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下册) 湖北新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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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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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湖北新华书店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3483
商品编码:12533405727
包装:平装-胶订
出版时间:2017-05-01

具体描述

   图书基本信息
图书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下册) 作者 王利明
定价 168.00元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 9787509383483 出版日期 2017-05-01
字数 页码
版次 1 装帧 平装-胶订
开本 16开 商品重量 0.4Kg

   内容简介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的颁行,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全面学习民法总则,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总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我们特邀《民法总则》立法的全程参与者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民法总则新规定,研究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新理念、新理论,以飨读者。

  全书分为上下两册,从条文释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其他相关问题和典型案例四个栏目对民法总则逐条深入解析。“条文释义”栏目,从条文本身出发,全面阐释法条基本涵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栏目,众观古今中外,面面俱到分析条文来龙去脉;“其他相关问题”栏目,发散思维,深入剖析条文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栏目,理论结合实践,真实案例印证条文主旨。此外,本书下册附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呈现新旧条文的区别与变化,帮助读者正确适用。本书旨在为广大专家学者、法律实务人士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学习和运用《民法总则》提供有力借鉴和专业指导。


   作者简介

  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民法界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曾任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社会兼职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300篇,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先后获得*精品课程、*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四次),获得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订工作,因对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先后被评为“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


   目录

  上册

  章 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源】

  条【民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 十 五 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 十 六 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 十 七 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第 十 八 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 十 九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 二 十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对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 三 十 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条【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成年意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者所负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 四 十 条【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

  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规则】

  第四十二条【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时间的推定】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 五 十 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的财产法律效果】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 六 十 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人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公信力】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分立】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 七 十 条【法人解散时的清算】

  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法人】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设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 八 十 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关】

  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关与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权利滥用的遏制】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的规制】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瑕疵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 九 十 条【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

  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机制】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治理机制】

  第九十四条【捐助法人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设立】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百 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百零一条【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种类】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偿债规则】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制度】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强制清算】

  百零八条【法人规则的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物权】

  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百一十八条【债权】

  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百三十条【权利自愿行使】

  百三十一条【义务必须履行】

  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下册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百三十四条【法律行为的成立】

  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的形式】

  百三十六条【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百四十八条【欺诈】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百五十条【胁迫】

  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百五十五条【溯及自始效力】

  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法律行为无效等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节 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构成与效力】

  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百六十四条【违反代理职责的后果】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复代理)】

  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形式】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适当补偿义务】

  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行为人的豁免权】

  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百八十七条【法律责任的聚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的一般规则】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百九十条【行为能力欠缺者基于法定代理所生请求权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条【期间的起算时间点】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截止日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截止日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规定】

  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本数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生效施行日期】

  附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编辑推荐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主要起草人主持编写,组建超豪华的博导级别写作团队,精心编写,阐释。

  ★全景式多角度详细解读

  包含法条内容、法条释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其他相关问题和典型案例等多项内容,为全面理解适用《民法总则》条文提供详细指导。

  ★阐释新理念新理论新规则

  着重阐释作为基本制度框架的《民法总则》条文与其他分则制度体系的适用关系,以及新创设完善丰富的民法基本制度与规则,突出新制度的人文关怀,彰显五大发展理念,体现鲜明时代特色。


   文摘

   序言

璀璨的法律星河:多维视角下的民事法律精要 书籍名称: 璀璨的法律星河:多维视角下的民事法律精要 作者: 法学研究集体(虚拟署名) 出版社: 弘文法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 2024年 --- 导言:时代需求的呼唤与法律精神的回归 在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经济活动空前繁荣的当下,民事法律规范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石性法律部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璀璨的法律星河:多维视角下的民事法律精要》并非是对既有体系的简单重复或注解,而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大背景,对民事法律原理、制度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一次深刻、系统且富有批判精神的梳理与重构。本书旨在提供一种超越教材和实务手册的全新阅读体验,带领读者穿梭于民法理论的宏大殿堂与具体条文的精微之处,洞察民事法律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价值与未来走向。 本书的编写团队汇集了资深法学理论家、一线司法裁判人员和具有丰富立法参与经验的专家,力求在学理深度、制度解释和实务应用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我们深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能力,因此,本书在结构设计和内容取舍上,均着眼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和理论前沿的争点。 第一编:民法基础理论的重建与深化 (约400字) 本篇着重于对民法总则层面的基础性、方法论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力求在继承既有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实现理论的创新与突破。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当代价值重估: 详细分析了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核心原则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权保护等新兴领域中的能动作用与边界限制。重点探讨了“绿色原则”的法理基础及其在民事侵权和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适用路径。 二、民事主体制度的体系化审视: 不仅涵盖了自然人、法人等传统主体的设立、变更与消灭,更着力分析了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现代商事活动中的地位提升。特别对“数据主体”的概念及其人格权益的初步界限进行了前瞻性论述,探讨人工智能等新型客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之可能性。 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精细化解构: 借鉴比较法经验,对意思表示的瑕疵、代理制度的效力与抗辩权进行多维度剖析。引入“信赖保护”理念的深度剖析,阐明其在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情境中的适用逻辑差异。 第二编:财产权与客体的新疆域 (约450字) 产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支柱,本篇将焦点对准了传统物权制度在新技术和新形态经济下的挑战与应变。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辩证理解与弹性空间: 审视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特殊国情,如何在尊重法定类型的基础上,为新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弹性。详细论述了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特别是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实践中热点制度的法律性质界定。 二、动产与不动产的融合与分离: 针对“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区别,深入探讨了在互联网交易场景下,如何有效识别和公示权利变动。系统梳理了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在“担保统一登记”背景下的规范运行机制。 三、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与交叉规制: 本部分突破了将知识产权视为纯粹的“特别法”的传统视角,着重分析了著作权、专利权在作为民事客体时,其权利的构成、限制与救济途径。对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背后的民法价值导向进行了深度评析。 四、虚拟财产与数字化资产的法律地位探索: 这是一个极具前瞻性的议题。本书系统梳理了现有法律对数字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间接规制,并就其作为“无形财产”的法律特性、转移方式及继承问题,提出了审慎的法律框架建议。 第三编:合同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艺术 (约400字) 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本篇聚焦于如何在维护意思自治的同时,强化合同的社会功能与公平性。 一、合同订立与履行中的诚实信用义务强化: 不仅限于解释缔约过失,更深入探讨了“先合同义务”的范畴扩张,包括信息披露义务的量化标准。在合同履行阶段,重点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应对宏观经济剧烈波动时的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的裁量技巧。 二、合同类型学的延伸与适应性: 传统合同分类难以应对复杂交易。本书对格式条款的控制、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供应链金融中的联单合同等新型合同形式进行了专题论述,强调了合同解释中“目的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三、违约责任的体系化与功能化: 详细对比了修理、更换、退货等特定履行方式与一般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对违约金的约定、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严格限制,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法领域的有限适用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第四编:侵权责任与人格权益的当代拓展 (约300字) 本篇着眼于民事责任的多元化发展趋势,特别是对社会热点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保护的深度介入。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与融合: 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界限进行了再审视。重点对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机制进行了详细解析,强调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动性。 二、信息损害与数据侵权的新型救济: 探讨了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或泄露所导致的“财产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认定。分析了网络平台对用户生成内容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被遗忘权”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潜力。 三、生命健康权益的全面保护体系: 结合医疗损害、交通事故等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生命健康权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尤其是对“生命表价”的法律伦理探讨,以及对受害者未来生活质量损失的科学评估方法。 结语:融贯中西,面向未来 《璀璨的法律星河》试图搭建一座桥梁,连接深厚的法理思辨与鲜活的现实需求。本书不仅是对既有民事法律制度的精要阐释,更是一次对未来法治图景的审慎展望。它期望成为法律专业人士案头常备的参考书,也期待为具有法学素养的社会精英提供洞察社会运行底层逻辑的智慧之钥。阅读本书,即是参与到这场关于民事正义与社会效率的深刻对话之中。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真的让我眼前一亮!作为一名对民法理论充满好奇但又苦于入门的读者,我一直寻找一本既能系统讲解基础理论,又能紧密结合实际的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这本书简直是我的“及时雨”。首先,它对民法总则的每个条文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读,不仅仅是罗列条文,而是追溯其立法渊源,分析其内在逻辑,甚至探讨了不同学派的观点。这种“刨根问底”的精神,让我对民法总则的理解不再停留在表面,而是触及了其精髓。书中引用的案例也非常丰富,既有经典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也有一些贴近生活、容易引起共鸣的案例,这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让我能够更直观地感受到法律是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而且,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非常易懂,避免了过于晦涩的法言法语,即使是初学者也能轻松阅读。我尤其喜欢它在梳理法律条文时,常常会穿插一些历史背景的介绍,这让我对民法总则的形成过程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更能理解某些规定的深层含义。总而言之,这本书的知识密度和讲解深度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对于想要系统学习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绝对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宝藏。

评分

作为一名法务工作者,我平时接触大量的法律文本,但要真正理解民法总则的精髓,并将其灵活运用,我一直觉得有所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这本书,恰恰填补了我的这一空白。这本书的“详解”二字,并非空谈,而是体现在其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上。作者在阐述理论的同时,非常注重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书中列举的大量案例,都是经过精心挑选的,能够清晰地展示法律条文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这对于我在处理实际法律问题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参考。我曾遇到过一个比较棘手的合同纠纷,读了这本书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章节,让我茅塞顿开,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点。而且,这本书对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概念,比如“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非常细致的界定和阐释,这对于我在起草和审查合同,以及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时,都非常有帮助。它让我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尺度,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评分

我最近一直在啃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不得不说,这本书的内容之丰富,让我感到惊喜连连。它不仅仅是一本法条的解释,更像是一场关于民法总则的深度对话。作者在解读每一个概念时,都力求清晰明了,将复杂的理论娓娓道来。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于一些核心概念,比如“自然人”、“法人”、“物权”等,进行的层层剖析,从其基本定义到具体适用,再到可能出现的争议和解决路径,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这种细致入微的讲解,让我能够逐步建立起对民法总则的完整认知框架。此外,书中对于一些法律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给出了作者的见解。这对于我在学习和理解法律时,能够提供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刻的思考。我曾在一篇文章中遇到一个模糊的概念,但在这本书里找到了非常清晰的解释,让我豁然开朗。这本书的编排也非常合理,结构清晰,逻辑严谨,阅读起来既有条理又不失趣味性,让我能够沉浸其中,享受学习的乐趣。

评分

说实话,一开始我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时,并没有抱太高的期望,想着也就是一本普通的法条解释。但翻开之后,我被它深深吸引了。这本书的论述角度非常独特,它没有拘泥于传统的教科书式的讲解,而是将民法总则置于一个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进行审视。作者不仅解释了“是什么”,更深入地探讨了“为什么”和“如何”。在讲解每一个条文时,都会联系相关的社会现象、经济发展甚至哲学思想,这让我觉得这本书不仅仅是在教我法律知识,更是在引导我思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在分析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时,作者能够呈现出不同的观点和论证过程,这对于培养我的批判性思维非常有帮助。我记得书中有一章在讨论“人格权”的保护时,引用了很多当下社会的热点事件,这让原本抽象的人格权概念变得无比鲜活,也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方面的重要性。这本书的见解深刻,思考独到,绝对不是一本“应付差事”的书。

评分

我是一名法学院的学生,平时阅读了大量的法律书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这本书,依然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与其他书籍不同,这本书的叙事方式非常引人入胜,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师在和我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它不只是枯燥地罗列条文和案例,而是通过提问、对比、类比等多种方式,引导我主动思考,去发现法律背后的逻辑和精神。我最喜欢的部分是书中对于一些基本原则的探讨,比如“公序良俗”原则,作者不仅解释了其定义,还深入分析了其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以及可能存在的挑战。这种探究式的学习方式,让我对民法总则的理解更加深刻,也更加牢固。这本书还鼓励我去查找相关的学术文献和司法解释,这对于我进一步拓展学习思路,非常有帮助。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民法总则的掌握程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不再是死记硬背,而是真正理解了其核心要义,并能够将其融会贯通。它让我对未来继续深入学习民法,充满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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