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系列丛书已出版三卷,暨2007年卷、2008年(续)卷、2009-2010年卷。本次增订版是在上述三卷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大量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最高法院的意见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倾向性观点予以增补。     
目录
   第一章  金融债权保护与风险防范疑难问题解答
第一节  金融债?保护疑难问题解答
1.企业名称变更,但其房产及土地证上的名称未变更,对银行来讲,其金融债权存在法律风险吗?
2.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在放贷后未进行贷后监管,借款人趁机将贷款挪作他用,最后导致贷款未能归还。请问:审判中,如果借款人以此提出抗辩,主张贷款人也应承担相应损失,是否会被支持?
3.为套取贷款,以假借款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4.虚假借款合同中,各当事人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5.如何理解和适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足额?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6.债权人查封债务人已出售且已办理登记的房产是否有效?
7.提前收贷的认定中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在合同约定借款提前到期条件成就时,请问给借款人归还到期债权的宽限期还是未到期债权的宽限期?
8.如果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都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已经转让无效是否意味着其有溯及力?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否都应回转?
9.不良资产转让方本身所转让的标的都是虚假的,是不是可以告国有商业银行侵权?
10.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构转让债权到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
11.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根据国资委3号令规定,在第一次拍卖中,如果流拍,则保底价可下浮10%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如果还流拍,3号令中未明确是否还可下浮10%,即存在连续流拍,可下浮几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
第二章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疑难问题解答
第三章  金融担保责任疑难问题解答
第四章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第五章  担保物权实务疑难问题解答
第六章  期货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第七章  票据与存单纠纷中的疑难问题解答
第八章  保险合同疑难问题解答
第九章  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疑难问题解答
第十章  民间融资疑难问题解答      
精彩书摘
       (3)关键在于双方如何约定,或者双方对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和解时确定一个硬性指标,例如最多只能逾期几次,每次逾期最多多少天,只要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提前还贷;如果未达成硬性标准,或者条款模棱两可,一般是不会得到司法支持的。
    (4)正如文中所提到的,双方约定了提前收贷的条件,经多次催告无果的,借款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请求应得到司法支持。如果银行没有催告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假装不知道。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给当事人一个缓冲期,让债务人尽可能主动履行合同,或者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只有经催告,履行调解、和解程序后,借款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困难较大,甚至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人民法院才会判令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支持银行提前收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诉讼中的通知也是送达的一种方式,只是与银行的主动性催告不同,这毕竟是已进入诉讼程序。何况,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债务人就应当明知自己已构成义务违反,应当想办法履行义务,而非与债权人形成对抗。
    (5)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从宽起算诉讼时效的内容,即连续性的、分期履行的、期间较长的,不再单独计算诉讼时效,而是从确定的义务人履行最后一期债务的时间到来时,作为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例如,按揭贷款一年12期,二十年共240期,从第240期应当归还的日期开始起算时效,期间不论是否有违约、逾期,有多少次逾期未还,未主张权利,债权人银行均有权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时的二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
    6.债权人查封债务人已出售且已办理登记的房产是否有效?
    问题:甲(自然人)与开发商于2005年2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5年10月办理了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房产管理部门),某银行于2005年3月为甲提供按揭贷款,甲自2008年1月开始逾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由于甲与开发商未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于2008年3月申请财产保全。
    另查明:开发商于2005年8月取得大产权证,其因建筑合同纠纷,债权人已于2006年10月查封了开发商出卖给甲的房产。
    请问:(1)已经出售给甲的房产,且办理了备案登记,债权人查封该房产是否有效?(2)在借款人未取得房产前,除开发商信用担保外,还有无更好的方法?
    解答,(1)开发商取得了大产权证,而消费者甲尚未取得产权证,从实际情况来看,甲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开发商已从银行取得全部房款,该商品房实际已转移至甲名下,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只要消费者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该房产优先由消费者享有,其他单位不得以民事纠纷为由占有、处置,即不应将其作为查封标的物。仅因大产权证写的是开发商名称而将其查封是不妥的,除非证明房屋未曾销售,或者买主未支付大部分房款。
    (2)对于偿付贷款本、息的担保,如果房地产商有其他财产,例如商业用土地使用权或者无瑕疵商品房,均可办理担保手续,取代以开发商信用进行担保。对于风险的发生,说明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差,应当随时与开发商沟通,了解开发商资产变动的情况,避免开发商获得房款后挪作他用,应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故意拖着不办的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      
前言/序言
   
 
    
				 
				
				
					《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前沿: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与新兴法律问题》  图书简介  本书汇集了国内顶尖的商法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实务经验,聚焦于公司法领域当前面临的诸多复杂与前沿问题。全书旨在为公司法理论研究者、企业法律顾问、公司高管以及司法实践者提供一个深入、系统且具有前瞻性的分析框架与操作指南。  本书共分为六大部分,系统梳理了公司法基本制度的最新发展,并重点探讨了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特定类型公司的法律规制以及新兴商业模式带来的法律挑战。  第一部分:公司法基础理论与体系重构  本部分深入剖析了公司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的演变。重点探讨了“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平等”原则在当代语境下的张力与调和路径。内容包括对公司法人格独立性、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演进与现代功能重塑的理论探讨。特别关注了近年来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设置的最新立法意图,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核心差异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此外,本部分还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深入论证,探讨了公司治理中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因素的法律化路径。  第二部分:股东权利的界定、行使与司法救济  股东权利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本部分详尽阐述了股东的知情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固有权利的法律边界与行使限制。重点解析了中小股东在“一股独大”情形下面临的困境,并系统梳理了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防御性机制。内容涵盖了异议股东表决权收购请求权(Appraisal Rights)的适用条件、程序规范与估值难题的司法裁判思路。针对股东代表诉讼,本书不仅细致分析了诉讼的启动要件、诉讼主体资格,更结合大量案例,阐释了法院在认定董事、高管是否存在“信义义务”或“勤勉义务”违反时的裁判尺度。此外,本书还探讨了股权的“僵局解决机制”,包括僵局下的解散之诉的裁判标准与替代性安排。  第三部分: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管的责任与治理  本部分聚焦于公司内部决策与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关于董事会治理,本书详细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困境,包括其独立性的实质要求与判断标准,以及董事会决策的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性要求。针对董事的责任追究,系统梳理了普通侵权责任、违反勤勉义务的注意义务标准,并区分了董事在不同决策情境下(如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应承担的责任类型。监事会职能的现代化改造是本部分的另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最新的公司治理实践,探讨了监事会如何有效履行监督职能,以及监事会与外部审计、内部控制体系的协作机制。高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特别是股权激励的法律合规性与税法衔接问题,亦在本书中有深入的论述。  第四部分:特定类型公司的法律规制与前沿挑战  随着经济形态的发展,特定类型公司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本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LLC)的“人合性”特征与公司法的适用边界进行了细致辨析,探讨了LLC中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的特有约束机制。对于上市公司,本书聚焦于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以及重大资产重组中信息披露的精准性与及时性要求。此外,本书还专门开辟章节讨论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特殊治理模式及其面临的合规挑战,以及非营利性法人与营利性公司的法律界限的模糊地带。  第五部分:新兴商业模式下的公司法适用难题  面对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崛起,传统公司法理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平台型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如“同股不同权”架构的法律效力、创始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针对股权众筹、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等新兴融资方式,本书剖析了其背后公司主体关系的认定、证券属性的判断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此外,对于“数据资产”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入股的法律问题,本书也提供了具有实务指导意义的分析路径。  第六部分:公司法与相关法律领域的交叉与冲突解决  公司法实践往往涉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复杂互动。本部分侧重于公司法与其他重要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冲突处理。具体包括:公司僵局下的破产重整程序与股东知情权、董事责任的衔接;合同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规则,特别是“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的效力判断;以及公司法与劳动法在高管薪酬、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交叉适用问题。本书特别强调了司法解释在填补立法空白、协调法律冲突中的重要作用,并对未来公司法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审慎的预测。  本书力求理论的深度与实务的可操作性并重,旨在成为公司法领域的一部重要参考工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