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在校的法学本科生,我一直都在寻找一本能够真正帮助我理解和掌握刑法总论精髓的教材。市面上同类书籍不少,但要么过于理论化,要么过于碎片化,很难形成系统性的认知。《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出现,就像是为我指明了一盏方向。它的结构清晰,逻辑严谨,从犯罪构成到责任、再到阻却事由,层层递进,环环相扣,让我能够一步步建立起完整的刑法思维框架。我特别喜欢书中对一些经典案例的剖析,作者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切入,揭示出案例背后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价值冲突,引导读者进行深入思考。翻译的质量也很高,专业术语的运用准确恰当,并且能够兼顾可读性,这一点对于我们学生来说非常重要。这本书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培养,让我开始学会用刑法的视角去看待社会现象,分析问题。
评分对于从事刑法研究的学者而言,一本高质量的学术著作是必不可少的。我一直以来都非常关注国外刑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这个系列的作品,质量一直让我非常满意。《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延续了该系列一贯的高水准。这本书在继承经典理论的同时,也积极引入了许多前沿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我对书中关于犯罪论体系的最新论述,以及对某些疑难刑法问题的分析,感到非常有启发。译文质量精炼准确,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原著的思想精髓,同时又避免了翻译腔的生硬感,阅读体验非常流畅。对于希望了解国际刑法学界最新动态、拓宽研究视野的学者来说,这本书绝对是不可多得的珍贵资源。
评分我是一名法律爱好者,虽然不是专业人士,但我对刑法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经常会翻阅一些相关的书籍来学习。这本书的封面和书名就非常有吸引力,"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让我觉得内容一定很权威。《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语言风格我非常喜欢,不像有些法律书籍那样枯燥乏味,而是讲得非常清晰易懂,就像在听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在娓娓道来。这本书让我对刑法的很多概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比如犯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这些,不再是死记硬背,而是理解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里面的案例也很有意思,能够帮助我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整体感觉就像是打开了一扇窗,让我看到了刑法更广阔的天地。
评分我是一名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助理,日常工作中需要大量接触到各种刑事案件。刑法总论是所有案件的基础,而最新的法律动态和理论发展更是影响着判决的走向。这本《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出版,对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我注意到书中对一些近年来的重大立法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重要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这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例如,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条款的最新修订,书中都给出了清晰的解释和案例分析,帮助我更好地在实践中把握界限。翻译的专业性毋庸置疑,一些在工作中遇到的模糊地带,在这本书中得到了有效的澄清。它不仅是一本理论著作,更是一本实用的工具书,能够帮助我提升工作效率和法律适用能力。
评分这本《刑法总论讲义》的更新速度真是令人惊喜!我之前还在为找不到最新版而发愁,没想到这么快就迎来了第4版补正版。拿到书的那一刻,就迫不及待地翻阅起来,果然没有让我失望。首先,纸张和印刷质量都非常不错,阅读起来非常舒适,长时间翻阅也不会感到疲劳。装帧设计也十分精美,摆在书架上很有分量感。更重要的是,内容上的更新和修正,对于我们学习最新的刑法理论和实务动态至关重要。我尤其关注那些关于最新立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案例分析,这本讲义在这方面做得非常扎实,既有理论深度,又不失实践指导意义。翻译的语言流畅自然,很多复杂的法律概念都得到了清晰易懂的阐释,这对于非法律科班出身的我来说,极大地降低了理解门槛。总而言之,这是一本非常值得推荐的学术著作,无论你是学生、研究者还是法律从业者,都能从中获益匪浅。
评分纯粹主观说由来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主张危险的判断是以本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从本人的立场来判断危险性的有无(参见前注{20},[日]前田雅英书,第148页)。该说由德国学者布黎等倡导,威尔泽尔、玛拉哈(Maurach)等也持此说;在日本,宫本英修、江家义男是该说的主要代表。根据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其看来能够表动犯罪意思的行为,就成立未遂犯。但该说又认为,迷信犯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性格懦弱,只是单纯地表明了希望而已,并不具有性格上的危险性,所以是不能犯。该说的缺陷甚为明显:第一,该说以主观主义为理论根基,将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完全谋求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就成为决定不法的唯一因素,这与当代法治社会中应予坚持的行为刑法和法益保护的原则完全背道而驰。第二,作为纯粹主观说的逻辑归结—基于重大无知实施的行为本身也是犯意的外化,因而也应成立未遂犯。但该说却又例外地认为这种情况下属于不能犯,这样一来,其理论就未能坚持一贯性。如今,随着主观主义刑法学的没落,纯粹的主观说已几乎看不到了,成为一种仅具历史符号意义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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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概念: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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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钱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概念)指剥夺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的自由刑。(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有期徒刑:(概念)是指较长期剥夺惩罚手段罪犯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概念)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概念)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21:几种附加刑的概念
评分实际上,夺取警察手中的空枪向他人射击和拿取他人客厅内用于装饰的手枪向他人射击,在客观上都是用空枪“杀人”,所以,两者并无区别对待的必要。人们因此或许会认为,如果连类似夺取警察手中偶然未装子弹的枪向他人射击的场合都要作为不能犯处理,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法益,也有悖国民的法感情。但在笔者看来,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不能犯的实质是因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而被视作欠缺实行行为性,所以,对其完全有按照预备犯加以处罚的可能(这一点,后文会有进一步的论述)。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于某罪而言虽是不能犯,但不能排除该行为当时有侵害其他法益而构成犯罪的可能。退一步来说,即便不能犯场合下的行为人不存在其他可罚的犯罪情节而最终不被处以刑罚,但也并非意味着其行为就是为法律和社会所支持和鼓励的,因为不排除有根据其他法律给予制裁的可能,或者至少也应给予严厉的道德谴责。就本事案而言,夺取警察手中的空枪“杀人”的行为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但并不意味着连行为人实施的抢夺枪支的行为的犯罪性都要否定。
评分罚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评分实际上,夺取警察手中的空枪向他人射击和拿取他人客厅内用于装饰的手枪向他人射击,在客观上都是用空枪“杀人”,所以,两者并无区别对待的必要。人们因此或许会认为,如果连类似夺取警察手中偶然未装子弹的枪向他人射击的场合都要作为不能犯处理,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法益,也有悖国民的法感情。但在笔者看来,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不能犯的实质是因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而被视作欠缺实行行为性,所以,对其完全有按照预备犯加以处罚的可能(这一点,后文会有进一步的论述)。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于某罪而言虽是不能犯,但不能排除该行为当时有侵害其他法益而构成犯罪的可能。退一步来说,即便不能犯场合下的行为人不存在其他可罚的犯罪情节而最终不被处以刑罚,但也并非意味着其行为就是为法律和社会所支持和鼓励的,因为不排除有根据其他法律给予制裁的可能,或者至少也应给予严厉的道德谴责。就本事案而言,夺取警察手中的空枪“杀人”的行为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但并不意味着连行为人实施的抢夺枪支的行为的犯罪性都要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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