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传统债编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债法总则大量替代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本书作者主张仍然保留债的概念和债法总则,并强调债的一般规则对合同法的指导作用。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标的、种类、效力、变更、保全、转让、消灭等。本书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现了作者在债法总则领域的系统研究和深入思考。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债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债之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债的要素
第三节债的效力
第四节债与责任
第二章 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债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债法的体系
第三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
第二节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
第三节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
第四节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
第五节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
第六节继续性债务和非继续性债务
第七节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
第四章 多数人之债
第一节多数人之债概述
第二节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第三节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第二编 债的发生
第五章 债的发生原因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第二节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第六章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之债
第二节侵权行为与侵权之债
第三节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关系
第四节侵权法的扩张对债法体系的影响
第七章 缔约过失之债
第一节缔约过失之债概述
第二节缔约过失之债的构成
第三节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无因管理之债概述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分类
第三节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第四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五节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六节无因管理之债的消灭
第七节准无因管理
第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概述
第二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
第三节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第四节给付型不当得利
第五节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第六节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七节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排除
第十章 非典型之债
第一节自然债务
第二节悬赏广告
第三节法定补偿义务
第四节获利返还之债
第三编 债的效力
第十一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债务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债务履行的主体
第四节债务履行的标的
第五节债务履行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节清偿抵充
第十二章 债的变更
第一节债的变更概述
第二节债的变更与和解协议
第三节债的变更的效力
第十三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债的移转概述
第二节债权转让
第三节债务承担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十四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保证合同概述
第三节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节保证合同的主体
第五节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六节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保证责任
第八节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第九节共同保证
第十节最高额保证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债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十六章 债务不履行
第一节债务不履行概述
第二节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第四编 债的消灭
第十七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债的消灭原因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七节更新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①。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共通性规则的规定,确立了债的一般规则。其是基于总分结构,在区分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所谓总分结构,就是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von die Klammer ziehen或 von die Klammer setzen),区分共通性规则与特殊规则,将共通性规则集中起来作为总则或一般规定,将特殊规则集中起来 编为分则或作为特别规则加以规定.② 总分结构原本是就民法典体系构建而确立的理念和技术,《德国民法典》起草人在借鉴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在民法典中首创了债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就是否设置债法总则,一直存在争议。1999年的《合同法》是在统一了原有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容完整、体系严谨的法律,它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合同法体系,这与传统大陆法系的债法总则仅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进行规定存在明显区别。在合同法体系形成以后,债法总则的内容大多被合同法总则所涵盖,因此,我国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在第三编和第八编中分别规定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但并没有规定单独的“债法总 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行采纳了侵权法独立成编的观点,构建了完 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独立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且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也要规定法律行为制度,这些内容都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因而是否有必要设置债法总则,就值得考虑。但本书认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中仍有必要设置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的设置符合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的立法传统。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的立法经验,在《大清民律草案》等多个民法典草案中设置了独立的债法总则。1930年旧中国民法的债编共分为两章:通则和各种之债,共604条。其中所谓“通则”即为债法总则。该法典虽 经多次修改,但总分结合的体系一直保存了下来。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民法通则》颁行前的四次民法典草案中都有债法总则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债权且在相关规则的排列上明确体现了总—分结构的安排,表明立法者对未来民法典的构建仍然承认债法及其总则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这些都表明,设置债法总则已经成为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这一传统。债法总则的设置有助于提升民法典的体系性。德国学者Reiner Schulze认为,债法的总分结构的优点首先在于,其有利于减少债法规则的重复,增加民法典的体系性,便利债法规则的适用。① 民法法典化其实就是体系化,而体系化的标志之一是债法总则的设立。体系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体系整体结构的 和谐一致,债法总则的设立可以使债法总则制度与民法的其他制度相互衔接,从而实现民法典体系的内在统一。具体来说,设立债法总则对于构建民法典体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利于整合债法自身的体系。债的概念和基本制度可以为具体债法制度提供一个具有统领意义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具体债的制度得到指引,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如果不设立债法总则,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具体债法制度中的共性内容难以得到体现,不利于对这些制度的系统把握。② 因此,债法总则所设立的共通性规则可以满足债法体系性的 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构建财产权制度的体系。财产权制度主要包括物权法律制度和债权法律制度。债权是相对于物权而言的,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上两种非常重要的权利,既然在民法典中设立物权编,自然应当设立债权编或债法总则编,否则,民法典的体系将显得支离破碎、极不对称,而且可能使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散乱无序,这也不利于对财产关系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从整体影响民法典体系的和谐和体系化程度。③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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