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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 第七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独门发布,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新发布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全文和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该报告聚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新动态和新型疑难问题,全面展现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竞争领域新型疑难案件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 第七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每年一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全文和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该报告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公众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 第七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第一部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全文。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5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上述案件涵盖了已经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全部案件。共归纳出50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第二部分全面收录年度报告所涉及的所有裁判文书全文,全面准确展现案件裁判全貌。
目录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五、垄断案件审判
六、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结语
审判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区别解释的条件
精彩书摘
2.权利要求中自行创设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
【裁判要旨】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对于申请人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一般可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定义或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如果缺乏该种解释或定义的,则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有关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
【关键词】
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 自创术语 解释规则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3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上海摩的露可锁具制造厂(以下简称摩的露可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固坚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空转锁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本案专利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空转锁的装置:包含钥匙(1)、锁芯(4)、锁体(8),其特征是,所述锁芯(4)的一端供钥匙(1)插入,另一端设有旋转推进器(5),伸缩联动器(6)一端与旋转推进器(5)相邻,另一端设有伸缩杆,锁体(8)一端或锁体(8)外圆设有供伸缩联动器(6)向外伸出的通道(11)……。”固坚公司以摩的露可厂侵害本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空转锁,其中存在与旋转推进器配合的部件,且这一部件也有其伸缩的运行空间,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摩的露可厂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相同车锁,故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车锁。据此判决驳回固坚公司的诉讼请求。固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摩的露可厂享有先用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摩的露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固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摩的露可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4年1月26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固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前提,在于正确理解权利要求1中“伸缩联动器”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伸缩联动器”并非申请日前本领域已有技术术语,而是由专利申请人自行创设。为满足描述新专利技术方案的客观需要,应当允许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使用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但是,由于该类技术术语的含义并不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悉,申请人在使用这种技术术语时,有义务在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术语进行清楚、准确的定义、解释或者说明,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其在技术方案中的含义。在确定这类技术术语的含义时,如果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已经对其进行了清楚、明确的定义或者解释的,一般可依据该定义或者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如果缺乏该种定义或解释的,即应结合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相关内容,在查明该技术术语工作方式、功能、效果的基础上,确定其在本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本案中,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没有对“伸缩联动器”进行定义或者解释,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效果等内容,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空转防盗锁装置。利用该装置,可以直接将各种类型的锁芯改造成空转锁,使普通锁具备空转防盗功能。根据本案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伸缩联动器是设置在旋转推进器与锁舌或者锁栓之间,用以推动锁舌或者锁栓运动的中间部件,其与锁舌或者锁栓各自独立,并非同一部件。本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没有记载以伸缩联动器直接替代锁舌或者锁栓,由伸缩联动器本身直接起闭锁作用的技术内容,即伸缩联动器并非“锁舌”而实质上属于“锁舌拨动件”,其与锁舌或者锁栓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方能实现本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直接起闭锁作用,锁舌由旋转推进器直接推动,二者之间没有设置伸缩联动器或其他中间部件。在空转防盗时,被诉侵权产品由于锁舌通道随锁体转动,使得锁舌无法通过通道回复到锁体中,从而实现空转防盗功能。而本案专利则是由于旋转推进器无法推动伸缩联动器,继而无法推动锁舌或者锁栓,从而实现空转防盗的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舌与本案专利中伸缩联动器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均不相同,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前言/序言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为创新型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1件。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11件,提审案件51件,申请再审案件393件,抗诉案件6件,请示案件20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192件,植物新品种案件8件,商标案件148件,著作权案件56件,垄断案件3件,商业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6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6件,其他案件23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145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30。15%,其中专利行政案件56件,商标行政案件89件,分别比2013年下降12。5%和上升21。92%;共有民事案件336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69。85%。另有2013年旧存案件85件,2014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566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90件,其中二审案件10件,提审案件51件,申请再审案件402件,请示案件21件,抗诉案件6件。在审结的402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131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27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303件,裁定提审37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20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24件,以其他方式处理18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趋势有所缓解,受理案件数量整体趋向稳定;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需要明确法律边界或填补法律空白的案件越来越多;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在整体案件数量中仍占有较大比重,专利行政案件涉及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等基本法律规则解释的案件比例较高,专利民事案件涉及侵权判定规则的案件较多,专利与标准结合、默示许可的认定等新类型法律问题开始出现;植物新品种案件继续呈现增长态势,所涉法律问题向品种同一性的对比等纵深领域发展;商标案件整体增幅平稳,商标民事案件基本稳定,商标行政案件比重进一步增加,涉及权利取得的正当性判断、立体商标显著性判断等新类型商标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著作权案件整体增幅回落,所涉争议向保护对象的确定、著作权权属证明等著作权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问题回归。竞争案件中涉及网络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的案件比重较大,商业秘密和仿冒行为案件继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审结垄断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案件特点,在行使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方面体现出如下特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对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激励作用,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和经济秩序;贯彻落实“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依法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明晰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发挥司法裁判对关联民事、行政案件的指引功能和引领作用,注重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推进司法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5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上述案件涵盖了已经入选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全部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50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审判前沿与司法实践:当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深度透视 图书名称: 审判前沿与司法实践:当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深度透视 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具代表性、影响力深远的重大疑难案件,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理论研究者以及相关行业人士提供一个全面、深入、前瞻性的观察视角,透视当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具体适用中所面临的挑战、最新的司法裁判趋势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全书结构严谨,内容详实,力求在宏观理论框架下,紧密结合微观个案分析,构建起一套立体的、可操作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指南。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的新疆域与边界重塑 本部分聚焦于数字时代背景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全新挑战与司法应对。内容着重探讨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分析了法院在界定“独创性表达”时,如何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具体案例分析涵盖了对大数据抓取与深度学习模型训练中涉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重点剖析了“合理使用”制度在短视频平台传播、搜索引擎缓存服务等新兴场景下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对“商业性”与“非商业性”判断的司法细微考量。此外,还深入研究了源代码保护的深度问题,包括反编译的合法性认定,以及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标准的量化与操作化路径。对涉及网络文学、音乐作品的衍生权利许可模式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大量的实务参考案例。 第二部分:专利权能的强化与无效宣告程序的博弈 专利审判一直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竞争的核心战场。本卷详细梳理了近年来涉及重大技术突破(如生物医药、集成电路、高端制造)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 审判重点围绕“三性”要件,尤其是“创造性”的判断。书中收录了大量涉及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文件选择、技术方案比对的判例。对于侵权比对,不仅关注字面教义学的解释,更深入剖析了等同原则在不同技术领域中的适用尺度,以及“保护不当”的司法矫正机制。 无效宣告程序部分,集中展示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法院在“审查基础”与“审查范围”上的衔接与分歧。特别关注了对说明书修改的审查标准,以及在无效程序中引入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专利权稳定性评价的影响。此外,还系统梳理了涉及“程序滥用”的专利权属纠纷与无效程序的交叉认定问题。 第三部分:商标权的识别、显著性与驰名商标的跨界保护 商标制度是连接商业标识与市场信誉的关键环节。本部分对商标注册与使用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尽剖析。 在商标显著性方面,本书重点分析了“声音商标”、“动态商标”以及“三维标志”的注册实践,探讨了法院如何运用客观性、可识别性标准,来判断非传统标志是否足以将服务或商品来源与其他经营者区分开来。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跨类别保护是本部分的另一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横跨不同类别的复杂案例,本书阐释了法院在认定“显著性”和“关联性”时,所遵循的证据链要求。对于“搭便车”行为,不仅分析了直接的混淆可能性,更探讨了对商标信誉的稀释和损害的司法认定标准。此外,还探讨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恶意注册与抢注行为的规制,以及商标权禁令的适用时机和范围。 第四部分:商业秘密的边界、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协同 商业秘密保护被誉为知识产权的“皇冠上的宝石”。本部分侧重于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度挖掘。 针对当前企业间技术转移与人员流动的复杂性,本书收录了多起涉及前雇员违约、关键技术资料泄露的案件。详细分析了如何通过电子证据、访问记录等技术手段,来反推证明“违反保密义务”和“非法获取”的因果关系。在证据规则方面,重点展示了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谨慎适用及其前提条件。 同时,本书探讨了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混淆行为”之间的协同关系,特别是针对利用他人商业信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精确的法律适用指引。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球化视野与前沿趋势 本部分将视角从国内具体案件拓展到国际视野与未来趋势的研判。内容涵盖了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对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如TRIPS协定、PCT等)的解释与适用,以及如何处理知识产权集体诉讼的特殊性。 最后,本书对未来知识产权审判的“前沿领域”进行了预判,包括基因编辑技术的专利保护、区块链技术应用中的权利确权难题,以及司法程序中引入技术专家的作用机制的完善。 本书以其扎实的案例基础、前沿的理论探讨和高度的实务指导性,构成了对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权威性解读,是推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学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