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是日本立命馆大学松宫孝明教授的《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中译本。相较于日本其他同类教科书,《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的特色在于:在问题的思考上,作者反对仅对问题作个别的、权宜的解释或解决,而是基于“同样的事情作同样的处理”这一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重视对问题的体系性思考与法概念的统一性运用,并且强调对法律的解释应当忠实于法律文本本身。同时,《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没有受困于历来将刑法理论的对立全部还原为“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对立的日本刑法学思潮,而是以规范主义、机能主义的刑法思想和“积极一般预防论”为基础,力求探明各种理论和学说的对立根源,并根据当今社会的状况展开刑法所应依据的客观主义。从这一立场出发,本书结合德、日大量学说和判例,对犯罪体系、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未遂犯、共犯、罪数、刑罚等刑法总论基本问题作了精致而又富有创见的演绎和阐释。
作者简介
松宫孝明,1958年出生于日本滋贺县。1980年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部,1985年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博士后期课程中途退学,1987年任南山大学法学院专任讲师,1990年任立命馆大学法学部助教授,1995年起任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现任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科长、教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主要著述有:《刑法各论讲义》、《刑事过失论的研究》、《刑事立法与犯罪体系》、《过失犯论的现代课题》、《点检刑法1:共犯论》(合著)、《点检刑法2:未遂犯论、罪数论》(合著)等。
钱叶六,1974年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曾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座研究员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出版专著一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译)文四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等省部级项目多项。
目录
第一章 刑法及刑法学的意义与机能
第一节 刑法学是关于刑法的学问
第二节 何为犯罪及刑罚?
第三节 保安处分?保护处分
第四节 再论何为犯罪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理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何为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第四节 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何为犯罪论体系
第二节 德国的犯罪体系论
第三节 我国的体系论
第五章 行为与构成要件
第一节 “行为”论
第二节 “构成要件”
第三节 构成要件要素
第四节 客观的处罚条件与一身的刑罚阻却事由
第六章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意义
第二节 条件关系的确定
第三节 不作为的条件关系
第四节 条件关系的证明
第五节 条件关系的法的重要性
第六节 相当因果关系说
第七节 客观归责论
第七章 不作为犯
第一节 何为不作为犯
第二节 不作为犯成立的一般要件
第三节 个案探讨
第八章 违法基础理论、违法阻却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违法阻却的含义
第二节 违法性的本质
第三节 可罚的违法性
第四节 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阻却
第九章 法令或者正当业务行为
第一节 刑法第35条的含义
第二节 依照法令的行为
第三节 正当业务行为
第四节 其他正当行为
第十章 被害人的同意
第一节 被害人的同意、推定的同意
第二节 同意的“有效性”
第三节 治疗行为与推定的同意
第四节 安乐死?尊严死
第十一章 正当防卫
第一节 正当防卫的本质
第二节 正当防卫的要件
第三节 防卫的意思
第四节 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过当
第十二章 紧急避险
第一节 紧急避险的本质
第二节 紧急避险的要件
第三节 假想避险、假想避险过当
第四节 有关特别义务人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自招危险
第六节 义务冲突
第十三章 责任基础理论
第一节 责任的本质
第二节 责任能力
第三节 原因自由行为
第十四章 故意
第一节 行为人的主观的意义
第二节 故意
第三节 故意的内容
第四节 故意的种类
第十五章 错误
第一节 错误的意义
第二节 事实错误
第三节 违法性错误
第十六章 过失
第一节 过失犯的意义
第二节 过失论的展开
第三节 过失的体系地位
第四节 过失犯的成立要件
第五节 注意义务、预见可能性和过失的标准
第六节 信赖原则
第七节 管理、监督过失
第八节 业务上过失与重过失
第十七章 预备、未遂
第一节 何为未遂
第二节 实行的着手
第三节 有关实行的着手诸学说
第四节 有关实行的着手之特殊问题
第十八章 不能犯与中止犯
第一节 不能犯
第二节 中止犯
第十九章 共犯基础理论
第一节 共犯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正犯与共犯
第二十章 共同正犯
第一节 共同正犯的本质
第二节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
第二十一章 教唆犯、从犯
第一节 共犯的从属性
第二节 有关教唆、帮助的诸问题
第二十二章 共犯论的诸问题
第一节 身份犯的共犯
第二节 共犯与错误
第三节 共犯与中止犯及共犯的脱离
第四节 共犯的处罚根据
第二十三章 罪数
第一节 何为罪数
第二节 包括一罪的定位
第三节 一罪的诉讼法上的效果
第二十四章 刑罚论
第一节 刑罚权及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节 刑罚的适用和量定
第四节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刑罚消灭事由
第六节 处分
第二十五章 犯罪体系论?再论
第一节 问题的思考与体系的思考
第二节 导致体系论空白之因素
第三节 展望
……
精彩书摘
中文版序言
立命馆大学教授 松宫孝明
得益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钱叶六博士的翻译及苏州大学法学院王昭武博士的审校,拙著《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中文版终于得以出版发行。自钱叶六博士联系本书的翻译以来,迄今已有近三年时间。藉此机会,谨向付出辛勤劳动的两位博士致以衷心的谢忱。
依据本书第4版发行后日本刑法的修正,我对本书作了一些补正。在日本,本书尚且都是买不到的珍贵的补订版。
在日文版的四个序言中都曾有阐述,本书是依据德国有力的“客观归责论”、“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以及作为这些学说基础的的规范主义、机能主义的———尤其是依据德国京特?雅科布斯(Günter Jakobs)教授的(纵使在某些问题上与教授的观点存在分歧)———思想而写成的。本书没有受困于将刑法理论的对立全部还原为“结果反(无)价值论”和“行为反(无)价值论”之对立这种不良的日本刑法学思潮,而是探明导致结论及理论对立的根源,并根据现今的状况来展开刑法所应依据的客观主义。因为,包括刑法在内的世俗法,如若导入“抱有淫秽的想法看女人的人,就已经在心中奸淫了该女人”等这种圣经中的耶稣之语,那么,——女性当然排除在外——谁将会被适用强奸罪便不得而知,这将会是非常严重的事情。
同时,相较于日本的其他教科书,本书对刑法学中的犯罪体系论的意义做了更为详尽的说明。本书的主张基本上是以二十世纪后半期展开的德国刑法学理论为根据。为此,即使是针对根据日本目前的判例和通说所展开的解释论,也坦陈其问题所在并予以批判。毋庸置疑,体系论本来就是促进以刑法总则为中心的立法的学问。我们今日之所以学习刑法,是为了创设明日应然的刑法。遗憾的是,在日本,坚持这种创造性的批判态度的教科书并不多见。我想这一点亦是本书的特色之处。
在中国,与改革开放政策一样,刑法理论的全球化现在也被认为是一个课题。据闻中国的刑法学特别是犯罪体系论也有向德、日犯罪体系论转变的动向(关于这一点,请参照日本《法律时报》2012年1月号特集所刊载的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所惠赐的论文)。我以为,中国应有适应中国实际的体系论,而不应直接照搬其他国家的体系论,但尽管如此,了解其他国家基于其具体国情而发展出的固有的体系论,对于思考本国的体系论是大有裨益的。本书作为此类比较法研究的素材,我殷切地期望能够得到中国的广大读者诸贤的厚爱和关注。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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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含义:姐姐犯罪单复数问题。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前提。 一罪分类: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按一罪处罚。(2)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3)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惩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直接按照刑法规定的一罪处罚。 法定的一罪:(1)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生活主要生活来源,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按一罪从重处罚。(2)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法结合成一个新的罪(A+B=C)。我国刑法A+B=A或B罪的严重情节。按一罪处罚。 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按一个罪从重处罚。(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按一罪从重处罚。(3)吸收犯:指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所吸收,仅以吸收的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予论罪。按一罪处罚。 20:几种主刑概念和期限 管制:(概念)对罪犯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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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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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4:数罪并罚的概念、适用 概念:指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并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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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的期限:数罪判处的刑种相同按照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判处的刑罚有无期或死刑采用吸收原则;数罪判处的刑罚中刑罚有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数罪判处的刑种不同,有不同意见我国采取折算说或折抵说。 25:缓刑的概念、条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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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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