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连续13年同类司考图书第1品牌
★本书8大功能
1. 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 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
3. 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 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
5. 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6. 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
7. 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
8. 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至70条)
第一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0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4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0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
第44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3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1至75条)
第71条【股权转让】
第72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
股权】
第74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6至124条)
第一节设立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0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3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4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的抽回】
第93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4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2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5至145条)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1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6至152条)
第146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1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2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3至162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3至171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至179条)
第172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
第175条【公司分立】
第176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7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79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至190条)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5条【催告债权人】
第186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1至197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8至21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6至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至59条)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58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至84条)
第64条【出资方式】
第67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69条【利润分配】
第71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72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73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第76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77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79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85至92条)
第89条【清偿顺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93至106条)
第六章附则(第107至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精彩书摘
第四条【股东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2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22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23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6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7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命题题眼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注意掌握《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历年试题
2012年试卷三第26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北�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北�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北�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北�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强化模拟题
1�惫赜诠啥�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惫啥�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惫啥�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狈欠ㄈ俗橹�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蓖夤�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答案:B。
2�蹦呈蟹康夭�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惫�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惫�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蓖醮笪昂屯跣∥熬�为公司股东
D�惫�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
前言/序言
编写前言
一、一本出版并畅销13年的司法考试辅导书
本丛书从2004年出版,至今已有13年,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量,已成为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的常青树,帮助众多考生成功实现了司考梦。这充分表明,本书的编写模式和内容比较契合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把准了司法考试的脉。
二、本书想为考生提供的服务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
三、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四、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考前冲刺一本通:新增法律和考点一网打尽
本书的出版时间较早,很多读者担心在本书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规和考点得不到体现,为了解决这个后顾之忧,我们每年会就最新的内容出版增补本,并归纳总结最重要的考点,编制若干经典练习题,形成《考前冲刺一本通》,以便为考生的后期复习提供帮助。
最后,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刘东根
2015年11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 本书并非您提及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而是侧重于完全不同法域和考试范围的法律学习指南。 本书旨在为备考其他特定法律考试或需要深入研究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士和学生提供全面、深入、实用的指导。 本书聚焦领域: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精析(侧重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部分) 目标读者: 2017年及以后国家司法考试考生(侧重基础理论重建)、法学院本科高年级学生、法律实务部门初级从业人员。 --- 第一部分:理论基石——民法学核心原理的系统梳理 本部分致力于为读者建立坚实、严谨的民法学理论框架,摒弃碎片化记忆,强调体系化理解。我们深知,无论是哪一类法律考试,对基础理论的掌握深度都是区分优秀与平庸的关键。 第一章:民法总论——从私法精神到基本原则的溯源 本章将深入剖析民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的历史沿革与当代适用。重点解析“私法自治”在现代社会所面临的边界与限制,探讨人格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新定位。 核心内容细分: 民法与公法的分野及交叉地带的理论争点。 民事主体:自然人与法人的设立、能力、住所的认定与冲突解决。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件、瑕疵(错误、欺诈、胁迫)的司法认定标准。 第二章:物权法精要——权利的公示与对抗力 本章摒弃传统物权体系中繁琐的枚举式记忆,转而聚焦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在逻辑和公示公信原则的实践价值。 所有权制度的深入探讨: 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法律效果差异。特别分析相邻关系纠纷中,不动产使用权的边界扩张与限制,例如“电梯加装权”的法律性质认定。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基础理论: 聚焦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居住权(新设权利)的设立程序与权能限制。在担保物权方面,详述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及物权效力。 --- 第二部分:实务核心——合同法(债法)的规范与裁判思路 本部分是本书的核心,紧密结合最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旨在培养读者“以裁判思维指导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从要约到信赖利益的保护 本章详细阐述要约的生效要件、撤回与撤销的界限,以及要约的承诺与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将引入最新的公平原则审查标准,而非停留在表面上的“提示说明”义务。 合同效力认定: 探讨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划分。尤其关注“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合同效力问题(如通谋虚伪表示的第三人保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风险分配的法理分析 本章是理解商事交易和民事交易差异的关键。 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 重点分析不安抗辩权启动的“明显恶化”标准,该标准的量化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度。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区别两者在合同履行不能或受阻时的适用,深入分析疫情等特殊事件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司法裁量空间。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详述可预见规则(损失扩大禁止),以及惩罚性赔偿在特定合同关系中的有限适用性。 第五章:典型合同的特殊规则——交易模式的法律映射 本章不再泛泛而谈,而是选取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几种典型合同进行深度剖析。 买卖合同: 风险转移与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衔接处理。 承揽合同: 区别于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尤其关注“定作人故意”导致的风险分配。 借款合同与租赁合同: 利率的规制与司法认定(重点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动态变化)。 --- 第三部分:责任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边界与功能重塑 本部分着眼于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平衡受害人保护、侵权人责任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复杂关系。 第六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系统梳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景。 因果关系认定: 引入条件说、相当因果说的哲学基础,并结合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等复杂案件中的“证据推断”机制。 过错的认定标准: 探讨“一般社会理性人标准”在特殊侵权领域(如专业人士、高风险活动组织者)的修正。 第七章:特殊侵权行为的裁判策略 本书将大量篇幅用于解析近年来社会关注度高、裁判规则变动大的特殊侵权领域。 产品责任: 区分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与说明缺陷,并探讨生产者、销售者的连带责任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 探讨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条件,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网络侵权与名誉权: 聚焦于信息删除权、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以及网络用户、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 --- 附录:理论深化与应试技巧 1. 《民法典》最新变化对照表: 精选与基础民法核心概念相关的重大修改,提供简明对比分析。 2. 高频考点思维导图: 针对合同效力与侵权因果关系等易混淆模块,提供结构化的记忆工具。 3. “法条适用——案例分析”训练模块: 提供若干精选案例,要求读者在不查阅法条的情况下,写出适用的法条编号、法律依据和结论,强化法条意识。 本书特点: 理论深度而非广度: 剔除公法、诉讼法等非本专业的冗余内容,聚焦民法领域最核心、最常考的理论冲突点。 裁判逻辑先行: 讲解每一个法律制度时,均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最终裁判结果为导向,反向推导出所需遵循的法律逻辑链条。 面向未来考点: 紧密结合《民法典》的时代背景,而非固守旧法条的知识点。 本书不包含内容说明: 本书完全不涉及任何关于刑法学理论、刑事诉讼程序、行政法实体与程序、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内容,亦不包含对《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特定年份真题的解析或模拟训练。本书的全部内容和侧重点,均严格限定在民法学(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构建与深度分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