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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不仅关注具体规则的诠释,而日希冀通过历史、文本、哲学、比较的方法,探求规则背后的法理精神。通过探索证据法的精神,努力建构一套有前途的证据法学学科体系。
内容简介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以英美证据规则为切入点,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基本线索,试图站在比较成熟的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这个巨人的肩膀上,以求得对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基本概念、基本命题、理论体系的完整精确的答案。本书志在将证据法学作为一个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学术品格的独立的法学学科来建设;首次以学科独立为目标,探讨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使之具备独立的学科地位和品味。
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证据法法典,但证据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却已是炙手可热。本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参考读物。
作者简介
易延友,湖南省黔阳县(今洪江市)人。1992年至200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获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2年在英国华威大学学习,获硕士学位。现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并兼任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版有专著《沉默的自由》、《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两部、教材《刑事诉讼法》一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清华法学》、《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发表理论性随笔数十篇。
目录
上篇 原理论
第一章 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观察与反思
引言
一、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简史
二、研究对象的重要性
三、研究资料的确定与处理
四、研究对象显示的问题
五、方法论训练的缺乏与学术能力的有限
六、他山之石:英美的经验与成就
七、证据法学研究前瞻
结语
第二章 英美证据法的历史与哲学考察
引言
一、英美证据法的起源
二、当代英美证据法的主要内容
三、英美证据法的形成机理
四、英美证据法的诉讼功能
五、英美证据法的未来
结语
第三章 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引言
一、证据规则法典化的历史渊源
二、可采性:《联邦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三、形式化与理性化:《联邦证据规则》的精彩呈现
四、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实际影响
五、我国证据立法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六、证据规则法典化之路径选择
结语
中篇 可采性
第四章 证据可采性中的关联性要件——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分析对象
引言
一、关联性的定义
二、关联性与可采性之关系
三、基于公正和效率排除关联证据
四、附条件关联性与附条件可采性
五、有限关联性与有限可采性
六、关联性和可采性判断的基本原则
七、关联性规则运用的困难
结语
第五章 特免权规则:美国的制度与实践——兼论特免权规则的普遍性与差异性及中国语境下特免权规则的确立
引言
一、作证义务观念与特免权豁免制度
二、反对自我归罪的特免权
三、婚姻家庭特免权
四、职业特免权
五、政府特免权
六、特免权规则的普遍性与差异性——两大法系特免权规则之比较
七、特免权规则与我国相应制度之比较
结语
第六章 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则及对证人证言的诘问与弹劾
引言
一、证人资格
二、证人的作证能力及证言范围
三、证人可信度的加强
四、用于唤醒记忆的记录
五、诘问证人的形式
六、对证人可信度的弹劾
结语
第七章 英美专家证言制度及其面临的挑战
引言
一、专家领域与常识领域的界线
二、专家所持理论的可靠性要求
三、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
四、专家意见的形成基础
五、关于最终事实的意见
六、法庭任命的专家证人
七、对专家证言制度的批评与反思
结语
第八章 传闻法则:历史、规则、原理与发展趋势——兼对我国“传闻法则移植论”之探讨
引言
一、传闻法则之历史溯源
二、传闻的排除及其基本原理
三、传闻的豁免与例外
四、传闻排除法则面临的批评及其发展趋势
五、对我国传闻法则移植的讨论
结语
第九章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引言
一、纯粹品格证据的排除法则
二、不纯粹品格证据的排除法则
三、原则上具有可采性的品格证据
四、品格的证明方法
五、品格证据排除法则的政策考量
六、品格证据排除法则的历史、宗教与哲学诠释
结语
下篇 证明论
第十章 英美法上证明责任的分配
引言
一、说服责任与提证责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
四、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五、常见推定与具体的证明责任
结语
第十一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证明标准——以盖然性为中心
引言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内涵
二、证明标准的表述
三、证明标准与盖然性
四、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明标准之比较
五、我国诉讼中证明标准问题之探讨
结语
第十二章 英美证据法上的司法认知——兼与我国司法认知制度之比较
引言
一、司法认知的基本含义
二、司法认知的效力模式
三、允许司法认知的具体事项
四、司法认知与个人知识
五、司法认知中的程序性事项
六、我国有关司法认知的规定及其辨析
结语:走向统一的证据法典
附录
参考文献
索引
精彩书摘
最主要的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利害关系人不得作证的规则,这一规则是通过证人宣誓制度运转的:凡是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提供宣誓证言,因此,这一制度实际上将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建立在对上帝的信任的基础上。相反,当证据规则发展起来的时候,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是通过律师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来保证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启蒙思想的逐步传播使人们不再将陪审团裁判视为上帝的声音。在陪审团审判刚刚确立的时候,这种审判方式仅仅是蒙昧的、具有迷信色彩的古老的弹劾式诉讼的替代物。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审判之所以能够取代古老的考验的审判方式,是因为它在很多方面与这些审判方式一样,均诉诸于非理性的价值。@因此,人们将陪审团的裁决视为上帝的声音是很自然的。这种做法一方面起到了替换古老的证明方式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裁判的正当性及可接受性。然而,到了近现代社会以后,人们日益不能满足于这种非理性权威的裁判,因此必须寻求新的加强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手段。换句话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维持陪审团审判的正常运转,就必须为这一制度寻求新的正当性根据。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规则应运而生。
从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稀缺也可以得知其法官为何会对事实的认定给出详尽的理由。在大陆法系法院的判决中,法官不仅有义务明确法庭认定的事实,而且有义务为每一个结论提供证据支持以及由证据导向事实认定的推理环节。@大陆法系甚至认为,没有解释的判决是可怕的。我们只能认为,由于大陆法系不存在对证据资格进行预先审查的规则,所以只能以事后补救的方式,通过对判决进行充分的说理来获得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然而心理学研究表明,“在证据与结论之间,似乎存在着宛如跳跃一般的中断。直觉的低语、冲动的意志乃至本能的情感,他们联合起来作出一项判决。”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做法实际上意味着一种冒险。
前言/序言
一位哲人曾经说过:“要做一只好蛤蟆而非坏蛤蟆就是要活得令自己满意,像一只蛤蟆。所谓好蛤蟆就是很有蛤蟆样子的蛤蟆。”据此来看,证据法学显然不是一门好法学,因为它很没有法学的样子。放眼整个中国的法学教育,证据法学可能是最不成体系的一个领域。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并没有专门研究证据法的学者和教师。因此,如果证据法这门课程是由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教,通常会将这门课讲成刑事诉讼法学;如果由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教,就会讲成民事诉讼法学。从传授知识的角度而言,将证据法讲成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的做法不一定就有问题;但是从法学学科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证据法无论如何也成不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依附性并不是证据法学最大的问题。证据法学研究中更严重的问题是它的异化,即异化为自然科学。如果能将证据法学讲成刑事诉讼法学或民事诉讼法学,也不失为一门关于法学的学问。不幸的是,一些兼职从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学者误将一些本属于自然科学研究的内容当成了证据法学,从而在其撰写的教材或其他研究成果中将主要精力集中于苇普洱定理、血型测定、指纹鉴别等犯罪侦查学或认知心理学的内容。这些内容堂而皇之地登上法学院的课堂或者法学教材,其名称日“大证据学”。在此情况下,证据法学尚未长成,就已经湮灭在所谓“大证据学”的洪流之中。
基于上述观察,我于2005年春季以《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为题,就证据法学研究作了一个理论上的反思(论文发表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一部关于证据规则的深度剖析 作者/译者/编者: (此处应填写实际作者、译者或编者信息,若无则留空或注明“根据原书信息”) 出版社: (此处应填写实际出版社信息) 出版时间: (此处应填写实际出版时间) ISBN: (此处应填写实际ISBN) --- 图书简介 本书旨在对现代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证据法进行一次全面、深入且系统性的梳理与探究。我们聚焦于法律实践的基石——如何将被诉事实转化为法庭上可供裁判的基础,以及支撑这一过程的理论框架与规范体系。全书不以单一法域的碎片化介绍为目的,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法理论体系,同时辅以对特定法律传统(特别是英美法系)中具体规则的细致考察,以展现证据法在全球法律实践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本书的结构设计遵循“由宏观到微观,由理论到实践”的逻辑主线,力求为读者提供一个坚实的知识框架。 第一部分:证据法的理论基石与历史脉络 本部分首先探讨证据法的基础命题:何为“证据”?证据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如何?我们追溯了证据规则的历史演进,从早期陪审团制度下的严格限制,到现代程序公正对证据开放性的需求之间的张力与调和。深入剖析了证据法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这两个司法核心功能中的作用。 核心内容包括: 1. 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的分配与转化: 详细区分了举证责任、证明义务和风险分配之间的内在关联。探讨了不同诉讼类型(民事、刑事、行政)中证明责任的基准要求(如“优势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等)的哲学基础与实务意义。 2. 证据法的目标与价值冲突: 探讨证据规则背后的多元目标,包括追求真实、保障程序正义、保护基本人权(如隐私权、自白自由)以及确保司法效率。分析了这些目标在具体规则制定中产生的权衡与取舍。 3. 法律哲学对证据的影响: 引入认识论、逻辑学在证据裁判中的应用,讨论了“可采性”(Admissibility)的本质判断标准——究竟是基于证据的可靠性还是基于程序的正当性? 第二部分:证据的分类、收集与呈现 本部分将理论付诸实践,系统梳理了证据的常见类型,并详细阐述了它们在诉讼程序中被发现、收集和呈示的流程与限制。 重点关注以下几大类证据及其特有规则: 1. 言词证据与书证: 深入分析了证人证言的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核心难点。我们不仅阐释了其核心定义、例外情形(如现时矛盾陈述、业务记录例外等),更探讨了其背后的理性基础——即对交叉询问机会的保障。对于书证,则侧重于原件规则(Best Evidence Rule)的现代适用与局限。 2. 物证与勘验: 讨论了实物证据的鉴定(Authentication)过程,即如何确立物证的真实性和连续性(Chain of Custody)。 3. 专家证据: 区别于普通证人,专家证人的意见如何被采纳是现代司法科学化的关键。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对专家资格的审查标准,以及法院对专家意见的科学可靠性审查(如Daubert标准或类似标准在不同法域的借鉴意义)。 4. 证据的关联性(Relevance): 关联性是证据可采的第一道门槛。本书将细致界定关联性的内涵,并探讨那些虽具关联性但可能因偏见、浪费时间或混淆焦点而被排除的证据。 第三部分:程序性控制与证据的排除 证据法不仅是关于“接受什么”,更是关于“排除什么”。本部分专门剖析了限制证据使用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往往是为了维护特定的宪法权利或程序伦理。 特权(Privileges): 详细分析了律师-客户特权、配偶特权、医患特权等,探讨特权制度在保护特定社会关系与追求司法真实之间的平衡艺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这一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影响深远。本书将探讨其历史起源(如“毒树之果”原则),分析其在不同司法体系中惩罚国家违法行为、威慑公权力滥用的有效性与争议。特别关注其在保障人身自由和隐私权方面的作用。 第四部分:比较视野下的证据法(英美法特别参照) 虽然本书的体系构建具有普遍性,但为深化理解,本部分将焦点投向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证据规则体系,作为现代证据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参照点。 联邦证据规则(FRE)的结构解读: 详细剖析联邦证据规则的编排逻辑,对比其与大陆法系证据制度在立法精神上的差异。 事实发现与证据采纳的机制差异: 比较英美法系中“律师主导发现证据”与大陆法系中“法官主导调查取证”模式对证据采纳流程的影响。 通过上述四个部分的构建,本书力求超越简单规则的罗列,深入挖掘证据法背后隐藏的制度精神——即如何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通过严谨的程序,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的真相,同时又不以牺牲个体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本书不仅适合法律专业的学生和研究人员,也为致力于提升司法实践水平的律师和法官提供一份详实的参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