監護人和單位均沒有實際幫教條件的。
7.勞動教養停止執行的條件。被決定執行勞動教養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停止執行勞動教養:
(1)原審批勞動教養的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8.期滿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被勞動教養所外執行人員執行期限即將屆滿的,居住地公安派齣所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對所外執行人員進行鑒定,填寫《解除勞動教養鑒定錶》,並附定期考察材料、幫教單位的意見以及被勞動教養人員的小結,報送原審批勞動教養的公安機關。對被勞動教養人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勞動教養的,原審批勞動教養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解除勞動教養決定書》,加蓋本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印章後,交由呈報單位送達被勞動教養人員。原審批勞動教養的公安機關批準撤銷所外執行投送勞動教養場所執行、減少勞動教養期限以及解除、提前解除勞動教養的,應當書麵通知被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單位、居住地公安派齣所。被勞動教養人員在執行期間,因其他犯罪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先執行刑罰;但是被依法判處管製或者緩刑的,應當在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繼續執行管製或者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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