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将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紧密结合,诠释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及融合,试图使民事案件处理既方法适当又结果理想。书中论述三段论与证明责任裁判思维之运用。提出用三段论法裁判案件无法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怎么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要件待证事实不相符怎么办?这就需要运用证明责任法来补充。
本书将运用证明责任法裁判案件形成系统思维、裁判方法;厘清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及释明权行使,解决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要审什么、判什么的问题;阐述了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即法官应具有的过滤裁判思维。论述了事实争议焦点的证明,包括确定证明对象,能否证实、如何证实该证明对象以及心证公开与证据自由裁量。
本书重点理论问题配用26个实例为作者承办案件,涉及问题及具体举措、观点,均经理论与实践反复检验,可为相关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
精彩书评
春华法官的《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一书,在理论上能够比较完整地解决民事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两个问题,这是不多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 梁慧星
在本书中,春华法官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深入、细致地阐明了许多复杂的、容易令人误解的问题——关于诉讼标的、证明责任、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度)的性质、作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实际运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 张卫平
目录
序言一
序言二
前言
导论
一、核心内容与架构
(一)判决因为终局而正确:裁判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要求
(二)民事案件需要何种的裁判思维
(三)民事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证明
二、本书的其他意义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重新归位与正当程序的实现
(二)融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家问题
(三)促使案件立案阶段调解与繁减分流
第一章民事案件裁判思维
第一节两种裁判思维:三段论法与证明责任法
一、案例
案例一: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是否可以转移
案例二:事实真伪不明时,鉴定申请的责任人如何确定
案例三:如何处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要件特征事实不相符
案例四:采用三段论裁判思维,直接推导出裁判结果
二、三段论裁判思维
(一)三段论基本原理
(二)三段论思维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三)三段论法的批判与正名
三、证明责任裁判思维
四、民事案件裁判方法述评
第二节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一、案例
案例五:无论当事人主张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案由最后应该由法院、法官认定
案例六:一审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标的理论及运用,导致一案六诉
案例七:合同效力确定之后,对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应该对等一并处分;其他的请求则需要另行主张(包括反诉)
案例八:主从合同应该同时处理
案例九:主从合同应该同时处理,并驳回另案的起诉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区别
(二)诉讼标的新理论发展与争议
(三)本书主张声明说
三、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及诉讼标的释明权之行使
(一)法官释明价值的体现、界限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内容之争议与第3条第1款规定内容的理解
(三)法院对诉讼标的释明之义务
第三节裁判过滤思维:驳回起诉
一、案例
案例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条件成就时可再行主张权利
案例十一: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纠纷已经解决,属于重复诉讼
案例十二:缺少构成确认之诉的起诉要件
二、民事案件审理过滤裁判思维
第二章证明方法总论
第一节证明及相关问题
一、证明是权利还是义务
二、证明主体的界定
三、诉讼上的证明与自然科学的证明
四、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五、证据规则
六、证明妨碍
七、证明与释明
第二节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范围
(一)程序法上的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二)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内容
(一)程序法事实
(二)证据事实
(三)实体法事实
(四)法律争点
(五)经验法则
案例十三:借助初步证据,凭经验容易确定其价格,无须要求鉴定申请的提出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与不属于免证事项
(一)属于免予证明的事实
案例十四:全权代理人自认
(二)不属于免予证明的事项
案例十五:预决的事实
案例十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四、证明对象确定的具体程序
(一)法律关系探知
(二)从民事法律关系到具体法律法规
(三)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之确定
第三章证明方法各论
第一节举证责任
案例十七:是否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必须首先确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来源真实性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不同见解
(二)本书的主张
二、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十八:举证责任倒置
三、举证责任转移
(一)举证责任“可转移说”与“不可转移说”之争
(二)本书主张
(三)我国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的构建
四、法院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
案例十九:法院调查取证范围
(一)有关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二)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二节证明要求
一、证据属性要求与证据种类
(一)民事证据与证据材料
(二)民事证据特征
案例二十:单位证明应核实是否真实
案例二十一:证据存在一定瑕疵,对方明确不否认的,应该降低其证明力要求,同样可以考虑采信
(三)民事证据种类
二、证据提出时间要求——适时提出主义
案例二十二:对举证责任分配应该做出恰当地释明,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时间,否则不能认定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
案例二十三:故意不按时提交证据,二审虽改判胜诉,但予以罚款2万元
目录
Contents
三、证据交换要求——证据开示
四、证据对质要求——质证
(一)质证的程序价值考量
(二)质证的构成要素
(三)质证的询问与再询问
五、证明力要求
案例二十四:证明力要求
六、证明标准要求
案例二十五:证明标准要求
(一)民事诉讼中的多元证明标准
(二)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比较
(三)我国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第三节法官的心证公开与证据的自由裁量
案例二十六:涉案对遗漏现场钢结构的残值、过错责任比率的认定、鉴定价值的采信均涉及法官自由心证及对证据的自由裁量
一、为什么需要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
二、法官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之界定
三、法官的心证公开——现代法官自由心证
(一)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
(二)从秘密心证到公开心证——现代自由心证
(三)自由心证之中国命运
(四)我国公开心证支持体系之构建
四、证据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一)证据自由裁量之功能认知
(二)证据自由裁量之先决条件
(三)证据自由裁量之现状观察
(四)证据自由裁量之运作思考
(五)证据自由裁量之约束机制
后记
前言/序言
序言一
程春华法官2005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我是他的合作导师。来法学所做博士后之前,他已经有扎实的学术研究基础,尤其是在民事程序法和破产法方面,他的博士学位论文《破产救济研究》研究的内容跨经济法、民商法和民事程序法三个交叉学科,被选入我主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于2006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出版后获全国首届中青年民事诉讼法优秀成果一等奖。由于有这个基础,我们导师组同意他提出的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交叉非常紧密的“民事证明对象研究”作为他的博士后报告研究选题,两年内,他认真地完成了博士后报告。由于报告中很多观点兼顾实体与程序,几乎颠覆传统民商法理论思维模式,在答辩会上引起了非常热烈的讨论,最后他清晰的思路、充分的论证并经实践检验的成效赢得了导师们的赞赏,并全票通过了他的报告。
春华法官与我来往比较频繁,我很赞赏他能始终坚守法官职业理想,坚持一线办案,同时善于总结研究。2011年,他被评为全国第二届审判业务专家,这是对他多年努力的肯定和鼓励。他研究问题认真,经常与我探讨并同我一起参加一些学术活动,有时我也向他求证一些实务中的操作经验及民诉法学者的看法,我对他的研究领域及思路比较熟悉,因此,对他的新著《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一书中的核心内容并不陌生。民事裁判思维一直备受关注,已有的研究成果也不少,但春华法官的《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一书,在理论上能够同时比较完整地解决民事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两个问题,这是不多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当前,我国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学者在一些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而《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一书较充分诠释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与融合。同时,该书试图使民事案件的处理既做到方法适当又获得理想的结果,研究方法上,对重点问题几乎都配有实例分析,全书使用的26个实例全部来源于他近年所承办的案件,理论与实践联系紧密。书中涉及的问题及一些具体举措、观点,均经理论与实践反复检验,相关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人员可学习、尝试。春华法官一直致力于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并使二者相互检验、相互促进。例如,该书涉及的庭审改革创新,即使是二审案件的庭审,也尽量做到三位法官全部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或证人的当面表诉,确保审判直接言词原则的真正落实,满足审判法官亲历性的理论要求;庭审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用调解方式处理,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则采用判决的方式,且尽量做到当庭宣判。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一书是春华法官作为一个研究者与实践者多年的实践、思考和经验总结,尽管不能说十全十美,但书中涉及的很多研究成果有助于相关立法的改进及司法实践的运用,一些裁判思维和经验举措可供参考并付诸实践检验。我非常愿意将此书推荐给大家,以供研究或实践参考。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序言二
在我国,法律实践与理论的脱离是非常明显的,这种脱离极大地制约了法律实践技术水平的提升,妨碍了司法的统一性,也极大地阻碍了法律理论的发展。已有的法律理论不能有效地对法律实践进行指导,尤其是在裁判的方法论方面,丰富多样的法律实践也无法给予法律理论提供充足的给养。不过,好在我国还有一些处于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在自己紧张、繁重的审判工作之余,能够将自己的审判实践与法律理论结合起来,将自己的审判经验通过理论整理加以提升、提炼为可用于指导法律实践的理论,为我国这座还算不上高大的法律理论大厦添砖加瓦。
尽管这样的法官为数极少,但还有。本书的作者——程春华法官就是其中之一。
多数法官在自己的审判专业经验和知识有所积累之后,因为走上“领导岗位”而与审判实际工作渐行渐远,从审判一线转战到领导一线。在我国,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发展和进步就意味着离自己的专业领域越远。似乎只有如此,才越能够体现或表明一个人的价值存在,审判领域就是如此。审判本职工作如同“蓝领工作”一般,一个法官的“进步”就是要摆脱或实现从“蓝领”身份的转换。一旦实现了这种“转换”,“进步”了的专业法官们自然将更多精力和才华注入“宏观”的政治层面,在更为复杂的人际交往之中——与司法机关内外的人进行着博弈式的交往。一些法官关注的是“政治上”的进步,而非专业技能的提高。这种现象也实在地说明了我国法治发展阶段的初级性——司法尚没有自己应有地位,法官也没有自己应有的地位和信念。在一些场合,还不知道应该坚守什么。医生们都知道作为一名医生必守“希波克拉底誓言”,而作为法律人,我们坚守的誓言是什么呢?我们有没有足够的底气大声喊出,马克思曾说过的——上帝之下,法官之上唯有法律?
作为特例,春华法官有进步,但没有远离自己的审判一线,就如已经故去的邹碧华法官一样,依然埋头于复杂而繁重的专业工作,依然是审判的“蓝领”。更不容易的是,与邹碧华法官同样,春华法官始终如一地在坚持法律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坚守对理论无垠星空的仰望,并不断从理论中汲取营养,注入自己的审判实践之中,让更多的人能够感知具体司法中的公正、公平与效率,就此,我们应当为他对审判实践和理论探索的坚守而点赞。春华法官不仅成为全国第二届“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批研究员,获评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东莞市锋尚人物,曾连续10年被评为“办案标兵”或“办案能手”,同时也撰写多篇学术论文发表,出版了多部学术专著,这些论文和专著不是他个人政绩的豪华装饰,而是真诚的作业,因而他是一名真正的学者型法官。我相信,没有相当的定力、毅力和热情,这些是很难成就的。
在本书中,春华法官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深入、细致地阐明了许多复杂的、容易令人误解的问题——关于诉讼标的、证明责任、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度)的性质、作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实际运作。这些问题也都是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证据法中极为基础的问题,大部分问题均属于民事诉讼法学中“猜想级”的问题。春华法官在这方面的探究和解析显现了他极大的勇气,也反映了他扎实的理论功底。这些问题的探究和解析无疑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也需要更多像春华这样的学者型法官介入其中以助推其进步。
在我国,做官不易,而要做一名真正的法官则更加不易。因为我们还处于现代司法和现代法官制度的建构初期,法官的身份保障还有很大或严重的缺失。法官还不能专注于自己的审判工作,制度上还没有为此创造这样的条件。体制层面和观念层面也还没有形成现代司法所应有的大环境。因此,现代裁判所应有的思维方式还无法成为一种深入于我国司法过程的通常的思维方式。以自由心证为例,自由心证是必需的,但自由心证又并非法官对证据资格、证据的证明力、证明标准、事实推定的肆意妄断,对法官的心证形成必须要求有各种制约——外部制约和内部制约。这些制约需要有一系列的体制和制度保障,例如,现代司法制度、现代法官制度和诉讼制度及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公开原则和相应的证据制度(如特殊情形下的证据法定),等等。没有这些制度保障,自由心证原则便不可能有效、正当实施,司法过程中的肆意妄断就无法避免,司法权威也无法树立。没有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现代化,现代裁判思维难以形成,科学的证明方法也难以建立和普遍地加以运用。优秀法官们的裁判方法也难以复制。这正是我们必须全力推进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改革必须触及体制性、结构性问题的理由。可以说,现在的司法改革还无法真正触及这些问题,还处于应时、应势、应景的政策层面。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也正是如此,才表明司法改革的任重道远!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2016年5月20日于清华大学自宅静孤斋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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