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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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子清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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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6944
版次:4
商品编码:1027878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0-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35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宪法学(第4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践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
《宪法学(第4版)》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新成果,面向2l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成为高等政法院校师生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作者简介

俞子清,男,1938年生,曾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教务处 处长,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局长,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上海市宪法学研究会顾问。主要著作有:《宪法概论》(编著)、《宪法学》(主编)、《中国宪法》(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主编)、《国家监督论》(合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主编)等。
刘茂林,男,1963年生,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宪法学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当代中国地方制度》(主编)、《宪法学》(独著)、《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合著)等,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赵世义,男,1962年生,法学博士,曾任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独著)、《中国行政监察学》(主编)、《宪法学新论》(副主编)等书,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焦洪昌,男,1961年生,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独著)等,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朱福惠男,1961年生,法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宪法至上--法治之本》(主编)、《宪法与制度创新》(独著),并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四十多篇。

内页插图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特点
第三节 宪法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节 宪法制度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 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和宪法问题
第三节 新中国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节 历史性的根本转折和1982年宪法
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
第三节 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
第四节 政治协商制度
第四章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选举制度
第五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我国的地方制度
第六章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节 经济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第三节 非公有制经济
第四节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第五节 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政策与依法治国
第七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 精神文明概述
第二节 文化建设
第三节 思想道德建设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第五节 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九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五节 国务院
第六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八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第十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章 国家标志
第一节 国旗
第二节 国徽
第三节 国歌
第四节 首都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与宪法相比较,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相对于整体而言只是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比如,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选举法规定选举的原则和程序方面的内容;等等。这些内容虽然也很重要,但毕竟只限于某一方面的局部性问题。惟独宪法从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比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各项内容都要由宪法作出规定。
当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只是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其内容而言,既不可能包罗万象,对所有问题都加以罗列,也不可能对每一事项都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据此而论,宪法确实不是法律汇编和法律大全,而仅仅是根本法。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体系了。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特征应当说是由第一个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当一个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起自己的政权时,之所以要制定宪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调节统治者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来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近代各立宪国家总是把一国之内带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明确规定在宪法中,并明示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以求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行,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现行宪法在其序言的最后一段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便是说,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法律。这里包含着以下两层含义:
(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宪法所确认的原则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而普通法律的内容则是宪法规定的各项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根据,其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构成违宪,而构成违宪的法律必须废止或修改。
……

前言/序言



《国家治理的基石:当代法治理论前沿》 ——一部深度剖析现代国家治理结构、权力制衡机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术力作 本书并非侧重于对特定国家宪法文本的逐条解读或历史沿革的线性梳理,而是将视野投向更为宏大和基础的层面:当代国家治理的理论基础、法治转型的深层逻辑以及全球化背景下主权与人权关系的动态演变。 本书旨在构建一个多维度的分析框架,用以审视现代国家机器的运作原理、限制权力的有效途径以及民主合法性的持续再生机制。 全书共分为六大部分,层层递进,从抽象的理论原点走向具体的实践困境,力求为法学研究者、政治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提供一套严谨而富有洞察力的理论工具。 --- 第一部分:法治的本体论与历史转向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法治”(Rule of Law)这一核心概念的内涵变迁。我们不再满足于对形式法治(如法律的明确性、公开性)的简单描述,而是聚焦于实质法治的构建要素。 首先,本书追溯了自然法思想与实证法学派在现代性危机中的冲突与融合。重点分析了哈特(H.L.A. Hart)的规则体系理论如何被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权利作为王牌”理念所挑战,并探讨了这种理论张力如何影响了宪法解释的路径选择。 其次,我们详细考察了“法治国家”理念在不同文明传统中的本土化进程。这包括对后殖民语境下法治重建的特殊性分析,以及在转型期国家(Transitional States)中,如何平衡效率优先与程序正义的难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本部分引入了“反思性法治”(Reflective Rule of Law)的概念,强调法律体系必须具备自我修正和对社会变迁做出积极回应的能力,而非仅仅是一个静态的规范集合。 --- 第二部分:国家权力结构的再设计与制衡的艺术 权力结构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本书超越了传统的孟德斯鸠式三权分立模型,引入了更具复杂性的权力景观分析。 我们首先对“功能分权”和“层级分权”进行了精细的区分和比较研究。在联邦制国家语境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平衡(如财政联邦主义的困境)被置于核心位置。本书通过对数个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合作性联邦主义”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异化为权力的不对称转移。 更关键的是,本书探讨了“第四权力”——行政权力的膨胀及其合法性危机。在复杂社会和技术官僚治理的时代,行政部门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能动性”日益增强。我们审视了行政法在规制这种扩张中的效能,并着重分析了“非正式权力结构”(如跨部门委员会、智库网络)对传统宪政架构的渗透与重塑。如何通过透明度要求、问责机制的创新,确保技术官僚的决策符合民主意志,是本部分探讨的重点。 --- 第三部分:公民身份的界限与新权利的谱系 当代社会对“人权”的理解不再是静态的消极权利清单,而是动态演进的谱系。 本部分着重分析了“新公民身份”的构建。这包括对社会经济权利(如健康权、住房权)在法律框架下的可诉性问题。本书认为,将社会经济权利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是衡量现代宪政承诺兑现程度的重要标尺。我们详细考察了“最低限度保障原则”的司法实践,并批判性地分析了市场逻辑对这些权利保障的侵蚀效应。 此外,数字时代的权利挑战占据了重要篇幅。数据主权、算法公正性以及“被遗忘权”等新兴权利的提出,对传统基于“物理空间”的权利理论提出了根本性挑战。本书主张构建一套“数字宪政主义”的基本原则,以应对平台资本对个人自主性的隐性控制。 --- 第四部分:宪法解释的哲学困境与司法能动性 宪法解释是连接规范文本与社会现实的桥梁,也是权力斗争的焦点。 本书深入探讨了解释方法论的争论,特别是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与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学派的当代变体。我们不试图调和两者,而是分析了不同解释路径背后所隐藏的政治哲学立场和对民主合法性的不同设想。 一个核心议题是“宪法能动主义”的边界。司法审查权力的扩张是现代政治的必然趋势,但过度干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领域,可能损害民主程序的权威。本书引入了“推定合宪性”的原则进行审视,并分析了不同司法体系(如美国最高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行使此权力时的“克制”与“激进”的实践差异。我们特别关注代际正义在解释中的体现,例如气候变化诉讼对现行宪法文本的张力。 --- 第五部分:主权、干预与全球治理的法理基础 在全球化和跨国性挑战日益突出的今天,传统基于国家主权的法律理论面临严峻考验。 本部分探讨了“有条件的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重塑。重点分析了人道主义干预(R2P原则)的法理基础,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如何陷入政治工具化的泥潭。本书主张,合法的跨国干预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受制约的法律框架之上,而非仅仅依赖于权力平衡的暂时性结果。 此外,我们审视了国际经济组织(如WTO、IMF)的规则制定权如何绕过传统国家间的平等协商机制,对成员国内部立法自由构成结构性压力。本书呼吁建立更具民主参与性的全球治理机制,以确保全球规则的合法性和包容性。 --- 第六部分:宪法文化与政治信任的重建 宪法不仅是成文法典,更是一种政治文化和社会共识。 本部分关注宪政的“软基础设施”——即公民对制度的信任和对宪法价值的内化。我们分析了政治极化对宪法稳定性的侵蚀作用,以及虚假信息环境如何削弱了公共理性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力。 最后,本书提出,成功的宪政转型需要依赖于“宪法对话”的持续性。这包括在教育体系中培养宪法素养,鼓励跨党派、跨阶层的制度性对话,并强调对宪法文本背后的价值承诺的再确认。重建对法治的信仰,是确保国家治理结构长期稳固的根本途径。 --- 《国家治理的基石:当代法治理论前沿》 是一部面向未来、挑战现状的理论探索。它拒绝将宪法视为僵死的历史遗迹,而是将其视为一个充满张力、持续演进的动态系统,是理解现代政治秩序如何运作及其未来可能性的关键钥匙。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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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4版)》这本书,对我而言,是一次思想上的启迪。作者在探讨宪法的核心概念时,总能触及到一些更深层次的哲学和政治学思考。我被书中关于“人民主权”和“宪政民主”的论述深深吸引,作者通过细致的分析,让我理解了这些概念背后蕴含的深刻意义,以及它们对于现代国家合法性构建的重要性。书中对宪法原则的解读,既有理论的高度,又不乏实践的温度,这使得内容既有学术价值,又具有很强的可读性。我尤其喜欢作者在分析宪法文本时,所展现出的那种严谨细致的学风,对于每一个词语、每一个条款都进行审慎的考量和解读。这本书不仅充实了我的宪法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我对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发展方向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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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宪法学(第4版)》的价值,我认为体现在它提供了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所需的基石性知识。作者在解读宪法原则时,总是能够将抽象的理论与现实社会问题紧密结合,让我反思我们当下社会面临的各种挑战,以及宪法在应对这些挑战中扮演的角色。我尤其欣赏书中对违宪审查制度的深入剖析,它让我明白了为何要设立这样一个机制,以及它在防止权力越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同时,作者在讨论宪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领域的关系时,展现了极强的跨学科视野,让我认识到宪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其他社会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这本书不仅教会了我“是什么”,更让我思考“为什么”和“如何做”,这对于培养一个具有批判性思维的公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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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刚开始翻开《宪法学(第4版)》的时候,我内心是有些忐忑的,毕竟“宪法”这两个字自带一种庄重和复杂的气场。然而,这本书的叙述方式却意外地平易近人。它不像我之前读过的某些法律书籍那样,充斥着晦涩难懂的术语和过于学究式的论证。作者似乎很善于捕捉读者的思维模式,循序渐进地引导我们进入宪法学的世界。尤其是关于修宪程序和宪法解释的章节,作者运用了很多生动的比喻和形象的说明,让我这种非法律专业的读者也能轻松理解其中的精妙之处。我尤其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反复强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以及它如何约束和引导其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这让我深刻地意识到,宪法不仅仅是一部关于权力分配的文件,更是公民权利的宣言和国家发展的蓝图。这本书的排版也十分舒适,字体大小和行间距都恰到好处,即使长时间阅读也不会感到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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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宪法学(第4版)》真是给我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我一直觉得宪法离我们生活很遥远,听起来高高在上,但在阅读过程中,我发现它其实渗透在我们日常的方方面面。书中对基本权利的阐释,比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不再是枯燥的条文,而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我切实感受到这些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尊严方面的关键作用。我特别喜欢作者在分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边界时,那种审慎而深刻的态度,既强调了国家维持秩序的必要性,又不忘提醒我们警惕权力滥用的风险。书中对于不同国家宪法制度的比较分析,也让我拓宽了视野,了解了世界范围内关于宪法设计的多样性和智慧。尽管有些章节涉及到比较深奥的理论,但我通过作者清晰的逻辑和详实的解释,还是能够比较顺利地理解。这本书让我对“法治”这个概念有了更具象化的认识,不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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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宪法学(第4版)》是一本令人惊喜的书。我原本以为这会是一本枯燥乏味的教科书,但实际阅读体验却远超我的预期。作者在梳理宪法基本理论的同时,并没有忽略对历史进程和社会背景的考察,这使得对宪法原则的理解更加立体和深刻。我特别赞赏书中对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阐释,作者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让我们看到了不同权力机关之间如何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方独揽大权。这种对权力运作的冷静观察和深刻洞察,让我对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此外,本书在介绍不同国家宪法实践时,也做到了客观公正,避免了简单化的评判,这对于培养我们开放包容的国际视野非常有益。书中的一些观点,虽然一开始可能与我的固有认知有所不同,但经过仔细思考和对比,我发现作者的论证是严谨且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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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用书,看得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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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特来自一个普通的乡村家庭,青少年时代一直保持着优异的学习成绩,并先后在牛津、哈佛等名校就读。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后,苏特操持了两年律师业务,之后,他进入了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办公室。在这里,他遇到了职业生涯的引路人——沃伦·卢德曼。卢德曼是共和党人,后来曾担任联邦参议员达十三年之久。同时,他也是一位著名的温和中间派,也正因此,民主党总统克林顿曾于1994年邀请他出任财政部长,但被其婉拒。%D%A   正是沃伦·卢德曼,在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任上发现了苏特的才华,对他青睐有加,不但将之擢升为自己的副手,并在离任时敦请州长提名苏特继任总长职务。其后,也正是由于沃伦·卢德曼,苏特才得以进入州高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宣布辞职之际,苏特能够进入老布什总统的视野,也几乎完全出于沃伦·卢德曼的推动。然而,尽管苏特多年以来先后担任过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和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务,但对美国公众、乃至对美国法律界而言,他都不过是个默默无闻的人物。就连他在哈佛的同学也对他没有多少印象,他们戏言,苏特可能是在耶鲁完成学业后,再回哈佛拿的学位。%D%A   不过,全国律师协会联邦法官委员会为苏特打出的分数却让人大跌眼镜。里根总统提名的罗伯特·博克担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多年,著作等身,他提出的宪法解释“原旨主义”方法在美国宪法学界自成一派,对伦奎斯特、斯卡利亚等大法官有着极大影响。但是,联邦法官委员会的十五位委员中,有四位对博克法官的评级是“不合格”,另有一位给出的评级是勉勉强强的“不反对”。而同一个委员会却在苏特被提名时一致给出“完全胜任”的最高评级。%D%A   老布什总统及其幕僚长苏努努对苏特十分满意,认为他们找到了理想中的人选。然而,正如美国宪法学者亚历山大·比克尔所说,“当你任命一个大法官的时候,就是把一枝箭射向了遥远的未来,他根本不可能告诉你,自己在面对问题时,到底将如何思考”,不要说老布什总统,就连刚刚通过提名听证时的苏特自己,仍然自认为是“偏向中间,但仍然在右边”的。因此,就算是苏特本人,恐怕也无法预料,在往后的大法官生涯中,自己的立场将会发生如何巨大的转变。%D%A   苏特的前任布伦南大法官,被美国学者罗伯特·麦克罗斯基誉为“这半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一位大法官”。他不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中流砥柱,同时也是自由派的领军人物。苏特的大法官提名听证通过之时,有保守派专栏作家欣喜若狂地宣布,“布伦南与苏特是从两个相反的极端看待宪法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随着苏特的上位,属于保守派的时间终于到来”。苏特却注定要让保守派大感失望。%D%A   对于苏特而言,遵循先例是普通法中最值得珍视的传统,对于法治有着“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即使在传统上较少适用先例的宪法案件当中,“这项原则也仍然发挥着作用,我们必须具有‘特别的理由’,才能作出与先例相反的决定。”因此,作为个人,他可以批评甚至反对先例,但作为法官,在裁断案件时,他必须受到自己所反对的先例的拘束,而不能仅从自己的道德原则出发。因此,他的朋友史蒂文·麦考利夫也准确地预言道,此后的二十年中,苏特将“是确保联邦最高法院连贯性的重要来源,成为连接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与传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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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刚拿到书,这本:..?&俞子清俞子清写的宪法学(第4版)很不错,宪法学(第4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践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宪法学(第4版)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面向2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成为高等政法院校师生首选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与宪法相比较,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相对于整体而言只是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比如,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选举法规定选举的原则和程序方面的内容等等。这些内容虽然也很重要,但毕竟只限于某一方面的局部性问题。惟独宪法从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比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各项内容都要由宪法作出规定。当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只是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其内容而言,既不可能包罗万象,对所有问题都加以罗列,也不可能对每一事项都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据此而论,宪法确实不是法律汇编和法律大全,而仅仅是根本法。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体系了。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特征应当说是由第一个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当一个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起自己的政权时,之所以要制定宪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调节统治者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来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近代各立宪国家总是把一国之内带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明确规定在宪法中,并明示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以求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行,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现行宪法在其序言的最后一段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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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特来自一个普通的乡村家庭,青少年时代一直保持着优异的学习成绩,并先后在牛津、哈佛等名校就读。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后,苏特操持了两年律师业务,之后,他进入了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办公室。在这里,他遇到了职业生涯的引路人——沃伦·卢德曼。卢德曼是共和党人,后来曾担任联邦参议员达十三年之久。同时,他也是一位著名的温和中间派,也正因此,民主党总统克林顿曾于1994年邀请他出任财政部长,但被其婉拒。%D%A   正是沃伦·卢德曼,在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任上发现了苏特的才华,对他青睐有加,不但将之擢升为自己的副手,并在离任时敦请州长提名苏特继任总长职务。其后,也正是由于沃伦·卢德曼,苏特才得以进入州高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宣布辞职之际,苏特能够进入老布什总统的视野,也几乎完全出于沃伦·卢德曼的推动。然而,尽管苏特多年以来先后担任过新罕布什尔州司法总长和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务,但对美国公众、乃至对美国法律界而言,他都不过是个默默无闻的人物。就连他在哈佛的同学也对他没有多少印象,他们戏言,苏特可能是在耶鲁完成学业后,再回哈佛拿的学位。%D%A   不过,全国律师协会联邦法官委员会为苏特打出的分数却让人大跌眼镜。里根总统提名的罗伯特·博克担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多年,著作等身,他提出的宪法解释“原旨主义”方法在美国宪法学界自成一派,对伦奎斯特、斯卡利亚等大法官有着极大影响。但是,联邦法官委员会的十五位委员中,有四位对博克法官的评级是“不合格”,另有一位给出的评级是勉勉强强的“不反对”。而同一个委员会却在苏特被提名时一致给出“完全胜任”的最高评级。%D%A   老布什总统及其幕僚长苏努努对苏特十分满意,认为他们找到了理想中的人选。然而,正如美国宪法学者亚历山大·比克尔所说,“当你任命一个大法官的时候,就是把一枝箭射向了遥远的未来,他根本不可能告诉你,自己在面对问题时,到底将如何思考”,不要说老布什总统,就连刚刚通过提名听证时的苏特自己,仍然自认为是“偏向中间,但仍然在右边”的。因此,就算是苏特本人,恐怕也无法预料,在往后的大法官生涯中,自己的立场将会发生如何巨大的转变。%D%A   苏特的前任布伦南大法官,被美国学者罗伯特·麦克罗斯基誉为“这半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一位大法官”。他不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中流砥柱,同时也是自由派的领军人物。苏特的大法官提名听证通过之时,有保守派专栏作家欣喜若狂地宣布,“布伦南与苏特是从两个相反的极端看待宪法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随着苏特的上位,属于保守派的时间终于到来”。苏特却注定要让保守派大感失望。%D%A   对于苏特而言,遵循先例是普通法中最值得珍视的传统,对于法治有着“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即使在传统上较少适用先例的宪法案件当中,“这项原则也仍然发挥着作用,我们必须具有‘特别的理由’,才能作出与先例相反的决定。”因此,作为个人,他可以批评甚至反对先例,但作为法官,在裁断案件时,他必须受到自己所反对的先例的拘束,而不能仅从自己的道德原则出发。因此,他的朋友史蒂文·麦考利夫也准确地预言道,此后的二十年中,苏特将“是确保联邦最高法院连贯性的重要来源,成为连接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与传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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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刚拿到书,这本:..?&俞子清俞子清写的宪法学(第4版)很不错,宪法学(第4版)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践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宪法学(第4版)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面向2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成为高等政法院校师生首选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与宪法相比较,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相对于整体而言只是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比如,刑法规定定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选举法规定选举的原则和程序方面的内容等等。这些内容虽然也很重要,但毕竟只限于某一方面的局部性问题。惟独宪法从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比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各项内容都要由宪法作出规定。当然,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只是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其内容而言,既不可能包罗万象,对所有问题都加以罗列,也不可能对每一事项都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据此而论,宪法确实不是法律汇编和法律大全,而仅仅是根本法。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体系了。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特征应当说是由第一个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当一个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起自己的政权时,之所以要制定宪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调节统治者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来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近代各立宪国家总是把一国之内带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明确规定在宪法中,并明示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以求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行,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现行宪法在其序言的最后一段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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