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Ulrich. Manthe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Rolf Knütel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
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所谓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有没有经过实证验证,从结果验证其科学性?没有。 反正马恩在世的时候,是没有过的。后来伯恩斯坦们“与时俱进”,形成了社会民主党系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列宁们说伯恩斯坦是在搞“修正主义”,只有苏联“率先”搞的社会主义以及其最终打算搞的共产主义,才是马恩理论的正途...... 然后,从这后来一百多年的历史看,两拨人马各搞各的。时至今日,从我这个普通老百姓的立场看,初步结论应该是,以列宁斯大林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明显存在若干漏洞,而伯恩斯坦们,取得了“阶段性”的领先。 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不管理论家如何定义,我最欣赏小平的那句话,“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由此逻辑发散开去,我们可以这样描述我们所期望的“社会主义”——,专制集权不是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好像也从来没这样定义过),搞政治清洗(苏联、俺们)也不是社会主义,排斥异己“引蛇出洞”也不是社会主义(57年,俺们),红色恐怖也不是社会主义(高棉),领导终身制甚至世袭制更不是社会主义(北朝鲜、古巴)...... 所以,在苏联产生并实践的这一套理论所存在的致命漏洞是,她没有一个有效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出现的机制。三权分立的所谓“资产阶级”z政治制度,从这近400年实践运作的结果看,其政治体制本身,健康程度依然良好,他们的普选机制(直选、或者间接选举,总之不是等额选举)、代议机制(不像某些国家假代议)、制衡机制(比如财产公示司法独立等等).....,能够有效的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发展到最后形成火山喷发、社会动荡的程度。 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平等自由博爱的人文理论、代议政治体制为基础,时至今日,仍然充满活力。 苏联没有形成上述这样的有效制度。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苏联的人民代表,以苏共党员(而且是苏共的干部党员)为主;苏联的官僚阶级把持着国家的特权;没有第三方的力量制衡苏共;苏共的体系内形成的是唯上、唯权的畸形集权党内文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畸形,埋藏的社会矛盾没有能够通过苏联所谓的“民主政治”体系得到缓解和解决...... 有没有问题,有!该不该改?该! 该怎么改?不知道。 所以,经过了快80年社会主义实践的苏联,走到1990年前后,按照作者的话说,已经走到了理论“创新”的终点,没办法创了,没办法继续忽悠了,没办法再喊更多空洞的口号了。 再来搞清洗?不行,戈尔巴乔夫哪有斯大林那样强势;再去镇压卫星国的“造反”?不行,苏联已经在阿富汗折腾过,不能再折腾;再去继续跟美国人拼军事?更不行,苏联客观的说,没那个经济的、技术的、社会的基础。再来搞建设?书里没说,不过我估计那一套垂死的官僚系统已经没有了那个能力。 不垮,还能怎么办? 当时苏联垮了,懵懂的我们还多少有点“仇恨”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呢,现在回想起来,多么的幼稚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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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参加满减活动还是很划算的
评分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
评分书好像不是正版。。。。。。。
评分300减200,入点专业书来看。售后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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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书非常好,价格便宜,印刷精美。
评分买来图书室收藏,没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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