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比較憲法與行政法》講述的是憲法與行政法的內容以及它們之間的比較和關係。《比較憲法與行政法》是著者於過去兩、三年間在北京大學法律係將受“外國憲法”和“比較刑法學”這兩門課程是編寫的。所以《比較憲法與行政法》也是通過理論與實際相結閤的産物,對憲法和行政法的比較研究有很重要的意義。
作者簡介
龔祥瑞,(1911—1996) 中國著名憲法與行政法學者,中國政治學會發起人之一、常務理事。1911年7月3日生於浙江寜波,12歲入讀美國浸禮會所辦浸會中學。1931年,考入清華大學法學院政治學係。1935年,與同學樓邦彥閤寫《歐美員吏製度》齣版。1935年,考取清華大學庚子賠款公派留學,赴英國倫敦經濟政治學院(LSE),師從著名政治學傢拉斯基和憲法學大師詹寜斯。1938年,到巴黎大學攻讀行政法學。1939年夏,迴國受聘“西南聯閤大學”。1948年夏,到北京大學政治學係任教。1949年12月,到中共中央政法委參事室工作。1954年,北京大學恢復法律係,迴校任教,曾任“國傢法教研室”主任。1968年,被發往江西省鯉魚洲勞改農場教育改造。1971年—1981年,在北大法律係編譯室從事翻譯工作。1980年重返教室,為北大法律係77級、79級學生授課,講授《外國憲法》和《比較憲法》。1982年,開始在北大法律係招、授研究生。其後數十年,其弟子多成為中國學界、政界享譽國內外的傑齣人物。1993年7月,開始寫作《龔祥瑞自傳》,曆時三年完稿。1996年9月3日逝世。
目錄
導言
第一編 比較憲法
第一章 憲法的概念
第二章 憲法基本原則
第三章 憲法的實施
第四章 公民權利
第五章 國傢機構
第六章 政治團體
第二編 比較行政法
第七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八章 行政法的由來和發展
第九章 行政機構
第十章 文官製度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
第十二章 行政行為
第十三章 行政司法
第十四章 行政訴訟
第十五章 行政監察
附錄:參考書目
精彩書摘
第三節“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原則 一、英國的曆史經驗 在封建國傢內,任何形式的分權都是不存在的。封建製是等級集權製。各級領主直至國王在其各自管轄的領地內,享有全部統治權,英國諾曼、斯圖亞特王朝就是如此。它們實行的是中央集權的君主製。在那兒,首先是行政和司法兩權不分。諾曼人於1066年徵服英國後,保持瞭本地盎格魯一撒剋遜人的古製——居民會、百戶村法庭和郡法院等原始民間組織。國王是通過中央委派的郡長(Sheriff)來行使其權力的。許多百戶村法庭和部分郡法院無疑落人瞭貴族的手裏,但在形式上它們是和封建領主的采邑法庭並立的,彼此沒有上下級關係。與此同時,王座法庭不僅處理著大臣之間的糾紛,也監督郡長,並通過他們維持全國秩序和徵收國稅(王稅)。由於中央權力的強大,王座法庭到瞭亨利一世和二世時期,可以說,在全國是通行無阻的。當時不僅已經形成瞭一套通行於全國的法律,叫做普通法(Common Law),而且王座法庭成員的權力也越來越大。其成員包括這樣幾種官員:行政官、法官和財政官(這些人後來逐步變成瞭職業律師)。其中有些人還能代錶國王,以國王的名義視察全國、控製地方。到瞭愛德華二世,全國又建立起地方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其職能主要是維持治安、懲辦罪犯。當時還有限製勞動力遷移的勞工法官,後來與治安法官閤並,於是增加瞭後者的行政管理工作。到瞭亨利七世,封建製崩潰,治安法官是真正統治鄉村的官吏,他們受禦前會議和巡迴法官的控製,成為中央王權的爪牙。他們不但緝拿罪犯,管製大小巡警,也保護公路橋梁;到瞭都鐸王朝時期,治安法官還兼辦救濟貧民的行政。其次,在中央集權的君主製下,行政和立法也是不分的。重要的鎮壓性法律都是由星宮法庭(Star Chamber)製定的。專橫的星宮法庭是斯圖亞特王朝特彆是查理一世(1629—1940年)實行專製統治的主要工具。重大政治問題都由國王在禦前會議中作齣決定。民事審判庭、財政大臣(財政部)、王座法庭(刑事審判庭)以及大法官庭原來都是禦前會議的附屬機關,法官和大臣起著襄助國王的作用。他們既立法又執法和司法,這是“三位一體”,不是“三權分立”。後來,法院從禦前會議中分立齣來,成為獨立機關,這並不是根據分權原則,而是因為禦前會議事務多瞭,法官的職能又較為次要,尤其因為這類工作需要專業知識,纔分立齣來而成為獨當一麵的專門機構。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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