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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2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57460
版次:1
商品编码:11688596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律法规案例应用版系列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4-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72
字数: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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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立案·管辖·证据·裁判(案例应用版)》以法条本身的条文顺序编排,将与法律条文相关的案例作为案例解读部分放到条文后。另外新增加应用要点部分。该部分内容为此次修订最大的特色。思路主要以从诉讼发生至结束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为主线,供发生纠纷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使用。根据主体法条文的内容及特点,该部分分设【案由选择】、【管辖法院】、【立案标准】、【证据规则】、【裁判规范】等条目。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劳动纠纷】【案由选择】
案例1 《劳动合同法》立法取向是双方保护还是单方保护?
第二条【适用范围】
【该条款的理解】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合伙组织、基金会】【裁判规范】
案例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案例3 挂靠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
案例4 劳务协议具备哪些要素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第四条【规章制度】
【三方性原则】【劳动规则制度】
案例5 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能否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三方机制】
案例6 三方协商机制是如何建立与实施的?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维权职能】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实际提供劳动的认定】
案例7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应该如何区分,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
案例8 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而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招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
收取财物】
案例9 员工离职企业能否扣押相关证书?
案例10 超市能否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收银员收取保证金?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裁判规范】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用工】【同工同酬】
案例11 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时该如何确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连续工作满十年】
案例12 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13 何种情况下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和劳动关系建立的区别】
案例14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原件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职业危害】
【补充保险】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
的解决】
【重新协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条件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案例15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第十九条【试用期】
【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案例16 公司仅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最低工资】
案例17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构成要件】【试用期的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如何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常见误解】
案例18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服务期年限】
案例19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对于公司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应该如何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裁判规范】
案例20 保密事项中的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有何不同,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能否请求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法律对竞业限制的限制】
案例21 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有效适用?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违约金】【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案例22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预先交纳风险抵押金?
案例23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常见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途径】【裁判规范】
案例24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排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25 劳动者伪造学位证书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26 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自主调整工作地点和禁止劳动者结婚是否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无效后仍应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动报酬的数额】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案例27 无效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持续提供劳动力的,相应的报酬问题如何解决?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组成】
【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情形】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案例28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要求双倍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加班】
【不得变相加班】【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劳动安全条件】【劳动安全的基本要求】
【劳动卫生的基本要求】
案例29 用人单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情况下,职工是否可以拒绝?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用人单位一方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案例30 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后,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用人单位合并】【用人单位分立】
案例31 用人单位发生改制分立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要求从事与原职位相当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32 用人单位能否在不与职工商定的情况下,私自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
案例33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一定构成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34 员工辞职单位批准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35 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曾经提出过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的理解】
案例36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提供相应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37 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还能否要求解约赔偿金?
案例38 劳动者隐瞒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事实,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裁判规范】
案例39 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否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破产重整】
案例40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患病和负伤】【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案例41 女职工怀孕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案例42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与“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工会监督权】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宣告死亡】【企业破产】
案例4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标准】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裁判规范】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违反本法规定】【经济赔偿标准】
案例44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定险种】【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
案例45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劳动者的档案和材料?
第五章特 别 规 定
第一节集 体 合 同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集体合同的含义】
案例46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适用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的关系】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订立范围】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集体合同的报送】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案例47 集体劳动合同何时生效,在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形式】
【劳动争议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区别】
第二节劳 务 派 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
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
案例48 劳务派遣合同中合同期限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如何处理?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的注意事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案例49 劳务派遣合同期间劳动者应当向谁主张加班费?
案例50 劳务派遣合同职工能否要求与劳动合同职工同样的加班费?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
案例51 用人单位能否利用劳务派遣合同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方式】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52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临时性岗位】【辅助性岗位】【替代性岗位】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所属单位】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
案例53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和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案例54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
案例55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能否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56 非全日制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57 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前言/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塑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了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本法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七、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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