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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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4国家司法考试万国专题讲座:诉讼法·司法制度·论述题》内容专注于司法考试中的诉讼法学科,具体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内容,考试方式和难度是非常稳定的,诉讼法学科的分值约达150分左右,其中刑事诉讼法约占73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约占72分。《2014国家司法考试万国专题讲座:诉讼法·司法制度·论述题》为满足司法考试考生的需求,在全书的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考点导读”、“案例索引”。“考点导读”包括“高频考点”与“命题特点”两个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个较具概括性的案例来引出本讲将要涉及的主要知识内容,从而启发读者带着问题去阅读正文。
内页插图
目录
刑事诉讼法部分
专题一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专题二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题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四 管辖
专题五 回避制度
专题六 辩护与代理
专题七 证据与证明
专题八 强制措施
专题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专题十 期间与送达
专题十一 立案程序
专题十二 侦查程序
专题十三 审查起诉程序
专题十四 审判原则与审判组织
专题十五 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专题十六 简易程序、自诉案件
专题十七 第二审程序
专题十八 死刑复核程序
专题十九 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二十 执行
专题二十一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专题二十二 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专题二十三 其他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部分
专题二十四 民诉基本问题
专题二十五 管辖一般理论
专题二十六 管辖的分类
专题二十七 诉与诉权
专题二十八 当事人一般理论
专题二十九 特殊当事人
专题三十 诉讼代理制度
专题三十一 民事证据
专题三十二 民事证明
专题三十三 法院调解
专题三十四 保全与先予执行
专题三十五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专题三十六 起诉与受理
专题三十七 一审普通程序
专题三十八 简易程序
专题三十九 二审程序
专题四十 再审程序
专题四十一 特别程序
专题四十二 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专题四十三 执行一般
专题四十四 执行措施
专题四十五 涉外程序
专题四十六 仲裁范围与仲裁协议
专题四十七 仲裁程序
专题四十九 审判(检察)制度与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
专题五十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专题五十一 公证制度
论述题部分
专题五十二 真题回放
专题五十三 解题思路
专题五十四 考点分析
专题五十五 行文示范
附:历年简答题
精彩书摘
[淳于闻]
问题1.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的运行各个环节的指导思想。包括案件执行在内的各种公权力以及私权利的行使运用活动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指引,也就是说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由题中所述可知,法院(法官)在案件执行中,“面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之实现提供司法保障,即是法律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要求之实现,应予提倡。
问题2.
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以法律至上为基本理念,[一切权利与权力的行使运用活动皆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为之。因为法律就是通过设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从而指引人的行为,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从而将人的行为纳入到统一的法律秩序之中,以实现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有义务通过包括案件执行在内的权力行使运用以保障法律所设定的权利都能够实现,从而使法对社会的调整功能能够得以实现。
而当代中国的案件执行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乃是法治国家权利本位指导思想下,申请执行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公力救济手段,就是为了权利主体之权利实现而作出的法律上的制度性安排。所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就应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律途径,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适当兼顾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而材料中所述,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法官)灵活采取执行措施,诸如“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以水族馆资产及其经营使用权抵偿公司债权”、“债权人股”或“债转股”等等措施,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因为案件执行的目的并非“执行”,而是要依法执行以保障权利的实现,从而使法对社会的调整功能能够得以实现。如果运用法律允许的一些措施进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能够更有利于“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之实现提供司法保障,即应予以提倡。
但要注意,人民法院灵活采取措施进行执行亦是公权力的行使运用活动,也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例如对执行申请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灵活措施执行以及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总之,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指引,努力寻求更好的案件执行方式以保障权利之实现。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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