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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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 著,迟颖 译
图书标签:
  • 民法
  • 合同法
  • 法律行为
  • 意思表示
  • 行为能力
  • 法律后果
  • 无效行为
  • 可撤销行为
  • 民法总论
  •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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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37158
版次:1
商品编码:1123418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3-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153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Ulrich. Manthe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Rolf Knütel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

内容简介

  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

作者简介

  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获博士学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学聘为罗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担任波恩大学罗马法与税法研究所所长,并获得“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1982年,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弗卢梅名誉博士学位。弗卢梅的著述不仅对法学学术研究,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他的经典之作《民法总论》第二卷《法律行为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学术成就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被视为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

  译者简介:
  迟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70年12月出生于甘肃省金昌市。1993年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学。2002获德国帕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两次担任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罗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资助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访问学习。德文专著:《中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m chinesischen Recht)于2005年初在德国出版;论文:《德国消费信贷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关联合同中产生于买卖合同的抗辩权对贷款合同的适用性问题》、《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德文论文:Einordnung der c.i.c. in das chinesische Zivilhaftungssystem,载于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ZChinR)2008年第4期。

目录

第一章 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性质
第一节 私法自治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
第三节 作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为与公法
第四节 意思与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表示行为
第六节 作为规则的意思表示
第七节 法律行为与不构成法律行为的约定
第八节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第九节 法律上行为
第十节 法律行为与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行为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十一节 各种法律行为
第十二节 有因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实施
第十三节 行为能力
第十四节 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到达
第十五节 要式法律行为
第四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第十六节 解释
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为
第十七节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八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论
第十九节 意思瑕疵理论基本原理
第二十节 真意保留、虚伪行为和缺乏真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节 《民法典》中的错误规则概述
第二十二节 《民法典》错误规则的历史渊源
第二十三节 表示错误
第二十四节 性质错误
第二十五节 动机错误
第二十六节 所谓的基础错误与交易基础理论
第二十七节 胁迫和恶意欺诈事实构成概述
第二十八节 胁迫
第二十九节 恶意欺诈
第七章 无效和可撤销性
第三十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三十一节 可撤销性
第三十二节 部分无效和转换
第八章 合同
第三十三节 我国民法秩序中的合同
第三十四节 合意与不合意
第三十五节 以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
第三十六节 以商业确认函订立合同
第三十七节 附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
第九章 条件与期限
第三十八节 条件的概念和类型,及条件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定位
第三十九节 条件成就之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四十节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第四十一节 附期限
第四十二节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法律地位
第十章 代理与意定代理权
第四十三节 代理法律制度概况
第四十四节 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
第四十五节 代理权
第四十六节 代理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第四十七节 无权代理
第四十八节 自我行为、自己缔约和多方代理
第四十九节 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第五十节 意定代理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第五十一节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第五十二节 意定代理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
第五十三节 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
第十一章 同意
第五十四节 第182条意义上的同意法律制度
第五十五节 事先允许
第五十六节 事后追认
第五十七节 需经同意之处分
第五十八节 非权利人所进行的处分因事后取得权利而获得补正(生效)
判例索引

前言/序言

  现代民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首创者为潘德克顿体系的创始者海瑟。他在1807年出版的《民法概念——潘德克顿学说教程》一书中,首次把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解释为设权意思表示行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在总则中确立了法律行为制度,高度概括了契约、遗嘱等行为的共同本质特征。之后颁布的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纷纷对此加以效仿。法律行为制度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的核心制度,统领整部《德国民法典》。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它赋予《德国民法典》高度的逻辑性和科学性。
  德国民法因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而在19世纪享有国际盛誉,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我国民法因深受日本和台湾地区传统学术理论的影响继受了法律行为制度。在这种曲折的继受过程,由于无法探知理论的产生、发展脉络以及与具体制度设计之间的紧密关系,经常会出现错误解读甚至是错误演绎的现象。
  尽管自《德国民法典》以后的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都确立了法律行为制度,但由于都没有给法律行为下一定义,因而对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认识不一。在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学者们对此认识不一。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尽管该法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但学者们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仍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在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中,《法律行为论》一书无疑是最为经典,最为重要的著作。它不但系统介绍了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与其相关的具体制度设置,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弗卢梅出版《法律行为论》之前,德国学者将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列入法律事实理论中予以研究。法律行为因此被理解为行为(Handlung)的一种,并被与其他行为一并置于权利的视角下予以探讨。弗卢梅认为这一体系安排没有能够体现法律行为所特有的基于意思自治创设性地形成法律关系的本质。有鉴于此,在《法律行为论》一书中,他将法律行为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研究,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澄清私法自治理论的特性和独立价值。在许多学者认为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面临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弗卢梅在《法律行为论》中义无反顾地捍卫了私法自治在私法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正如他在该书序言中所道:“本书所有专题论述都围绕私法自治这一主题展开,以期澄清私法自治的独特价值。”
  因此,《法律行为论》的中译本不仅将会推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而且将会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尤其在促使私法自治的理念更为深入地根植于我国民法体系,同时确保法律行为制度能够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制度价值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书共十章,五十八节。
《刑法分则疑难问题解析》 内容提要: 本书聚焦于中国刑法分则领域中最具争议性、适用难度最高的疑难与前沿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法学研究提供系统、深入的理论分析与操作指引。全书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学基本原理,以大量的司法判例、最新的立法动态及前沿的法学争鸣为依托,对各个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深层结构、犯罪形态的界限、以及特殊主体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认定进行了精微的拆解与论证。 第一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深化辨析 本部分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着手点”与“未遂、中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致的比较研究。重点剖析了“义愤杀人”与“激情犯罪”的界限,探讨了在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心理要素差异。 在侵犯人身自由方面,对非法拘禁罪中的“秘密”与“非法”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构。特别关注了随着社会形态发展而出现的“软暴力”行为,例如利用信息控制、精神胁迫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应纳入现行刑法范畴的探讨。 第二部分:财产犯罪的结构性重构与罪责认定 针对财产犯罪的复杂性,本书花费大量篇幅研究了盗窃罪、诈骗罪在新型网络犯罪背景下的适用难题。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详细分析了“秘密窃取”在电子数据、虚拟财产获取中的体现,并明确了“秘密窃取”与“秘密非法持有”的法律区别。 诈骗罪的“认识错误”与“处分行为”: 深入剖析了“贷款诈骗”“网络刷单诈骗”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所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有效性,以及“间接诈骗”的认定基础。本书提出了一种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的财产损害认定模型。 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针对公司法与刑法交叉领域,辨析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广义理解,并探讨了利用职务影响力进行权钱交易的定性难点。 第三部分:金融犯罪与经济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适用 本书紧密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集资、洗钱、非法经营的司法解释,对金融犯罪的“数额标准”与“情节严重”进行了动态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 系统梳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性”与“犯罪目的”的认定逻辑。对P2P、虚拟货币平台等新兴业务模式下的非法集资行为,提出了基于业务实质而非形式特征的判断标准。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认定: 详细论证了洗钱罪中“明知”标准的客观化路径,并聚焦于如何识别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与刑法上的“掩饰、隐瞒”行为之间的衔接。 逃税罪与抗税罪的构成要件: 区分了税务行政违法与刑法犯罪的量刑门槛,并着重探讨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隐蔽性犯罪手法。 第四部分:职务犯罪中的“量刑情节”与“主观恶性”评估 本部分侧重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深度解读。 贪污罪的“私分”认定: 阐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尤其是在“集体决策”背景下,个人获利行为的定性。 行贿罪的“情节”判断: 探讨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界定,并细致分析了“行贿数额”在量刑中的比例考量,特别是对于行贿人“自首”“坦白”的认定,提出了比一般犯罪更为严格的要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性: 强调了“影响力”的实际存在性与非公开性,区分了单纯的“说情”行为与具有实质性权势交换的犯罪行为。 第五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险性评估 本书对爆炸罪、放火罪等传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认定,引入了“具体危险说”与“抽象危险说”的结合模型。 危险犯的“既遂”标准: 重点论述了在无人区域实施的爆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超越了一般社会风险的容忍限度。 交通运输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衔接: 在分析了醉驾入刑以来引发的司法争议后,本书提出了在判断“致人重伤、死亡”时,如何考量驾驶者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平衡。 第六部分:环境犯罪与新型犯罪的应对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专业性,本书详细解析了“违法排放标准”与“致使三次以上”等专业性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标准,强调了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在定罪量刑中的核心作用。此外,本书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工具罪等新兴技术犯罪,提供了针对性的法律分析框架。 本书特色: 1. 实证导向: 案例覆盖近十年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全国各高级法院的典型判例,力求理论与实践的无缝对接。 2. 体系平衡: 坚持刑法分则的内部逻辑,避免将某一罪名孤立化研究,注重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交叉与分野。 3. 前沿视野: 关注刑法解释学在应对社会结构变迁(如数字经济、生物技术发展)中的滞后性问题,并提出前瞻性的法律适用建议。 本书适合于刑法学研究生、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致力于刑事司法理论研究的专业人士深入研读。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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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本《法律行为论》的书名虽然听起来有点“高冷”,但实际阅读体验却非常“接地气”。我一直对法律的某些概念感到困惑,比如“意思表示”究竟包含哪些要素?在什么情况下,一个行为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这本书正好满足了我对这些问题的求知欲。作者的叙述方式非常独特,他并没有直接给出定义,而是通过对一系列具体情境的描绘,引导读者自己去体会和理解法律行为的本质。我最喜欢的是书中对“行为”的分类和分析,它区分了事实行为、意思行为等,并详细阐述了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同意义。这让我意识到,原来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看似不起眼的行为,都可能隐藏着法律上的重要含义。而且,书中对于“意思表示的瑕疵”的论述,也非常详尽,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等,并逐一分析了这些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我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提升了我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流畅,结构也安排得十分合理,读起来一点也不费力,反而觉得内容越来越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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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视角非常有意思,它不像市面上很多法律书籍那样,上来就大谈特谈那些高深的学说和判例,而是从一个更基础、更根本的层面切入,去探讨“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我一直觉得,法律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但这本书却巧妙地拉近了距离。它花了大量的篇幅去阐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行动”,无论大小,只要触及到法律的边界,都有可能构成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我曾经对“承诺”这个概念一直模棱两可,不知道口头承诺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读了这本书,我才明白,原来口头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有效的法律行为,只是在证据上可能存在挑战。书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解读也让我印象深刻,它强调了个人意思自由在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但也同时指出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这种既肯定又限制的论述方式,让我对法律行为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刻。这本书的逻辑非常清晰,结构也很严谨,读起来不会感到混乱,而且作者的语言风格也很平实,没有那些华丽的辞藻,但每一个字都恰到好处,直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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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这本《法律行为论》纯属偶然,当时只是想找一本关于民法总则的书籍来学习一下。翻开之后,我才发现它的内容远超我的预期。这本书对我最大的帮助在于,它将“法律行为”这个概念,从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变成了一个具体可感的概念。作者在书中反复强调,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口头或书面的表达,更是一种意志的表达,这种意志最终会引发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意思表示”的分析,它详细地介绍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例如意思的产生、意思的表示,以及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之间的关系。而且,书中还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各种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阐述了这些情形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这一点对我来说非常实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避免会遇到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书的优点还在于它的可读性很强,虽然是法律专业书籍,但并没有使用太多艰涩的法律术语,而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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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刚开始拿到这本《法律行为论》,我以为它会是一本非常枯燥乏味的学术专著,充斥着各种理论和脚注,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啃读。然而,这本书的实际内容却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作者在书中并没有一味地追求理论的深度,而是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用大量贴近生活、贴近现实的案例来阐释法律行为的各种原理。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讲解“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行为的效力”时,所采用的循序渐进的讲解方式。他先是从最基础的“意思表示”讲起,然后逐步深入到意思表示的构成,再到意思表示的瑕疵,最后才引申到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这种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讲解方式,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就掌握了法律行为的精髓。而且,书中对于一些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法律概念,比如“沉默”、“默示”等,也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解读,让我对这些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这本书就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用最清晰、最易懂的方式,带领我走进了法律行为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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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法律行为论》真的让我眼前一亮!我一直对民法领域里的那些“无形”的概念感到有些抽象,比如合同的成立、意思表示的效力等等,总觉得隔着一层纱。但这本书的作者,简直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用一种非常生动、形象的方式,把这些原本枯燥的法条和理论,一点点地剥开了。我尤其喜欢它在举例的时候,会引用很多现实生活中非常贴近的案例,不是那种遥不可及的法律案件,而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遇到过的场景,比如邻里之间的口头承诺,或者网购时的那些“我同意”的条款。读着读着,我突然就觉得,哦,原来法律行为就是这么回事!而且,书中对于“意思表示”的分析,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它不仅仅是告诉你什么是意思表示,而是深入探讨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法律效力,又在什么情况下会因为瑕疵而无效。这种层层递进的讲解方式,让我对法律行为的理解从“知道”提升到了“理解”,甚至到了“能运用”的程度。我原本以为法律行为论会是一本晦涩难懂的大部头,但事实证明,这本书完全颠覆了我的刻板印象,读起来流畅且富有启发性,真的强烈推荐给所有对民法感兴趣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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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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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本好书,内容不错,但是京东你从北京发货贵州用的EMS跑了10天,而且包装就一个织布袋,品相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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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所谓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有没有经过实证验证,从结果验证其科学性?没有。   反正马恩在世的时候,是没有过的。后来伯恩斯坦们“与时俱进”,形成了社会民主党系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列宁们说伯恩斯坦是在搞“修正主义”,只有苏联“率先”搞的社会主义以及其最终打算搞的共产主义,才是马恩理论的正途......   然后,从这后来一百多年的历史看,两拨人马各搞各的。时至今日,从我这个普通老百姓的立场看,初步结论应该是,以列宁斯大林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明显存在若干漏洞,而伯恩斯坦们,取得了“阶段性”的领先。      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不管理论家如何定义,我最欣赏小平的那句话,“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由此逻辑发散开去,我们可以这样描述我们所期望的“社会主义”——,专制集权不是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好像也从来没这样定义过),搞政治清洗(苏联、俺们)也不是社会主义,排斥异己“引蛇出洞”也不是社会主义(57年,俺们),红色恐怖也不是社会主义(高棉),领导终身制甚至世袭制更不是社会主义(北朝鲜、古巴)......      所以,在苏联产生并实践的这一套理论所存在的致命漏洞是,她没有一个有效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出现的机制。三权分立的所谓“资产阶级”z政治制度,从这近400年实践运作的结果看,其政治体制本身,健康程度依然良好,他们的普选机制(直选、或者间接选举,总之不是等额选举)、代议机制(不像某些国家假代议)、制衡机制(比如财产公示司法独立等等).....,能够有效的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发展到最后形成火山喷发、社会动荡的程度。      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平等自由博爱的人文理论、代议政治体制为基础,时至今日,仍然充满活力。      苏联没有形成上述这样的有效制度。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苏联的人民代表,以苏共党员(而且是苏共的干部党员)为主;苏联的官僚阶级把持着国家的特权;没有第三方的力量制衡苏共;苏共的体系内形成的是唯上、唯权的畸形集权党内文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畸形,埋藏的社会矛盾没有能够通过苏联所谓的“民主政治”体系得到缓解和解决......      有没有问题,有!该不该改?该! 该怎么改?不知道。      所以,经过了快80年社会主义实践的苏联,走到1990年前后,按照作者的话说,已经走到了理论“创新”的终点,没办法创了,没办法继续忽悠了,没办法再喊更多空洞的口号了。      再来搞清洗?不行,戈尔巴乔夫哪有斯大林那样强势;再去镇压卫星国的“造反”?不行,苏联已经在阿富汗折腾过,不能再折腾;再去继续跟美国人拼军事?更不行,苏联客观的说,没那个经济的、技术的、社会的基础。再来搞建设?书里没说,不过我估计那一套垂死的官僚系统已经没有了那个能力。      不垮,还能怎么办?      当时苏联垮了,懵懂的我们还多少有点“仇恨”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呢,现在回想起来,多么的幼稚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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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书 活动的时候购入 很实惠 希望法律类图书多参加活动 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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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老朋友,帕骚大学孟文理(Ulrich Manthe)教授那里得知弗卢梅先生去世消息的,他在弗卢梅去世的次日给我发了邮件,告知这一消息,并附上了德国媒体已刊载的讣告和评论。这以后的几天,我通过不同途径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弗卢梅的评论。一个退休已经几十年的法学家,他的逝去能够引起学界和社会如此广泛的反应,这里面必定有其道理。我想,除非是他的精神、人格、思想和学问感动影响着人们,否则还有什么其他的东西能够起到这样的功用呢?一个位高权重的官吏,在位时前呼后拥,神气颐指,一日下台,人走茶凉,不要说几十年后,很可能第二天就能感到世态炎凉的苦楚失落。但一个真正的、无权无势的普通学者,一个用他的思想和学问影响了民众和社会的思想者和布道者,却往往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多地被人们了解,被人们尊敬。毫无疑问,弗卢梅就是这样一位平凡普通、影响深远、受人尊敬的法学家和思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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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十分值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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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场的经典之作。一切宗教或政治信条的创立者所以能够立住脚,皆因为他们成功地激起了群众想入非非的感情,他们使群众在崇拜和服从中,找到了自己的幸福,随时准备为自己的偶像赴汤蹈火。这在任何时代概无例外。德·库朗热在论述罗马高卢人的杰作中正确指出,维持着罗马帝国的根本不是武力,而是它所激发出的一种虔诚的赞美之情。他正确地写道,“一种在民众中受到憎恶的统治形式,竞能维持了五个世纪之久,世界史上还不曾有过类似的现象……帝国的区区30个军团,如何能让一亿人俯首贴耳,这真是不可思议。”他们服从的原因在于,皇帝是罗马伟业的人格化象征,他就像神一样受到了全体人民的一致崇拜。在他的疆域之内,即使最小的城镇也设有膜拜皇帝的祭坛。“当时,从帝国的一端到另一端,到处都可以看到一种新宗教的兴起,它的神就是皇帝本人。在基督教以前的许多年里,60座城市所代表的整个高卢地区,都建起了和里昂城附近的庙宇相似的纪念奥古斯都皇帝的神殿……其祭司由统一的高卢城市选出,他是当地的首要人物……把这一切归因于畏惧和奴性是不可能的。整个民族不可能全是奴隶,尤其不可能是长达三个世纪的奴隶。崇拜君主的并不是那些廷臣,而是罗马;不仅仅是罗马,还有高卢地区、西班牙、希腊和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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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维尔纳·弗卢梅()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法律行为论,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书的内容直得一读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ü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快递送货也很快。还送货上楼。非常好。法律行为论,超值。买书就来来京东商城。价格还比别家便宜,还免邮费不错,速度还真是快而且都是正版书。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ü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买回来觉得还是非常值的。我喜欢看书,喜欢看各种各样的书,看的很杂,文学名著,流行小说都看,只要作者的文笔不是太差,总能让我从头到脚看完整本书。只不过很多时候是当成故事来看,看完了感叹一番也就丢下了。所在来这里买书是非常明智的。然而,目前社会上还有许多人被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所束缚,却自得其乐,还觉得很满足。经过几百年的探索和发展,人们对物质需求已不再迫切,但对于精神自由的需求却无端被抹杀了。总之,我认为现代人最缺乏的就是一种开阔进取,寻找最大自由的精神。中国人讲虚实相生,天人合一的思想,于空寂处见流行,于流行处见空寂,从而获得对于道的体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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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断言群众需要宗教,实在是十分无用的老生常谈,因为一切政治、神学或社会信条,要想在群众中扎根,都必须采取宗教的形式——能够把危险的讨论排除在外的形式。即便有可能使群众接受无神论,这种信念也会表现出宗教情感中所有的偏执狂,它很快就会表现为一种崇拜。实证主义者这个小宗派的演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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