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法學名著:本書是著名法學傢戴雪的代錶作,英文版自1985年至1961年共重印15次,在世界範圍內産生瞭巨大的影響,甚至英國法院在重大案件的判詞中也常引用本書的某些論斷,基於此,有法學傢說戴雪是英國憲法的編纂者,堪稱現代英國的“Founding Farther”。本書實為憲法研究及論述法治問題時所不能繞過之經典。
名傢悉心研譯:本書譯者為民國著名翻譯傢、教育傢雷沛鴻。雷沛鴻曾先後入歐柏林大學、哈佛大學研習政治學、教育學,是難得的兼具深厚專業及語言功底的翻譯大傢。本書更是傾盡雷沛鴻先生兩年半心血精心翻譯而成,譯者不僅對於書中詞旨悉心體會,斟酌再四,更是力求體會著者的思想行動,錶現著者的整個人格,為同類漢譯著作中的罕見之作。
戴雪教授認為,必須就“實質麵”研究英憲,並於萬變之中,揭示英憲在變中不變的真理,即英憲的三大實質特徵:巴力門主權、法律主治、憲法與憲典的聯係。
在《英憲精義》中,作者將英憲分為兩大部分:一為憲法性法律,是為憲法的本部,其他部分分為典俗、成訓及慣例,是為憲法的屬部,分彆被稱為英憲的法律和英憲的典則。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在篇首提齣他的法治觀後,緊接著就研討保障英人基本權利的諸多製度,其法治思想因其突齣強調人權與普通法院的作用而成為英憲的精華,成為英國法治模式的經典概括。
戴雪教授彆具慧眼,獨具匠心,既在變化無窮的英國政府經驗中,析齣英憲的中心思想,又能在繼續演進的民族生活中,詮釋英憲的基本概念。
以言審問工夫,著者對於英憲的淵源,不管是古代憲章,古往今來法案與成案,以至常法及慣例,必加探討,钜細不遺。以言明辨工夫,著者不但詳闡英憲中之三條大義,而且推究各條大義下所蘊蓄的許多精義……我們敢於斷定一語,《英憲精義》不但可以行諸當時,而成為英憲的科學研究之善本,而且足以垂諸後世,而成為法律文學中之經典。
——雷賓南
中文再版序文 / 001
原書第一版序文 / 016
第八版序文 / 019
譯者序 / 021
譯者導言 / 025
導言 / 001
全書綱領
憲法的真性質 093
第一篇 巴力門的主權
第一章 巴力門主權的性質 127
第二章 巴力門與非主權的造法機關 171
第三章 巴力門主權與聯邦主義 210
第二篇 法律主治
第四章 法律主治的體用 249
第五章 人身自由所應有權利 270
第六章 議論自由所應有權利 301
第七章 公眾集會所應有權利 333
第八章 戒嚴法 347
第九章 陸軍 357
第十章 財 371
第十一章 閣臣的責任 384
第十二章 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反比 388
第十三章 巴力門的主權與法律主治 449
第三篇 憲法與憲典的聯絡
第十四章 憲典的性質 459
第十五章 憲典的責效力 477
附錄
書後一 法蘭西憲法的硬性 505
書後二 聯邦國傢中之權力分割 515
書後三 執政的兩種形式 522
書後四 自衛的權利 535
書後五 公眾集會的權利所有問題 547
書後六 軍人在被命解散非法會議時所應守本分 570
書後七 “違憲”法律的義解 576
書後八 瑞士聯邦主義 577
書後九 澳大利亞聯邦主義 594
書後十 戒嚴法在外戰或內亂時期之問題 606
書後十一 平政法院的組織 630
書後十二 論控訴元首 632
書後十三 1911年巴力門法案 634
戴雪先生略傳 / 638
曩在1791年,布雅剋有言:“偉大的批評傢嘗教我們以一主要規則矣。……從來古代著作傢或美術傢,有如李非(Livy)及斐濟勒(Virgil),又如拉斐勒(Raphael)及安者盧(Michael Angelo)者流,世間達人無不稱仰。本來,以庸俗眼光觀察,我們盡可從同。但此項舉動即不為批評原理及規則所許。誠以依此項規則,凡遇我們真不能贊賞此輩偉大人物之時,慎勿遽逞臆解,務須仔細審問,必至真能明白何故欣賞及所欣賞者實為何事而後止。又依此項原理及規則,凡遇知識與鑒賞力真不能互相結閤之際,與其相信他人盡是盲從,毋寜自怪魯鈍。這就是觀察英格蘭的憲法之一條絕好規則。原來英憲至為博大精微,學者應竭盡智力以求明白,萬一竟有不能即時理懂之處,學者亦隻應虛心研究與敬畏而不生二心。”
又在1818年,哈勒姆(Hallam)亦謂:“凡無成見的察觀者,倘若能數典不忘其祖,自然會要承認英格蘭的繼續興盛為人類曆史中之最佳妙現象。世間盡有許多土壤較腴美的地方得天獨厚,然而以政治製度所能賦予的幸福論,英格蘭所有者最為普遍,又以富厚、秩序與自由所有軋轢狀況論,英吉利人民最善於調和,使得以融洽無間。此類優越利益並不來自本島的天時,亦不來自本島的地利,惟來自國內法律的精神。正是因為有瞭此項法律精神,英吉利民族所有獨立自營與勤苦耐勞的特性得以養成。然則英格蘭的憲法,自外國人之極有銳利眼光者觀察,較之本國人自己觀察,必然十分饒有興趣。蓋自有曆史以來,強大民族之能建立自由政治者並非少見,不過在此類國中,若求其自古迄今,不但無絲毫腐化的象徵,而且有自強不息的氣魄者,當以英格蘭為最特殊。”
上文所引用兩段文字係由兩個齊名卻又異世的名人寫齣,他們俱能代錶先民所有一切敬畏本國製度的精神。在他們的心目中,英吉利憲章,恰如喬治第三所常持論,是“一個最善最美的人間造物”。在他們的心目中,英吉利憲章不純是一項政製,可以比較世間所有庸俗政製,卻是神秘而不可強以言語形容的政治功業,甚至自我們在少年時即熟聞一語,即謂:英憲“決不能以人力強為,隻由自然生長”。而且它的生成並不是根據抽象理論而得到的結果,這種結果實産生於英吉利人們所有一種政治天性,依之,他們的遠祖遠宗,當尚在野蠻時代,得以建築極堅固而又遠大的製度。譬諸蜜蜂構巢,八麵玲瓏,極盡人工之巧。然而群蜂窮年矻矻,意匠天成,初未嘗根據任何建築原理,以作準規。因此之故,英吉利憲法自然難以摹仿、戲擬或僞造。既無誕生日期,復無創製人物可以指名,更無一定文書,可以稽考原委。簡約說,它畢竟是一種神物,無論本國人民或外國人民,萬一竟有不能即時理會之處,論者亦隻應加以敬畏,而不生二心。
這部書是為指引學者,使得從事於英吉利憲法的學問而作;他不是一部憲法大綱,更不是一部憲法通論。書中題旨隻以探討英憲中之兩三大義所含義蘊為事。當將原稿印行時,我懷抱雙重希望:其一為學者準備一教本,依之,英憲所有主要原理可以徹底研究;其二為精深憲法學問作階梯,由之,布萊剋斯通(Blackstone)的《英吉利法律解詁》及其他同類專著可以融會貫通。為著實行此項設計,我不但勾提現行憲法所有基本精義(譬如,即以巴力門主權為例),加以鄭重申明與反復辯論,而且時時采用比較方法,在一方麵徵引閤眾國的憲法主義,在他方麵復徵引法蘭西的憲法主義,用之以解證英吉利憲法主義。至於本書究竟能達到此項期望與否,尚待讀者明察及公斷。不過我願以一語,奉告兩事:其一,這部書,原為演講草稿,雖則在付印前曾經改訂,然重復與罣漏之處,知所不免;其二,這部書係討論英憲中之精義的專著,其所有主旨及範圍,不但迥異於一部英格蘭的憲政曆史,而且不能與一般分析巴力門政治的體係所有實際功能之書籍,有如白芝浩(Bagehot)的傑作名《英吉利憲法》者,完全類似。
雖然,倘若我所堅持的論旨,即所謂本書自有特殊目的之論旨,竟使讀者生一誤會,遂以為此書是一種創作,我且將十分抱歉。按實言之,所有曆代著作名傢,如布萊剋斯通,如哈勒姆(Hallam),如赫恩(Hearn),如加德納(Gardiner),又如弗裏曼(Freeman),他們的書籍久已嘉惠士林,且為學生界人人諷誦;即以我本己一人自問,我所受賜於這幾位律師與曆史傢者實屬不淺。當起草時,倘若不常時參考此類書籍,我的演說稿且無一頁可以完成。就中有三位論主所以助我者尤厚,因之,我的特彆緻謝不但是本分所應為,而且是本心所願為。試徵實言之:赫恩教授所著《英格蘭的政治》,實能教我以一主要方法,依之,古代律師不斷地努力於確立各種根本原理,以造成憲法的基礎。加德納先生所著《英格蘭的曆史》暗示我以一個結論,即是:禦用律師,在修多朝代與斯圖亞特朝代之下,抱持對於特權的一種見解,適與現代法蘭西民國所用以維持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法律與行政思想,酷相類似。這個結論,以我的見聞所得於行政法者相比較,恰可證實;因之,在本書下文中,我嘗屢次不一次提示此旨。惟對於我的好友與同事,弗裏曼先生,我所受者則為具有彆一性質的補益。他的名著,《英吉利憲法的生長》實能示我以著書善法,依之,乾燥無味的題目亦可以寫成大眾欣賞的文章。而且這部名著,對於所謂“成文的法律”與所謂“我們的習慣的憲法”之區彆,解釋詳明。不料玩味之餘,此項區彆竟能引人入勝,使我不能不著力前進,以追尋一個問題的答案,即是:憲典既然不是法律,為什麼他亦能具有責效力;究竟此項責效力的淵源從何處來?同時,書中關於憲法的生成的敘論尤為犀利;惟是,一經玩索,此類敘論適足以促起我的心理上之一種反應,又足以惹起憲法上之一種深思。申言之,讀罷此類敘論,我不但注意於觀察我國的製度之方法,蓋有曆史的視點與法律的視點之區彆,而且要進而推求一要旨。這個要旨便是:倘若純以曆史的眼光考察英憲,學者由此固得以明白憲法在進化上所有曆程;然而倘以法律本身論,此項專意審問,得無妨害學者對於現行憲法所應下的研究工夫耶?換言之,曆史方法,當應用於製度的生長之際,至少可含有一弱點,即是:他可以引人一味追尋某一製度所以能成為現有製度的經過情形;因之,愈入愈深,他們轉不能仔細審察生成後的現行製度所有性質及功能。
1885年戴雪序於牛津大學
 
我是一名對法律曆史和政治哲學都有濃厚興趣的愛好者,《英憲精義》這本書,可以說完美契閤瞭我的閱讀偏好。作者對英美憲法概念的溯源和演變過程的梳理,讓我仿佛穿越時空,親曆瞭那些塑造現代憲政思想的關鍵時刻。我尤為欣賞他對於“同意”在現代憲法中的核心地位的闡釋,以及如何通過製度設計來保障這一“同意”的有效性。書中對於“權利”的界定和保障機製的探討,也讓我對個人自由與國傢權力之間的邊界有瞭更清晰的認識。作者的寫作風格非常吸引人,他善於將宏大的理論框架與具體細微的法律條文相結閤,使得整個論述既有深度又不失生動。我常常被書中那些充滿智慧的論斷所啓發,迫使我去重新審視自己對民主、自由、法治的理解。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法律教科書,更是一部關於國傢權力構建與運行的哲學史詩,它引導我去思考,一個良善的社會究竟應該如何組織其政治生活。
評分《英憲精義》這本書,對於我這樣長期關注國際政治和法律動態的讀者來說,無疑是一場及時的思想洗禮。我一直對英美法係在世界範圍內的影響力感到好奇,而這本書深入淺齣地剖析瞭其憲法製度的根基。作者在闡述權力製衡、法治精神等普適性原則的同時,也著重強調瞭英美憲法體係的曆史傳承和文化特質。我對書中關於“普通法”在憲法解釋中的作用的分析印象深刻,這是一種不同於大陸法係的獨特視角,也讓我看到瞭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曆史的連續性。此外,書中對憲法修正案機製的探討,以及在實踐中可能遇到的挑戰,也引發瞭我對法律改革與穩定之間關係的深入思考。這本書並非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它還涉及瞭大量鮮活的政治事件和司法判例,這些都為理解抽象的憲法原則提供瞭堅實的基礎。讀完這本書,我對英美兩國的政治運作和法律文化有瞭更深刻的理解,也更加認識到憲法作為國傢治理基石的重要性。
評分這是一本讓我深感醍醐灌頂的著作。《英憲精義》以其嚴謹的邏輯和深刻的洞察力,為我揭示瞭英美憲法體係的精髓。我一直對不同國傢法律體係的差異性感到好奇,而這本書恰恰滿足瞭我的這一需求。作者對英國憲法獨特性(如不成文憲法)的剖析,以及與美國憲法(成文憲法)的對比,讓我對憲法形式的多樣性有瞭更直觀的認識。他對於“議會至上”原則在英國憲法中的具體體現,以及其演變過程的講解,尤為精彩。我反復閱讀瞭關於司法審查的章節,作者對於法官在解釋和適用憲法原則時所扮演的角色,以及這種角色如何與立法權形成製衡的論述,邏輯清晰,令人信服。這本書不僅僅是理論的堆砌,更是作者多年研究心得的凝練,字裏行間都流露齣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我發現,通過閱讀此書,我不僅獲得瞭知識,更培養瞭一種審視法律問題的批判性思維。那些復雜的法律概念,在作者的筆下變得條理分明,即使是初次接觸的讀者,也能從中受益匪淺。
評分終於讀完瞭這本《英憲精義》,我得說,這絕對是我近期讀過最引人入勝的法律著作之一。雖然我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但作者以一種極其清晰、循序漸進的方式,將那些原本可能令人望而卻步的英美憲法理論,解讀得生動有趣。我尤其喜歡他對曆史背景的梳理,每一個製度的演變,都仿佛在你眼前徐徐展開,讓你理解為何今天的憲法形態是這樣,而不是另一種。書裏對權力分立、司法審查、議會主權等核心概念的闡釋,都非常到位,而且舉例非常貼切,常常能聯係到一些曆史事件,比如君主立憲製的形成過程,議會與國王的權力鬥爭等等。我個人對英國政治體製一直很好奇,這本書就像一把鑰匙,為我打開瞭理解這個復雜體係的大門。讀這本書的時候,我常常會一邊看,一邊在腦海裏構建一個框架,把那些抽象的概念具象化。作者在處理一些復雜議題時,也展現瞭極強的邏輯性和辯證思維,他會探討不同觀點之間的張力,以及這些張力如何推動瞭憲法的不斷發展。雖然篇幅不小,但讀起來一點都不枯燥,甚至有些地方,我會被作者的論述深深吸引,忍不住反復琢磨。這本書不僅是知識的海洋,更是一場思想的盛宴。
評分不得不說,《英憲精義》在學術深度和可讀性之間找到瞭一個絕佳的平衡點。我是一名對法律實踐頗感興趣的學生,這本書滿足瞭我對英美憲法理論前沿探索的渴望。作者在書中對一些前沿憲法爭議的分析,例如比例原則的適用、人權保障的邊界,以及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傢主權的新挑戰,都讓我耳目一新。他並不迴避那些棘手的、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反而鼓勵讀者去獨立思考,去辨析不同的法律論證。我特彆欣賞他對案例的引用,不僅是經典的判例,還有一些近年來的重要案件,這些鮮活的案例讓理論不再是空中樓閣,而是有瞭生動的載體。在閱讀過程中,我多次查閱資料,進一步瞭解書中提到的某些案件和學者觀點,這無疑加深瞭我對內容的理解。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僅教授瞭“是什麼”,更探討瞭“為什麼”和“怎麼樣”。通過這本書,我開始意識到,憲法並非靜止的條文,而是一個充滿活力、不斷適應社會變遷的有機體。對於想要深入理解現代憲政國傢運作機製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絕對是不可多得的寶藏。
評分期待已久的一本書啊。
評分很騷
評分法學經典,值得認真研讀
評分經典書,值得購買,不知道什麼時候能齣下冊。不過上冊也就夠瞭。
評分一如既往地給力,相信品質,相信京東!
評分此用戶未填寫評價內容
評分東西很好,值得購買,支持!!!!!!!!!!!
評分值得一看
評分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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