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美国专利法》为美国专利新修订后的中文译本,包括有一分编美国专利商标局、第二分编发明的可专利性与专利授权、第三分编专利证书与专利的保护、第四分编专利合作条约。
《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美国专利法》涉及的外国法律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分编 美国专利商标局
第1章 建制、官员与职员、职权
1条(35U.S.C.§1)建制
2条(35U.S.C.§2)权力与职责
3条(35U.S.C.§3)官员和职员
4条(35U.S.C.§4)对官员、职员申请专利等利益上的限制
5条(35U.S.C.§5)专利商标局公共咨询委员会
6条(35U.S.C.§6)专利审理与上诉委员会
7条(35U.S.C.§7)图书馆
8条(35U.S.C.§8)专利分类法
9条(35U.S.C.§9)档案的核证副本
10条(35U.S.C.§10)出版物
11条(35U.S.C.§11)与外国交换专利及专利申请的副本
12条(35U.S.C.§12)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专利和专利申请的副本
13条(35U.S.C.§13)给国会的年度报告
第2章 专利商标局的程序
21条(35U.S.C.§21)提交文件或缴费的日期与行为日
22条(35U.S.C.§22)提交文件的印制
23条(35U.S.C.§23)专利商标局案件的证词
24条(35U.S.C.§24)传唤;证人
25条(35U.S.C.§25)代替宣誓的声明
26条(35U.S.C.§26)提交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文件的后果
第3章 在专利商标局执业
31条(35U.S.C.§31)(已废止)
32条(35U.S.C.§32)暂令停职或禁止执业
33条(35U.S.C.§33)无权执业者的从业行为
第4章 专利规费;资金;检索系统
41条(35U,S.C.§41)专利规费
42条(35U,S.C.§42)专利商标局资金
第二分编 发明的可专利性与专利授权
第10章 发明的可专利性
100条(35U.S.C.§100)定义
101条(35U.S.C.§101)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102条(35U.S.C.§102)获得专利授权的条件;新颖性
103条(35U.S.C.§103)获得专利授权的条件;非显而易见性
104条(35U.S.C.§104)已废止
105条(35U.S.C.§104)外太空发明
第11章 专利的申请
111条(35U.S.C.§111)专利的申请
112条(35U.S.C.§112)说明书
113条(35U.S.C.§113)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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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编 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分编 专利合作条约
精彩书摘
(C)在遵守122条关于申请保密规定的同时,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特别是那些可以以电子形式提出申请、进行信息存储、开展审查和检索的申请。
(D)规定申请人或其他参与方的代理人、代理律师及其他代理主体参与专利局程序的资格认定和行为规范;在认可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代表资格时,可以要求他们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声誉,并具有在专利商标局代表申请人提交、审查申请或处理其他事务时能够为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建议和帮助的必需资格。
(E)应该充分认识到公共利益之需,以确保本法41条h款第1项规定的小型企业能够以低廉的费用广泛接触美国专利信息系统。
(F)规定如何发展并不断完善业绩评估系统,包括用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确定的标准评估成本效率,并符合公正和竞争原则。
(G)不论41条或本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符合专利商标局局长设定的条件时,应专利申请人的请求,可以规定对国民经济或国家竞争力有重要意义的产品、方法或技术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而不要求申请人补偿因优化程序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若为履行职权所需,可获取、修建、购买、租赁、持有、管理、运营、改建、修缮、整修任何不动产、动产或混合性财产,或其中的任何利益。
(4)(A)若为专利商标局履行职责所必需,则不论美国法规汇编第40编第一分编和第33章、1949年《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案》(41 U.S.C.251及以下)第3编以及《麦金妮一凡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11301及以下)如何规定,可以实施采购,订约建造、维护、管理和运营固定设施,通过交易获得物资供给和服务。
……
前言/序言
美国专利法精要与实践前沿 本书聚焦于美国专利制度的深度剖析与前沿动态,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以及对国际专利体系感兴趣的研究者提供一份全面、实用的指南。 美国专利法,作为全球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体系之一,其复杂性、演变速度以及对全球创新竞争的驱动力,使得理解其核心原则和最新判例至关重要。本书避免了对特定丛书或已出版译本的重复性介绍,而是专注于提炼和阐释当代美国专利法的精髓,结合最新的立法修正案、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关键裁决,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最新指导方针。 全书结构围绕美国专利制度的生命周期展开,从基础概念的界定,到申请实务的精细操作,再到后期的有效维权与无效抗辩,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知识体系。 --- 第一部分:美国专利法基础与体系构建 本部分奠定理解美国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石,侧重于美国宪法授权、主要成文法(如《美国法典》第35篇)的核心要义,以及与普通法传统的融合。 一、专利权的本质与历史沿革: 深入探讨美国专利制度的根本目标——“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区别于早期偏重“发现”的理念,现代美国专利法更强调“发明”(Invention)与“技术实现”(Enablement)。分析了自《1790年专利法》以来的重要里程碑,尤其是1952年《专利法》的制定及其后续的重大修正,如《拜杜法案》(BIPA)和《美国发明法》(AIA)对举证责任、先发使用权和上诉管辖权的深远影响。 二、可专利性的三大支柱: 这是专利申请成功的核心门槛。 1. 主题可专利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详尽分析2014年Alice/Mayo判例对“抽象概念”的划界效应。本书将案例分解为“定律(Law)”、“自然现象(Natural Phenomenon)”和“自然法则(Natural Law)”三个层面,并结合CAFC对“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s)”和“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s)”在软件和人工智能(AI)领域的最新司法态度进行实战解读。 2. 新颖性(Novelty, 35 U.S.C. § 102): 重点解析AIA引入的“当事人发明人先发权”(First Inventor to File, FITF)制度下,第102条对现有技术(Prior Art)的定义。详细区分了公开(Publication)、在先使用(On-Sale)、公开使用(Public Use)和专利申请日之间的关键时间点和后果,特别是对“1年宽限期”的适用边界进行了审慎界定。 3. 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 35 U.S.C. § 103): 深入剖析Graham标准(Graham Factors)的实际应用。本书不仅仅停留在对“现有技术人员”(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的抽象描述,而是提供了评估“技术上的组合”与“激励性理由”(Teaching, Suggestion, or Motivation, TSM)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演变,强调客观证据(Secondary Considerations)如商业成功、长期未解决的问题等在推翻显而易见性中的决定性作用。 --- 第二部分:专利申请的实务精进与程序优化 本部分聚焦于USPTO的审查实践,为申请人提供优化权利要求撰写和应对审查意见的实用策略。 一、权利要求撰写艺术(Claim Drafting): 语言的精确性与范围的控制: 探讨“界定式语言”(如"comprising"与"consisting of")对权利要求范围的影响。尤其关注对功能性限定语(Functional Limitations)的使用,以及如何在不被§112(f)(即MPEP §112(f))“一步到位”原则过度限制的情况下,确保足够宽泛的保护。 说明书的充分披露(Written Description & Enablement): 结合最新的案例法,阐明“充分支持”(Adequate Support)的要求。强调在生物技术和化学领域,如何通过支持性序列、具体实施例等避免“一笔勾销”的风险。 二、审查过程中的有效应对: 1. 应对“非显而易见性”驳回(Office Actions): 传授如何利用PHOSITA的标准,构建强有力的反对意见,特别是通过引入新的证据或重新解释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 2. 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战略布局: 分析临时申请在锁定申请日和为后续完善发明提供缓冲期的作用,以及如何避免因临时申请内容不足而导致的追溯性缺陷。 3. 授权后的程序工具: 详细介绍当事人复审程序(IPR)和案件复审程序(PGR)。对比这两种程序在证据开示、举证责任和时间限制上的差异,以及它们作为早期挑战现有专利的强大工具的战略价值。 --- 第三部分:专利侵权诉讼、救济与国际协调 本部分转向专利生命周期的后期管理——执法与诉讼,这是专利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 一、侵权认定与损害赔偿: 1. 直接侵权与教唆/诱导侵权: 清晰界定美国法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全部要素测试”(All Elements Test)在直接侵权中的应用。对“诱导侵权”(Inducement)中对“知晓”(Knowledge)要件的严格要求进行深入分析。 2. 可得救济(Remedies): 深入探讨禁令(Injunctions)的适用标准。本书将详细审视eBay案后,法院在平衡专利权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特别是对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影响)时所采用的四要素测试。此外,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如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Reasonable Royalty)的确定,提供实务性的指导框架。 二、无效抗辩与特殊管辖权: 特定法院的管辖权(Venue): 鉴于TC Heartland案后联邦法院对专利诉讼管辖权的收紧,本书详细分析了当前“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s)的最新司法解释,指导企业如何选择和应对诉讼地点。 在先使用权(Prior User Rights)与专利授权合同争议: 探讨特定行业(如商业方法)中,现有经营者如何依据法律主张其在先使用权,以及专利许可协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 三、国际视角下的美国专利法: 本书还特别设置章节,对比美国专利法与欧洲专利公约(EPC)及中国专利法在“非显而易见性”和“必要商业用途”等关键概念上的差异,帮助跨国公司构建一致性的全球专利战略,有效应对全球市场的挑战。 总结而言,本书提供的是一个动态的、以案例为驱动的美国专利法操作手册,它不仅教授“法条是什么”,更深入解释了“法院如何应用这些法条”,致力于提升读者的战略决策能力和实战应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