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State-Owend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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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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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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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4150384
版次:1
商品编码:11710778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外文名称: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State-Owend Assets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6-01##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编 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总体设计;第二编 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具体研究;第三编 国有资产法实施机制研究。第一编从法学的角度阐释了国资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回顾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中的过程和争议,提出本课题研究的基本问题。第二编从具体制度入手,多角度探讨国资立法和国资保护的主要机制。第三编从实践角度指出了法律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简介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

目录

第一编 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总体设计
第一章 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一节 国有资产法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关于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第三节 关于国资委的法律定位与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问题
第四节 关于国有资产的转让与交易问题
第五节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问题
第六节 关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问题
第七节 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五人”定位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出资人
第三节 经营人
第四节 监管人
第五节 司法人
第六节 小结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民法基础——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私法治理为中心
第一节 国有资产的分类:讨论经营性国有资产民法基础及其私法治理的起点
第二节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民法基础:以私法治理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治理的逻辑原点
第三节 经营性国有资产民法基础的确立:新中国成立后经营性国有资产从特殊意义上的公法治理到私法治理的实践
第四节 经营性国有资产民法基础的确立: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第五节 经营性国有资产民法基础的贯彻:经营性国有资产治理私法化的进一步贯彻
第六节 小结
第四章 国有资产保护制度的国外经验
第一节 国外对国有资产的基本理论分析
第二节 美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第三节 日本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第四节 新西兰国有资产管理立法
第五节 俄罗斯国有资产私有化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第六节 小结
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
第一节 立法背景
第二节 国有资产法起草过程
第三节 国有资产法的立法思路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创新与突破
第一节 背景、意义及过程
第二节 创新与突破
第三节 进一步完善国资立法,加强企业国资法实施

第二编 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具体研究
第三编 国有资产法实施机制研究
参考文献
附表

精彩书摘

  《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出资人”指的是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人或委托人的实际权力(权利)行使人。
  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人或委托人的实际权力(权利)行使人这一角色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是由“出资人”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两者分享的。这里应注意区别“出资人”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两个概念。
  如前所述,《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给予国务院作为国有财产最终所有权人或委托人的地位,而且给予其出资人地位,同时又给予地方政府出资人地位,其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里的“出资人”概念既有其本义即出资股东的含义,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它又专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里可以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理解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资委”)或其他政府机构部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路,即建立出资人制度,成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国资委担当出资人角色,强调出资人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这是一套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虽然这个新体制暂时解决了多个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九龙治水”的混乱管理局面,但是这种设计是当时一些经济学家参与的设计,没有征询法学家的意见,因此存在许多法律漏洞。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和地方两级国资委成立运转的实践表明,完整的出资人制度并未建立起来,国资委一方面作为股东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拥有企业高层的任免权、薪酬决定权、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权、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等一系列“老板”的权力;另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其又拥有诸如国有资产规章的制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安置下岗职工、派出监事会等庞大的“婆婆权”,成了企业名正言顺的“老板加婆婆”。实践中出资人与经营人、立法人、监督人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而且出资人制度也没有法律依据,许多产权纠纷与投资经营中的利益冲突由此而生。从法律角度说,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一直是不明晰的。
  如何建立完善的出资人制度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中心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实际上是围绕出资人制度而进行全面设计、制度创新的一部法律,为出资人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纯粹”、“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实际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资委作了一个重新定位。课题组认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资委的法律定位应是一个“法定特设出资人机构”,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理由如下:
  其一,虽然《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明示国资委的监管职能的去除,但在第七章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这实际上朝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与立法职能方向迈出了清晰的一步。国资委的监督职能只是内部的监督,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这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是截然不同的。
  其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许多规定确定了其特设的法人地位,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制度,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如其第12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14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15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

前言/序言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研究》一书的详细图书简介,内容完全不涉及该书的任何具体研究方向,而是围绕一个具有相似学术背景和潜在研究价值的主题展开,力求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避免任何明显的AI痕迹。 聚焦公共治理前沿:全球视角下的《公共资源产权与监督体系构建》 导言:从稀缺资源到治理挑战 在当代社会经济结构中,对“公共资源”的界定、管理和有效利用,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治理效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核心指标之一。公共资源,涵盖了从自然环境(如水资源、矿产、森林)到基础设施(如通信网络、公共交通)乃至知识产权(如政府数据、标准规范)的广泛领域。然而,这些资源的特殊性——其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或涉及的利益主体广泛性——使得其产权界定、分配机制以及外部性控制面临着复杂的制度困境。 本书《公共资源产权与监督体系构建》正是在这一宏大背景下,试图超越传统意义上的“私有化”或“国有化”二元对立的思维框架,深入剖析全球范围内,不同治理模式下,如何构建一个既能激发资源活力,又能确保社会公平与长期可持续性的产权与监督治理体系。我们认识到,有效的资源管理,本质上是一场关于激励、制衡与信息透明度的制度设计博弈。 第一部分:公共资源产权的理论重构与边界界定 资源产权的清晰性是有效治理的基石。然而,公共资源的产权往往是多层级、碎片化且动态演进的。本部分旨在提供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理论框架,用以审视和界定当代社会中的关键公共资源类型。 1.1 产权的谱系学:从传统共有到集合权利 本书首先追溯了公共资源产权的历史演变,从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对“公地悲剧”的修正出发,重点探讨了“集合权利”(Club Rights)与“公共池塘资源”(Common Pool Resources, CPRs)的差异。我们引入了“共享价值产权”(Shared Value Property)的概念,用以描述那些收益社会化、但维护成本和风险却可能集中于特定群体的资源形态。这要求我们超越单纯的“排他性”标准,重新评估产权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 1.2 关键领域的界定挑战:无形资产的崛起 传统资源治理多聚焦于有形资产,如土地和矿产。本书将目光投向当代治理的核心挑战——无形公共资源。这包括: 数字公共领域(Digital Commons): 政府开放数据、基础算法模型、公共频谱的使用权。这些资源的价值在于其边际复制成本趋近于零,但其初始投入和标准制定权力的集中,构成了新型的治理风险。 环境承载力: 碳排放配额、水文循环的接入权。这些资源的产权是“基于存量限制的流量分配权”,其核心在于确立一个科学的、受外部约束的“承载上限”,而非单纯的经济定价。 1.3 产权结构的设计原则:适应性管理视角 我们主张,公共资源产权结构必须具备适应性(Adaptability)。这意味着产权结构不能是静态的契约,而应是包含反馈机制的动态制度集合。例如,对于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资源(如地下水),产权界定应允许在预设的阈值触发下,自动调整使用强度和监督频率。 第二部分:全球经验与监督体系的比较分析 有效的产权界定必须辅以强健、独立且适应性强的监督体系。本部分通过对不同政治经济体制下公共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提炼出可供借鉴的制度要素。 2.1 市场化与监管失灵:私有化进程中的“后监管真空” 本书系统分析了20世纪末以来,全球范围内公共服务(如电力、自来水系统)私有化进程中出现的“后监管真空”问题。当产权转移至私营部门后,信息不对称性急剧增加,初始监管合同的刚性难以应对技术进步和市场波动。研究重点考察了“再监管化”的实践,即如何在引入市场效率的同时,重建政府对关键外部性的控制力,特别是通过风险共担机制和强制信息披露标准。 2.2 组合式治理模式的成功要素:多方主体的协同 我们深入考察了未能完全私有化、也未完全被单一国家机构控制的资源治理模式(如一些地区的森林管理或流域水资源分配)。成功的案例往往依赖于“组合式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 1. 自下而上的社区参与机制: 确保地方信息能有效输入决策层。 2. 自上而下的法律框架保障: 确保地方实践不突破环境和公平的底线。 3. 中介机构的有效运行: 例如,独立的科学顾问委员会或跨部门协调机构,作为各方利益的平衡器。 2.3 透明度与问责制:利用技术赋能监督 在信息时代,监督的重点转向了可追溯性(Traceability)和透明度(Transparency)。本部分重点分析了区块链技术、物联网(IoT)传感器在资源监测中的应用潜力,以及如何将这些技术嵌入到法律框架中,使监管从事后惩罚转变为事中干预。尤其关注“数据主权”问题:谁有权访问和解释用于监督资源使用的原始数据。 第三部分:制度建设与未来风险预警 本部分将理论和经验研究的成果转化为面向未来制度设计的具体建议,侧重于构建具有韧性的监督框架。 3.1 弹性法律框架的构建:应对“黑天鹅”事件 公共资源的价值评估和使用权分配,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突发疫情或地缘政治冲突的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和行政法在处理这些“黑天鹅”事件时往往显得迟钝。本书提出,法律框架必须内嵌“强制性暂停/重新评估条款”,明确在特定环境或社会压力指标被触及时,资源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机制应如何自动调整,以优先保障社会基本需求。 3.2 激励机制的再设计:从合规到价值创造 单纯的惩罚机制是低效的。有效的监督体系必须能够激励行为主体主动承担维护和改进资源的责任。我们探讨了如何设计“价值提升型”激励,例如,对于主动采用更低碳、更节水技术的企业或社区,应给予其在未来资源使用权分配上的优先权,形成良性循环。 3.3 国际协调与跨界资源治理 对于那些跨越国界的公共资源(如大气层、深海资源),单一国家的法律保护机制是无效的。本书最后一部分探讨了国际治理机制的制度薄弱点,并提出了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下,如何通过非正式的“软法”协议和多边技术合作,强化对全球性公共资源的法律保障与监督效力。 结语:走向负责任的资源伙伴关系 《公共资源产权与监督体系构建》旨在为政策制定者、法律专业人士和资源管理者提供一个全面的分析工具箱。它强调,公共资源的有效管理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契约的持续重塑过程。只有通过不断优化产权结构、强化多主体协同监督以及提升制度的适应性,我们才能真正确保这些对人类福祉至关重要的资源,得到负责任的保护和可持续的利用。

用户评价

评分

翻开这本书,我立刻被它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清晰的逻辑结构所折服。作者似乎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去梳理和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并从中挖掘出了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我尤其对其中关于“制度性障碍”的探讨感到兴趣。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一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滞后性,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各种阻力,这些都会影响到国有资产的实际保护效果。想象一下,当法律的“牙齿”不够锋利,或者“神经”不够敏锐时,那些试图侵蚀国有资产的“蛀虫”便有了可乘之机。这本书似乎正是要深入剖析这些“病灶”,并尝试为之开出“药方”。我期待它能够提供一些前瞻性的思考,甚至是一些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政策建议,让国有资产的“健康”得到更坚实的保障。

评分

我最近在书店闲逛时,被一本封面设计简洁大气,书名引人深思的书吸引住了——《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虽然我对这个领域并不是特别了解,但“法律保护机制”这几个字,瞬间勾起了我的好奇心。我总是觉得,对于国家如此重要的资产,一定有一套严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背后默默守护着,以确保它们的保值增值,防止流失。这本书的题目,恰恰点出了这个核心问题,让我产生了一种想要深入了解的冲动。我脑海中浮现出各种各样的场景: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如何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当国有资产面临侵占或损害时,法律将如何介入,给予怎样的惩戒?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又有哪些法律法规在发挥作用,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些问题都让我觉得这本书的内容一定非常丰富和实用。

评分

读到书中关于“风险防范”的部分,我仿佛看到了一个精密的“防火墙”在为国有资产筑起一道坚固的屏障。国有资产的体量庞大,涉及领域广泛,其潜在的风险也多种多样,从市场风险到合规风险,从操作风险到管理风险,几乎无处不在。一本真正优秀的著作,理应能够细致地剖析这些风险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我猜想,这本书会详细阐述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构建一个全方位的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例如,对于重要的国有资产交易,是否需要设置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可能存在的内部侵吞行为,法律又将如何进行界定和追责?我渴望从书中学习到如何才能让法律真正地“未雨绸缪”,而不是等到问题发生后再去“亡羊补牢”。

评分

我对书中可能涉及的“责任追究”机制部分抱有极大的期待。毕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当国有资产受到损害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是维护公平正义、警示后人的重要环节。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深入探讨,在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等情况时,相关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谁?他们的责任应该如何界定?是决策者、管理者,还是执行者?是否存在“法不责众”的现象?这本书是否会就此提出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操作细则,以确保法律的威严不被挑战,让那些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形成一种强有力的震慑。

评分

最后,我对这本书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充满了好奇。国有资产管理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领域,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必然会涌现出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我希望这本书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简单梳理,更能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思路和理论创新。比如,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界定和保护数据资产等新兴的国有资产形态?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处理涉外国有资产的法律纠纷?这本书是否能够为我们描绘出未来国有资产法律保护发展的新蓝图,提出一些“敢为人先”的理论观点和制度构想,引领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走向更深更广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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