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Ulrich. Manthe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Rolf Knütel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
不得不说,这本《法律行为论》的书名虽然听起来有点“高冷”,但实际阅读体验却非常“接地气”。我一直对法律的某些概念感到困惑,比如“意思表示”究竟包含哪些要素?在什么情况下,一个行为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这本书正好满足了我对这些问题的求知欲。作者的叙述方式非常独特,他并没有直接给出定义,而是通过对一系列具体情境的描绘,引导读者自己去体会和理解法律行为的本质。我最喜欢的是书中对“行为”的分类和分析,它区分了事实行为、意思行为等,并详细阐述了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同意义。这让我意识到,原来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看似不起眼的行为,都可能隐藏着法律上的重要含义。而且,书中对于“意思表示的瑕疵”的论述,也非常详尽,比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等,并逐一分析了这些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我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提升了我识别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流畅,结构也安排得十分合理,读起来一点也不费力,反而觉得内容越来越吸引人。
评分这本书的视角非常有意思,它不像市面上很多法律书籍那样,上来就大谈特谈那些高深的学说和判例,而是从一个更基础、更根本的层面切入,去探讨“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我一直觉得,法律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但这本书却巧妙地拉近了距离。它花了大量的篇幅去阐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行动”,无论大小,只要触及到法律的边界,都有可能构成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我曾经对“承诺”这个概念一直模棱两可,不知道口头承诺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读了这本书,我才明白,原来口头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有效的法律行为,只是在证据上可能存在挑战。书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解读也让我印象深刻,它强调了个人意思自由在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但也同时指出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这种既肯定又限制的论述方式,让我对法律行为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刻。这本书的逻辑非常清晰,结构也很严谨,读起来不会感到混乱,而且作者的语言风格也很平实,没有那些华丽的辞藻,但每一个字都恰到好处,直击要点。
评分我购买这本《法律行为论》纯属偶然,当时只是想找一本关于民法总则的书籍来学习一下。翻开之后,我才发现它的内容远超我的预期。这本书对我最大的帮助在于,它将“法律行为”这个概念,从一个抽象的法律术语,变成了一个具体可感的概念。作者在书中反复强调,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口头或书面的表达,更是一种意志的表达,这种意志最终会引发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意思表示”的分析,它详细地介绍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例如意思的产生、意思的表示,以及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之间的关系。而且,书中还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各种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阐述了这些情形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这一点对我来说非常实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避免会遇到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书的优点还在于它的可读性很强,虽然是法律专业书籍,但并没有使用太多艰涩的法律术语,而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
评分坦白说,刚开始拿到这本《法律行为论》,我以为它会是一本非常枯燥乏味的学术专著,充斥着各种理论和脚注,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啃读。然而,这本书的实际内容却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作者在书中并没有一味地追求理论的深度,而是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用大量贴近生活、贴近现实的案例来阐释法律行为的各种原理。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讲解“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行为的效力”时,所采用的循序渐进的讲解方式。他先是从最基础的“意思表示”讲起,然后逐步深入到意思表示的构成,再到意思表示的瑕疵,最后才引申到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这种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讲解方式,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就掌握了法律行为的精髓。而且,书中对于一些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法律概念,比如“沉默”、“默示”等,也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解读,让我对这些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这本书就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用最清晰、最易懂的方式,带领我走进了法律行为的世界。
评分这本《法律行为论》真的让我眼前一亮!我一直对民法领域里的那些“无形”的概念感到有些抽象,比如合同的成立、意思表示的效力等等,总觉得隔着一层纱。但这本书的作者,简直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用一种非常生动、形象的方式,把这些原本枯燥的法条和理论,一点点地剥开了。我尤其喜欢它在举例的时候,会引用很多现实生活中非常贴近的案例,不是那种遥不可及的法律案件,而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遇到过的场景,比如邻里之间的口头承诺,或者网购时的那些“我同意”的条款。读着读着,我突然就觉得,哦,原来法律行为就是这么回事!而且,书中对于“意思表示”的分析,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它不仅仅是告诉你什么是意思表示,而是深入探讨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法律效力,又在什么情况下会因为瑕疵而无效。这种层层递进的讲解方式,让我对法律行为的理解从“知道”提升到了“理解”,甚至到了“能运用”的程度。我原本以为法律行为论会是一本晦涩难懂的大部头,但事实证明,这本书完全颠覆了我的刻板印象,读起来流畅且富有启发性,真的强烈推荐给所有对民法感兴趣的朋友们。
评分好好好书
评分是一本好书,内容不错,但是京东你从北京发货贵州用的EMS跑了10天,而且包装就一个织布袋,品相可想而知
评分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所谓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有没有经过实证验证,从结果验证其科学性?没有。 反正马恩在世的时候,是没有过的。后来伯恩斯坦们“与时俱进”,形成了社会民主党系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列宁们说伯恩斯坦是在搞“修正主义”,只有苏联“率先”搞的社会主义以及其最终打算搞的共产主义,才是马恩理论的正途...... 然后,从这后来一百多年的历史看,两拨人马各搞各的。时至今日,从我这个普通老百姓的立场看,初步结论应该是,以列宁斯大林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明显存在若干漏洞,而伯恩斯坦们,取得了“阶段性”的领先。 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不管理论家如何定义,我最欣赏小平的那句话,“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由此逻辑发散开去,我们可以这样描述我们所期望的“社会主义”——,专制集权不是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好像也从来没这样定义过),搞政治清洗(苏联、俺们)也不是社会主义,排斥异己“引蛇出洞”也不是社会主义(57年,俺们),红色恐怖也不是社会主义(高棉),领导终身制甚至世袭制更不是社会主义(北朝鲜、古巴)...... 所以,在苏联产生并实践的这一套理论所存在的致命漏洞是,她没有一个有效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出现的机制。三权分立的所谓“资产阶级”z政治制度,从这近400年实践运作的结果看,其政治体制本身,健康程度依然良好,他们的普选机制(直选、或者间接选举,总之不是等额选举)、代议机制(不像某些国家假代议)、制衡机制(比如财产公示司法独立等等).....,能够有效的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发展到最后形成火山喷发、社会动荡的程度。 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平等自由博爱的人文理论、代议政治体制为基础,时至今日,仍然充满活力。 苏联没有形成上述这样的有效制度。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苏联的人民代表,以苏共党员(而且是苏共的干部党员)为主;苏联的官僚阶级把持着国家的特权;没有第三方的力量制衡苏共;苏共的体系内形成的是唯上、唯权的畸形集权党内文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畸形,埋藏的社会矛盾没有能够通过苏联所谓的“民主政治”体系得到缓解和解决...... 有没有问题,有!该不该改?该! 该怎么改?不知道。 所以,经过了快80年社会主义实践的苏联,走到1990年前后,按照作者的话说,已经走到了理论“创新”的终点,没办法创了,没办法继续忽悠了,没办法再喊更多空洞的口号了。 再来搞清洗?不行,戈尔巴乔夫哪有斯大林那样强势;再去镇压卫星国的“造反”?不行,苏联已经在阿富汗折腾过,不能再折腾;再去继续跟美国人拼军事?更不行,苏联客观的说,没那个经济的、技术的、社会的基础。再来搞建设?书里没说,不过我估计那一套垂死的官僚系统已经没有了那个能力。 不垮,还能怎么办? 当时苏联垮了,懵懂的我们还多少有点“仇恨”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呢,现在回想起来,多么的幼稚可笑。
评分很好的书 活动的时候购入 很实惠 希望法律类图书多参加活动 太贵了?
评分我是从老朋友,帕骚大学孟文理(Ulrich Manthe)教授那里得知弗卢梅先生去世消息的,他在弗卢梅去世的次日给我发了邮件,告知这一消息,并附上了德国媒体已刊载的讣告和评论。这以后的几天,我通过不同途径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弗卢梅的评论。一个退休已经几十年的法学家,他的逝去能够引起学界和社会如此广泛的反应,这里面必定有其道理。我想,除非是他的精神、人格、思想和学问感动影响着人们,否则还有什么其他的东西能够起到这样的功用呢?一个位高权重的官吏,在位时前呼后拥,神气颐指,一日下台,人走茶凉,不要说几十年后,很可能第二天就能感到世态炎凉的苦楚失落。但一个真正的、无权无势的普通学者,一个用他的思想和学问影响了民众和社会的思想者和布道者,却往往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多地被人们了解,被人们尊敬。毫无疑问,弗卢梅就是这样一位平凡普通、影响深远、受人尊敬的法学家和思想者。
评分好书,十分值得阅读。
评分值得收场的经典之作。一切宗教或政治信条的创立者所以能够立住脚,皆因为他们成功地激起了群众想入非非的感情,他们使群众在崇拜和服从中,找到了自己的幸福,随时准备为自己的偶像赴汤蹈火。这在任何时代概无例外。德·库朗热在论述罗马高卢人的杰作中正确指出,维持着罗马帝国的根本不是武力,而是它所激发出的一种虔诚的赞美之情。他正确地写道,“一种在民众中受到憎恶的统治形式,竞能维持了五个世纪之久,世界史上还不曾有过类似的现象……帝国的区区30个军团,如何能让一亿人俯首贴耳,这真是不可思议。”他们服从的原因在于,皇帝是罗马伟业的人格化象征,他就像神一样受到了全体人民的一致崇拜。在他的疆域之内,即使最小的城镇也设有膜拜皇帝的祭坛。“当时,从帝国的一端到另一端,到处都可以看到一种新宗教的兴起,它的神就是皇帝本人。在基督教以前的许多年里,60座城市所代表的整个高卢地区,都建起了和里昂城附近的庙宇相似的纪念奥古斯都皇帝的神殿……其祭司由统一的高卢城市选出,他是当地的首要人物……把这一切归因于畏惧和奴性是不可能的。整个民族不可能全是奴隶,尤其不可能是长达三个世纪的奴隶。崇拜君主的并不是那些廷臣,而是罗马;不仅仅是罗马,还有高卢地区、西班牙、希腊和亚洲。”
评分[德]维尔纳·弗卢梅()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法律行为论,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书的内容直得一读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ü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快递送货也很快。还送货上楼。非常好。法律行为论,超值。买书就来来京东商城。价格还比别家便宜,还免邮费不错,速度还真是快而且都是正版书。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ü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买回来觉得还是非常值的。我喜欢看书,喜欢看各种各样的书,看的很杂,文学名著,流行小说都看,只要作者的文笔不是太差,总能让我从头到脚看完整本书。只不过很多时候是当成故事来看,看完了感叹一番也就丢下了。所在来这里买书是非常明智的。然而,目前社会上还有许多人被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所束缚,却自得其乐,还觉得很满足。经过几百年的探索和发展,人们对物质需求已不再迫切,但对于精神自由的需求却无端被抹杀了。总之,我认为现代人最缺乏的就是一种开阔进取,寻找最大自由的精神。中国人讲虚实相生,天人合一的思想,于空寂处见流行,于流行处见空寂,从而获得对于道的体悟
评分由此可见,断言群众需要宗教,实在是十分无用的老生常谈,因为一切政治、神学或社会信条,要想在群众中扎根,都必须采取宗教的形式——能够把危险的讨论排除在外的形式。即便有可能使群众接受无神论,这种信念也会表现出宗教情感中所有的偏执狂,它很快就会表现为一种崇拜。实证主义者这个小宗派的演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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