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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论研究——从西塞罗到当代》是民法学者徐国栋教授历时十余年潜心研究所得,系统阐释了地方论研究,属于在国内学界鲜少涉及的“法律与修辞学”领域的作品,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
内容简介
作为方法论的修辞学与法学的关系相当密切。在希腊——罗马时代,此种关系十分明显;在当代,此种关系也已被重新解释并得到各学术领域的广泛重视。在法学领域,国内的学者已开始关注此一问题。徐国栋教授并亲力将古典修辞学的一篇重要文献——西塞罗的《地方论》由拉丁文本翻译为中文。并对其进行研究评价。全书分为6章。第一章"《地方论》中的修辞学问题研究";第二章"《地方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第三章"西塞罗的《地方论》与古罗马的修辞学教育";第四章"西塞罗之后的地方论研究";第五章"当代地方论研究——从维柯到现在",第六章"全书的总结论"。开创了"法律与修辞学"学科。
《地方论研究——从西塞罗到当代》对2400多年的地方论思想史进行了梳理,揭示了古典时代的修辞学教育性质的法学教育对于提高学生实战能力的积极价值。
精彩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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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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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西塞罗的《地方论》导言
第一部分 西塞罗《地方论》的文本与翻译
Topica
《地方论》中译文
附录:西塞罗于公元前44年7月28日在雷朱姆写给特雷巴求斯的信徐国栋译
第二部分 西塞罗《地方论》研究
第一章 《地方论》中的修辞学问题研究
第一节 古今修辞学比较以及古代修辞学与诉讼的关联
第二节 《地方论》的基本结构
第三节 《地方论》序言中所为陈述的真实性研究
第四节 西塞罗的地方研究
第五节 西塞罗的问题理论研究
第六节 西塞罗的问题与地方配合理论研究
第二章 《地方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序言
第二节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三节 民法
第四节 其他
第三章 西塞罗的《地方论》与古罗马的修辞学教育
第一节 什么是西塞罗的地方论
第二节 西塞罗时代的罗马修辞学教育与地方论
第三节 修辞学教育与古罗马的公共生活
第四节 罗马人发表演说的场合与不同的演说的类型
第四章 罗马法学家对地方论的运用
第一节 西塞罗自己在法庭演说中对地方论的运用
第二节 特雷巴求斯对地方论的运用
第三节 帕比尼安的《问题集》中对地方论的运用
第四节 两大法学流派在争鸣中对地方论的运用
第三部分 西塞罗之后至中世纪的地方论研究
第五章 西塞罗以后到16世纪之前的地方论研究
第一节 昆体良的地方论
第二节 特米斯求斯的地方论
第三节 波爱修斯的地方论
第四节 加尔兰杜思的地方论
第五节 拉伊姆恩都斯·鲁路斯的地方论
第六节 梅兰希顿的地方论
第七节 卡米罗的地方论
第八节 福尔图纳齐亚努斯的地方论
第九节 马泰奥·佩雷格里尼的地方论
第十节 格拉西安的地方论
第十一节 小结
第六章 16世纪法律地方论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阿格里科拉悄悄改变Topica一词的含义
第三节 尼古拉斯·埃维勒尔茨的法律地方论
第四节 克劳丢斯·堪迪乌恩库拉的法律地方论
第五节 约翰·奥尔登多尔普的法律地方论
第六节 儒里安·塔博乌埃的法律地方论
第七节 让·德·拉雷贝尔特里的法律地方论
第八节 小结
第四部分 近现代地方论研究
第七章 维柯地方论研究的方法论转向
第一节 笛卡尔理性主义的兴起与地方论的衰落
第二节 维柯为地方论辩护及其影响
第八章 菲韦格对传统的地方论概念的再颠覆
第一节 地方论在法学上的复兴
第二节 菲韦格的《地方论与法学——论法学的基础研究》
第三节 作为菲韦格分析对象的尤里安运用所谓的“地方论”的法言
第四节 菲韦格对尤里安的上述法言的分析及其推论
第五节 运用雷森的地方论方法对尤里安的法言进行分析
第六节 小结
第九章 佩雷尔曼和奥尔布莱希茨-提特卡对传统的地方论概念的二分处理
第一节 佩雷尔曼和吕西·奥尔布莱希茨-提特卡的《论论证——新修辞学》概览
第二节 《论论证——新修辞学》中的地方
第三节 《论论证——新修辞学》中的论式
第四节 小结
第十章 菲韦格和佩雷尔曼和奥尔布莱希茨-提特卡之后的地方论
第十一章 地方论在中国
第一节 法学界的地方论介绍与运用
第二节 法学界外的地方论研究
第十二章 全书的总结论
第一节 本书的内容概述
第二节 什么是地方论
第三节 中国Topica研究的应该方向
附录 研究《地方论》的一些西文文献导引
精彩书摘
《地方论研究--从西塞罗到当代》:
“得到什么帮助”解决行为主体的数问题,例如非一人所为(1213B)。行为的关联指被考察的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关系,有较大、较小、持平三种比较结果(1214B)。也可以做相似或相反的比较。此处还可用到属、种、夺性、结果等地方。
执行行为的后果要考察的是:如何命名已执行的行为?谁是主要的行为人?行为是谁的主意?对有关行为有法律、习惯、简约、判例、学说及其他法律渊源的规定吗?事件的性质是经常发生的还是偶尔发生的?对行为人享有权威的人批准了其行为吗?会为其辩护吗?(1214C—D)
研究完了修辞学的地方后,波爱修斯还把辩证法的地方与修辞学的地方做了一番比较。
在他看来,两者的分类相似。辩证法的地方要么来自被讨论的事情本身,要么来自其外部,要么来自“内”“外”的中间区域。而修辞学的地方要么来自人和行为:要么来自外部,有如执行行为的后果;要么来自两者之间(1214B),有如行为的关联所涉的因素,它们有些涉及人,有些涉及行为的性质,有些涉及行为的执行。行为的关联所涉的地方在辩证法中有其同类,它们是在被考虑的问题遭到疑问时提出来的(1214B)。
但波爱修斯认为,两种地方有极大的不同。辩证法的地方是从被论证的属提取的,换言之,它们本身具有类的性质;而修辞学的地方是从属指称的事情提取的,不具有类的性质(1215B)。
此语大哉!按我的理解,它预示着后世的逻辑学家布里托(Radulphus Brito,约1270—约1320年)发展出来的第二大类前提(Intentiones secundae)和第一类大前提区分论,前者是高位的概念,换言之,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它被抽象出来,又采用其具体形式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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