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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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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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1827
版次:1
商品编码:11222108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37
字数:206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汇集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
  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
  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1.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系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内容简介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3·土地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土地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宅基地使用权、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等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1.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不是格式合同,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不属于家庭承包
——李金童诉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王都庄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应按合同目的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王崇寿诉王德才、石秀娟农业承包合同案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异议,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有效
——黎启明、唐小英诉王祖明、叶佩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案
4.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不构成根本违约
——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诉王惠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5.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适用
——王俊启等诉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6.先后两份合同之间关系的认定
——邓胜舟等诉隆安县雁江镇那朗村伏律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7.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中改变土地用途的认定
——苍山县下村乡孔庄村民委员会诉马玉金农业承包合同案
8.无合法占有土地依据应予返还
——黄树林诉高碧凤农业承包合同案
9.采矿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选择
——张栋农村承包经营户诉铜梁县岚峰建材开发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0.维护交易安全与尊重夫妻财产处分权之间的博弈
——林色英诉德立信公司等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案
11.农村土地承包人承包期内死亡后承包土地应如何处理
——胡占明诉柴长海等排除妨害案
1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田良本诉田良忠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3.村委会在村民所签订的协议上盖章是村委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曹凤敏诉栾惠国、于国龙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4.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张辉诉榴园镇西白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案
1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夏朝栋诉华蓥市阳和镇祝加坝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16.债务的成立或消灭,通常应当通过书证等可靠证据证实,只有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通常不能采信
——孙卫东诉盘山县胡家农场管理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案
17.土地承包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密云县十里堡镇河漕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柏春农业承包合同案
18.立案后发现当事人争议土地权属不明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周正熊诉刘家旭排除妨害纠纷案
19.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罗丽敏诉罗加林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权效力
——鲁会荣诉鲁会祥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21.户口迁出后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李学秀等诉北京市通州区济县镇军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案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22.户口为城镇居民的不能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姜燕萍与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23.农村“寄户”户口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林进展诉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莲花村村民委员会南山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案
24.农村人口变成城市人口,其在农村所享权益是否丧失
——周顺连、吕佳俊诉吕昌良、吕昌洪、吕昌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25.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公开程序签订的协议效力之认定
——陈永概、陈国宝诉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何厝社区第三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26.户口归属是否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吕铭宇诉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27.放弃集体成员权利的约定及村规民约的效力认定
——吕秀珍、林文灿、林文煊诉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社区第三居民小组集体成员征地补偿款分配案
28.承包地部分权益转让后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
——巴华雄诉马卫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29.移民补贴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否存在冲突
——李进生等诉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款分配案
30.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失地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可获得安置补助费、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
——梅桂华诉湖堤村村民委员会、湖堤村8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
31.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时,土地被征收后产生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归属,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在个人和集体间适当平衡
——肖建平、肖双喜诉十一小组、十二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32.个人承包与家庭联产承包的区分认定
——霍三女诉霍保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33.因承包地被部分征用而就应得补偿款提起诉讼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徐惜真诉饶平县联饶镇上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三、其他土地承包经营
3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予以调整
——邹平县临池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诉潘聚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35.以和解方式处理执行标的灭失案件的方法
——高宝珠申请执行调整承包土地案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3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一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临沂市兰山区兰山
办事处颜家红埠寺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37.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一
——汪义书承包经营户诉铜梁县平滩镇团保村15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案
38.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中同时约定的土地流转条款的效力认定-_
——孙家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丰都县江池镇邹家村3组、秦廷华农
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39.建房权利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属性区分
——古德云、古焕琴、李顺珍诉徐婕、李乾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40.转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林国福诉罗思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41.村民小组组长与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应当确认有效
——安宁市连然街道文化路居委会、居民小组诉李宝庆土地租赁案
42.土地租赁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确定
——林建龙诉林华平土地租赁合同案
4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黄鸿章诉苏应坚土地租赁合同案
4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追认
——北京房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诉北京和平海峡电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案

五、宅基地使用权
4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王春道诉曾学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46.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与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吴有根等诉林琦栋等宅基地使用权案
4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效力
——王章良诉孟东存、王玉兰、梦顺利宅基地使用权案
48.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
——黄溪诉蔡海联、陈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49.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是否属法院的审理范围
——谢燕文诉朱梅香、谢式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精彩书摘

前言/序言

  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已经坚持20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凡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年首次出版以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平均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发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断改进。
  在信息社会,流行快餐文化,纸质类媒介往往输给数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
  5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适用
  ——王俊启等诉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辈门惺樽趾�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1)都商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
  2�卑赣桑号┮党邪�合同纠纷
  3�钡笔氯�
  原告:王俊启户、王信富户、王俊洪户等34户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村委会)、王芝进
  【基本案情】2004年3月18日,经招标,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甲方)与王芝进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振兴村经济合作社将西堆外面积为157亩的鱼塘发包给王芝进承包养殖;承包期限4年,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欠甲方上交款,在同等条件下可续包两年,以签订合同为凭;承包标准亩上交135元。合同签订后,王芝进开始对承包的塘口进行养殖经营。2006年1月1日,在上述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与王芝进又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对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将承包期限延长至2013年1月1日。2007年3月经振兴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王芝进在承包的塘口改种荷藕。2011年3月,王俊启等34户以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与王芝进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且少报承包田亩数、承包价格极低,损害集体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与王芝进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另查明,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于20世纪90年代非经批准成立,与振兴村委会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2009年度被撤销,其公章已被上级政府收回,其存在期间对外所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振兴村委会承受。
  【案件焦点】1�逼鹚叩脑�告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闭裥舜寰�济合作社将鱼塘发包给王芝进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
  【法院裁判要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起诉的原告是否符合法定人数的问题。1999年7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该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废止。因此,有关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已无法定人数的限制。故王俊启等34户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振兴村经济合作社将鱼塘发包给王芝进是否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问题。王芝进作为振兴村本村三组村民,且其承包鱼塘不属于家庭承包,而属于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故有关承包经营方案无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有关发、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等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振兴村经济合作社将鱼塘发包给王芝进无须经过上述民主议定程序,故并不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综上所述,王芝进作为振兴村本村村民,以其他方式承包鱼塘,无须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故2006年1月1日振兴村经济合作社与王芝进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俊启等34户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俊启等34户负担。
  【法官后语】本案是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以及民主议定原则的适用等法律问题,在土地承包立法不甚完善、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的现状下,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下面笔者对案涉两个主要法律问题作一简要剖析:
  1�币猿邪�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主体问题。对此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已经于2008年被最高院明确废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并无此方面的规定,仅在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那么,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下,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第三人,发包方集体组织成员可否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要求确认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呢?这里需要具体考虑两个层面的问题:
  (1)发包方集体成员的诉权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承包合同的签订、承包价格、履行情况等直接影响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生存利益。村民作为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参与决定集体事务、自我管理的自治权利。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无疑侵害了集体成员的这一权利,故发包方集体成员相对承包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诉的利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起诉条件的实质性规定,故发包方的村民应当享有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诉权。
  (2)享有诉权的主体人数限制问题。1999年试行规定要求过半数以上,关注的是主张合同无效是否代表了多数村民的意思,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然而,现今农村人口大量外出务工,实际脱离农业生产,多数对集体土地承包是否侵害其权益漠不关心,或者不愿花时间和精力或者出于人情世故考虑不愿意发动诉讼,对小部分关注自身权益的村民而言,如果不允许其维护权益,亦有失公平。况且现1999年试行规定已经废止,也就说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故本案中原告34户村民虽然人数不足集体成员的半数,应认为适格,不应从程序上驳回其起诉。
  但是,考虑集体事务民主决策的特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相应的实质审查,发现土地承包确实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不可仅仅依据少数人的诉讼直接判决合同无效,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如未经民主议定,则为村委会越权发包,承包合同效力待定,原告应提供主张合同无效反映的是多数村民意思的相关证据,否则从实体上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承包合同违反经过民主议定的发包方案,则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惫赜诿裰饕槎ㄔ�则的适用对象问题。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集体处理集体事务的重要规则,其法理依据是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按照财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民主议定原则适用于三种情形:(1)家庭承包经营方案的确定;(2)承包期内个别承包地的调整;(3)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承包。可见,民主议定原则一般不对承包合同直接发生效力,其效力仅及于承包方案,承包合同与承包方案发生冲突,违反多数村民的意志,损害村民和集体利益才能确认其无效。本案涉及的土地为堤外土地,发包方式为其他方式发包。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须经过民主议定,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需要民主议定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民法的精神,法无禁止即可行。向本集体成员的其他方式发包不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体现了村民自治管理的效率诉求,但其他方式的土地发包仍应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以体现民主,保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案中,振兴村委会与王芝进经由招标程序订立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对承包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需要经过民主议定,原告还主张承包双方损害集体利益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安红康燕




《中华法学前沿: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土地权利冲突与调适研究》 一部深度剖析中国土地制度复杂性的前沿学术专著 内容简介: 本书并非对某一特定年份司法裁判的简单汇编或注释,而是聚焦于中国土地制度体系中最为核心且充满张力的议题——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代土地纠纷中的适用、限制与未来发展方向。 面对快速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日益凸显的土地资源稀缺性与多元主体利益诉求之间的尖锐矛盾,本书旨在超越个案的表象,深入挖掘导致土地纠纷发生的深层法理基础与制度缺陷。 本书的研究范畴紧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后《民法典》中物权编的继承与发展)对土地权利的规制展开,尤其关注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这三大核心土地权利范畴内,物权法定原则所面临的本土化挑战。 第一部分: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溯源与中国实践的内在张力 本部分首先对西方物权法定理论在大陆法系中的发展脉络进行了细致梳理,重点阐述了其核心要义——封闭性、法定性和公示性。随后,本书迅速转向中国语境,探讨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双轨制”结构(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如何从根本上对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构成了挑战。 研究指出,在我国土地权利的创设和变动过程中,行政审批和政策导向往往优先于纯粹的私法自治逻辑。例如,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常常需要经历繁复的行政程序,这使得物权的法定性在实践中呈现出“法定与行政许可的复合性”特征。 第二部分:集体土地权利的边界与物权法定原则的能动性适用 集体土地是本书着墨最多的部分之一。针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用益物权,本书深入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力度与界限。 1.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辨析: 详细考察了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是否完全等同于现代民法中的“用益物权”。重点剖析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流转的严格限制(特别是针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有偿使用)如何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特殊适用——即物权效力受到集体自治权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双重约束。本书通过对大量判例的类型化研究,揭示了当非本集体成员的“善意取得”尝试与集体成员优先权发生冲突时,法院裁判倾向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或特定身份关系的逻辑基础。 2. 承包地流转中的优先购买权与物权保护: 探讨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邻地权利人或特定身份主体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具有准物权效力的权益,是司法裁判中常有争议的焦点。 第三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示、公示与期待权保护的困境 针对城市土地,本书着重分析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 招拍挂制度对物权设立的影响: 研究了招拍挂制度下,政府方与竞得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土地使用权在行政审批阶段是否已经产生了具有完全物权效力的期待权。 2. 未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的效力: 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对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土地合同的效力进行了严谨论证。重点分析了“未登记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铁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开发商已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土地权利变动之间的脱节现象。 第四部分:土地相邻关系与物权法定原则的边界拓展 本书的创新点之一在于将视野扩展至土地的相邻关系纠纷,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在处理邻里之间地役权、自然采光、通行权等问题时的弹性空间。 不同于传统的债法调整模式,本书主张在法定物权之外,通过“法定地役权”的延伸解释和“相邻关系”的私法化调控,实现对土地权利的精细化平衡。例如,在处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事实上的通路”时,法院如何在维护现有经济利益与坚持物权法定之间进行权衡取舍,本书提供了深入的法理分析框架。 结论与展望:迈向统一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 本书最终指出,中国土地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根源在于公法干预色彩过重,导致物权法定原则的有效性被削弱。作者呼吁,未来的立法趋势应当是逐步弱化行政审批环节的物权设立功能,强化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并探索建立一个更加统一、更具私法自治精神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以适应产权多元化和市场化配置的时代要求。 本书为法学理论研究者、立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处理复杂土地案件的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一部具有深度、系统性且富含建设性批评的参考蓝本。它以严谨的法律逻辑和细致的案例分析,构筑了一幅当代中国土地法领域物权争议的全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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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土地纠纷》这个书名,唤起了我对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和基层社会现实的无限联想。土地,在中国,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经济资产,它承载着历史的记忆、农民的生计,更关乎着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2013年,这个时间点,中国正经历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转型。一方面,城市化浪潮滚滚向前,大量农村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在不断探索和深化。我猜想,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土地纠纷的形态必然是极其丰富且复杂的。这本书所呈现的案例,很可能就是当时中国土地领域司法实践的缩影。我期待能够从中窥见,在面对日益增多的土地纠纷时,中国的法院是如何运用法律的智慧去权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是那些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界定与保护?还是在土地流转市场中出现的各种新型纠纷?这些案例的背后,无不折射出中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矛盾和挑战,以及法律在化解这些矛盾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为我提供一个更加深入、更加具体地理解中国土地制度运作机制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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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书名虽然是《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土地纠纷》,但作为一名普通读者,我对于书中的具体案例细节并非十分了解。然而,单从书名就足以引发我对于中国土地制度、司法实践以及基层矛盾的诸多联想。我常常会思考,在2013年,中国的土地纠纷呈现出怎样的特点?是城市化进程中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冲突更为普遍,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更为棘手?书名中“年度案例”的字样,暗示了其选取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我猜想其中必然包含了大量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判例。这些案例是如何经过层层审批、最终得以收录的?它们背后又反映了哪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法律挑战?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人士,我可能无法深入剖析每一个法律条文的适用,但我却能从案例的发生背景、当事人诉求、法院判决等多个角度,去感受中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真实困境以及司法体系是如何试图去化解这些矛盾的。这本书,对我而言,更像是一扇窗口,让我得以窥见中国基层社会中那些不为人知的角落,以及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我好奇,2013年的土地纠纷,是否已经开始显露出一些新的趋势?例如,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鼓励,是否出现了新的纠纷类型?又或者,在法律援助和司法公开化的趋势下,普通民众在面对土地纠纷时,是否有了更多维度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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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中国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感兴趣的读者,《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土地纠纷》这本书的名字,立刻就抓住了我的注意力。土地问题,在中国一直是社会的焦点之一,其复杂性、敏感性以及涉及的利益方众多,使得相关的纠纷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重中之重。2013年,彼时中国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和变革的时期,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无疑都为土地纠纷的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我非常好奇,这本书所收录的案例,究竟能够为我们揭示出当时中国土地领域存在哪些具体的、亟待解决的难题。是那些因城市扩张而引发的征地补偿不足的争议?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界定不清而导致的矛盾?还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利益分配不均而引发的纠纷?我设想,通过阅读这些真实的案例,我们不仅能了解到法律条文是如何在实践中被解读和适用的,更能感受到普通民众在面对土地权益受损时,他们所经历的艰难维权过程。这本书,对我来说,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工具书,更是一扇窗户,让我得以观察和理解中国社会在转型期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司法体系如何尝试去应对和化解这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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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可能不是法律专家,但《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土地纠纷》这本书名本身就勾起了我强烈的好奇心。土地,在中国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一直是一个极其敏感且重要的话题。2013年,那一年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正经历着快速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改革也持续深入。我猜想,在这样的背景下,围绕土地产生的纠纷,其表现形式一定非常丰富,而且可能涉及许多新的、具有挑战性的法律问题。这本书如果能汇集当年度的典型案例,那么它很可能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一部生动的社会变迁史。我尤其会关注那些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性质土地纠纷的案例。例如,是否有涉及城市郊区土地被征收,引发村民与开发商之间补偿标准的争议?是否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但因合同条款不清或利益分配不公而产生的纠纷?又或者,是否存在一些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遗留多年的土地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在2013年得到了司法解决?这些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其中体现的法律逻辑和价值取向,对于理解中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复杂问题时的考量,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期待这本书能提供一个观察中国基层社会矛盾和法律实践的独特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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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土地纠纷》这本书的期待,更多地集中在其所揭示的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之间的动态联系。毕竟,土地在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着极其核心的地位,任何围绕土地产生的争议,都往往牵涉到农民的生计、地方政府的规划,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2013年,正是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在这个背景下,土地纠纷的形态必然是复杂多元的。我设想,书中的案例可能涵盖了从个体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权争议,到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冲突,甚至可能涉及一些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政策调整带来的错综复杂的纠纷。作为一名关注社会议题的普通读者,我尤其感兴趣的是,在这些案例的背后,是否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例如,土地产权的界定是否清晰?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否合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是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这本书,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汇编,更可能是社会现实的缩影,是理解中国当下土地制度运作机制的一份重要参考。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对中国土地管理和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司法机关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有一个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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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平均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发现需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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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效率,嘿嘿,不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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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例辅助理解,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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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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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很实用,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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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最新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不论您是法官、律师,还是案件当事人,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力争最大限度地为您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使您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最新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   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   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 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3.内容独特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系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 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最新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方法和裁判思路。不论您是法官、律师,还是案件当事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力争最大限度地为您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使您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已经坚持20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丛书,凡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 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 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年首次出版以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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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异议,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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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参考作用很大,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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