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之下,一个更具效率的做法是把决策权分配给某些核心人士或团体。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公司决策程序表现为代表制而非民主参与制、依赖于命令而非共识。因此,举例来说,对这点进行的论述解释了为什么股东在公众公司中只享有非常有限的控制权。(关于为什么其他利益相关者完全被排除在法定控制权之外:我们会在后面详细谈到这个问题。)
评分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一家大型的、结构复杂的和投资者分散于各地的机构,其中有着各种利益相关者。在这样一个组织中,人人参与式的民主是行不通的。我们要应付的是一大群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彼此利益存在根本性冲突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行动难题将难以克服,哪怕我们可以找出解决方法让数以千计的利益参与者得以在决策中占据一席之地。
评分首先是谁的利益最容易由合同保护?工人的利益由劳动工资合同、最低工资待遇等规定及工会组织来保障;债权人可以把企业状告到法院来维护自身利益,公司破产后剩余资产也可以补偿债权人损失;消费者有消费者保护法维护利益。只有股东,自担风险,无法用合同规定投入的资本免于损失。大家知道,任何合同都不是完美的,都会留下难于解决的问题,现实中合同所能保护的只能是极少的一部分。而股东的利益却是无法用合同来保障的,谁能保证你只赢不赔!?而这恰恰是最合理的。其次是谁的偏好最容易加总?在一个企业中,集合了很多的利益相关者,笼在一起不好办。没有一个好模式,影响企业决策效率。好比吃饭,大家都是四川人,都吃辣的,那好办。如果南方、北方不同地方的人在一起,那就不好办了,众口难调!企业不是一个人,如果说由工人说了算,那也不好办,工人群体中有新工人、老工人,利益也不完全一致。年轻人说,我干活多,我应当多拿点;老工人说我快老了,要多拿点;而股东是同质的,只要企业价值增加,股东利益就增加,同股同利,利益均等,才好协调;第三是谁最容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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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适合有钻研精神的人阅读
评分我着手研究并非为了改革权力分配法律机制,而只是为了去理解这一分配机制。我的逻辑前提是“公司法趋向于效率”。一个州通过向在该州设立的公司收取注册费和征收其他税款来创造财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选择设立在一个特定的州,那么这个州就会获得越多的财政收入。特拉华州作为这场竞争中赢家,以此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据报道这些收入每年为居住在该州的纳税人节省了数以千计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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