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金融译丛:理论与实践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

法律与金融译丛:理论与实践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美] 斯蒂芬·M·贝恩布里奇 著,赵渊 译
图书标签:
  • 公司治理
  • 法律
  • 金融
  • 公司法
  • 资本市场
  • 公司治理结构
  • 比较法
  • 商业法
  • 经济法
  • 公司运营
想要找书就要到 静思书屋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38834
版次:1
商品编码:11151521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2-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28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法律与金融译丛:理论与实践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作者围绕最近美国公司治理争论中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给予了澄清说明。列举了历史、理论和实务中的诸多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一直以来总是被分配给董事会以及为什么应当继续如此安排。

内容简介

  《法律与金融译丛:理论与实践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作者围绕最近美国公司治理争论中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给予了澄清说明。列举了历史、理论和实务中的诸多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一直以来总是被分配给董事会以及为什么应当继续如此安排。

目录

引言
一、模式的必要性
二、一分为二:共治(Consensus)vs.集权
(Authority)
三、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四、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
五、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存在价值
六、公司治理的理论
七、“董事会中心说”的理论前提
八、一个统一的公司治理理论是否有可能出现
九、本书的结构

第一章 公司治理的手段与目的
第一节 公司作为一个人
第二节 公司作为一个实体
第三节 公司作为契约连锁
第四节 司法上的认同
第五节 假设谈判法(Hypothetical Bargain Methodology)
第六节 契约论的含义
第七节 定位联结点
第八节 股东订立的契约
第九节 谈判各方
第十节 有关公司治理手段的谈判
第十一节 权威(Fiat)的必要性
第十二节 契约带来的权威
第十三节 复数成员引致的效率低下
第十四节 分配控制权:为什么只有股东可以表决
第十五节 为什么不是“股东中心”呢
第十六节 为公司治理目标而进行的谈判
第十七节 “董事会中心说”vs.“团队合作理论”(Team Production)
第十八节 “股东财富最大化”与“董事会中心说”的结合
第十九节 代理成本的“问题”

第二章 为什么是董事会的形式呢
第一节 团体与个人
第二节 董事会作为“合作团队”(Production Team)
第三节 团体vs.个人:实证数据
第四节 团体与“有限理性”
第五节 个人与团体决策偏差
第六节 代理成本

第三章 法院所接受的“董事会中心说”
第一节 商事判断规则
第二节 对经营决策的司法审查
第三节 首要原则
第四节 定义法院对董事会权威的遵从
第五节 鼓励承担风险(Risk�睺aking)
第六节 法官并非商业专家
第七节 对董事会内部活动(Internal Dynamics)的影响
第八节 公司决策影响非股东成员,但又如何呢
第九节 司法并不无条件地回避对商业决策的审查
第十节 “不可分割之忠诚”规则(The Rule of Undivided Loyalty)
第十一节 支持“权威”的假设
第十二节 典型的利益冲突:主动竞购(Unsolicited Takeover Bid)
第十三节 学术界在“权”与“责”之间的权衡
第十四节 特拉华州法院在“权”与“责”之间的权衡
第十五节 为什么不采用“消极规则”呢
第十六节 总结

第四章 从“经理主义理论”向“董事会中心说”的转变
第一节 董事会职能的演变
第二节 监督型董事会(Monitoring Board)的出现
第三节 今日的董事会
第四节 最佳治理实践(Best Practices)
第五节 薪酬实践
第六节 对声誉的关注
第七节 司法对知情情况下所作决策(Informed Decision Making)的坚持
第八节 推动董事独立性的司法压力
第九节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与董事会
第十节 独立董事占成员半数以上的董事会及其委员会
第十一节 一个独立的董事会对于“董事会中心说”而言是否必要
第十二节 结论:董事会是否变得更高效

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未来:“股东中心说”还是“董事会中心说”
第一节 股东在理性上冷漠的(Rationally Apathetic)
第二节 机构投资者的惰性
第三节 为什么机构投资者是消极的
第四节 股东积极主义的工具
第五节 退出
第六节 表决权委托争夺战
第七节 在董事选举中拒绝投票支持
第八节 股东提案
第九节 联络
第十节 诉讼
第十一节 扩张股东表决权的提议
第十二节 改革董事提名程序
第十三节 改革投票机制的提议
第十四节 扩张股东可表决事项的范围
第十五节 股东表决权应该被扩张吗
第十六节 投票机制的病理学分析
第十七节 股东表露出来的偏好
第十八节 为什么不是“股东中心说”
第十九节 私人寻租的风险
第二十节 支持维护董事会权威的理由
索引

前言/序言

  法学界习惯于批判现实。大多数自视甚高的法学学者都会在自己文章或著作的结尾附上一些改革提议。当然,这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毕竟赢得学术声誉的总是那些新颖独特的观点。不过请原谅我。集大成于本书中的一系研究其实是基于一种完全不同的动机, 即以理解美国法律中有关公司治理的现存法定框架为目的。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41(a)条是这么规定的,“依(本法)本章组织设立的所有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会进行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挥下进行管理,除非本章或公司成立证书中另有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的起草者告诉我们,几乎所有州的公司法都有这样的安排(密苏里州是唯一的例外,该州的公司法对这点持一种诡异的沉默态度)。 我将此称为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中心说”(director primacy)模式。
  为什么“董事会中心说”在几乎所有的公司法令中都被奉为至理呢?为什么主张将管理权授予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虽然随后我们会质疑此处所称的所有权是否切题,不过现在我们姑且接受这种传统观点)的“股东中心说”(shareholder primacy)却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呢?或者说,为什么不是由主张将管理权授予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或高管组成的运营委员会的“经理人主义”(managerialism)来占据主流理论呢?
  我着手研究并非为了改革权力分配法律机制,而只是为了去理解这一分配机制。我的逻辑前提是“公司法趋向于效率”。一个州通过向在该州设立的公司收取注册费和征收其他税款来创造财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选择设立在一个特定的州,那么这个州就会获得越多的财政收入。特拉华州作为这场竞争中赢家,以此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据报道这些收入每年为居住在该州的纳税人节省了数以千计的美元。
  为了吸引资本,经理们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中,由公司设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于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规则就是其中一项。因此,经理们就有动力将公司设立在那些能够提供受投资者偏爱之条款的州。反过来,各州也有动力去提供这样的条款,从而吸引公司来本州设立。各州为吸引公司设立所进行的竞争因此会促成一种“力争上游”(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驱使着公司法迈向最符合效率的结果。
  当然,上述的主张在学术界内遭到强烈的反对,而且即使是在大体上接受这种“力争上游”看法的人,在对该问题进行详细检验时也不得不承认需要对此观点作出提示和修正。我们将在下文中对相关见解和证据进行更细致的审视。不过就目前而言,为了说清楚道理,我只是要求读者先接受以下假设,即“力争上游”的观点在整体上是符合逻辑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需要解释:为什么各州会“全力冲向”一种由董事会居于顶端的治理结构?
  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一家大型的、结构复杂的和投资者分散于各地的机构,其中有着各种利益相关者。在这样一个组织中,人人参与式的民主是行不通的。我们要应付的是一大群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彼此利益存在根本性冲突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行动难题将难以克服,哪怕我们可以找出解决方法让数以千计的利益参与者得以在决策中占据一席之地。
  相较之下,一个更具效率的做法是把决策权分配给某些核心人士或团体。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公司决策程序表现为代表制而非民主参与制、依赖于命令而非共识。因此,举例来说,对这点进行的论述解释了为什么股东在公众公司中只享有非常有限的控制权。(关于为什么其他利益相关者完全被排除在法定控制权之外:我们会在后面详细谈到这个问题。)
  但为什么要挑一个董事会而不是一个独揽大权的个人呢?在第二章中,我们将看到,在完成那些必须进行重要评估判断的任务时(这种任务正好就是任何复杂组织的最高决策者都必须干的工作),团体往往比个人要表现得更出色。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将决策权分配给团体的做法是针对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现象中固有的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实用的自我适应反应。故“董事会中心说”对于现代公众公司的运作而言至关重要。
  我在这个领域中的前期成果说服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和评论家,让他们相信“公司治理最明显的特征就以‘董事会中心说’为基础”。 其他的评论家也认为:
  “虽然理论家长期以来都在争论如何对公众公司进行最好的描述,但一种有关企业的新理论已经出现,该种理论比起先前的学说要显得更为完善:这就是Stephen M. Bainbridge的‘董事会中心说’模式。”
  “Bainbridge已经发展出了一套条理清晰、体系全面的‘董事会中心说’理论。简单来说,‘Bainbridge式’的‘董事会中心说’将董事会置于公司中心位置。这既是一种规范式理论也是一种预测型理论:董事应当管理并控制着公司;董事确实在管理和控制公司。”
  “就大部分内容而言,‘董事会中心说’在现实描述上是准确的,而且提供了一个非常具说服力的规范性理由,来合理解释为什么董事会 – 而非股东或法院 – 应当成为有权决定一家公司活动的机关。”
  “虽然‘特拉华州并没有明确地接受董事会中心说’,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暗示,董事保有权力且无需消极地等待外来事件或股东行动来左右公司决策。”
  “就明确的决策权而言,特拉华州法律是支持‘董事会中心说’的,不过与此同时也要求董事最终必须关注股东利益……虽然特拉华州法律没有明确地肯定‘董事会中心说’,但却以含蓄的方式任由董事作出决策,而只允许股东在特定和有限的场合表达自己的看法。”
  当然,‘董事会中心说’自有它的批评者。有些人认为这个理论在规范性上是没有吸引力的,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该理论在描述现实方面是无力的。本书的主要目的就是回应这些批评,而同时也对‘董事会中心说’模式进行重述、修正和扩张。
法律与金融译丛:公司治理的未来图景 本译丛致力于追踪全球公司治理领域的最新思潮与前沿实践,聚焦于深刻影响现代企业结构、决策机制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议题。我们相信,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也是企业实现长期价值的内在驱动力。本辑精选的译著,旨在为法律专家、金融分析师、企业管理者以及学术研究者提供一个跨越地域与学科限制的、深入且批判性的视野。 第一卷:全球金融监管的重塑与合规新范式 本卷聚焦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来,全球范围内针对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监管框架所经历的深刻变革。书中系统梳理了巴塞尔协议III、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以及欧盟的MiFID II等一系列重量级监管规则的出台背景、核心内容及其对全球金融生态的冲击。 内容详述了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探讨了宏观审慎工具(Macroprudential Tools)在稳定金融体系中的作用。特别地,书中对“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细致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不同国家在设立解决机制(Resolution Regimes)上的差异与成效。 此外,本卷深入剖析了金融科技(FinTech)带来的监管挑战与机遇。从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在证券结算中的应用,到人工智能在合规监测中的潜力,本书提供了对监管科技(RegTech)的全面概览,强调了监管框架如何适应技术驱动的创新步伐。书中对反洗钱(AML)与反恐融资(CFT)的国际标准的最新发展进行了详尽的解读,特别是关于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的要求,为跨国金融机构的合规操作提供了实务指导。 第二卷:资本市场结构与投资者权利的演进 本卷将目光投向资本市场微观结构及其对公司治理的潜在影响。核心议题包括股权集中度、机构投资者的角色转变以及中小股东保护。 书中对不同司法管辖区下,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混合证券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对比分析,探讨了这些工具如何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控制权分配。一个重要的篇章专门探讨了“激进型投资者”(Activist Investors)的策略与影响。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本书揭示了激进派如何利用代理权争夺、提议股东决议等手段,推动公司战略调整,并辩证地分析了这种外部压力对提升股东价值与引发短期行为之间的平衡点。 在投资者权利方面,本书重点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的制度化进程。它详细介绍了主流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将ESG考量融入投资决策流程,以及股东提案中关于气候变化、劳工标准和董事会多元化的提案趋势。书中引入了“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在新时代背景下的重新定义,探讨了董事在考虑非财务因素时,如何界定其对长期价值的义务。 第三卷:董事会效能与高管激励的重构 本卷深入企业内部治理的核心——董事会的运作机制与高管的激励机制。本书超越了传统的董事会构成讨论,聚焦于董事会如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和战略指导作用。 内容涵盖了董事会效率的量化评估方法,例如对会议频率、信息流动的分析,以及如何构建真正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委员会结构。特别地,本书对“独立董事”的有效性提出了审视,探讨了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独立性是否被削弱,以及如何通过更严格的选拔标准和更清晰的问责机制来强化其作用。 在高管薪酬方面,本书提供了对“按绩效付费”(Pay-for-Performance)原则的深刻反思。书中不仅分析了基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传统激励工具的设计缺陷(如“回溯期”问题或过度风险偏好),还详细介绍了“再回购”(Clawback)条款的法律基础与实践应用,旨在将薪酬与长期、稳健的业绩挂钩。此外,本书还探讨了多元化(Diversity)在董事会和高管层中的重要性,并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性别、文化背景和经验多样性对决策质量和风险控制的积极影响。 第四卷:跨国公司治理的复杂性与比较法视角 本卷将视野扩展至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面临的治理挑战。核心关注点在于母子公司关系中的治理冲突、国际并购中的监管协调,以及全球供应链中的责任界定。 书中对比分析了英美法系(如美国与英国)和大陆法系(如德国与法国)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根本差异,如双层制与单层制、职工参与决策的程度等,并探讨了全球标准趋同与本土实践保留之间的张力。 一个关键章节专门讨论了全球反腐败法规(如FCPA和UK Bribery Act)对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文化的影响。它强调了建立健全的内部举报制度(Whistleblower Protection)和全球一致的道德规范对于维护企业声誉和法律地位的至关重要性。本书还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法律化趋势,分析了各国在强制性非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实践,以及这些信息如何被纳入治理评估体系。 本译丛的宗旨是提供一个结构清晰、论证严谨、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性的研究平台,以推动法律、金融与管理学界对公司治理未来方向的深刻洞察与积极参与。

用户评价

评分

本书在理论深度上的挖掘和拓展,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我原本以为这会是一本侧重于介绍当前公司治理新模式的书籍,但深入阅读后发现,它更像是在系统性地解构和重塑我们对公司治理的认知框架。书中对不同国家、不同经济体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的演变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并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视角进行了交叉分析。这种跨学科的融合,不仅提升了理论的高度,也为理解当下公司治理的复杂性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作者并没有停留在现象的描述,而是深入探究了驱动这些模式变革的深层原因,包括技术进步、全球化趋势、投资者结构变化以及监管环境的演变等等。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关于信息不对称与公司治理机制相互作用的分析,逻辑严谨,论证充分,让我对为何需要设计如此复杂的治理结构有了豁然开朗的感觉。这不仅仅是一本介绍“新模式”的书,更是一次对公司治理理论前沿的深度探索。

评分

这本书对公司治理的实践层面给予了极其详实和具象化的描述,仿佛是一本企业管理者和法律从业者的案头必备手册。作者通过大量真实的案例研究,生动地展示了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在实际运作中的优劣势,以及它们如何影响企业的绩效和长期发展。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一些具体治理工具的分析,比如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股东权利的保障方式、独立董事的选聘与考核等等,都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并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这种“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写作风格,使得书中的理论不再是空中楼阁,而是能够落地生根,为读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在阅读过程中,我多次将书中的观点与我所接触的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对照,发现许多曾经感到困惑的问题,都在书中找到了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读者将抽象的治理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管理行动,从而切实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评分

这部《法律与金融译丛:理论与实践中的新公司治理模式》的译文质量令人惊喜,文字流畅,术语翻译准确,对于我这样非法律或金融科班出身的读者来说,能够毫不费力地理解书中复杂的概念和案例。尤其令人赞赏的是,译者在保留原文学术严谨性的同时,也注重了语言的可读性,使得原本可能枯燥晦涩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易懂。在阅读过程中,我时不时地会因为某个精彩的译法或是对复杂概念的清晰阐述而停下来反复品味,这在同类译著中是极为少见的。例如,书中关于董事会独立性与效能关系的探讨,译者通过精妙的比喻和贴切的中文表达,将抽象的治理原则具象化,让我对这一核心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此外,章节之间的过渡自然衔接,逻辑链条清晰,整体阅读体验非常顺畅,仿佛是在与一位学识渊博的老师进行深入的交流。这种高水平的翻译,无疑为本书内容的吸收和理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让我对后续章节充满了期待。

评分

本书在探讨公司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方面,展现了其前瞻性和深刻的洞察力。作者不仅回顾了历史,更着眼于未来,对即将到来的公司治理变革进行了大胆的预测和分析。我被书中关于科技对公司治理影响的讨论深深吸引,特别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信息披露、投票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所能扮演的角色,作者的分析既有理论的推演,也有对潜在风险的警示。此外,书中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理念日益凸显的重要性,以及其如何深刻地改变传统公司治理模式的论述,也让我受益匪浅。作者并未将ESG视为一种简单的企业社会责任,而是将其上升到公司核心战略和长期价值创造的高度来审视。这种对未来趋势的把握,使得本书不仅仅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价值,更是一份重要的战略参考,帮助读者提前布局,应对未来的挑战与机遇。

评分

这本书在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方面,可以说是做到了极致。它并非简单地介绍和推崇某种新的治理模式,而是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对现有模式的局限性和潜在弊端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书中对权力寻租、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等经典公司治理难题,进行了多角度的审视,并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促使读者进行独立思考。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讨论新模式时,并没有忽略其可能带来的新风险和新挑战,而是始终保持着一种辩证的眼光。例如,在分析股东权力日益扩大的趋势时,书中也探讨了由此可能引发的短期主义和过度追求股东利益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制衡机制。这种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分析,极大地提升了本书的思想深度,也让我对公司治理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刻。它教会我,在看待任何事物时,都应保持一份警惕和审视,不被表面的光鲜所迷惑。

评分

为了吸引资本,经理们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中,由公司设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于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规则就是其中一项。因此,经理们就有动力将公司设立在那些能够提供受投资者偏爱之条款的州。反过来,各州也有动力去提供这样的条款,从而吸引公司来本州设立。各州为吸引公司设立所进行的竞争因此会促成一种“力争上游”(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驱使着公司法迈向最符合效率的结果。

评分

适合有钻研精神的人阅读

评分

我着手研究并非为了改革权力分配法律机制,而只是为了去理解这一分配机制。我的逻辑前提是“公司法趋向于效率”。一个州通过向在该州设立的公司收取注册费和征收其他税款来创造财政收入。越多的公司选择设立在一个特定的州,那么这个州就会获得越多的财政收入。特拉华州作为这场竞争中赢家,以此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据报道这些收入每年为居住在该州的纳税人节省了数以千计的美元。

评分

没有收到书怎么就签收了

评分

为了吸引资本,经理们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中,由公司设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于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规则就是其中一项。因此,经理们就有动力将公司设立在那些能够提供受投资者偏爱之条款的州。反过来,各州也有动力去提供这样的条款,从而吸引公司来本州设立。各州为吸引公司设立所进行的竞争因此会促成一种“力争上游”(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驱使着公司法迈向最符合效率的结果。

评分

为什么“董事会中心说”在几乎所有的公司法令中都被奉为至理呢?为什么主张将管理权授予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虽然随后我们会质疑此处所称的所有权是否切题,不过现在我们姑且接受这种传统观点)的“股东中心说”(shareholder primacy)却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呢?或者说,为什么不是由主张将管理权授予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或高管组成的运营委员会的“经理人主义”(managerialism)来占据主流理论呢?

评分

为什么“董事会中心说”在几乎所有的公司法令中都被奉为至理呢?为什么主张将管理权授予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虽然随后我们会质疑此处所称的所有权是否切题,不过现在我们姑且接受这种传统观点)的“股东中心说”(shareholder primacy)却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呢?或者说,为什么不是由主张将管理权授予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或高管组成的运营委员会的“经理人主义”(managerialism)来占据主流理论呢?

评分

相较之下,一个更具效率的做法是把决策权分配给某些核心人士或团体。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公司决策程序表现为代表制而非民主参与制、依赖于命令而非共识。因此,举例来说,对这点进行的论述解释了为什么股东在公众公司中只享有非常有限的控制权。(关于为什么其他利益相关者完全被排除在法定控制权之外:我们会在后面详细谈到这个问题。)

评分

为了吸引资本,经理们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中,由公司设立地所在州的法律施加于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规则就是其中一项。因此,经理们就有动力将公司设立在那些能够提供受投资者偏爱之条款的州。反过来,各州也有动力去提供这样的条款,从而吸引公司来本州设立。各州为吸引公司设立所进行的竞争因此会促成一种“力争上游”(race to the top)的效果,驱使着公司法迈向最符合效率的结果。

相关图书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book.idnshop.cc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思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