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物權捲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物權捲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江必新,何東寜 等 著
圖書標籤: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 裁判規則
  • 物權
  • 案例分析
  • 法律適用
  • 法學教材
  •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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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2906
版次:1
商品編碼:11957966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84
字數:450000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本書所選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為主,同時,精選瞭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後形成的並為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是案例的核心內容、靈魂所在,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啓發、引導、規範和參考作用。作為本書核心內容,突齣對所提煉裁判規則解讀的指導意義,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對與裁判規則相關聯理論問題進行係統梳理和深入探討,以期能夠較為全麵地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推動對法律的理解、闡釋與適用,從而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內容簡介

  本叢書突破瞭傳統法律案例類圖書的“要點提示、案情、法院審判、裁判要旨、評析”等寫作模式;在編寫體例上,采取瞭【裁判規則】、【規則理解】、【拓展適用】、【典型案例】的體例。以裁判規則為主綫,在內容和體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突齣強調不僅要關注公報案例等指導性案例本身,而且要關注指導性案例所形成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側重於彌補法律漏洞以及闡釋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緻力於為讀者迅速查找指導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規則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徑。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南大學教授。1999年被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當代中國法學名傢”,2015年獲中國行政法學“傑齣貢獻奬”、2016年獲第二屆“金平法學成就奬”。

  與民事審判相關的著作主要有:《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再審的理念、製度與機製》《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執行的理念、製度與機製》《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捲)、(公司捲)、(閤同捲一至四)、(婚姻傢庭捲)、(勞動爭議捲)、(房地産捲)、(侵權賠償捲一至二)、(民事訴訟捲)(上下冊)等著作二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兩百餘篇。


目錄

總目錄
第一章物權變動原則
規則1善意買受人根據不動産登記,確信登記的權利狀態與現實狀態相一緻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
1規則2不動産物權變動隻能在登記時生效,不能因未登記而認定該不動産轉讓閤同全部未生效
19第二章不動産登記
規則3不動産物權應當依不動産登記簿的內容確定
30規則4權利人享有物權不能成為其享有閤同解除權的理由
47第三章物權的保護
規則5返還原物請求權隻能對無權占有人行使,不能針對有權占有人提齣
67第四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規則6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使用自己專有部分的建築物時,不得違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礙整幢建築物的正常使用
78第五章物業管理
規則7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閤同,侵犯業主的閤法權益,屬於無效行為
100規則8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對業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糾正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112第六章業主知情權
規則9業主以閤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127第七章建築物共有
規則10建築物共有部分在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期間所産生的收益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145第八章相鄰關係
規 則11相鄰關係人建房時,未充分考慮相鄰建築物的安全,給相鄰方造成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160規則12齣租人近距離建樓房影響承租人承租房屋采光、通風的,承租人有權提起違約或侵權訴訟
17200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物權捲總目錄00第九章善意取得
規則13行為人取得他人閤法所有動産,不能證明自己為善意並付齣相應閤理價格的,不構成善意取得
189第十章財産無主的認定
規則14對無主房屋所有人生前盡瞭主要扶養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部分無主財産
209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規則15承包土地的農民落戶小城鎮,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轉;如該土地被徵用,承包土地的農民有權獲得徵地補償款
221規則16經依法召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村民委員會與他人訂立的不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的協議應認定為有效
235第十二章抵押權
規則17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該轉讓行為並非絕對無效
252第十三章債權齣質
規則18受讓人簽約時明知受讓的標的債權已齣質並未提齣異議的,不影響其與讓與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280第十四章占有
規則19債權人以自己名義長期占用、管理債務人房屋,無人提齣異議,屬善意占有
323規則20當事人未就繼續占有動産的占有改定達成協議的,不能構成物權法規定的占有改定

精彩書摘

  規則1:善意買受人根據不動産登記,確信登記的權利狀態與現實狀態相一緻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丁福如與石磊房屋買賣閤同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1期。
  【裁判規則】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經審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現實狀況與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緻,將其認定為附有違法建築及結構相連的房屋並限製交易。善意買受人根據不動産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確信登記的權利狀態與現實狀態相一緻,此信賴利益應予保護;根據區分原則,房屋因附有違法建築而無法過戶屬閤同履行範疇,不應影響閤同效力。因此,這類閤同如不具備《閤同法》第52條的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齣賣人負有將房屋恢復至原登記的權利狀態並消除行政限製的義務。在買受人同意按現狀交付並自願承擔恢復原狀義務的情況下,齣賣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並於買受人將房屋恢復原狀、消除行政限製後協助完成過戶手續。【規則理解】
  一、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物權是對標的物的直接支配,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故其存在和變動必須具備足以由外部可以辨認的錶徵,纔得以透明其法律關係,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這種可由外部辨認的錶徵,即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王澤鑒:《民法物權》,北京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第71頁。 。公示方法對外顯示物權的變動及其變動之後的物權現狀(如物權的歸屬及其內容),前者公示瞭物權的動態現象,後者則公示瞭物權的靜態現象,包括物權存在的積極現象(有公示則有物權)和物權不存在的消極現象(無公示則無物權)。而在法律上要求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必須以一定的公示方法錶現於外纔能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則即為公示原則。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1年版,第46頁。公示原則使得潛在的交易主體可從外部察知物權的存在、變更等相關內容,瞭解特定物權的歸屬狀態,在交易發達、物權變動頻繁的現代社會,對於保護交易安全及提升交易效率顯得尤為重要。
  二、物權公示的方式
  (一)公示方法之特性
  公示方法之實質即為外部得以辨認的錶徵,其形式應包含以下特徵:其一,公開性。公示的方法必須為一般人所瞭解且顯而易見,無法為大眾所瞭解和掌握的方法不可,也不應作為公示方法。其二,準確性。雖公示錶彰的物權並不恒定地代錶真實的物權,但並不妨礙公示方法須具備對物權關係反映較高準確率的特性,否則無法起到信賴公示作用。其三,法定性。公示方法必須以法律賦予效力,依意思自治選定的公示方法,難以形成普遍的社會信賴,有違物權公示的目標。其四,統一性。在有選擇的前提下,法律必須統一選擇其一從而使公示方法單一化。統一的標準可以是標的物,如動産和不動産就選用不同的公示方法,也可以是物權,如動産抵押權和動産質權的公示方法也不一樣。
  (二)物權公示之形式
  物權公示需具備的以上特性,經曆瞭長期的曆史探索與實踐檢驗。在早期奴隸製社會和歐洲中世紀,包括物權變動在內的交易伴隨著繁瑣的儀式,這些儀式雖在客觀上有一定的公示效果,但就其實質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是齣於證據保全的需要以確保財産歸屬的安全,與近現代民法上的物權公示方法尚有較大差彆。此後,交易行為逐漸從儀式的繁文縟節中獲得解放,但就物權關係仍保持著需通過一定形式予以公示的要求。起初,無論動産或不動産,其靜態權屬都通過占有來公示,而物權變動都通過交付(在動産交付實物,在不動産則交付象徵物,如象徵土地之土塊和草莖)來公示。其後,不動産物權變動又逐步演化為以文書代替象徵物之交付,並在文書交付的基礎上發展齣登記製度。
  自此,物權變動逐漸形成瞭不動産物權以“登記”、動産物權以“交付”為錶徵公示方法的基本格局。所謂登記即為物權變動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嚮國傢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的産權證書、協議書(或讓與書)、契證等,要求登載記錄物權變動事項,該機關經審查認為無誤時,將物權變動事項記載於特定公簿的行為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0年版,第415頁。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相對於動産,不動産往往價值更大,也更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在不動産領域,不僅對交易安全性的要求較高,而且關乎稅收等公法性內容,因登記則能將不動産上所負載的私法意義與公法需求有機地統一起來。同時,由特定國傢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作成的登記,不僅錶徵物權的準確性高,而且物質性、客觀性強,故公示的效果較為理想。但在動産,因其物權種類和交易形態的復雜性,動産物權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流通性,交易迅捷成瞭動産交易的第一價值準則,因此,動産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簡便易行,即便近代以來登記製度蓬勃發展,但動産物權仍以占有和交付作為其公示方法的主要方式,並呈現齣將占有和交付不斷觀念化、擬製化之趨嚮孫鵬:“物權公示論——以物權變動為中心”,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第108頁。 。
  三、物權公示的效力
  縱觀各國立法例,雖公示方式基本一緻,但就公示原則所生的法律效果卻各有不同:德國為代錶的形式主義立法例下,公示與物權變動發生融閤,以登記或交付的公示方法為物權變動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具體而言,即不動産物權變動須經登記,動産物權變動須經交付始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以法國為代錶的意思主義立法例中公示與物權變動間的關係則相對疏離,以登記或交付的公示方法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即不動産物權的變動未經登記或動産物權變動未經交付在當事人間仍可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不産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我國的物權變動同樣采取動産以交付、不動産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在公示方法産生的法律效果上則采取生效要件主義,即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變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不動産物權的變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我國《物權法》第9條:“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傢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23條:“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纔得以發生效力,未經登記則不發生效力。這種可産生權利設定效力的登記亦被稱為設權登記。
  (一)物權公示的設權效力
  相較於債權,物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基於其支配權的特性當然發生排斥第三人的效力,也正因此須將物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錶現齣來,從而填補第三人在信息獲取上的弱勢地位避免其遭受不可知的交易風險。因為,從物權變動本身而言,民事主體間的意思自治足以産生法律效力,該原因行為也是物權變動的內容、歸屬、形態和運行軌跡的根源與基礎,當這種意思錶示不能藉助特定形式為外界所知時,容易引起物權支配權屬性與當事人意思錶示間可能的錯位,而賦予物權公示的設權效力則將“物權的優先性與當事人物權意思錶示相結閤 ,然後又將他們與可以從客觀上認定的法律事實相結閤,從而實現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則與物權特性的科學結閤”。參見孫憲忠:“再談物權行為理論”,載《論物權法》,法律齣版社2001年版,第167頁。 因此,當事人間不僅需要有進行物權變動的意思錶示,更需要以一種外界知曉的特定形式公之於眾,《德國民法典》確立的“不公示者不得變動”規則最大程度上體現瞭物權公示的設權效力。
  事實上,物權公示的設權效力規則由來已久,早在羅馬法時期就已産生雛形,即以特定的形式決定物權的變動,稱之為形式主義規則,日耳曼法亦有類似規則。該規則對後世民法産生瞭深遠的影響,逐步演化為“不公示者不得變動”的設權效力規則。縱觀曆史變遷,這種形式主義的規則和傳統能夠逐步形成、演化並傳承,根本原因在於當事人意欲進行物權變動的意思錶示不能為外人所知悉,但其結果卻要産生物權絕對性效力,從而涉及以具體當事人為代錶的私人利益和以不特定第三人為代錶的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為瞭減弱物權排斥社會公眾的風險,法律對私人利益施加瞭限製,要求當事人必須通過特定形式將其意思錶示的目的和結果錶現齣來,所謂“不公示者不得變動”參見常鵬翱:《物權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齣版社2007年版,第69頁。 。公示即具備瞭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法律效力。
  (二)物權公示的對抗效力
  在德國民法等形式主義的立法規則之下,物權與債權需以外觀上的形式來予以區彆,物權公示産生絕對的設權效力,公示形式即為判斷物權權屬的標準。然而在意思主義之下,當事人間意思錶示有效成立即宣告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完成,換言之,隻要當事人意在引發物權變動的意思錶示具有法律效力,物權即可變動,而無需進行公示,但不經公示的物權變動不具有法律效力。參見常鵬翱:《物權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齣版社2007年版,第88頁。 相較於物權的設權效力,公示的對抗效力顯然更具有效率與經濟的優點,當事人在達成物權變動的閤意後可自行選擇是否另行辦理登記,但未具備公示形式者則要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益。由此可見,物權公示的對抗效力實質上將物權對世的絕對效力與對人的相對效力作齣瞭區分,達成閤意的交易雙方意思錶示一緻即可産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雙方間的權屬界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涉及第三人時,仍需以公示形式宣示物權的對世效力,以保障第三人交易的安全性。我國《物權法》第24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閤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嚮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第127條第1款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以登記為設權效力以及第188條、第189條中對在建船舶、航空器、浮動抵押登記效力的相關規定,均體現瞭物權公示的對抗效力。
  (三)物權公示的宣示效力
  物權公示的宣示效力主要針對於非依法律行為而産生的物權變動,主要是人的行為之外的事實,即物權變動並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錶示,隻需具備特定要件,法律即認可物權變動的發生,比如自然事件或者事實行為。在此情形下,隻要物權變動的原因具有確定的效力或者已經完成,物權即可發生變動,無需特定的公示形式。各國立法例對此有相關規定,如《瑞士民法典》第625條第2款規定,“取得人在先占、集成、徵收、強製執行或法院判決等情形下,得在登記前,先取得所有權。”我國颱灣地區亦有相似立法。我國《物權法》第28條、第29條、第30條對因裁判、徵收、繼承及房屋建造、拆除等事實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均規定在原因事實完成或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即在此類情形下,公示並非為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盡管如此,權利人仍可采取法定的公示形式以錶彰該物權的存在,物權公示的宣示效力即産生於此,能夠産生這種效力的登記即為宣示登記。宣示登記不具有創設物權的效力,僅錶現為宣示已發生的物權變動而已。王澤鑒:《民法物權》,北京大學齣版社2010年版,第81頁。
  (四)物權公示的推定效力
  物權公示的推定效力規則旨在解決權利外觀與實質權利的一緻性問題,易言之,即以“形式決定內容”,以物上權利具備的外觀推定其實質內容。就不動産物權而言,這種信任的基礎源於,在統一閤法的不動産登記機構,以其正當程序確保登記能夠正確反映真實的不動産物權,以登記標示不動産物權的存續狀態。而對於動産,法律規定將占有或交付作為其公示方式,以提高交易效率。與物權公示的其他效力相一緻,公示的外觀是保障物權為人所知的必要條件,也因此纔能推定權利的存在。物權公示的推定效力使得具有權利外觀的物權被推定為真實的權利,這不僅免除瞭權利人證明自我權利的負擔,也給他人提供瞭權利信息。正是基於這種推定效力,抽象的物權得以嚮世人錶徵自己的具體存續狀態,從而給物權人的利益以及物權交易奠定瞭安全性基礎。常鵬翱:《物權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齣版社2007年版,第119~120頁。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權利推定與事實推定的區分原則,物權公示的推定效力無疑係立法者以一定的推定基礎直接推導齣另外一種權利狀態而非一個既定的事實,即錶明由推定效力得齣的結論並非必然為真實存在的事實。當然,在一般情況下,通過登記或占有錶徵顯現的外觀權利與真實權利應相互統一,但並不能排除存在兩者不相一緻的情形。以不動産登記為例,盡管登記機關應按照法定程序如實對權利進行登記,但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因當事人自身過錯或登記機關疏忽,不可避免會齣現登記權利與實際權利不一緻之情形。在此狀況下,不動産登記簿記載事項的推定效力對於實現物權變動顯得尤為重要。我國《物權法》第16條“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的規定即確立瞭權利正確性的推定原則,即在不動産登記簿上記載某人享有某項物權時,推定該人享有該項權利,其權利的內容也以不動産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王勝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中國法製齣版社2007年版,第38頁。 因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瞭不動産物權的存續或消亡,故該推定亦可分為推定登記物權客觀存在和推定注銷登記的物權不存在兩種效力,或可分彆稱之為積極的和消極的推定效力。 物權法確立的這一規則,其目的在於以國傢賦予登記機關的公信力對物權相對人的利益予以保護,從而建立一個能以客觀標準衡量的公正的經濟秩序,這也是物權公示原則的價值和要求。同時,因權利外觀並不必然對應真實的權利本身,在兩者不一緻的情形下,應賦予真實權利人舉證推翻此種推定的權利,為可能的真實權利人提供異議登記、更正登記等法律救濟途徑。
  (五)物權公示的公信效力
  物權公示的公信效力,亦可稱之為物權變動的公信原則,是指依公示方法所錶現的物權與真實物權狀態不一緻時,對於信賴該公示方法所錶現的物權狀態而進行交易行為的第三人,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狀態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其權益的原則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1年版,第49頁。 。公信原則使公示方法具有保護從事物權行為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也稱之為公信力,即物權公示産生的公信效力。
  關於物權公示的公信效力,最早可追溯至日耳曼法,其後為德國法承繼並發展。在德國民法傳統中,物權公示的設權效力、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相互協力,為物權變動提供瞭一套完整的規則體係。推定效力指嚮靜態物權,強調以權利外觀代錶真實權利,基於此,設權效力強製性地要求物權變動必須具備權利外觀,使得物權交易鏈條具有客觀可見的外形,而公信效力則著重於解決當權利外觀與實質權利間齣現偏差的問題。公信效力強化推定的不可逆性,第三人隻要是不知情的善意之人,即可確定地取得不動産物權,真實權利人即使能夠證明公示錯誤也毫無意義,即為一種“無知者無畏”的大膽交易規則。常鵬翱:《物權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齣版社2007年版,第135頁。 在這種大膽交易規則之下,參與交易的行為人隻需要按照公示方法所錶現齣的物權狀態即可從事交易行為,而不必再費時費力去探究標的物權利狀態的實際情況,完全符閤交易迅速的社會需求,更無須考慮公示方法所錶現齣來之外可能存在的物權狀態會損及其權利。該規則保障瞭雙方的交易安全,極大地促進瞭交易的迅速發展,亦使物權關係趨於穩定,物權的流通性得以廣泛推行。由此可見,公信效力是以保護物權交易安全(動的安全)為職責的,而真正權利人的利益(靜的安全)卻難免在這種對交易安全的極度保護中受到損害,即以犧牲靜的安全來作為保護動的安全之代價。
  確立物權公示的公信效力即意味著在真實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之間,法律以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為代錶的社會公眾利益作為其價值判斷取嚮,這也是在曆史與實踐過程中兩相權衡作齣的選擇。值得注意的是,該價值取嚮是在第三人為善意的前提下作齣的,即第三人想要取得外觀形式下所代錶的物權,不僅要考慮該權利外觀是否符閤客觀權利狀況,還要考慮第三人是否知悉權利外觀與實際權利之間的偏離,隻有在其不知這種偏離的情況下,齣於對該外觀形式的信賴纔能得以保護參見常鵬翱:《物權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齣版社2007年版,第134頁。 。即物權公示的公信效力實為將第三人信賴的登記物權擬製為實質物權,從而使其取得的物權具有終局確定性,不具有權利瑕疵,而這種擬製需以第三人的善意信賴為前提。同時,為避免真實權利人的權利受到過度侵害,各國立法例通常會采取事先預防與事後補償的措施予以防範和彌補。具體來說,對於不動産的物權變動而言,一是對登記製度加以完善,嚴格把控登記程序,如德國、瑞士及我國颱灣地區等國傢和地區對登記的事項采取實質審查主義,盡可能避免登記權利與實際權利不符之情況發生;二是在權利不一緻情況齣現切實損害真實權利人利益時,對真實權利人所受的損害予以補償。如德國、瑞士均設立瞭“國傢賠償責任”,英美等國傢則規定自登記的手續費中提取部分金額作為補償基金或保險基金以備日後補償所需,等等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11年版,第50頁。。
  當然,在權利外觀形式與物權實質完全一緻的情況下,是否采用公信原則可謂無關緊要,之所以要建立物權公示的公信效力,即在於解決兩者間的衝突。因此,當第三人善意不知情時,其因信賴登記的外觀權利而進行的交易應受到物權公示的公信效力之保護。【拓展適用】
  一、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
  依據我國《物權法》之規定,物權變動是指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總稱。物權變動的原因,包括法律行為和非法律行為兩大類。法律行為主要為依當事人之意思錶示而發生的買賣、贈與、互易及遺囑,非法律行為則主要包括無主物的先占、建築物的依法建成等事實行為和法律的直接規定(如《物權法》第29條規定的繼承、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等)。需要注意的是,關於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在法國立法例中,由於采用債權意思主義,當事人間達成閤意即可産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無需另外作成物權行為,故均錶現為閤同形式。而德國立法例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除登記或交付外,尚需當事人就此作成一個獨立於買賣閤同的意思閤緻,即需一個獨立的物權行為,故其物權變動的原因並非為債權行為而係物權行為。
  關於我國是否承認物權行為理論嚮來存有爭議,但可以確定的是,《物權法》第15條明確對物權變動與其産生的原因行為作齣瞭區分,即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閤同和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本身是兩個應當加以區分的情況。王勝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中國法製齣版社2007年版,第37頁。盡管通說認為我國並未明確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物權變動本身並非為物權行為的後果,但亦不影響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相分離的法律關係。所謂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即為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其成立、生效遵循不同的法律依據。具體而言,在此情形下,引起物權變動的買賣、贈與、互易等閤同以及遺囑等原因行為由《閤同法》予以調整,物權變動則由《物權法》作齣規製。
  (一)原因行為的生效要件
  在區分規則之下,考量原因行為的效力隻需根據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即該意思錶示是否為法律所允許即可,物權公示與否並非為原因行為效力的判定因素,即便未經公示亦不可直接否定其效力。
  ……

前言/序言




好的,這是一本關於中國古代文學史的圖書簡介,該書旨在係統梳理和深入剖析自先秦至清末中國文學發展的宏大脈絡與精妙之處。 --- 《華章流轉:中國古代文學通史(修訂版)》圖書簡介 捲帙浩繁,史詩不朽。一部涵蓋兩韆餘年文學風雲變幻的權威之作。 本書《華章流轉:中國古代文學通史》並非僅僅是一部羅列作傢名錄與作品梗概的教科書,而是一部力求深入挖掘中國古典文學精神內核、時代語境及其審美變遷的綜閤性學術專著。我們緻力於構建一個完整、立體且富有洞察力的古代文學知識體係,引導讀者穿越時空的阻隔,與古代的偉大心靈進行直接對話。 核心理念與結構設計 本書摒棄瞭傳統斷代史的僵硬框架,采用瞭“階段演進—思潮匯流—體裁深探”的立體研究模式。全書分為六大捲,層層遞進,力求展現中國古代文學如同一條奔騰不息的長河,在不同曆史階段展現齣不同的形態與生命力。 第一捲:源頭活水——先秦文學的勃興與奠基(上古至秦代) 本捲重點探討文學的“源”——神話、史詩、巫術與早期儀式對文學形態的塑形作用。 《詩經》的現實主義精神與“風”“雅”“頌”的社會功能: 深入解析周代禮樂製度下,詩歌如何成為反映民生疾苦、教化邦國的工具。我們著重探討其復遝結構、四言體及其對後世抒情詩的奠定意義。 楚辭的浪漫主義革命: 以屈原為核心,解析“香草美人”的政治隱喻體係,探討騷體長句、神遊想象的獨特美學價值,及其與北方《詩經》體係的對立與互補。 諸子散文的理性光輝: 對比儒傢(如孔孟荀)的倫理說服、道傢(如老莊)的辯證玄思以及法傢(如韓非)的邏輯鋒芒,分析散文如何從宗教祭祀中解放齣來,成為塑造民族思維方式的工具。 辭賦的早期萌芽: 探討戰國至秦代賦體的雛形,及其在鋪陳誇飾上的審美傾嚮。 第二捲:雙峰並峙——漢魏六朝文學的交融與轉型 本捲聚焦於大一統帝國瓦解後,文學如何適應社會動蕩,實現從集體敘事嚮個體生命體驗的轉嚮。 漢代文體的成熟: 深入剖析漢樂府的“感人而動人”的敘事力量,以及成熟的五言詩的興起。重點研究漢大賦(如司馬相如、揚雄)的鋪張揚厲、百科全書式的知識密度,及其在宮廷文化中的地位。 建安風骨與山陽之痛: 曹氏父子的文學成就,分析其在亂世中錶現齣的慷慨悲涼、慷慨激昂的“丈夫之誌”,及其對後世英雄主義詩歌的影響。 魏晉玄學與個體心靈的發現: 探討“竹林七賢”對生命、自由與個性的張揚。重點闡釋“興”“觀”“群”“怨”之外的新審美維度,如“思無邪”與“過為情”,為“五言詩”的典範確立提供理論支撐。 六朝駢文與山水詩的崛起: 分析駢文的格律化、對仗美學如何達到極緻,同時,探討陶淵明詩歌對田園生活的迴歸與理想的建構,以及謝靈運、謝朓開創的山水詩派,標誌著文學正式從“載道”嚮“言誌、抒情、寫景”的重心轉移。 第三捲:氣象萬韆——唐代詩歌的巔峰與多元化 本書將唐代文學視為中國文學史上最燦爛的“黃金時代”,並著重區分其內部的風格差異與流派演變。 初唐的過渡與格律的定型: 考察“初唐四傑”如何承接南朝餘風,並為近體詩(律詩、絕句)的格律規範化鋪平道路。 盛唐氣象的達成: 深入解析王維(禪境)、李白(浪漫)和杜甫(史詩)三位巨匠的藝術成就與思想底色。杜甫被視為“詩史”,我們詳細梳理其詩作中反映的安史之亂前後的社會變遷記錄。 中晚唐的變革與內斂: 探討白居易的新樂府運動——文學對社會問題的直接介入;以及韓愈、柳宗元古文運動的復古與思想革新。同時,解析李商隱、杜牧等人在意象運用、朦朧美學上的精微探索。 唐代傳奇的興盛: 分析唐代小說作為文人創作的自覺形態,如何從誌怪筆記中獨立齣來,在敘事技巧和人物刻畫上取得突破。 第四捲:世情百態——宋代文學的轉嚮與普及 宋代文學的特點是理性的迴歸、市民階層的壯大以及詞體的全麵超越。 宋詞的“壓倒一代”: 詳述宋詞如何從宴飲、歌筵的附屬品,發展為與唐詩並駕齊驅的文學體裁。重點剖析婉約派(柳永、李清照)對女性細膩情感的捕捉,與豪放派(蘇軾、辛棄疾)對傢國情懷和哲理思考的融入。 宋代古文的復興與理論高峰: 考察歐陽修、蘇軾、曾鞏、王安石等人如何繼承韓柳,使散文更趨於平易、更富說理的活力,並形成對文風的自覺規範。 宋話本的興起與敘事學的萌芽: 探討宋代城市經濟繁榮背景下,說書藝術的成熟對後世白話小說的深遠影響。 第五捲:通俗與演義——元明清小說的定型與高峰 本捲聚焦於白話文學的成熟與繁榮,分析其如何滿足大眾的審美需求,並構建瞭宏大的敘事世界。 元麯的興盛與民間活力: 分析關漢卿、王實甫等人的雜劇成就,探討“十字句”的音樂性與結構特點,以及散麯在抒情上的自由奔放。 明代小說的體係化: 深入分析“四大奇書”的成書背景與藝術貢獻,如《三國演義》的“七實三虛”、《水滸傳》對群體英雄的塑造、《西遊記》的宗教隱喻與浪漫冒險,以及《金瓶梅》對世情細節的真實刻畫。 清代小說的巔峰: 重點研習《紅樓夢》的百科全書式結構、語言藝術的巔峰成就、悲劇美學的構建,及其對中國古典敘事學研究的終極意義。同時,探討袁枚、蒲鬆齡等人的小說分支。 第六捲:餘響與總結——清代詩文的整理與古代文學的終結 本捲對清代文學進行梳理,並對整個古代文學史進行宏觀總結。 清詩的流派紛爭與整理: 考察“唐宋派”與“性靈派”的爭論,以及乾嘉時期對前代文學的整理、考證工作對文學史研究的貢獻。 古代文論的集成: 梳理中國古代文學批評理論的發展脈絡,從“詩言誌”到“風骨”、“意境”、“情”、“理”的演變,構建一套完整的古代文學批評史框架。 整體迴顧與現代意義: 總結兩韆餘年文學發展的主題——“人”在曆史中的安頓與錶達,探討古典文學遺産對當代文化與審美觀念的持續影響。 --- 本書特色: 1. 理論視野的廣度: 融閤瞭文獻考據學、美學批評、社會曆史分析等多種研究路徑。 2. 作品引證的精度: 大量采用第一手文本進行細緻解讀,避免二手資料的重復闡釋。 3. 結構邏輯的清晰性: 保證瞭曆史的連續性,同時突齣不同時代文學的本質差異。 本書適閤高等院校文史哲專業師生、嚴肅文學愛好者以及所有希望係統掌握中國古典文學脈絡的讀者。閱讀本書,如同走進一座收藏著中華民族集體記憶與審美智慧的宏偉宮殿。

用戶評價

評分

在我看來,一本優秀的法律書籍,不僅在於其內容的深度,更在於其能否以一種清晰、易懂的方式,將復雜的法律規則傳遞給讀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物權捲》這本書,我抱有極高的期望。我希望它能夠打破傳統法學著作的刻闆印象,用更加現代、更加貼閤實際的語言,來闡釋物權法的精髓。例如,在處理房地産相關的糾紛時,從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到不動産的抵押、質押,這些看似遙遠的概念,如何與我們的購房、裝修、甚至日常的通行、用水等息息相關,我希望能從中得到啓示。我期待本書能夠用生動的案例,輔以清晰的圖錶或邏輯分析,將那些晦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轉化為讀者能夠理解和掌握的知識。同時,我也關注本書是否能對一些新興的物權領域,例如數字資産的物權屬性,或者虛擬空間中的物權保護等前沿問題,提供一些思考和探討,這不僅能提升本書的學術價值,更能彰顯其與時俱進的生命力。

評分

終於等來瞭這本《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物權捲》,作為一名在法律實務一綫摸爬滾打多年的律師,我對最高法指導性案例的關注程度不亞於對自傢閤同庫的整理。一直以來,指導性案例因其重要的指引作用,成為我們理解和適用法律的重要參考。然而,許多時候,案例的條文本身固然精煉,但背後的裁判邏輯、法條銜接以及與其他規則的競閤處理,往往需要深入挖掘。這本書的齣現,恰恰填補瞭這一空白。我尤其期待它在不動産登記、相鄰關係、共有製度、抵押權設定等具體物權領域,對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細緻的條分縷析。例如,關於“一物數權”的認定,以及在特殊情況下如何適用登記對抗主義,這些都是實務中經常遇到的疑難雜癥,我非常希望能從這本書中找到更清晰、更具說服力的解答。同時,對於一些新齣颱的與物權相關的司法解釋或法律變更,這本書能否將其與指導性案例相結閤,提供前瞻性的解讀,也令我充滿期待。總而言之,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僅僅是案例的匯編,更是對裁判規則的深度提煉和理論升華,有望成為我們法律人案頭必備的工具書。

評分

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我深知指導性案例對於統一法律適用、維護司法公正的巨大意義。在日常審判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復雜、疑難的案件,這時,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就如同燈塔,指引我們找到正確的裁判方嚮。《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物權捲》的齣版,對我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我期待本書能夠深入剖析每一個指導性案例所蘊含的裁判精髓,並結閤具體案情,闡釋其適用的前提、要件以及法律後果。比如,在涉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一些案件中,關於業主共有部分的界定、利用以及收益分配等問題,常常存在爭議,如何平衡業主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如何準確適用相關指導性案例,本書能否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指導,是我非常關注的。另外,關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的設立、變更、消滅以及優先受償權的行使,這些在實踐中同樣錯綜復雜,期待本書能夠用清晰的語言,結閤豐富的案例,將這些抽象的法律規則具體化,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能夠幫助我們從“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真正做到“信服”和“善用”指導性案例。

評分

作為一名熱衷於學習法律的普通公民,我一直關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特彆是那些能夠切實影響我們日常生活方方麵麵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物權捲》這本書,雖然書名聽起來有些專業,但我相信它所包含的內容,對於我們理解和維護自己的財産權益,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我尤其關心書中是否會對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物權糾紛,比如房屋産權的界定、相鄰房屋之間的采光、通風、排水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解讀。我希望能夠從中瞭解到,在遇到這些問題時,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有哪些法律可以依據,以及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遵循怎樣的原則。此外,關於個人財産的保護,例如繼承、贈與、買賣等情況下,如何確保交易的閤法有效,如何防止財産被非法侵占,這些也是我非常想瞭解的內容。我相信,這本書能夠幫助我們普通人,更清晰地認識到物權法在保護我們“安居樂業”方麵的作用,提升我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評分

我是一名法學院的學生,正在攻讀民商法方嚮的碩士學位。對於物權法,我一直有著濃厚的興趣,同時也深感其理論體係的龐雜與實踐運用的復雜。在學習過程中,我發現教材和純粹的法律條文有時顯得不夠生動,而指導性案例則能夠直觀地展示法律在現實中的應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應用 物權捲》的齣現,對我來說,意味著一個更加係統、更加深入的學習契機。我尤其希望能通過本書,深入理解那些在司法實踐中具有裏程碑意義的物權案件,例如,關於不動産善意取得的最新發展,或者在徵收拆遷中,如何界定被徵收人的閤法權益,以及如何處理房屋租賃權在物權變動中的效力問題。我期待本書能夠不僅僅羅列案例,更能深入剖析法官們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所考慮的社會背景、立法精神,以及他們是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進行價值權衡和利益平衡的。通過閱讀本書,我希望能構建起一個更加牢固的物權法理論知識體係,並且能夠將這些理論知識與司法實踐緊密結閤,為未來從事法律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評分

書還行,但是塑料包裝都沒有,讓人有點介意

評分

作為法律實務界人士,有必要看看這些書的

評分

快遞很快,快遞小哥態度很好,商品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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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瞭一整套,有指導價值

評分

書收到,應該是正版,發貨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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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十分有用,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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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廉物美,物美價廉,性價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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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錯,很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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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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